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花金属面复合板-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花金属面复合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3
决定日:2009-07-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03724.5
申请日:2005-08-1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北海建材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9-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杨宏旗
主审员:官墨蓝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郭建强
国际分类号:B32B 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的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9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压花金属面复合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ZL200520103724.5,申请日是2005年8月12日,专利权人是杨宏旗。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压花金属面复合板,包括有一基板,其特征是:该基板上复合设置一压花金属板,压花金属板表面涂覆有多层外观涂层,该基板底面设有衬底层;

该压花金属板一侧边设置成凹形咬合槽,另一侧边设置成凸舌状咬合条,其凸舌状咬合条下方延伸板上设有安装槽。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花金属面复合板,其特征是:该基板材料为聚苯乙烯泡沫、聚氨酯泡沫、改性聚氨酯、酚醛树脂、蜂窝纸或蜂窝铝。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花金属面复合板,其特征是:该压花金属板为铝合金板、热镀锌钢板、热镀铝锌合金板、热镀锌铝合金板、不锈钢板或铜板。

4、根据权利要求l所述的压花金属面复合板,其特征是:该衬底层为金属或纸材质。”

针对本专利权,北京北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7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57841Y(专利号为ZL95217096.5)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9427Y(专利号为ZL0325002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7页。

请求人认为:

1、权利要求1中的“下方延伸板”与“安装槽”含义不清楚。

2、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方案包括7个技术特征,具体为:①压花金属面复合板包括有一基板;②基板上复合设置一压花金属板;③压花金属板表面涂敷有多层外观涂层;④该基板底面设有衬底层;⑤该压花金属板一侧边设置成凹型咬合槽;⑥另一侧边设置成凸条状咬合条;⑦凸条状咬合条下方延伸板上设有安装槽。附件1公开了除特征③以外的其余6个技术特征,对于区别特征③中的多层外观涂层,其解决的是美观问题,而附件2公开了在铝箔上也涂有起装饰作用的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想到采用装饰涂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2-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针对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认为:

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基板不同于附件1中的保温材料,其为复合设置在下部,而附件1是填充在金属薄板的内部;此外,本专利的基板不限于保温材料,还可以为隔音防火材料。

2、本专利的压花金属板相较于附件1中的金属薄板具有提高板材抗折能力。

3、本专利的内衬层在基板下侧,而附件1为保温层的下侧,所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不同于附件1。

4、本专利中的咬合槽、咬合条与附件1的接口存在区别:附件1的接口使得两个相邻的板材能够紧密相连接,而本专利除了安装强度和可靠连接,还可避免冷(热)桥的问题;本专利的咬合部件设置在压花金属板两端而非基板表面,因此具有更好的灵活性、回弹性和适应性,在尺寸存在误差时可以回弹卡好,且可防治热胀冷缩变形;还可以保证平整。

5、本专利中的安装槽不同于附件1中的A段,A段为平面结构,螺钉与表面接触时容易发生滑动现象,拧入过程中容易发生倾斜。

6、本专利中的多层涂层能够实现不同的效果。

基于上述六点理由,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7、本专利中的聚苯乙烯泡沫、改性聚氨酯与酚醛树脂均为半软质保温材料,弹性、防火性以及防断裂性好,延长寿命,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8、本专利中的咬合条和咬合槽设计使得灵活性和回弹性好,而且压花金属板材料起到防腐作用,延长板材整体的使用寿命,权利要求3具备创造性。

9、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附件1中的非金属材料清楚得知本专利的纸制材料作为衬底层这一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具备创造性。

在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中,相对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的撰写顺序进行了调整,删除了权利要求2中的“聚氨酯泡沫”、权利要求3中的“不锈钢板”、权利要求4中的“金属”,并增加了一项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5。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3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增加了权利要求5,而且其它权利要求也不是以删除技术方案的形式,不符合专利法及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表示放弃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合议组当庭宣布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不予接受;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证据1(证据1为:《聚氨脂泡沫塑料》第二版,化学工业出版社,1994年8月第2版,2001年1月第4次印刷,共12页复印件)。合议组将证据1当庭转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当庭出示了证据1的原件,请求人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事实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使用的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附件1-2为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请求人对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由于证据1为技术辞典,且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公知常识证据使用。

