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电子发音书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590
决定日:2009-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03299.8
申请日:2004-02-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第一请求人)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5-06-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刘鸿标
主审员:李礼
合议组组长:陈迎春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G10L15/26,G06F17/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若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一篇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在另一篇对比文件中已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6月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电子发音书装置”的20042000329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2月18日,专利权人是刘鸿标。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电子发音书装置,它包括一盒体,盒体内装设有由中央处理模块、存储单元、语音处理单元及电源单元所组成的数据处理电路;所述语音处理单元包括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及安装在盒体内的扬声器;中央处理模块通过总线分别与语音处理单元、存储单元连接;所述电源单元包括容纳电池的电池盒、整流电路及设置在盒体上的电源插孔、电源开关及设置在盒体背面的电池盒盖,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感应信号发射笔、语音数据存储器及语言教材;
所述盒体上表面内侧布设有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其表面设有控制按键阵列,在盒体内还设有与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控制按键阵列连接的信号采集模块及放大整形模块;所述信号采集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放大整形模块输入端;放大整形模块的输出连接中央处理模块;所述盒体表面设有与所述总线连接的数据接口;
所述感应信号发射笔为一柱状中空壳体,该中空壳体内一端设有无线信号发射线圈,其中部设有与无线信号发射线圈连接的发射电路,其另一端内设有与发射电路连接的电池,或者设置有伸出该中空壳体的导线,该导线将发射电路的电源端与所述电源单元中设置的电源输出口连接;中空壳体表面还设有与发射电路连接电源开关;
所述语音数据存储器上设有能够与所述数据接口对应插接的插口,该语音数据存储器中储存有与所述语言教材内容相对应的语音数据;所述语言教材在使用中铺设在盒体的上表面。
2、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是在PCB板上沿横向、纵向敷设的多条导线而构成的坐标矩阵。
3、根据权利要1或2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按键阵列由一个以上的按键或感应回路构成,该控制按键阵列设置在盒体边缘;所述感应回路设置在所述PCB板表面;所述控制按键阵列中包括用于指定所述语言教材页数的数字键、翻页键、语音播放控制键及音量键。
4、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表面上开设有用于容纳所述语音数据存储器的槽,该槽的尺寸与语音数据存储器的尺寸相匹配;所述数据接口设置在槽内。
5、根据权利要1或4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接口为USB接口或金手指插口。
6、根据权利要1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数据处理电路中还设有录音模块,在盒体上还设有话筒插孔及耳机插孔;所述话筒插孔通过放大电路与所述录音模块连接,该录音模块与所述存储单元通讯连接;所述耳机插孔与所述语音处理单元中的扬声器电气连接。
7、根据权利要1或2或4或6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上还设有另一个中空板体,该中空板体的边缘通过枢轴/枢孔机构与所述盒体边缘枢接;所述中空板体的上表面内侧布设有通过枢轴/枢孔机构内部与所述信号采集模块电气连接的另一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及另一控制按键阵列;当所述中空板体扣合在所述盒体表面时,中空板体的上表面与盒体的上表面被相对贴合在该中空板体与盒体所构成的书状整体之间。
8、根据权利要7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侧面设有可横向滑动的拨动开关,其内侧枢设有与该拨动开关联动的挂钩,该挂钩通过盒体上表面边缘开设的长孔及所述中空板体边缘对应处开设的锁孔将中空板体锁扣在盒体表面上。
9、根据权利要7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上表面的边缘处还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感应信号发射笔的凹槽,并且在所述中空板体的上表面的相对位置处也开设有相同的另一个凹槽,当中空板体扣合在盒体上时,两个凹槽扣合形成容纳所述感应信号发射笔整体的容置舱。
10、根据权利要7所述的电子发音书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中空板体的背面设有一凹陷部,该凹陷部中枢设有用于翻开中空板体的拉手。”
(一)
针对上述专利权,中山市启雅电子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10项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1.1:专利号为ZL03200691.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月14日;
证据1.2:公开号为CN1188286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7月22日;
证据1.3:专利号为ZL0227303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0日;
证据1.4:US2003/0016210A1号美国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公开日为2003年1月23日;
证据1.5:US6668156B2号美国专利文献,授权日为2003年12月23日;
证据1.6:US4802092号美国专利文献,授权日为1989年1月31日。
