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水泥大棚拱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2
决定日:2009-07-0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091300.7
申请日:2004-09-1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乐都县农友水泥构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12-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云存义
主审员:武磊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刘路尧
国际分类号:A01G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判断中,如果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给出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且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反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5年12月14日授权公告的200420091300.7号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水泥大棚拱架”、申请日为2004年9月18日,专利权人为云存义。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水泥大棚拱架,由冷拔丝,低碱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净砂等组成,其特征在于:拱架为L型拱架(1)和C型拱架(2)连接而成,L型拱架(1)内有下钢筋网片(31)和上钢筋网片(32),C型拱架(2)内有下钢筋网片(33)和上钢筋网片(3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其特征在于:L型拱架(1)的P端有孔(3)和(4),C型拱架(2)的Q端有孔(5)和(6)。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其特征在于:L型下钢筋网片(31)两端焊有限位板(7)和(8),限位板(7)上有孔(9)和(10),限位板(8)上有孔(11)和(12),上钢筋网片(32)两端焊有加强筋板(13)和(14),加强筋板(13)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5)和(16),加强筋板(14)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7)和(18)。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其特征在于:C型下钢筋网片(33)两端焊有限位板(19)和(20),限位板(19)上有孔(21)和(22),限位板(20)上有孔(23)和(24),上钢筋网片(34)两端焊有加强筋板(25)和(26),加强筋板(25)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7)和(28),加强筋板(26)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9)和(30)。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其特征在于:钢筋网片(31)(32)(33)和(34)上焊有支撑杆(35),拉杆(36)。”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乐都县农友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ZL96220281.9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9月17日;
附件2:ZL99112500.2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8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4月26日;
附件3:ZL94205682.5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11月30日;
附件4:ZL97224822.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1月13日;
附件5: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90016的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5页。
请求人在无效请求书中提出的具体理由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附件4和公知技术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建筑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所公开,并且属于公知技术,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过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a:专利权人出具的有关本专利的专利权归属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2a: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复印件,共5页;
附件3a: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4a:经修改的本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5a:经修改的本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6a:经修改的本专利说明书摘要的复印件,共1页;
附件7a:经修改的本专利说明书附图的复印件,共3页。
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公开的内容影响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的创造性,但并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和4也不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创造性;(2)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不属于建筑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参考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2a中检索报告的结论可见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具备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3和4是为了解决本专利水泥大棚拱架中浇注时的工艺要求而设置的,解决了上、下钢筋网片定位连接为四棱柱形,并且保证钢筋网片要在拱架中间的技术问题,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和4具有创造性;(4)根据专利权人所提交的附件2a的检索报告的结论,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2和5的部分内容提至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特征部分保留权利要求3和4的内容,同时提交了本专利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即附件4a至附件7a)。