2. 关于审查文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中对修改原则、修改方式和修改方式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其中审查指南在修改原则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中,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撰写顺序,增加了并未记载在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中的新的权利要求5,因此专利权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以及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应当不予接受。并且专利权人当庭放弃了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因此本决定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

3.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其他的现有技术给出了结合该区别技术特征得出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压花金属面复合板,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至第2页第9行,第2页第15-18行,图1、3)公开了一种压纹复合扣板,其中该扣板包括轧有立体凸、凹花纹金属薄板(1),两端轧有异形接口(相当于本专利的压花金属板);其内充填保温材料(2)(相当于本专利的基板);在保温材料下面覆盖有内衬片材(3)(相当于本专利的衬底层);从图3中可知异形接口一侧为凸出段(相当于本专利的凸舌状咬合条);异形接口另一侧为凹入段(相当于本专利的凹形咬合槽)。附件1还公开了异形接口凸出段的A段长度可调整变动,当固定扣板于框架结构上时,可将钉(木钉、水泥钉、自攻螺钉、抽芯铆钉)等标准件直接穿过A段拧入框架构件中,当另一条扣板插进接口组装后,将钉头盖住,外表不留结合件以及板面破坏痕迹。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花金属板表面涂敷了多层外观涂层;权利要求1中的凸舌状咬合条下方延伸板上设有安装槽。附件2(参见权利要求5,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实施例7以及图1)公开了一种保温隔热墙面装饰板,在保温板上面有铝箔,铝箔上面有涂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为了达到良好的装饰效果,容易想到在附件1公开的金属面上涂敷涂层,而涂敷涂层的层数以及选择何种涂层材料则属于现有技术的常规选择。此外,附件1公开了当固定扣板于框架结构上时,可将钉等标准件直接穿过A段拧入框架构件中,由此异形接口凸出段的A段上会有钉穿过的孔,并且为了防止钉打滑并使钉的安装更加稳固,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在A段上设置安装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本专利中采用的基板不限于保温,还可以为隔音防火材料;②本专利中的凹形咬合槽和凸舌状咬合条解决了硬性咬合的问题,弹性和配合度更好,可以解决冷(热)桥问题;③本专利中设置的安装槽使得安装更加稳定,解决了安装时螺丝打滑的问题;④多层涂层比一层涂层的效果更好,产生更好的外观效果。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并未包含第①点和第②点中所述技术特征的限定,而附件1中也是采用了保温隔音材料作为基板,且压花金属板两侧边也是设置成凹凸相结合的方式;对于第③点,附件1已经公开了在凸出段的A段可以用螺钉等固定,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达到安装稳定,避免打滑的目的,容易想到在A段上设置一个安装槽;此外,为配合安装螺丝设置安装槽或者安装孔也是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其不能为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作出贡献。对于第④点,附件2已经公开了在墙面装饰板的铝箔上涂敷涂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启示下,为了达到美观等目的,容易想到在附件1的金属薄板上设置多层涂层。因此,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均不成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基板材料进行了具体限定,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公开了聚氨酯硬质泡沫。专利权人提交了证据1,用以证明附件1中的硬质聚氨酯泡沫与本专利中聚氨酯泡沫、改性聚氨酯是完全不同的材料,具有不同的性能。请求人则认为:证据1恰好可以证明本专利中的聚氨酯泡沫、改性聚氨酯以及附件1中的硬质聚氨酯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的。合议组认为: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说明聚氨酯泡沫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而附件1公开了聚氨酯硬质泡沫可以用作建筑墙体和屋面的复合扣板的基板,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技术启示下,从现有技术中选择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材料作为基板也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和4分别对压花金属板和衬底层的材料进行了限定,附件1(参见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1段,权利要求1)已经公开钢板、铝板和不锈钢板作为金属板,以及非金属衬材作为衬底层。而权利要求3和4中的其他材料均属于本领域常见的材料,其性能也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上述技术启示下,从现有技术中选择其他的合金或金属材料作为金属板以及选择金属或纸质材料作为衬底层均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因此权利要求3和4也不具备创造性。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52010372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