
发明创造名称:雾化电子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86
决定日:2009-06-2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31182.0
申请日:2004-04-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深圳市思摩尔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8-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韩力
主审员:刘路尧
合议组组长:高栋
参审员:盛钊
国际分类号:A24D1/18;A24F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说明书的文字表述和说明书附图能够容易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则允许说明书附图以不同的视角对产品结构进行图示。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必与说明书附图示出的内容完全一致。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8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雾化电子烟”的第200420031182.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4月14日,专利权人为韩力。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雾化电子烟,包括壳体及吸嘴,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14)的外壁上开有进气孔(4),壳体(14)内依次设有电子线路板(3)、常压腔(5)、传感器(6)、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供液瓶(11);其中电子线路板(3)由电子开关电路及高频发生器组成;在传感器(6)的一侧开有传感器气流通道(18),传感器(6)内设有负压腔(8);雾化器(9)与供液瓶(11)相接触,在雾化器(9)的内部设有雾化腔(10);供液瓶(11)的一侧与壳体(14)之间设有锁定供液瓶(11)的挡圈(13),供液瓶(11)的另一侧开有雾汽通道(12);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相连通;壳体(14)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发光二极管(1)和电池(2),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雪茄形或烟斗形的整体。
2.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4)内,雾化器(9)后置,供液瓶(11)设在气液分离器(7)和雾化器(9)之间,在供液瓶(11)的一端加设有将供液瓶(11)压紧在雾化器(9)上的弹片(33)。
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4)的内壁上加设有显示屏(32)。
4.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在壳体(14)内与传感器(6)并联设有用于手动清洁的微动开关(16)。
5.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6)与其内部的负压腔(8)之间设有波纹膜(22),传感器(6)内还设有第一磁钢(20)、第二磁钢(21)及置于两者之间的干簧管(19),第二磁钢(21)固接在波纹膜(22)上。
6.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传感器(6)内置有硅胶件逆止阀(31),阀内设有第三磁钢(34),阀外靠近磁钢的一侧设有干簧管(19)。
7.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器(7)上开有通孔。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在气液分离器(7)上的通孔外套有硅胶件逆止阀(31)。
9.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雾化腔(10)的雾化腔壁(25)上开有溢流孔(29),雾化腔(10)腔内设有加热体(26),在加热体(26)的一侧开有长气流喷射孔(24),多孔体(27)包在雾化腔壁(25)外,雾化器(9)的一侧设有第一压电片(23),另一侧设有凸起(36)。
10.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雾化器(9)中加设第二压电片(35)。
11.按照权利要求9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雾化器(9)中的多孔体(27)可用泡沫镍、不锈钢纤维毡、高分子多聚物发泡体及泡沫陶瓷制成;加热体(26)可用铂丝、镍铬合金或含有稀土元素的铁铬铝合金丝制成,也可制成片状体;雾化腔壁(25)可用氧化铝或陶瓷制成。
12.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气液分离器(7)可用塑料或硅橡胶制成。
13.按照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液瓶(11)内装有贮液多孔体(28),其可用聚丙纤维、涤纶纤维或尼龙纤维充填,或用塑料发泡成形体充填;也可用聚氯乙烯、聚丙烯、聚碳酸酯注塑成多层板的柱状物。
14.按照权利要求5所述的雾化电子烟,其特征在于:干簧管(19)、第一磁钢(20)、第二磁钢(21)、波纹膜(22)可用有封闭膜的半导体应变片来代替,安装在传感器波纹膜位置。”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深圳市思摩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随无效宣告请求书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1:本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3页;
附件I-2:专利号为200410048792.6号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25页,申请日为2004年6月18日,优先权日为2003年7月17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1月15日,专利权人为精工爱普生株式会社(下称对比文件1)。
