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布卫生巾-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纱布卫生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89
决定日:2009-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7296.0
申请日:2007-10-2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袁保国
授权公告日:2008-07-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燕
主审员:杨加黎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高静微
国际分类号:A61F13/15;A61F13/5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经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如果经过该修改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范围已不存在,则应当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7月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纱布卫生巾”的ZL 200720117296.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王燕,申请日是2007年10月2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7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纱布卫生巾,底层为PE流延膜,中层为吸水层,其特征在于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吸水层为板浆。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外侧的包裹层为无尘纸。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外侧的包裹层为卫生纸。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内设置有吸水高分子颗粒。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与包裹层之间设置有含吸水高分子颗粒的高分子吸水包。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无纺布层。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



针对上述专利权,袁保国(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随同其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请求人提交了如下四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85059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27日;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80809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3日;

附件3:授权公告号为CN24566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0月31日;

附件4: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请求人结合上述附件的具体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2009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和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专利权人认为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之后的权利要求书解决了无效宣告请求中所提及的问题。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内容如下:

“1、一种纱布卫生巾,底层为PE流延膜,中层为吸水层,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其特征在于包裹层为无尘纸。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内设置有吸水高分子颗粒。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与包裹层之间设置有含吸水高冀?子颗粒的高分子吸水包。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无纺布层。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

6、一种纱布卫生巾,底层为PE流延膜,中层为吸水层,上层为脱脂纱布层,吸水层为板浆,吸水层外侧设置有包裹层,其特征在于包裹层为卫生纸。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内设置有吸水高分子颗粒。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吸水层与包裹层之间设置有含吸水高分子颗粒的高分子吸水包。

9、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无纺布层。

10、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纱布卫生巾,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上层纱布层与吸水层内包裹层之间设置有打孔膜。”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组成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在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后,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2009年4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了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合议组认为:该修改文本是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在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的;其中,作了如下修改: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将原权利要求2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分别修改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5,将原权利要求3修改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原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分别修改为新的从属权利要求7-10,这种修改方式是权利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删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请求人于2009年2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及范围是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并未再增加无效宣告理由。也就是说,本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仅涉及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4-7,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仅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中,已经将授权公告文本中的独立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删除,仅保留了该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2、3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即在上述修改文本中,专利权人删除了涉及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的原权利要求1以及从属权利要求4-7中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0对应于原权利要求2、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主动缩小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且相应的修改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的,视为专利权人承认大于该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自始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并且承认请求人对该权利要求的无效宣告请求,因此,合议组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所提交的证据不再做进一步审查。



三. 决定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文本的基础上,维持200720117296.0号实用新型专利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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