结合上述证据,第一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1的主要区别在于证据1.1未公开本专利中的电子感应坐标阵列以及感应信号发射笔,但这些已被证据1.2所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语音处理单元、总线、电源单元、数据接口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证据1.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和证据1.2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3公开,同时在电器表面上加装用于控制的按键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同时也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5、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7、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4)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数据处理电路、中央处理模块、存储单元、语音处理单元、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总线等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587),于2008年11月21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第一请求人又于2008年12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附件:
附件1:证据1.4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14页:
附件2:证据1.6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共6页;
附件3:公开号为CN120267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3日(下称证据1.7);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8704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下称证据1.8);
接合上述补充提交的附件以及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所提交的六份证据,第一请求人指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1和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证据1.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和证据1.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4)证据1.1、1.3、1.4、1.8均公开一种“盒体发射信号 笔接受信号”的点读机,证据1.2、1.6、1.7均公开一种“笔发射信号 盒体接受信号”的点读机,证据1.1、1.3、1.4、1.8中一篇或两篇与证据1.2、1.6、1.7中任一篇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5)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至证据1.4以及证据1.6至证据1.8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证据1.1、1.3、1.4、1.8等分别披露了上述按键,证据1.6公开了响应区50;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同时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5、6、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同时也被证据1.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1或证据1.4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创造性;(6)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数据处理电路、中央处理模块、存储单元、语音处理单元、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总线等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1)证据1.4至证据1.6为外文文献,第一请求人未在举证期限提交其中文译文的,上述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2)本专利说明书已对其技术方案进行了完整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依照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完全可以实现本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3)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盒体、数据处理电路、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和感应信号发射笔与证据1.1中的不同,并且即使将证据1.1和证据1.2结合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语音处理单元、总线、电源单元、数据接口,因此证据1.1和证据1.2的结合并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4)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2日向第一请求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随同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20日收到的专利权人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一请求人。
(二)
针对同一专利权,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第1-7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其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证据2.1:专利号为ZL02273039.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8月20日(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3相同);