请求人提出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请求人又于2009年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II-1:申请号为03111582.9号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5页,申请日为2003年4月29日,公开日为2004年11月3日,申请人为韩力(下称对比文件2)。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中权利要求1中“电子线路板(3)由电子开关电路及高频发生器组成”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5页第18行公开的内容“控制装置(27)具有CPU(28)以及喷头驱动电路(29)”两者功能相同,权利要求1中“传感器(6)内设有负压腔(8)”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13行公开的内容“风量传感器(19)”推断其有负压腔公开,权利要求1中“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雪茄形或烟斗形的整体”的特征被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9页第9行公开的内容“整体形状呈圆棒状”结合公知常识所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其余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特征相同;从属权利要求2实际为独立权利要求,仅改变了供液瓶的位置,未带来技术效果,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特征相同。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其中权利要求1-3、5的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相应特征相同;从属权利要求2实际为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微动开关(16)”是否与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8页第24行公开的“9为开关”的特征相同未作评价。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导气孔(17)是孔结构,因此必然是开设在某一实体上,但权利要求1中未进行说明,无法得知“导气孔(17)”开设在何处以及如何与其它结构连通,导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除说明书第3页第5段最后一句提到导气孔17、说明书附图1、11图示标号17外未对导气孔17进行任何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附图2所示相矛盾,说明书中记载的导气孔(17)的位置好像是位于供液瓶(11)的盖子上,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记载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连通,而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了气液分离器(7)、导气孔(17)、雾汽通道(12)、雾化器(9)、吸嘴(15)依次连通;因此权利要求2-14既不清楚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④本专利说明书对传感器(6)和雾化器(9)的描述导致不能确知其结构,其中说明书附图6-8所示的雾化腔壁25应当属于同一元件,但上述附图所示雾化腔壁的结构不相同;说明书附图6、8所示多孔体27的结构也不同,导致无法确知雾化器(9)的结构,因此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⑤本专利权利要求11-13均为对元件材料的限定,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出答复。
在此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3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4月2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里的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告知请求人不能使用对比文件2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理由,请求人当庭变更该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当庭表示放弃2008年12月29日提出的全部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以2009年1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为准,并且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2实质上是独立权利要求的主张,放弃本专利权利要求11-13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范围
根据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和请求人参加口头审理的陈述,本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②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③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④本专利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文件,对比文件2为中国发明专利公开文件,专利权人对该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没有发表意见,视为无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对比文件1和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比文件1是一篇由他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授权文件,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该对比文件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对比文件2是一篇由专利权人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向专利局提出而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不能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相对于该对比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说明书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请求人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确知传感器(6)和雾化器(9)的结构。