专利权人所提交的附件4a中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水泥大棚拱架,由冷拔丝,低碱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净砂等组成,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包括L型拱架(1)和C型拱架(2),L型拱架(1)内有下钢筋网片(31)和上钢筋网片(3),C型拱架(2)内有下钢筋网片(33)和上钢筋网片(34);L型拱架(1)的P端有孔(3)和(4),C型拱架(2)的Q端有孔(5)和(6),钢筋网片(31)(32)(33)和(34)上焊有支撑杆(35),拉杆(36),其特征在于:L型下钢筋网片(31)两端焊有限位板(7)和(8),限位板(7)上有孔(9)和(10),限位板(8)上有孔(11)和(12),上钢筋网片(32)两端焊有加强筋板(13)和(14),加强筋板(13)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5)和(16),加强筋板(14)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7)和(18);C型下钢筋网片(33)两端焊有限位板(19)和(20),限位板(19)上有孔(21)和(22),限位板(20)上有孔(23)和(24),上钢筋网片(34)两端焊有加强筋板(25)和(26),加强筋板(25)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7)和(28),加强筋板(26)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9)和(30)。”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5日举行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并随本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1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交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陈述。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表示其提交的附件5仅供合议组参考,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至附件4的真实性无异议,并表示其提交的附件2a仅供合议组参考。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第4.6节的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5a至附件7a不予接受,另外,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4a中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与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5相比存在几处不同,不符合审查指南第4.6节对于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的相关规定,因此,不能接受专利权人所提交的附件4a的修改文本,专利权人表示对于附件4a与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中的差异属于明显笔误,当庭申请进行补正,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当庭补正权利要求书的意见表示赞同。合议组经合议后认为,鉴于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已经明确承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3、4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并根据专利权人所提交的附件2a中本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意见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2和5的内容提至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在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保留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3和4的内容,这种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是以合并权利要求的形式作出的,而对于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4a中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5相比存在的几处不同确实属于明显笔误,对于专利权人当庭提出的对权利要求书明显笔误的补正申请符合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思表示,并且请求人对于附件4a中存在明显笔误的事实予以认可,因此,合议组允许专利权人对附件4a中的明显笔误进行补正。专利权人当庭对合议组指出的几处不同进行了补正,重新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
“1、一种水泥大棚拱架,由冷拔丝,低碱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净砂等组成,拱架为L型拱架(1)和C型拱架(2)连接而成,L型拱架(1)内有下钢筋网片(31)和上钢筋网片(32),C型拱架(2)内有下钢筋网片(33)和上钢筋网片(34);L型拱架(1)的P端有孔(3)和(4),C型拱架(2)的Q端有孔(5)和(6),钢筋网片(31)(32)(33)和(34)上焊有支撑杆(35),拉杆(36),其特征在于:L型下钢筋网片(31)两端焊有限位板(7)和(8),限位板(7)上有孔(9)和(10),限位板(8)上有孔(11)和(12),上钢筋网片(32)两端焊有加强筋板(13)和(14),加强筋板(13)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5)和(16),加强筋板(14)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7)和(18);C型下钢筋网片(33)两端焊有限位板(19)和(20),限位板(19)上有孔(21)和(22),限位板(20)上有孔(23)和(24),上钢筋网片(34)两端焊有加强筋板(25)和(26),加强筋板(25)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7)和(28),加强筋板(26)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9)和(30)。”
合议组当庭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没有
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以此文本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评述方式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1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L型拱架”和“C型拱架”的特征,附件2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下钢筋网片”和“上钢筋网片”、“支撑杆”和“拉杆”的特征,另外,权利要求1中有关“支撑杆”和“拉杆”的特征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3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孔”的特征,附件4中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由冷拔丝、低碱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净砂组成的拱架”的特征,权利要求1中对于“其特征部分”的限定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为了解决水泥大棚拱架中浇注时的工艺要求而设置的,解决了上、下钢筋网片定位连接为四棱柱形,并且保证钢筋网片要在拱架中间的技术问题,克服了现有技术的缺陷,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双方当事人在口审过程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具体主张及理由,充分进行了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过合议后,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是将本专利授
权公告文本的权利要求1-5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这种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第4.6.2节的相关规定,且请求人当庭表示对上述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因此,合议组对该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予以认可。本无效宣告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是: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中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4是中国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说明书公开文本,属于公开出版
