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柄(高压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柄(高压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25
决定日:2009-07-0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021957.0
申请日:2006-08-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WMF股份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5-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叶广明
主审员:张雪飞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02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均属于在使用时不易看到或者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和局部的细微变化等导致的差别,均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5月9日授权公告的200630021957.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手柄(高压锅)”,其申请日是2006年8月18日,专利权人是叶广明。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WMF股份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并提交了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页和如下证据附件:

证据1是公开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的DM/05567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文件11页;

证据2是证据1的中译文10页;

证据3是公开日期为2004年1月31日的DM/064776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文件5页;

证据4是证据3的中译文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和证据3所示在先公开的高压锅手柄的外观设计均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30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作出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逾期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公开日期为2001年5月31日的DM/05567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文件,证据2是证据1的中译文;专利权人未对其真实性和译文的准确性提出质疑。经合议组核实,其内容真实,确系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适用于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3.该DM/055671号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文件公开了一款高压锅手柄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从图片上观察,在先设计整体由前部的坡状压盖和后部的指状手柄等部分组成,压盖顶部有圆形阀体设计,手柄处有凹槽等设计,其他另有细小形状和文字排列设计。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本专利同样是高压锅手柄的外观设计,其整体由前部的坡状压盖和后部的指状手柄等部分组成,压盖顶部有圆形阀体设计,手柄上有凹槽、推钮等设计,另有手柄与锅体结合部的设计及其他细小形状和文字排列设计。详见本专利附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和在先设计均为高压锅手柄的外观设计,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其主要的不同点为:在先设计未显示出手柄底部和手柄与锅体结合部的设计。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视觉观察,虽然二者存在上述不同点,但是由于手柄底部的设计属于在使用时不易看到部位的设计变化,而手柄与锅体结合部的设计属于在使用时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因此均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且其他局部的细微差别也均不足以对二者的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视觉影响,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鉴于已得出上述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021957.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后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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