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摩托车车轮(82451)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57
决定日:2009-07-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110998.7
申请日:2006-06-0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4-1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钟 华
参审员:王美芳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2-16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二者辐条数量的差别及轮毂上加强筋图案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的变化,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摩托车车轮(82451)”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专利号是 200630110998.7 ,申请日是2006年6月1日,专利权人是浙江万丰摩轮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权,浙江今飞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01339809.1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附件2:01339810.5号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
附件3:《摩托车技术》杂志2003年第8期复印件3页;
附件4:《摩托车技术》杂志2006年第3期复印件3页;
附件5:《摩托车技术》杂志2001年第6期复印件3页;
附件6:《摩托车》杂志2002年第5期复印件3页;
请求人分别将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6所示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比较,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附件3至附件6所示产品的整体形状均极其相近似,车轮整体轮廓均呈圆形,大圆中心设置一个小圆与车轴进行固定,小圆与大圆之间通过5个辐条均匀将其分隔成5个大小一致,略呈扇形的图案,区别仅在于辐条形状略有不同。与附件2的区别仅为辐条数量的不同,本专利与附件1至附件6所示产品的外观整体形状相近似,极易引起普通消费者视觉上的混淆,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2009年3月20日,请求人补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证据材料,坚持认为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产品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7:《摩托车》杂志第199期复印件3页;
附件8:《摩托车》杂志第211期复印件2页;
附件9:《摩托车》杂志第221期复印件2页;
附件10:《今日印度》杂志复印件2页;
附件11:电子邮件及公证书、认证书和中文译文复印件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5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4月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9日进行口头审理。
2009年4月27日,请求人针对本专利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本专利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的产品外观设计相近似。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专利权人就开始向印度Baijal公司销售本专利产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12:本专利电子公告打印件1页;
附件13:《Bike》杂志2005年9月号封面和封底复印件2页;
附件14:《Bike》杂志2006年5月号封面和封底复印件2页;
附件15:《Overdrive》杂志2006年5月号封面和封底复印件2页;
附件16:声明书及公证、认证书复印件2页;
附件17:声明书及公证、认证书的中文译文复印件2页;
附件18:1188096号日本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复印件6页;
附件19:2005年10月26日印度Baijal公司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往来邮件、公证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21页;
附件20:2006年3月31日、4月1日印度Baijal公司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往来邮件、公证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37页;
附件21:印度Baijal公司与专利权人之间的订货通知、公证书及中文译文复印件9页。
请求人同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两次的无效宣告请求合案审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8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将请求人的两次无效宣告请求合并审理,2009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2日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撤销原定于2009年6月9日举行的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资格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庭审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至附件6《摩托车技术》杂志的复印件,上述复印件上均盖有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文献馆的公章,并声明附件7至附件9不作为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提交了附件10《今日印度》杂志的复印件,复印件上盖有上海图书馆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服务部的公章,提交了附件11的证据原件,即印度Baijal公司与专利权人之间发送的邮件及公证、认证材料。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3至17在印度出版的杂志及公证、认证材料的原件,请求人同时表示附件19至附件21与附件11所证明的事实相同。
专利权人对附件1至附件2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认可附件3至附件6盖有公章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对其杂志公开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没有异议,对附件10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10为境外证据,应该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对附件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可附件12至附件17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对附件13至附件15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认为公证书不能证明附件13至附件15杂志的真实性,但对附件16、附件17公证、认证书及译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对附件18日本外观设计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对附件19至附件2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明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也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表。
双方当事人将本专利与请求人提交的对比产品进行了相同、相近似的比较,详细对比了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的相同点与不同之处,请求人坚持前述意见陈述书的意见,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所示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本专利辐条上面有U字形凹槽,辐条两侧笔直,而附件1辐条为Z字形凹陷,辐条两侧弧度明显。同时,专利权人指出本专利是摩托车车轮,而附件13至附件15为摩托车,二者类别不同,无法进行比较,即便比较二者辐条数量的差别也是明显的。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了各方的意见,各自坚持本方观点。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3是在印度出版的名称为《Bike》的杂志复印件,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该杂志的整本原件,在杂志的封面上印有《Bike》、并标 “Volume 1 issue 002 september 2005 Rs 50”等英文字样,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针对该杂志请求人提交了一份声明书及公证、认证书,声明书是由名为安利?库马?加戈和沙桑克?库尔卡米的印度公民出具的,声明书主要内容是:证明《Bike》杂志是在印度公开出版和发行的。该声明书经过了印度公证员的公证,并得到了中国驻孟买总领事盖章认证,并提交了中文译文。经核实,上述证据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合议组认为,附件13作为域外证据,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证明手续,并提交了中文译文,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关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虽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可以认定。附件13杂志的封面显示的出版日期“september 2005即2005年9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前(2006年6月1日),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故可以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证据。
3. 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附件13杂志的封底公开了一款摩托车车轮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均为摩托车车轮产品,二者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进行相同或相近似的比较。
本专利摩托车车轮由轮辋、辐条、轮毂组成。主视图显示,车轮外圈为圆形轮辋,内圈为圆形轮毂,轮毂中心为轴承孔,轮毂表面分布近似五角形的加强筋,轮辋和轮毂之间均匀分布五根辐条,辐条整体呈逆时针旋转状,每根辐条两侧平直、表面平滑;后视图显示,辐条中间为凹槽状。左视图显示,轮毂宽度突出轮辋。(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摩托车车轮由轮辋、辐条、轮毂组成,车轮外圈为圆形轮辋,内圈为轮毂,轮毂表面有不规则几何形状的加强筋,轮辋和轮毂之间均匀分布六根辐条,辐条整体呈逆时针旋转状,每根辐条两侧平直,表面平滑与带有凹槽的辐条交替排列。(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均由轮辋、辐条、轮毂组成,辐条呈逆时针旋转状分布,辐条两侧平直,轮毂表面有加强筋。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1、本专利有五根辐条,而在先设计为六根辐条;2、本专利辐条一面为平滑,另一面辐条表面有凹槽,而在先设计辐条表面为平滑和凹槽交替轮换;3、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轮毂表面的加强筋图案不同。合议组认为,因摩托车车轮基本均由轮辋、辐条和轮毂三部分组成,圆形轮辋应属于车轮的惯常设计,相对轮辋,辐条的形状设计通常对车轮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辐条两侧的形状相同,区别仅在于在先设计比本专利多一根辐条,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而辐条表面凹槽和平滑的差异也属于细微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而轮毂在使用状态下通常会被支架遮挡一部分,因此,轮毂表面加强筋图案的差别对整体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二者近似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和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30110998.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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