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的绕线架-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压器的绕线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14
决定日:2009-06-2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21782.8
申请日:2000-07-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2004-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周雷鸣
合议组组长:熊婷
参审员:唐向阳
国际分类号:H01F41/08 H01F2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每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清楚,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清楚,则应当认为权利要求是清楚的。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相比,两者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解决了现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具有有益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00121782.8号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变压器的绕线架”,其申请日为 2000年7月28日,专利权人为达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包括12项权利要求,其内容如下:

“ 1. 一种变压器的绕线架,该变压器用以进行高、低压端口间的电压转换,一第一铜线与一第二铜线分别缠绕在该绕线架上,形成多个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多个低压端口的铜线圈,该绕线架包括:

一中空架筒,该中空架筒为中空的多角形柱体,该各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该各低压端口的铜线圈缠绕在该中空架筒上,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附近包括一起绕点,该起绕点为该第一铜线缠绕于该中空架筒上时的绕线起点;

一第一接脚座,包括:一第一接脚,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的起点;及一第一入线导槽,与中空架筒相交,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

一分隔板,用以同时与该中空架筒及该第一接脚座相连;以及

一第二接脚座,包括一第三接脚与一第四接脚,该第三接脚与该第四接脚分别用以缠绕该第二铜线的起点与终点;

其中,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为该中空架筒的一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中空架筒上还包括一第二起绕点,位于该中空架筒的一第二转角处附近,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接脚与一第二入线导槽,其中当该第一铜线以相反方向缠绕时,该第二接脚可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该第二入线导槽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第二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其中,该中空架筒的第二转角处为该中空架筒的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另一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一隔离突岛位于该第一接脚座上方,且靠近该中空架筒的一侧。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隔离突岛,置于远离该中空架筒的一侧。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三隔离突岛与一第四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相对,且该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二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之间形成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其中,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型。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隔离突岛、第二隔离突岛、第三隔离突岛、与第四隔离突岛的上平面均为等腰三角形。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二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的上平面的外侧为直线,另一侧为弧线。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接脚架与第二接脚架还包括多个垂直接脚,用以将该变压器固定在一电路板上。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各垂直接脚还可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圈的起点与终点。

10.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分隔板与该第一接脚座与该中空架筒垂直相连。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绕线架还包括一第二分隔板,该第二分隔板与该中空架筒垂直相连,且用以分隔该各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该各低压端口的铜线圈。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中空套筒为长方体。”



针对上述专利权,谢敏惠(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8年12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4W02431),其中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审查卷宗的复印件,共58页;其中包括: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350851Y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以下称为附件1-1),共11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1月24日;中国实用新型专利CN2319906Y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以下称为附件1-2),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5月19日;

附件2:台湾高分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手册及其公证认证的信息页的复印件,共9页;

附件3:台勤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手册其公证认证的信息页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4:品翔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技术手册其公证认证的信息页的复印件,共15页;

附件5:和进关系企业的产品技术手册的复印件其公证认证的信息页,共6页;

附件6:中国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33886Y的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5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了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页,删除权利要求1、2、3、4,将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将权利要求8中的“接脚架”修改为“接脚座”,并对其他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其主要理由是: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清楚,且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都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第一请求人于2009年4月2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补充文件:

附件7:和进关系企业的产品技术手册的复印件,共3页。

其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补充理由是:

原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附件5公开了原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第一、二、三、四隔离岛,第一入线导槽和第二入线导槽形成X字形,以及原权利要求6限定的等腰三角形,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6都公开了多个垂直接脚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6都公开了分隔板与中空架筒垂直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6公开了分隔板与中空架筒垂直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6公开了中空架筒为长方体的特征,因此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专利权,王慧玲(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9年1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书(案件编号4W02429),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2-1:日本专利JP2000-188220A的公开文本及其译文的复印件,共12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7月4日;

附件2-2:日本专利JP10-223462A的公开文本及其译文的复印件,共6页,其公开日为1998年8月21日;

附件2-3:中国专利授权公告号为CN2338860Y的专利说明书,共7页,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5日。

第二请求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是:

权利要求1、2中 “附近”一词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10、11、12相对于附件2-1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4、5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7引用权利要求5,对隔离突岛的上平面形状的设计为容易想到的,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8、9相对于附件2-1和附件2-3与常规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11、12相对于附件2-1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了的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修改页,删除权利要求1、2、3、4,将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对其他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其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中清楚的写明了“转角处”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是清楚的;(2)权利要求1-8相对于附件2-1具备新颖性;(3)权利要求1与附件2-1存在三个区别,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与附件2-1和附件2-2分别存在三个区别,也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8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 1. 一种变压器的绕线架,该变压器用以进行高、低压端口间的电压转换,一第一铜线与一第二铜线分别缠绕在该绕线架上,形成多个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多个低压端口的铜线圈,该绕线架包括:

一中空架筒,该中空架筒为中空的多角形柱体,该各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该各低压端口的铜线圈缠绕在该中空架筒上,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附近包括一起绕点,该起绕点为该第一铜线缠绕于该中空架筒上时的绕线起点;

一第一接脚座,包括:一第一接脚,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的起点;及一第一入线导槽,与中空架筒相交,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

一分隔板,用以分别与该中空架筒与该第一接脚座相连;以及

一第二接脚座,包括一第三接脚与一第四接脚,该第三接脚与该第四接脚分别用以缠绕该第二铜线的起点与终点;

其中,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为该中空架筒的一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

该中空架筒上还包括一第二起绕点,位于该中空架筒的一第二转角处附近,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接脚与一第二入线导槽,其中当该第一铜线以相反方向缠绕时,该第二接脚可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该第二入线导槽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第二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其中,该中空架筒的第二转角处为该中空架筒的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另一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

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一隔离突岛位于该第一接脚座上方,且靠近该中空架筒的一侧;

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隔离突岛,置于远离该中空架筒的一侧;

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三隔离突岛与一第四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相对,且该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二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之间形成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其中,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隔离突岛、第二隔离突岛、第三隔离突岛、与第四隔离突岛的上平面均为等腰三角形。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二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的上平面的外侧为直线,另一侧为弧线。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第一接脚架与第二接脚架还包括多个垂直接脚,用以将该变压器固定在一电路板上。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各垂直接脚还可用以缠绕该第一铜线圈的起点与终点。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分隔板与该第一接脚座与该中空架筒垂直相连。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绕线架还包括一第二分隔板,该第二分隔板与该中空架筒垂直相连,且用以分隔该各高压端口的铜线圈与该各低压端口的铜线圈。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绕线架,其中,该中空套筒为长方体。”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3月20日向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3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合并举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分别将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7日向三方当事人发出了合议组变更通知书。

2009年5月13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三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并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无异议,三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变更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就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了庭审调查:

(1)专利权人明确以针对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于200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作为修改文本,放弃针对第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本次口头审理以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2)第一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2、3、4、5的原件和附件2、3、4、5复印件的公证文本。

(3)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3、4、5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2、3、4、5的公开日有异议,对附件7的举证期限及公开日有异议。

(4)第一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2、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3、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4、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2-8的创造性无效理由以2009年4月2日补充提交的书面意见的为准。 第一请求人放弃其他无效理由。

(5)专利权人对第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1、2-2、2-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1、2-2的译文准确性没有异议??

(6)第二请求人明确的无效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1、2-2及常识和经验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计不同形状的隔离岛,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3及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8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在附件2-1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6-8不具备创造性;第二请求人放弃其它无效理由。

至此,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地陈述了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其中删除原权利要求1、2、3、4,将原权利要求5作为独立权利要求1,并对其他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并响应地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这种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授权公告日公开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作为基础进行审理。