证据2.2:公开号为CN1202671A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1998年12月23日(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7相同);
证据2.3:授权公告号为CN2487042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4月17日(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8相同);
结合上述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1)证据2.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2.1中是由矩阵扫描电路11发出信号、电子笔8接收信号、再经放大处理送到CPU,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由感应信号发射笔发出信号、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接收信号,然后经信号采集模块、放大整形模块后送到中央处理器,而上述区别已被证据2.2所公开,因而证据2.1与证据2.2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2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权利要求5和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公开,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5W10592),于2008年11月24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第二请求人又于2008年12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如下证据(编号续前):
证据2.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针对本专利作出的编号为G082462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10页;
结合该份补充提交的证据2.4以及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交的3份证据,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至证据2.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可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第二请求人补充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2.1和证据2.3公开,并新增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认为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7日收到了专利权人针对上述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指出:第二请求人的授权委托书中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未加盖其单位公章,不符合相关规定,应视为未提出或不予受理,同时第二请求人的无效请求的理由、证据以及意见陈述均不成立。
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5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文通知书,随同通知书将第二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日向第二请求人发出转文通知书,随同该通知书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月7日收到的专利权人针对第二请求的无效宣告请求所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第二请求人。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5节的规定,本案合议组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合案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向第一、第二请求人以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24日针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举行合并口头审理。
(三)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第一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万翌春、公民代理人李藏蕴出席口头审理,第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易钊、公民代理人张汝春、熊飞翔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逯博、公民代理人吴小勇、王庆龙、鹿毅忠出席口头审理。
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5作为证据使用,专利权人认可第一请求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对证据1.4和证据1.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一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未对数据处理电路、中央处理模块、感应电路、录音模块、拨动开关的具体结构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尤其是感应回路,说明书中未对感应回路具体为何进行说明,只是前面说控制按键的阵列,说明书附图中也没有相应说明,因而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专利权认为:感应回路是非常公知的,无需说明其具体的电路结构,同时本专利说明书附图5至9中表示出了上述部件的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明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内容是可以实现其技术方案的。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1.1、1.3、1.4、1.8所公开内容相同,证据1.2、1.6、1.7所公开内容相同,两组彼此任意结合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次口头审理以证据1.4与证据1.7结合为例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4的区别在于感应信号发射笔和电子感应坐标阵列之间信号处理部分不同,而这已被证据1.7所公开,二者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指出,在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之后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对证据1.4和1.7组合方式具体结合证据进行说明,对于证据1.4和证据1.7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应不予接受。