本专利说明书针对传感器(6)描述了如下内容:①所述传感器的组成结构,“如图4所示,传感器6内设有负压腔8,由波纹膜22与传感器6隔开。传感器6内还设有第一磁钢20、第二磁钢21及置于两者之间的干簧管19,第二磁钢21固接在波纹膜22上”(说明书第3页第8-11行);②所述传感器的工作方式,“当吸烟者吸烟时,吸嘴15处于负压状态,常压腔5与负压腔8之间的气压差或高速气流导致传感器6输出启动信号,与之相连接的电子线路板3工作。此时传感器6内的波纹膜22变形,带动第二磁钢21远离干簧管19,干簧管19在第一磁钢20的过量磁力线作用下闭合(即K1闭合),启动场效应功率管电子开关(即U1开启),高频振荡器采用三点式电容振荡器,频率在550KHz至8MHz,电路中频率自动微调与环形的第一压电片23谐振,对液体分子供能,同时发光二极管1在可充电电池2供电下发光。”(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得知,所述传感器6中具有被波纹膜22隔开的负压腔8,以及固接在波纹膜22上的第二磁钢21,该磁钢21连接第一磁钢20、干簧管19,当传感器处于工作状态时,常压腔5与负压腔8之间的气压差或高速气流导致传感器6输出启动信号,由波纹膜22变形带动第二磁钢21远离干簧管19,产生电磁作用使得发光二极管1发光,由此可以实现本专利中与传感器(6)相关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针对雾化器(9)描述了如下内容:①所述雾化器的组成结构,“雾化器9通过凸起36与供液瓶11相接触,雾化器9内部设有雾化腔10”(说明书第3页第11-12行);②所述雾化腔壁(25)(即请求人所称陶瓷件)的结构,“如图6、图7所示,雾化腔10的雾化腔壁25上开有溢流孔29,腔内设有加热体26”(说明书第3页第12-13行)、“正对加热体26的一侧开有喷射孔,喷射孔可根据雾化腔壁25的材料而选用长气流喷射孔24或短气流喷射孔30”(说明书第3页第13-14、15-16行)。说明书附图6-8分别说明一种雾化器的结构图、雾化器中陶瓷件的结构图、另一种雾化器的结构图。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记载可以得知,雾化器9内部设有雾化腔10和雾化腔壁25,所述腔内设有加热体26,加热体26的一侧开有喷射孔(24或30),再结合说明书附图6-8,可以确定说明书附图6、8是从同一角度图示的两种雾化器,这与说明书附图的附图说明一致。又根据雾化腔10和喷射孔30的相对关系可以确定说明书附图7是与说明书附图6、8上下颠倒图示的陶瓷件的结构,故可以确定雾化腔壁(25)和雾化器(9)的结构,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上述特征的描述一致。此外,仅由说明书附图6、8中无法确定多孔体27的结构不相同,故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能认同。本专利说明书对实用新型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因此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权利要求1-14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相连通”的特征。请求人认为导气孔(17)是孔结构,因此必然是开设在某一实体上,但权利要求1中未进行说明,因此无法得知导气孔(17)开设在何处以及如何与其它结构连接,故该权利要求不清楚。合议组认为: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说明书中没有指明“导气孔”具有特定的含义的情形下,由于本专利涉及雾化电子烟,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已经限定所述导气孔两侧分别连通雾汽通道12、吸嘴15,故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导气孔为适用于电子烟装置内的疏通气流的孔状结构,与其它结构的连通关系必然是通过孔保持气流的贯通,上述连接结构也能够体现出导气孔的开设位置,即在雾汽通道12、吸嘴15之间。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将雾化器、供液瓶、气液分离器的连接关系限定为依次设有气液分离器、供液瓶、雾化器。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记载的导气孔(17)的位置好像是位于供液瓶(11)的盖子上,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中记载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连通,而说明书附图2中示出了气液分离器(7)、导气孔(17)、雾汽通道(12)、雾化器(9)、吸嘴(15)依次连通。合议组认为: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但是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必与说明书附图示出的内容完全一致。由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可知,气液分离器(7)与雾化器(9)之间设有供液瓶(11),供液瓶(11)的另一侧开有雾汽通道(12),在雾化器(9)后依次连通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和吸嘴(15),该权利要求没有限定导气孔(17)与供液瓶(11)的连接关系,故不能唯一确定权利要求2中导气孔(17)就如说明书附图2中所示位于供液瓶(11)的盖子上,使得导气孔(17)设在雾化器(9)上的弹片(33)与供液瓶(11)之间,说明书附图2不影响权利要求2清楚的确定其保护范围。