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椅子扶手(615)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23
决定日:2009-07-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24953.X
申请日:2007-08-1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卢康尧
授权公告日:2009-02-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顾欣
主审员:尹春霞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异属于局部细微的设计变化,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均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18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730124953.X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产品名称为“椅子扶手(615)”,申请日为2007年8月10日,专利权人为顾欣。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卢康尧(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故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0344385.X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附件2:200530147815.4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共1页;
附件3:请求人对在先设计专利与本专利的相似度分析,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公开的外观设计在外部轮廓、形状、各构件要素的组成部分大小宽窄均相似,只是在上部黑色长条硬质皮状物体处、上部至下部宽窄过渡处略有不同,二者未构成实质性的显著变化,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应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同时说明附件2仅供参考。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3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6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通知其如有回避请求,在指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请求书。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8日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意见陈述书,其结合各视图进行了详细的比较,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2公开的外观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普通消费者并不会将其混淆,加之椅子扶手的购买对象较为特殊,大多为生产椅具的厂商采购员。其对扶手采购时观察较普通消费者而言更为细致,完全能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区分开来。综上,应维持本专利有效。
针对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均逾期未答复,均视为无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的认定
附件1是00344385.X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其产品名称为“座椅扶手(十八)”,申请日为2000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01年9月19日。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内容真实,其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8月10日)之前,适用于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比较
附件1中公开了一种椅子扶手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也是椅子扶手的外观设计,二者具有相同的用途,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故附件1公开的扶手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可以与本专利进行比较和判断。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扶手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其所示扶手整体呈近似的封闭椭圆环状;上表面略平,其上有长条硬质皮状物;左侧面与下部分别有两个小通孔;下表面呈水平状;该扶手的左侧宽度比右侧窄,下部宽度比上部窄。(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扶手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其所示扶手整体呈近似的封闭椭圆环状;上表面略平,其上有长条硬质皮状物;左侧面与下部分别有两个小通孔;下表面呈水平状;该扶手的左侧宽度比右侧窄,下部宽度比上部窄。(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的形状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的不同点在于:本专利扶手上表面固定有一黑色、长条的垫片,在先设计无附着物;本专利上表面略平,在先设计上表面略带弧度。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二者封闭圆环的轮廓形状基本相同,其上的通孔分布、宽窄位置均相同。虽然存在上述差异,但相对其整体设计而言,二者的差别为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主张椅子的扶手下端呈环形的弯曲属于扶手设计领域的常规性设计,即椅子的扶手下端多为环形状弯曲设计,同时专利权人认为通常生活中椅子扶手的购买对象并不是一般的普通消费者,而是各专业椅子生产厂家的采购人员,这些采购人员不会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混淆。对此合议组认为,椅子扶手的形状千变万化,既有封闭的,也有开放的,封闭的环状设计也多种多样,而且专利权人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说明扶手下端呈环形的弯曲属于扶手设计领域的常规性设计,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考虑。对于审查指南规定的一般消费者,是指一种拟制的人,其对被比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近似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的了解,并且均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仅仅根据两项外观设计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认、混同并不必然得出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的结论。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4.结论
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124953.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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