并且,证据1.7中笔的结构不同于本专利,证据1.7中的多工选择器与本专利中信号采集模块并不相同,证据1.7的笔需要对其电池进行控制以防止过多的耗电,因此有一个开关处理,而本专利并无该装置,本专利中的开关与证据1.7中的开关不同,附件1.7中开关15是用来控制计时器的;认可证据1.7公开的笔发射的是电磁波信号,但具体结构与本专利不同,附件1.7是对信号进行放大滤波,本专利是进行放大整形,整形和滤波是有很大区别,整形是对后期处理的精确度,滤波是滤除一些噪音成分,本专利中放大整形后的信号由中央处理模块进行处理模/数转换及之后的处理,而附件1.7还需要一个单独的转换器进行的。第一请求人认为:二者的开关相同,同时对感应信号进行信号采集、放大属于信号处理方式的公知常识,证据1.7中信号也是先采集再放大,然后由中央处理器处理,证据1.7中的多功能选择器就是用于信号采集的,证据1.7中的开关用于控制电源,这与本专利中的相同。
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1.1至1.4、1.6至1.8都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在评述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问题时专利权人也已认可感应回路为公知常识,证据1.4中的附图标记38和39已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同时在盒体表面设置具有数据接口的槽属于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5、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1.4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在证据1.4的附图8公开了带有插销的卡锁8,附图7中示出插销,把手可以把外壳连接在一起,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4公开。专利权人认为在其所引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5、9、10也具备创造性,认为第一请求人未提交证明从属权利要求3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证据中均未公开录音模块发音输入装置及其结合的技术启示,也没有公知常识性证据支持从属权利要求6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证据1.4中没有公开从属权利要求7中的枢轴与枢孔机构连接的结构,同时在请求书也未提及使用证据1.4来评述权利要求7,证据1.4的附图8仅是一个突出的卡接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不同。
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证据2.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7、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2.4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本案中仅使用证据2.1至2.3。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所提交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问题,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2.1的区别特征在于点击定位方式不一样,但是二者都有一个点击定位的单元,进行定位,CPU到存储器找到一个语音数据拿出来播放,笔发射或者笔接受实际是可以替换的,在证据2.1有这样的启示,发射信号和接收信号是可以互换的,而该区别已被证据2.2公开,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和2.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证据2.2中的笔具有用于稳压的相应电路,而本专利中并无该部分,同时证据2.1和2.2均未公开本专利中的与信号采集模块及放大整形模块相连的按键阵列。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和2.2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按键已被证据2.3所公开,而感应回路为公知常识,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5、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1公开,同时在证据2.3中也公开了类似内容。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中的感应回路是感应坐标的一部分,用于以感应的方式实现按键功能,感应回路本身为公知常识,但放在本专利中与坐标阵列作为一个整体结合则不属于公知常识,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5、10也具备创造性,第二请求人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证据2.1和2.3中均没有公开或隐含公开权利要求7中的枢轴枢孔或者枢轴孔进行走线的特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1至证据1.4以及证据1.6至证据1.8均为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其中证据1.1至证据1.3、证据1.7、证据1.8为中国专利文献,证据1.4和证据1.6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证据1.4和证据1.6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证据1.1至证据1.4以及证据1.6至证据1.8的真实性无异议,并对证据1.4和证据1.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1.1至证据1.4以及证据1.6至证据1.8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其中证据1.4和证据1.6文字部分的公开内容以第一请求人提交的其中文译文为准。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至2.3均为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证据2.1至2.3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鉴于第一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证据1.5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第二请求人明确表示证据2.4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因此在本决定不再对这两份证据进行评述。