2、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1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对附件1(包括附件1-1、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查明附件1与本专利审批过程中的材料一致,附件1-1、1-2公开日分别为1999年11月24日和1999年5月19日均早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0年7月28日,因此附件1-1、1-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3、4、5、8的原件,以及相应的公证认证的原件。附件2、3、4、5、7都是企业的产品技术手册,其中都没有表明其印刷时间或者公开发表的时间,而第一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明上述附件公开的证据,并且专利权人对其公开日存在疑义,合议组认为,公司产品技术手册在没有表明出版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则技术手册的公开发表时间的无法确定,因而附件2、3、4、5、7的公开日不能确定,附件2、3、4、5、7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6为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认为,附件6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附件2-1、2-2为日本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附件2-3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认为,附件2-1、2-2、2-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1)、关于第一请求人的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该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 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出现过,没有引用基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为错别字,属于笔误,应该为“第一接脚座”和“第二接脚座”。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是一种变压器绕线架,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3-25行记载了绕线架400包括第一接脚座412和第二接脚座414,说明书第5页第5-21行和说明书附图4、5A、5B记载了第一接脚座412和第二接脚座414的结构以及与之连接的部件之间的关系,以及第一接脚座412和第二接脚座414还包括多个垂直接脚,例如接脚436,这些接脚将绕线架400的变压器固定于一电路板上等等;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中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第一接脚座和第二接脚座的结构和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这些记载也与说明书中的记载一致;并且,权利要求4中对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的描述为还包括多个垂直接脚用以将该变压器固定在一电路板上;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理解本发明的基础上,可直接确定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应该为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第一接脚座和第二接脚座”。因此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关于第二请求人的理由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特征“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附近包括一起绕点”的“附近”一词含义不确定,而说明书也没有对“附近”的含义作出特定说明、限定,仅仅记载起绕点在转角附近的目的,是在于“使得第一铜线由起绕点B进入中空架筒的铜线线段能尽可能靠近中空架筒402”,用语仍然模糊不确切,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同理,权利要求2中特征第二起绕点位于该中空架筒的一第二转角处附近,导致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8保护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中描述了中空架筒转角处的位置,说明书附图中标识了A、B、C圆圈位置均为转角处附近做为起绕点的具体位置,因此,中空架筒转角处的位置清楚了,该转角初附近的位置也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是一种变压器绕线架,其中记载了绕线架的部件中空架筒的形状,和中空架筒的转角处所处的位置为“中空架筒的一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记载了中空架筒的转角处包括了一起绕点,“该起绕点为该第一铜线缠绕于该中空架筒上时的绕线起点”、中空架筒的转角处还包括第二起绕点,以及“第二入线导槽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第二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并且本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9行到第6页第23行以及附图2A、3A、记载了变压器绕线架的具体结构形状,以及起绕点所处位置的作用就是“可有效地解决现有绕线架中因电压差过大而引起的短路问题”,并且用起绕点用来限定“第一入线导槽444用以放置从接脚416上的第一铜线的起点到起绕点B的铜线线段”,和起绕点的设定目的“在中空架筒402为长方体的条件之下,起绕点B为尽量靠近于由中空架筒402的上平面454和上平面454相邻的侧平面456与分隔板410(所形成)的交点转角处附近,目的在于使得第一铜线由起绕点B进入中空架筒402的铜线线段能尽量靠近中空架筒402。因此只要入线导槽444能使第一铜线圈从位于转角处的起绕点B开始缠绕起,则符合本发明的精神” 。基于上述限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理解转角处附近的含义,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3-8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第二请求人认为,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1中特征“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附近包括一起绕点”的“附近”作出清楚说明,因此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对权利要求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依据说明书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清楚的理解本专利,能够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对上述特征作出了清楚说明,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该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没有在说明书中出现过,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第一接脚架”和“第二接脚架”为错别字,属于笔误,应该为“第一接脚座”和“第二接脚座”。

基于对权利要求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是清楚的,也能够从说明书中得到实质上的支持,因而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第一请求人的理由