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清楚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14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相连通”的特征,请求人认为除说明书第3页第5段最后一句提到导气孔17、说明书附图1、11图示标号17外未对导气孔17进行任何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合议组认为:由说明书第3页第5段记载 “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相连通”的内容,可以得知导气孔17的特征及其连接关系,即两侧分别连通雾汽通道12、吸嘴15,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记载在说明书第4页第第7段,参考前述第4点中所阐明的权利要求2、说明书、说明书附图2之间的关系,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关于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雾化电子烟,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电子香烟,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6页第12、14、16、18、24、26行、第7页第17-18行、第10页第7-8、21行、第11页第13、16行、第12页第11、18行、第14页第17行,说明书附图2)公开了如下内容:香烟主体(100)具有壳体(2)(相当于本专利中壳体);在壳体(2)一端设置有衔部(7)(相当于本专利中吸嘴);在壳体(2)上设置径向贯通壳体(2)的多个吸入口(6)(相当于本专利中所述壳体的外壁上开有进气孔);在壳体(2)内装有控制装置(27)(相当于本专利中电子线路板);壳体(2)内流路(3)在风量传感器(19)左侧的空间(相当于本专利中常压腔);风量传感器(19)(相当于本专利中传感器并隐含公开在其内设有负压腔以及一侧开有传感器气流通道);喷出装置(14)以及雾化装置(18)(相当于本专利中雾化器);香料盒(21)(相当于本专利中供液瓶);控制装置(27)具有CPU(28)以及喷头驱动电路(29)(相当于本专利中电子线路板由电子开关电路及高频发生器组成);香料盒(21)上设有第一喷出装置(14)使香料盒(21)和第一喷出装置(14)一体化(相当于本专利中雾化器与供液瓶相接触);第一喷出装置(14)内充填有液体等流体的腔(相当于本专利中在雾化器的内部设有雾化腔);在香料盒室(8)一端设置有香料盒检测兼电源开关(9)(相当于本专利中供液瓶的一侧与壳体之间设有锁定供液瓶的挡圈);流路(3)(相当于本专利中供液瓶的另一侧开有雾汽通道);在壳体(2)的前端设置有凹部(12),凹部(12)内设置有发光装置(32)如发光二极管,电源(26)可使用电池(相当于本专利中壳体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发光二极管和电池)。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①“气液分离器”、②“共同形成一个烟嘴形、雪茄形或烟斗形的整体”的特征没有公开。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2中壳体(2)在风量传感器(19)和喷出装置(14)之间的壁面相当于本专利中气液分离器,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由附图示出的壁面得到其具有分离气液的作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也没有描述所述装置结构,故不能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得到该技术特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由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整体形状呈圆棒状的内容,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子烟的整体形状均为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故区别技术特征②仅仅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由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①,故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6.1节规定,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
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该香烟包括壳体、电池、高频发生器、烟碱贮液及容器、控制电路、显示屏、气流传感器、人体接触传感器、压电超声雾化器、高温气化喷管及附件组成的烟嘴形整体,安装在壳体(6)内吸气端的电热气化喷管(17)经电控泵(11)或连有计量腔的阀及与电控泵或阀相连装有烟碱溶液的带单向注液阀(12)的贮液胶囊(13),气化喷管(17)外侧粘附的超声压电片(20)接控制电路板(8)内的高频发生器,控制电路板(8)上的4个输出端连接高频发生器、电热器、泵或阀及显示屏,一个人体电阻传感器(19)和一个气流传感器(18)连接在控制电路的输入端;壳体(6)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电池和红色发光二极管,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烟斗形或笔形的整体。
2.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它的结构为气化喷管(117)连用镍钛记忆合金丝制成的热驱动泵(111)和与热驱动泵相接的贮液胶囊(113)组成的液体输送装置,控制电路板(108)上的2个输出端连接电热器、泵或阀,一个人体电阻传感器(119)连接在控制电路的输入端;壳体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电池(105)和红色发光二极管(103)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烟斗形或笔形的整体。
3.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的电热气化喷管(217)经气动阀门连至贮液胶囊(213),超弹性元件(210)接至与贮液胶囊压靠的压板(211),气动阀门由气动薄膜(214)、磁钢环(218)、钢阀针(220)和复位弹簧(221)构成。
