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34
决定日:2009-07-0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77548.1
申请日:2007-12-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世岳
授权公告日:2008-11-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嘉兴市豪能包装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王森
国际分类号:B32B7/12, B32B5/00, B32B27/06, G09F3/02, G09F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容易推知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实用新型的启示,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1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77548.1,申请日是2007年12月28日,专利权人是嘉兴市豪能包装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包括印刷图案层、压敏胶层、硅油剥离层及底材层,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所述印刷图案层印刷在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上,所述印有印刷图案层的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通过压敏胶层与涂有硅油剥离层的底材层复合在一起。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印刷图案层印刷在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的表面或印刷在其底面。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采用横向或纵向热收缩薄膜。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横向或纵向热收缩薄膜为PVC薄膜或PET薄膜或BOPP薄膜。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PVC薄膜的厚度为45μm~55μm。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PET薄膜的厚度为40μm~50μm。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BOPP薄膜的厚度为40μm~55μm。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压敏胶层采用可碱洗的无溶剂压敏胶,压敏胶的涂布量在15g/m2~23g/m2。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可碱洗的无溶剂压敏胶为可碱洗的热熔压敏胶或UV热熔压敏胶或UV水性压敏胶。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材层采用厚度为30μm~50μm的普通PET薄膜或60~80g/m2格拉辛纸。”
针对本专利,陈世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申请日为2006年12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6月4日,专利权人为陈世岳,授权公告号为CN2010685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在于材料的不同,而材料的不同并未带来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结合发生变化,而且材料特征不应该予以考虑,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3、4、8和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2被附件1公开了,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6、7、1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在本专利中没有描述,而且,这些厚度尺寸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6、7、10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同时,由于包含了材料特征,权利要求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9年2月19日提交了补充的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2:公开日为2007年6月27日,公开号为CN198696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以及一份“说明”,共8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4217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4:公告日为1992年11月4日,公告号为CN2120675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共6页;
附件5: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15日,ZL专利号为94235504.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2月24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2月1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2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以及使用的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放弃附件2的第8页作为证据使用,并当庭提交了附件6:杨玉昆、吕凤亭主编,化学工业出版社、化学与应用化学出版中心2004年9月第1版北京第1次印刷的《压敏胶制品技术手册》的封面页、扉页、版权信息页、全部的目录页、第3、4、13、113、117-122、273、275-281、301-305、309、316-318、337-339、363-371、597-610、679、681页复印件,共69页,并出示了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与附件1或2的商标纸相对应,硅油剥离层对应硅氧烷树脂,权利要求1采用硅油,与附件1或2中的硅氧烷树脂都是利用有机硅氧烷,且硅油作为防粘剂是公知常识。底材层对应格拉辛纸、PE淋膜纸、PET膜或BOPP膜。权利要求1的印刷图案层被附件1或2隐含公开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另外,附件3中含有硅油层3,附件2和3结合破坏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2)附件2中虽然没有提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但是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附件4、5可以证明图案可以印刷在底面、也可以印刷在表面,附件6第604页图5-6-5可以表明文字及图案层位于基材层底面,第597页图5-6-1表明印刷于表面。(3)关于权利要求3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人意见同权利要求1的评述。(4)附件1或2公开了PVC和PET,附件6第598页表5-6-2公开了BOPP薄膜,而且BOPP是公知常识。(5)附件6第681页公开了PVC薄膜厚度为43μm-47μm,第679页公开了PET薄膜厚度为50μm,第599页公开了聚丙烯膜厚度为20-40μm,聚丙烯膜就是BOPP薄膜。(6)关于权利要求8、9、10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2提到可以用无溶剂压敏胶,附件6第275、278页公开了无溶剂压敏胶,附件6第102页第4段公开了压敏胶的涂胶量,附件6第273页第5段,第275-278页公开了热熔压敏胶,UV热熔压敏胶在附件6第337页第4段公开了,UV水性压敏胶在附件6第278页公开了,水性属于无溶剂型的一种。同时,这些压敏胶都是本领域的常用压敏胶类型。附件1、2或6公开了底材层的材料,而附件6第600页倒数第8行公开了底材层的参数,第601页第7、8行公开了PET薄膜的厚度。(7)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的意见同新颖性的评述。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辩论。