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第一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证据1.1、1.3、1.4、1.8所公开内容相同,证据1.2、1.6、1.7所公开内容相同,两组彼此任意结合可以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次口头审理以证据1.4与证据1.7结合为例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在第一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之后提交的补充意见陈述书中,没有对证据1.4和1.7组合方式具体结合证据进行说明,对于证据1.4和证据1.7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应不予接受。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认为:第一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将其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分类,其中指出证据1.1、1.3、1.4、1.8所公开内容相同,证据1.2、1.6、1.7所公开内容相同,在意见陈述中以证据1.1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证据1.1结合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组合方式对本专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了评述,且已明确使用证据1.1、1.3、1.4、1.8中任一篇与证据1.2、1.6、1.7中任一篇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组合方式,即第一请求人在其所列举的证据1.1结合证据1.2和公知常识、证据1.1结合证据1.7和公知常识的评述基础上,已表明了与证据1.1公开内容类似的证据1.4已公开何种内容,并也已表明证据1.4与证据1.7结合公知常识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观点,且双方当事人针对证据1.4与证据1.7结合公知常识是否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的问题已充分发表了意见,因而本案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提出的证据1.4和证据1.7结合公知常识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方式予以接受。
证据1.4公开了一种三维交互式系统,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4的第0036-0094段,附图8-11),该系统可以是三维书形式,也可以是二维书形式,利用该装置通过探测笔3在放置平台单元上的书本2区域的信号感应而输出与探测笔3所处位置相应的语音信号。其中二维书形式具有平台单元,用于发射信号的第一天线元件64、66以及用于数据处理的数据处理元件设置在平台单元内,用于接受信号的第二天线元件设置在探测笔3内,还包括放置在平台单元上的书本,在通过盒式磁盘配套接口62插接到平台单元上的盒式磁盘39内存储有语音数据。
其中用于数据处理的数据处理元件由安装在外壳内的处理器60构成。该处理器60包括起到中央控制处理作用的控制器单元120。该控制器单元120与用于语音输出的扩音器61、耳机插孔37,以及用于插接盒式磁盘39的盒式磁盘配套接口62连接(参见附图11)。同时,与处理器60相连的还有用于向其供电的一组电池63,以及用于启动该交互系统、相当于电源开关的开关5。用于存储语音的声音存储器可以是独立构件也可以是控制器单元120的一部分,或是通过盒式磁盘配套接口62插接到平台单元上的盒式磁盘39。
设置在平台单元内的第一天线元件64、66包含由绝缘醋酸纤维片83隔开的上天线80和下天线82,第一天线元件经由电缆67连接到处理器60上,具体是通过处理器60中与控制器单元120相连的、用于使第一天线元件发射信号的发射器逻辑电路121而与处理器60连接。
探测笔3的末端包括黄铜戒尺100,其经由焊点101连接到铜导线102,铜导线102经由导线6连接到处理器60中的接收器单元122上,该接收器单元122与控制器单元120连接,从而将由探测笔接受到的信号输送给控制器单元120以作后续的数据处理。
此外该平台单元上还具有铰链7,用于连接平台的第一和第二外壳部分1、2,当关闭时,装载弹簧的卡锁8将外壳1、2保持在一起。靠近翻书凹槽25、26还沿着矩形凹部20、22的长边具有一对笔架27、28,用于容纳探测笔3。在第二外壳部分2的较高部分10与笔架28相邻的部分中有开/关按钮5,开/关按钮5连接到第二外壳部分2内的处理器上,并且用于启动处理器和平台设备内的第一发射天线元件。
工作时,处理器60控制第一天线元件64、66产生信号,从而在第一天线元件64、66附近产生交替电磁场,当探测笔3搁在靠近第一天线元件64、66的书本4表面时,这个交替电磁场在探测记录笔3的黄铜戒尺100上感应电压,之后该电信号经由电线102传给处理器60。控制器单元120将从接收器单元122接收到的来自于探测记录笔3所感应电压的处理信号转换成识别探测笔3目前位于书本4的页面部分坐标的信号。利用这些坐标来选择保存在声音存储器内的适当声音,然后适当声音经由扩音器61输出或经由耳机插孔37输出给一副耳机。同时,在证据1.4中还说明了典型的二维天线定位系统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壳内的天线元件发射信号,探测笔内的天线接受该信号,即证据1.4实施例中所采用的方式,另一种是探测笔内的天线元件发射信号,位于外壳内的天线元件接受该信号。证据1.4同时说明了在具体实施中第一天线元件或第二天线元件都可作为发射元件。
将证据1.4所公开内容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中证据1.4中的外壳部分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盒体;证据1.4中用于进行控制处理的处理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数据处理电路;证据1.4中的控制器单元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央处理模块;证据1.4中电池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源单元;证据1.4中的开/关按钮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源开关;证据1.4中的声音存储器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语音数据存储器;证据1.4中放置在盒体上的书本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语音教材;证据1.4中用于插入盒式磁盘的插槽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能够与所述数据接口对应插接的插口;由于证据1.4中同样也通过处理器控制,从而将存储在语音存储器中的数据经过相应处理后经由扩音器输出对应的音频,因而在证据1.4的交互系统中应具备相当于本专利语音处理单元的装置,同时证据1.4中用于中央控制的控制器单元也必然通过信号线将其与语音处理单元和声音存储器连接,以起到信号控制功能。