第一请求人认为,(1)附件5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二、三、四隔离岛,第一入线导槽与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形;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2、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3、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4、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等腰三角形,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附件2、3、4、5、6都公开了多个垂直接脚的技术特征;附件2、3、4、5、6都公开了分隔板与中空架筒垂直的特征,附件1、2、3、4、5、6公开了分隔板与中空架筒垂直的特征,附件1、2、3、4、5、6公开了中空架筒为长方体的特征,权利要求2-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1)附件1-1、6都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特征“第一入线导槽,用以放置该第一铜线的起点至该起绕点的第一铜线的铜线线段;该中空架筒的转角处为该中空架筒的一上平面,一与该上平面相交的侧平面、以及该分隔板的交点;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一隔离突岛位于该第一接脚座上方,且靠近该中央架筒的一侧;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隔离突岛,置于远离该中央架筒的一侧;该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三隔离突岛与一第四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相对,且该第一隔离突岛、该第二隔离突岛、该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之间形成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其中,该第一入线导槽与该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型”;附件2、3、4、5不具备成为公知常识的必要条件,不能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相对与附件1-1、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附件2、3、4、5、7都是企业的产品技术手册,其中都没有表明其印刷时间或者公开发表的时间,而第一请求人也没有提交证明上述附件公开的证据,在公司产品技术手册在没有表明出版时间,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公开时间的情况下,附件2、3、4、5、7的公开日不能确定,因而附件2、3、4、5、7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第一请求人提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中使用了附件2、3、4、5、7,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使用了上述四种组合方式,其中都使用了附件5公开第一、二、三、四隔离突岛之间形成的第一入线导槽与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型形状的技术特征;在附件5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因而第一请求人提出的四种对比文件的组合方式也就不成立,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2、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3、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4、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附件2、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3、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附件4、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6和附件5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使用附件1-6或者公知常识公开权利要求2-8附加技术特征,否定权利要求2-8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也不成立,因此,权利要求2-8也具备创造性。



(2)关于第二请求人的理由

附件2-1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绕线部件,其中变压器1结构为包括用于缠绕作为初级绕线的绕线W1和作为次级绕线的绕线W2的线圈架2,绕线W1、W2缠绕在被倒角了的方筒状的筒部5(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空架筒)四周表面5a上,筒部5的四周表面5a上竖直设置的使绕线W1、W2相互绝缘的绝缘板11,绕线机使绕线与连接端子连接之后,沿引导槽(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入线导槽)从连接端子到绕线槽内的四周表面引出绕线,按照图4的箭头标记A所示的方向,将绕线W1在绕线槽上缠绕几层,以便形成规定的匝数,通过切口按照图中标记的方向在端子部(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脚座)引出绕线,同时将卷绕结束侧端部连接到连接端子(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接角)。

附件2-2公开了一种电磁机器,其中线圈配置卷装的线圈线轴,线轴拥有多个使用端子金具固定线圈引出线端子持有部,形成一体的端子台,端子台上设置有平状隔板壁,该壁与多哥端子持有部之间划分出凹状的引出线引导漕,隔板壁的较长方向两端设置了连通引导漕和线轴的卷线空间的切口状通线漕,缠绕在卷体部的线圈的开始引出线自通线漕通向引导漕并导向端子持有部,可防止缠绕卷体部的线圈层与线圈引出线之间短路,并可提高线圈卷线操作性。

附件2-3公开了一种变压器线轴结构(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绕线架),其中变压器线轴包括一个线轴本体及多个冲制而成的接脚,这些接脚各具有一接脚本体,接脚本体底面呈倾斜状,以形成有一个低点,接脚本体上延伸一支架,该线轴本体以射出成型结合于接脚,接脚本体上可设有嵌孔,用以增加线轴本体与接脚的结合,变压器线轴的接脚结构可以实现在生产制造时仅包括接脚冲制、接脚电镀及线轴本体射出成型等三个步骤,其生产制造程序简化,生产成本可以大幅度降低,且接脚于料带上可紧密地接邻,不会造成料带及接脚的浪费,又接脚直接以冲制成型,不需再经弯折加工,可得到较好的水平度,使产品的不良率降低。



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2-1相比可知,附件2-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两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两者的接脚座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架还包括了特征“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一隔离突岛,第一隔离突岛位于该第一接脚座上方,且靠近该中央架筒的一侧;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二隔离突岛,置于远离该中央架筒的一侧;第一接脚座还包括一第三隔离突岛与一第四隔离突岛,第三隔离突岛与该第四隔离突岛相对,第一隔离突岛、第二隔离突岛、第三隔离突岛、与第四隔离突岛之间形成第一入线导槽与第二入线导槽,其中第一入线导槽与第二入线导槽形成一X字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线架的结构不会有引入铜线与线圈本体的接触面,而避免了上述可能产生的短路情形,以此更提高了变压器的质量及合格率。

附件2-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特征能够带来避免短路、提高了变压器的质量及合格率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中实现上述技术效果的特定结构的绕线架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1和2-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既不是公知常识也没有在附件2-3中公开,并且权利要求2-8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权利要求2-8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宣告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4无效,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3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的基础上维持第00121782.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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