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提交了针对附件6的补充意见以及口审答辩意见。专利权人认为,由于请求人没有在审查指南规定的期限内结合附件6具体说明相关无效理由,因此,附件6只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5-10的创造性,不能用来评价权利要求1-4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专利法第9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附件2与附件3或4或5的结合均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6,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6的真实性,合议组经核实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同时,由于附件2-6属于公开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它们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常识容易推知的,且其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则现有技术存在获得该实用新型的启示,该实用新型不具有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4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的区别在于:(1)附件2中没有记载权利要求1中的印刷图案层,本专利不干胶标签是已经印刷好图案的,图案层可以在单向热收缩薄膜层的外表面,也可以在里面;(2)本专利是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附件2是可热收缩性的塑料薄膜;(3) 本专利是硅油剥离层,附件2是硅氧烷树脂。附件3仅是补充了硅油层,印刷图案层、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在附件2和3结合的情况下仍然没有公开。另外,附件4、5、6分别公开了印在底面和印在表面,是分别实现的,而本专利是可以同时实现的。专利权人认可附件2中的PVC、PET薄膜与本专利的PVC、PET薄膜是相同的。对于BOPP薄膜,认为附件6提到可用于不干胶领域,但未公开可以应用到热收缩膜中。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可洗透明薄膜不干胶标签,附件2公开了一种商标纸(参见其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第2-4页),由塑料薄膜、压敏胶层及离型纸三层构成,压敏胶层位于塑料薄膜和离型纸之间,塑料薄膜为可热收缩膜,具有可热收缩性。离型纸采用硅氧烷树脂涂布在格拉辛纸、PE淋膜纸、PET膜或BOPP膜等制成。其中附件2的塑料薄膜、压敏胶层、硅氧烷树脂以及格拉辛纸或PET膜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压敏胶层、硅油剥离层和底材层。而由附件2背景技术中的“使用时可在结合有离型纸1的商标纸上印制图案并堑型,使用时沿堑型线使其与整张离型纸脱离,利用商标面材背面的感压性粘胶3层即可将其贴着于物体表面”可知,商标纸由于具有宣传产品等用途决定其上有印刷图案层。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相比,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含硅油剥离层,而附件2中是硅氧烷树脂层;(2)权利要求1中含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层,附件2是可热收缩膜。对于区别(1),附件3公开了一种口取纸,其包括方便揭、贴而使用的硅油层。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硅油又称聚甲基硅氧烷,硅氧烷按产品应用分类可分为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由此可知,在附件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或公知常识在本专利中使用硅油剥离层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2),附件2中使用了可热收缩膜,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标签的物品的形状或应用场合会容易的选择薄膜是否透明以及该可热收缩薄膜是纵向或横向或双向收缩。而且,正如专利权人所述,单向收缩也并非绝对的单向,而只是在一个方向上收缩较明显。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理,对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所述印刷图案层印刷在单向热收缩透明薄膜的表面或印刷在其底面。根据实际需要将图案印刷在薄膜层的表面或底面是很容易选择的;而且这种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将横向或纵向热收缩薄膜进一步限定为PVC薄膜或PET薄膜或BOPP薄膜。附件2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2和说明书第2页)塑料薄膜为PET、PVC、PP等。且专利权人也认可,附件2中的PVC、PET与本专利的PVC、PET薄膜是相同的。对于BOPP薄膜。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聚丙烯(PP)是胶黏带基材的常用薄膜,对其进行双轴向拉伸即成为BOPP后可大大提高强度,因此,在附件2公开了上述薄膜材料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用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薄膜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使用这些薄膜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5-7
专利权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未被附件1-5公开,同时,由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5-7也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6中(参见其第681、679、599页)公开了PVC薄膜作为透明不干胶膜的厚度为45±2μm,聚酯膜的厚度为50μm,聚丙烯膜的厚度为20~40μm。由此可见,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6公开了,而且这些厚度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关于权利要求8、9
专利权人认为,从技术上讲,请求人所说的附件6的聚丙烯压敏胶是用在纸上的,而本专利的压敏胶层是用在薄膜上的。
合议组认为,附件6(参见其第3、113、275、278、338、602页)公开了压敏胶一般不直接使用于被粘物的粘结,而是通过将其涂布在各种基材上制成压敏胶制品;其中的基材可以是纸、布、塑料薄膜等。同时,压敏胶包含无溶剂压敏、热熔压敏胶、水性压敏胶等,而这些压敏胶可以通过辐射固化进行改性,即成为本专利所述的UV热熔压敏胶、UV水性压敏胶;压敏标签的涂胶量为15~35g/m2。并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可碱洗压敏胶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就是说,附件6已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而且这些选择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9也不具备创造性。
2.4 关于权利要求10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底材层使用的材料可以是PET薄膜或格拉辛纸,但未公开厚度。而且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不是技术特征。
附件2(参见其说明书第3页)公开了底材层可以是格拉辛纸、PET膜等,其中虽然未对PET薄膜的厚度和格拉辛纸的定量作出限定,但是,附件6(参见其600、601页)公开了一般商品化格拉辛纸的定量为50~80g/m2,聚酯膜的厚度通常为25~50μm。而且,这些参数的限定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本专利应予无效,因此,合议组对于请求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第200720077548.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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