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1)证据1.4中是由第一天线元件发射信号,由探测笔接收信号并通过导线将该信号传送给处理器,而本专利中是由感应信号发射笔发射信号,由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感应信号;(2)证据1.4中未公开本专利中具体包括有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的语音处理单元;(3)证据1.4中未公开本专利中具体包括有整流电路以及设置在盒体上的电源插孔电源单元;(4)证据1.4未公开本专利中在盒体表面上设置与控制按键阵列连接的信号采集模块。
证据1.7公开了一个稳定的数位板无线指标器,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1.7说明书第3-6页,附图1-3):该装置包括一无线笔10,内有一线路可以产生特定或是多种频率的交流讯号,并借由一线圈发射出去,还包括一感应网格21,其由两组平行排列导线彼此互相成直角而重叠安置构成,利用导线与无线笔内的线圈的互感,邻近无线笔10的导线上会有相对强度的感应电流。通过一个多工选择器31,可从上述两组平行排列导线中选择任意一条,针对该感应讯号加以处理,之后讯号放大器32及滤波器33可将感应讯号转成直流讯号,再将该直流讯号输入到模拟-数字转换器34,以将直流强度转换成一数值,其中还有一个微处理器35,可通过特定的扫描方式取得某些特定导线的感应讯号强度。其中无线笔10包括电池11、DC-CD转换器、电压稳定监测电路、振荡线路、计时器。无线笔由电池11、印刷电路板12、线圈13构成。
可见,证据1.7公开了用无线笔发射信号,由感应网格接受信号并实现定位的方式。即,证据1.7中由线圈、印刷电路板、电池、触发开关、以及连接用导线等构成的无线笔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包括无线信号发射线圈、发射电路、电池、导线等构成的感应信号发射笔,其中证据1.7中的触发开关是用来将线圈、印刷电路板与电池进行关断控制的开关,其与本专利中设置在感应信号发射笔中空壳体表面上与发射电路连接的电源开关作用及设置位置均相同,证据1.7中的多工选择器用于从构成感应网格中的多根导线进行选择并取得其中的感应信号,这与本专利中用于信号采集的信号采集模块的作用相同,其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信号采集模块,证据1.7中的放大器以及滤波器是对所采集到的信号进行放大、滤波处理,使得经处理后的信号具有更好的质量利于之后的控制,这与本专利中在信号采集模块之后设置放大整形模块的功能类似,同时证据1.7中的滤波处理实质上是整形处理的一种具体处理模式,因此证据1.7中的放大器以及滤波器实质上就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放大整形模块,证据1.7中的感应网格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即证据1.7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4已说明典型的二维天线定位系统包括一种是感应坐标阵列发射信号、笔接受信号,另一种是笔发射信号、感应坐标阵列接受信号的情况下,将证据1.7公开的用于发射信号的无线笔和用于接受该信号的感应网格、以及后续信号处理部分应用到证据1.4,以此替换证据1.4中由第一天线元件发射信号,由探测笔接收信号并通过导线将该信号传送给处理器的信号发射、采集方式,是容易想到的,且所得到的技术效果均是利用无线的信号发射笔来发射电磁信号,用由彼此正交设置的多跟导线网格构成的坐标阵列来接受信号,上述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至(4),在语音处理部分中,具体使用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以实现信号的数模转换、及对其进行放大从而提高语音质量的做法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在一般的语音处理方法中广泛应用;而在电源单元中具体使用整流电路以实现稳压作用的方式、以及在电子发音书中设置多个控制按键用来进行功能选择、并将这些控制按键阵列与作为信号采集的相应设备相连也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证据1.4、证据1.7与上述公知常识相结合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上述结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相同,均是利用无线笔发射信号、感应坐标阵列接受信号,以此确定无线发射笔的位置,并将相应的语音进行输出,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是在PCB板上沿横向、纵向敷设的多条导线而构成的坐标矩阵。证据1.7(参见证据1.7说明书第4页)中的感应网格是由两组平行排列导线彼此相互成直角而重叠安置来构成的,而作为数位板20的一部分,也应将这些正交排布的导线设置在印刷电路板即PCB板上以实现电路连接的功能,即证据1.7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按键阵列由一个以上的按键或感应回路构成,该控制按键阵列设置在盒体边缘;所述感应回路设置在所述PCB板表面;所述控制按键阵列中包括用于指定所述语言教材页数的数字键、翻页键、语音播放控制键及音量键。在电子发音书装置中设置按键阵列并依靠这些按键来实现各项功能,例如表示书籍页码、翻页、音量控制等,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对于控制按键阵列是由按键或是感应回路构成的方式,也属于构成控制功能按键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表面上开设有容纳所述语音数据存储器的槽,该槽的尺寸与语音数据存储器的尺寸相匹配;所述数据接口设置在槽内。证据1.4(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0076段)中已公开在第二外壳部分2上具有插槽38,布置插槽38是用来容纳盒式磁盘39,处理器60可通过连接到其上的配套接口60,对盒式磁盘39内的数据进行读取,在该盒式磁盘39存储有语音数据,即证据1.4已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或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口为USB接口或金手指插口。作为电子设备中用于数据传输的输入输出接口,USB或金手指插口均属于常用的接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数据处理电路中还设有录音模块,在盒体上还设有话筒插孔及耳机插孔;所述话筒插孔通过放大电路于所述录音模块连接,该录音模块与所述存储单元通讯连接;所述耳机插孔与所述语音处理单元中的扬声器电气连接。