4.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其特征在于该装置由电热气化喷管(317)经连有计量腔(320)的电控阀(311)与贮液胶囊(313)构成液体??送通道,贮液胶囊外周有一个充入高压氮气的气体容器。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所说控制电路板(8)上的高频发生器是由三点式电容振荡器、三点式电感振荡器或由变压器式振荡电路构成,频率在35KHz至3.3MHz,电路中带有频率自动微调电路与压电片(20)谐振。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烟碱贮液胶囊(13)由硅橡胶制成,不被烟碱浸入的高分子化合物也可使用。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单向注液阀(12)是由球状物或锥状物在弹簧压力下密封的。
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气流传感器(18)是由集成薄膜热敏电阻阵列制成的。
9.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人体接触的电阻??电容传感器(19)的电极是在烟嘴未端由上下两个金属薄膜构成,与人体接触后阻容参数的改变输入控制电路中构成人体接触开关。
10.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电控泵(11)是由电动机或直线电机驱动,经联轴器驱动大速比的减速器以低速度大扭矩带动运转,泵可以是蠕动泵、柱塞泵、偏心泵或螺杆泵,液泵也可使用压电泵和超磁致伸缩泵及热膨胀驱动泵、热收缩驱动泵、热气泡泵。
11.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电热气化喷管(17)是用低热导率的耐高温材料制成,内径为0.05~2mm的细管,有效工作长度为3~20mm,管内装有电加热元件,热元件和管腔形状设计有利于液体气化和喷出;气化喷管(17)可用普通陶瓷制成,或硅酸铝陶瓷、氧化钛、氧化锆、氧化钇陶瓷,溶融硅、二氧化硅,溶融氧化铝制成,形状为直管状或螺旋状,也可用聚四氟乙烯、碳纤维、玻璃纤维或性能相似的材料制成。
12.按照权利要求1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气化喷管(17)内的电加热元件可用镍铬合金丝、铁铬铝合金丝、不锈钢丝、金丝、铂丝、钨钼合金丝制成,形状为直线状、单螺旋状、双螺旋状、集束状、集束螺旋状,其中以直线状和集束螺旋状为优选;电加热元件可以是在管的内壁涂覆加热涂层的形式加热,涂层可以是电热陶瓷材料、半导体材料,耐腐蚀金属膜,如金、镍、铬、铂、钼;涂覆方法可采用涂层烧结法、化学沉积烧结法和离子喷溅;高温气化喷管的加热方式可用上述材料和方式装在喷管的管壁中,用高电阻的金属制成喷管可不装电热丝,直接给金属喷管通入加热电流;也可用上述材料和方式装在喷管的外面,在短期预热的供电方式中也可以获得合适的响应时间。
1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用于雾化的烟碱溶液是由烟碱,丙二醇,丙三醇,有机酸,抗氧剂,香精,水,乙醇构成;其中烟碱的含量0.1%~6%、丙二醇含量80%~90%、有机酸含量0.2%~20%、余量为丙三醇、香精、抗氧剂、水和乙醇。
14.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热驱动泵是由镍钛记忆合金或铜基记忆合金丝制成的电热收缩胶管蠕动泵,在电热致收缩过程中分别压迫硅胶管的三个点构成一个泵出液体的压力腔。
15.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热膨胀驱动泵是由一个内藏电热元件的微型氢气胶囊在电热致膨胀时堵塞进液口,开放出液口,形成泵出液体的压力腔。
16.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热气泡泵是在电加热薄膜上液体快速气化形成泵出液体的压力腔。
1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所说的电控泵或阀可为热收缩阀,该阀由镍钛记忆合金或铜基记忆合金丝在电热致收缩压迫在硅橡胶管上构成。
18.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香烟,其特征在于连有计量腔的阀上的计量腔是具有液体进口和出口的缸体,缸体内有带有微孔的活塞及连接在活塞上的复位弹簧组成。”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相比,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种非可燃性电子喷雾香烟,…包括壳体…安装在壳体(6)内吸气端”、“控制电路板(8)”、“气流传感器(18)”、“气化喷管(17)”、“装有烟碱溶液的…贮液胶囊(13)”、“壳体(6)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电池和红色发光二极管,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烟斗形或笔形的整体”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一种雾化电子烟,包括壳体及吸嘴”、“壳体(14)内依次设有电子线路板(3)”、“传感器(6)”、“雾化器(9)”、“供液瓶(11)”、“壳体(14)内的前端还包括一个发光二极管(1)和电池(2),共同构成一个烟嘴形、雪茄形或烟斗形的整体”。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壳体(14)的外壁上开有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其中电子线路板(3)由电子开关电路及高频发生器组成”、“在传感器(6)的一侧开有传感器气流通道(18),传感器(6)内设有负压腔(8);雾化器(9)与供液瓶(11)相接触,在雾化器(9)的内部设有雾化腔(10);供液瓶(11)的一侧与壳体(14)之间设有锁定供液瓶(11)的挡圈(13),供液瓶(11)的另一侧开有雾汽通道(12);进气孔(4)、常压腔(5)、气液分离器(7)、雾化器(9)、雾汽通道(12)、导气孔(17)、吸嘴(15)依次相连通”的特征,由于请求人没有引用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进行评述,故合议组对请求人的评述不予考虑。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上述特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权利要求书内容的区别技术特征,导致两者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由于请求人对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规定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
维持第200420031182.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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