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1-4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可以作为本案现有技术的证据使用。
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1a是专利权人出具的有关本专利的专利权归属情况说明的复印件,所提交的附件3a是本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上述附件1a和附件3a仅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归属情况和授权情况的说明,仅供合议组参考。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水泥大棚拱架,针对目前使用的大棚拱架大多采用竹片式和钢筋式的拱架,也逐渐出现了水泥拱架代替以上两种结构形式的拱架,但其存在水泥拱架内的配筋在制造拱架过程中很难控制,极容易出现中振动过程中配筋的重迭和偏移,影响拱架的强度的缺陷,本专利提供了一种承载力大,抗折强度、抗压强度高,使用寿命长,便于安装、运输、搬运、装卸且对蔬菜无污染的水泥大棚拱架。
附件1公开了一种组合式温室骨架(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2页第2段,说明书附图1和2,说明书摘要),该温室骨架由钢筋支撑架、水泥、砂子和玻璃纤维制成,骨架由上弓形骨架8和下支撑骨架1构成,上弓形骨架8与下支撑骨架1由连接件5连接在一起,连接件5设在上弓形骨架和下支撑骨架的连接端并与骨架中的钢筋支撑架焊接在一起。上弓形骨架8为弓形,下支撑骨架1呈弧形。 附件2公开了一种钢丝网架轻质墙板(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3页第6段,说明书附图1,说明书摘要),在墙体内安放有两层钢丝网架1和2,在双层钢丝网架做成的支撑骨架中有轻质填充材料制成的隔热保温内芯板。 附件3公开了一种塑料纤维增强水泥大棚拱架(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段至第3页倒数第3段,说明书附图第1-2),该水泥大棚拱架中的水泥为低碱硫铝酸盐水泥,拱架由上受力钢筋和下受力钢筋和连接板构成,拱架为左右对称的两个圆拱形构架连接而成。 附件4公开了一种日光节能温室水泥拱架(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段至第3页第2段,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该拱架是由冷拔丝、硫铝酸盐快硬水泥、净河砂加工完成,该水泥拱架分为单拱和双拱两种类型,在拱架断面的上下两端对称设置四根钢筋架作配筋。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较可知,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部分技术特征,其中,附件1中的上弓形骨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型拱架,附件1中的下支撑骨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C型拱架,附件1中的上弓形骨架和下支撑骨架通过连接件5连接而成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型拱架和C型拱架连接而成。
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中的水泥大棚拱架由冷拔丝,低碱快硬硫铝酸盐水泥,净砂等组成,而附件1中的拱架是由钢筋支撑架、水泥、砂子和玻璃纤维制成;②权利要求1中的L型拱架和C型拱架内都有下钢筋网片和上钢筋网片,③L型拱架的P端有孔(3)和(4),C型钢筋拱架的Q端有孔(5)和(6),④钢筋网片(31)至(34)上焊有支撑杆(35)和拉杆(36),⑤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之后部分所限定的特征“L型下钢筋网片(31)两端焊有限位板(7)和(8),限位板(7)上有孔(9)和(10),限位板(8)上有孔(11)和(12),上钢筋网片(32)两端焊有加强筋板(13)和(14),加强筋板(13)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5)和(16),加强筋板(14)上焊有圆柱形插杆(17)和(18);C型下钢筋网片(33)两端焊有限位板(19)和(20),限位板(19)上有孔(21)和(22),限位板(20)上有孔(23)和(24),上钢筋网片(34)两端焊有加强筋板(25)和(26),加强筋板(25)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7)和(28),加强筋板(26)上焊有圆柱形插杆(29)和(30)”。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附件4中公开了“该水泥拱架是由冷拔丝、硫铝酸盐快硬水泥、净河砂加工完成”,因此,附件4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附件2中公开的“两层钢丝网架做成的支撑骨架”相当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上钢筋网片”和“下钢筋网片”的结构,其目的是为了提高构件的载荷强度,尽管附件2中的两层钢丝网架是应用在轻质墙板中,但是附件2与本专利都属于工农业用的建筑物领域,在考虑解决提高拱架的载荷强度的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2中给出的启示,可以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上弓形骨架内和下支撑骨架内设置两层钢筋网片的结构;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附件3中公开了“两构件在安装时以连接板5和螺栓对接,形成完整的圆拱形拱架”,因此,附件3中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中在两个待连接的拱架一端分别设置孔、并通过该孔用螺拴进行连接的结构,在附件3中给出的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3中公开的上述连接方式,应用在附件1所述的上弓形骨架与下支撑骨架的连接中,而对于孔的个数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根据实际应用的需要进行选择;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④,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为了提高钢筋骨架的强度,在钢筋之间焊接支撑杆和拉杆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⑤,附件2-4中均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⑤,同时附件2-4中任何一篇也未记载将上述区别特征与附件1所述技术方案相结合的技术启示,且请求人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其特征在于部分的限定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⑤具体描述了上、下钢筋网片的结构和连接关系,是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主要改进,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采用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泥大棚拱架,并通过在L型下钢筋网片和C型下钢筋网片的两端分别焊有限位板,在限位板上设置有孔,以及在L型上钢筋网片和C型上钢筋网片的两端分别焊有加强筋板,在加强筋板上焊有圆柱形插板,这样就可以使拱架内的上钢筋网片、下钢筋网片两端焊接的加强筋板上的圆柱形插杆插入限位板上的孔内,连接成一个四棱柱形的技术方案,从而增强了拱架的强度和承载力,同时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配筋在制作过程中产生重叠和偏移的缺陷,由此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420091300.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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