证据1.4(参见证据1.4说明书0076、0077段)中已公开耳机插孔37,该耳机插口37和扩音器61均是其声音输出的装置,二者必然应具有电气连接关系,而使用公知的录音模块与存储单元相连以对语音进行记录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或2或4或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上还设有另一个中空板体,该中空板体的边缘通过枢轴/枢孔机构与所述盒体边缘枢接;所述中空板体的上表面内侧布设有通过枢轴/枢孔机构内部与所述信号采集模块电气连接的另一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及另一控制按键阵列;当所述中空板体扣合在所述盒体表面时,中空板体的上表面与盒体的上表面被相对贴合在该中空板体与盒体所构成的书状整体之间。证据1.4(参见证据1.4说明书0070段)已公开成二维书状的交互系统,其中第一外壳部分和第二外壳部分之间通过铰链7连接,使得第一外壳部分和第一外壳部分可呈现打开或关闭的状态,并且在第一外壳部分和第二外壳部分内均装有相同构造的第一天线元件,两个天线元件之间为了实现信号联系必然需要对其进行连接,要想对其进行控制也需将其与按键等连接,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结合证据1.7公开的感应网格以及信号采集方式,用证据1.7公开的感应网格以及多工选择器替换证据1.4中的设置在第一、第二外壳部分内的第一天线元件及信号处理部分,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侧面设有可横向滑动的拨动开关,其内侧枢设有与该拨动开关联动的挂钩,该挂钩通过盒体上表面边缘开设的长孔及所述中空板体边缘对应处开设的锁孔将中空板体锁扣在盒体表面上。证据1.4(参见证据1.4说明书第0070段)中公开了利用装载弹簧的卡锁8将外壳部分1、2保持在一起,从其附图8可见该卡锁位于第一外壳部分1的一侧上,在第二外壳部分2与之对应的部分处,具有两凹口,即卡锁两端处的凸起部可嵌入到这两个凹口内,实现固定卡合,当按下卡锁中间部位是其两端的凸起部也随之从凹口内退出,此时解除了卡锁与凹口的配合固定关系从而可使两个外壳部分分离,即证据1.4中已公开了一种卡合配合的锁扣装置,而本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拨动开关、挂钩以及孔配合的锁扣装置也是一种卡合配合的锁扣装置,这两种均是本领域常用的连接锁扣装置,例如在笔记本电脑上所使用的锁扣装置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8限定的结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在公知的锁扣装置内选择适合的进行应用,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上表面的边缘处还开设有能够容纳所述感应信号发射笔的凹槽,并且在所述中空板体的上表面的相对位置处也开设有相同的另一个凹槽,当中空板体扣合在盒体上时,两个凹槽扣合形成容纳所述感应信号发射笔整体的容置舱。证据1.4中在第一外壳部分1和第二外壳部分2上具有一对笔架27、28,用来容纳探测笔3,即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1.4公开,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中空板体的背面设有一凹陷部,该凹陷部中枢设有用于翻开中空板体的拉手。本专利中设置拉手的目的在于便于打开书状的电子发声书装置,而在需要翻起或打开的平板上设置一拉手以实现便于开启的目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关于第二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2.1、证据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1和2.2均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中按键已被证据2.3所公开,而感应回路为公知常识,证据2.1公开了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5、6、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1公开,同时在证据2.3中也公开了类似内容。
证据2.1公开了一种电子发声图书,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证据2.1说明书第2-4页,附图1-5):该电子发声图书包括由上壳体和底盖构成的主机壳体1,在上壳体的中间主要部位上设置用于放置可置换图书2的空位3。在主机壳体1内装有CPU电路14、语音存储集成电路12、感应信号放大电路15、矩阵扫描电路11,其中CPU电路14分别与语音存储集成电路12和矩阵扫描电路11连接。在主机壳体1右部上设有扬声器6、用于固定可置换语音储存卡盒4的插槽5、开关7、通过导线连接的电子笔8。其中插槽5内插有可置换学习语音储存卡盒4,可置换学习语音储存卡盒4内装有语音存储集成电路12。在空位3的面板下装有矩阵扫描信号发射板10,其上设有集成电路IC4及其I/O口组成的矩阵扫描电路11。电子笔8内装有金属感应头13,金属感应头13能接收由矩阵电路11发出的信号。工作时,由矩阵扫描电路11产生一定频率的扫描信号通过其I/O口由发射板10输出,当电子笔8触及书本区域时,感应信号放大电路15把电子笔8感应到的微弱扫描信号放大,矩阵扫描电路11将该信号与本身的扫描信号的时序和幅度进行比较以判断书本的图片和文字位置,若一致则向CPU电路14输出与之对应的数字信号,CPU电路14把信号经内部D/A转换为模拟音频信号并放大后驱动扬声器发出对应语音。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1相比,证据2.1中公开的主机壳体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盒体,图书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语言教材,CPU电路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中央处理模块,语音存储集成电路1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存储单元,由于CPU电路14将信号转换为模拟音频信号并放大后驱动扬声器发出对应语音,因而证据2.1中的CPU电路1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语音处理单元,插槽5相当于本专利中的与所述数据接口对应插接的插口,由于证据2.1公开的发声图书需要向其供电以启动其内部各电路,因而在证据2.1所公开的发声图书中必然包括有电源部件,同时,电子产品中包含有电源单元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1)证据2.1中是由矩阵扫描信号发射板10发射信号,由电子笔接收信号并通过导线将该信号传送给用于数据处理的电路,而本专利中是由感应信号发射笔发射信号,由电子感应坐标阵列感应信号;(2)证据2.1中未公开本专利中具体包括有D/A转换电路、功率放大电路的语音处理单元;(3)证据2.1未公开本专利中在盒体表面上设置与控制按键阵列连接的信号采集模块。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的区别技术特征(1)、(2)、(3),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4的区别技术特征(1)、(3)(4)相同,同时第二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2.2与第一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1.7相同,因此,基于前面评述第一请求人所提出的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4、证据1.7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似的理由,可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证据2.2公开,对于所述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将证据2.2公开的用于发射信号的发射比和用于接受信号的感应网络以及后续信号处理部分应用到证据2.1中是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和(3)均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同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证据2.2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控制按键阵列由一个以上的按键或感应回路构成,该控制按键阵列设置在盒体边缘;所述感应回路设置在所述PCB板表面;所述控制按键阵列中包括用于指定所述语言教材页数的数字键、翻页键、语音播放控制键及音量键。证据2.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电子书,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证据2.3说明书第4页)在可翻折开闭的壳体206上设有可容纳彩图书106的图书框205,壳体206底部设有电子感应板105,还设有一支通过点触电子感应板105向控制和存储装置101发出控制信号的电子笔107,在壳体206上还包括多个功能按键,包括选书按键204、电源按键202和讲故事203三个功能按键。由上可知,证据2.3中公开了控制按键阵列,而对于控制按键阵列是由按键或是感应回路构成的方式,也属于构成控制功能按键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至证据2.3以及??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4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表面上开设有容纳所述语音数据存储器的槽,该槽的尺寸与语音数据存储器的尺寸相匹配;所述数据接口设置在槽内。证据2.1中已公开插槽5内插有可置换学习语音储存卡盒4,而在插槽内存在有数据接口这是必然的,否则就无法通过该插槽对插置在其上的储存卡盒4内的数据进行读取,即证据2.1已公开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2.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4,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接口为USB接口或金手指插口。作为电子设备中用于数据传输的输入输出接口,USB或金手指插口均属于常用的接口,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4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数据处理电路中还设有录音模块,在盒体上还设有话筒插孔及耳机插孔;所述话筒插孔通过放大电路与所述录音模块连接,该录音模块与所述存储单元通讯连接;所述耳机插孔与所述语音处理单元中的扬声器电气连接。证据2.1中公开了发声器104,作为声音输出的装置,选用发声器还是选用耳机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利用耳机插口连接耳机也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若选用了耳机与扬声器一同作为音频输出,二者必然应具有电气连接关系,而使用公知的录音模块与存储单元相连以对语音进行记录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证据2.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1或2或4或6,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盒体上还设有另一个中空板体,该中空板体的边缘通过枢轴/枢孔机构与所述盒体边缘枢接;所述中空板体的上表面内侧布设有通过枢轴/枢孔机构内部与所述信号采集模块电气连接的另一电子感应坐标阵列及另一控制按键阵列;当所述中空板体扣合在所述盒体表面时,中空板体的上表面与盒体的上表面被相对贴合在该中空板体与盒体所构成的书状整体之间。证据2.3(参见证据2.3说明书第4页,附图1.2)公开的多功能电子书包括有可翻折开闭的壳体206,参看附图1和2,可看出在该电子书中间部,作为可翻折开闭折叠部的两端具有枢接结构,使得外壳左部和右部可沿该折叠部呈现打开或关闭的状态,并且在外壳底部设有电子感应板105,为了实现信号联系必然需要对位于左部和右部的两块电子感应板进行连接,要想对其进行控制也需将其与按键等连接,如前面评述权利要求1中所述,结合证据2.2公开的感应网格以及信号采集方式,用证据2.2公开的感应网格以及多工选择器替换证据2.1中的设置壳体内的矩阵扫描信号发射板及信号处理部分,就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2、4、6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至证据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在先的权利要求7,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所述的中空板体的背面设有一凹陷部,该凹陷部中枢设有用于翻开中空板体的拉手。本专利中设置拉手的目的在于便于打开书状的电子发声书装置,而在需要翻起或打开的平板上设置一拉手以实现便于开启的目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1至证据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10相对于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4、证据1.7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均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至7、10相对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1至2.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中不再对第一请求人以及第二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2000329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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