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改进的散热片及安装有该散热片的充油式电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66
决定日:2009-07-0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20204.0
申请日:2004-12-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5-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姚国宁
主审员:刘敏飞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李德宝
国际分类号:F24D 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实质性特点主要是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应该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5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改进的散热片及安装有该散热片的充油式电暖器”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420120204.0,申请日是2004年12月20日,专利权人是姚国宁。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改进的散热片,其整体为一中空的片状体(1),所述片状体(1)的内部成形有至少两条导油槽(10),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成形或安装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中空的连接套(11),所述连接套(11)的内部形成通油孔(12),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二者由一弯折部分(15)连接,所述弯折部分(15)包括方向相反的两个折(151、152)。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折(151、152)都为圆弧状,二者的半径相等、弧长相同,其半径R不小于15毫米,圆心角α为30至60度。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13)和下端(14)的长度相等,其与所述弯折部分(15)的高度之比为1至5∶1。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片状体(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二者由一弯折部分(15)连接,所述弯折部分(15)包括一中间折(153)和位于所述中间折(153)两端的端折(154),两个所述端折(154)方向相同,其与所述中间折(153)的方向相反。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间折(153)和端折(154)都为圆弧状,所述中间折(153)的半径R1为80至100毫米,圆心角为40至70度;所述端折(154)的半径R2为15至30毫米,圆心角为30至50度。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改进的散热片,其特征在于:所述上端(13)和下端(14)的长度相等,其与所述弯折部分(15)的高度之比为1至0.2∶1。
8、一种充油式电暖器,包括依次连接的多片散热片(1)、安装于所述散热片(1)上的电控箱(2)和位于所述散热片(1)内的发热体(3),所述电控箱(2)内设有开关(21)、温控器(22)、热保护器(23)和电线(24);所述散热片(1)为中空的片状体,其内部成形有至少两条导油槽(10);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成形或安装有沿水平方向延伸的中空的连接套(11),所述连接套(11)的内部形成通油孔(12),各所述散热片(1)的通油孔(12)相连通,所述散热片(1)内充有油;其特征在于:每一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每一所述散热片(1)的上、下两端(13、14)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各所述散热片(1)具有相同的形状和尺寸。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油式电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控箱(2)安装于最左侧的所述散热片(1)上,最右侧的所述散热片(1)安装有后盖(4),所述电控箱(2)和所述后盖(4)上都成形有散热孔(100)。
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充油式电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片(1)的底部安装有滚轮(5)。”
针对本专利,宁波奥乐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如下4份附件:
附件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于1986年12月第二版、1988年12月第五次印刷的《空气调节》第二版的封面、版权页、第73、97-101页复印件,共8页;
附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536943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2月19日,共9页;
附件3:公开(公告)号为CN3388055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开文本,其公开(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共2页;
附件4:本专利说明书全文,共16页。
请求人认为:根据附件1可知表面式换热器的热交换能力主要取决于传热系数的大小,传热系数的大小与换热器外形无关。本专利虽然提出了技术方案,但是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说明书第3页14~18行提到“与周围空气的对流效果好”,但根据公知常识知道,现有技术直条式的散热片与本专利的散热器是否与周围空气对流效果好是由空气的流速决定的,而非由散热器决定,因为散热器在使用过程中是处于不动的位置,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与公知常识的结合、附件2、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1月14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合议组于2009年5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4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无效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附件1是公知常识性证据,用于评价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22条第3款,权利要求1-10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的结合、附件2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说明散热器的传热系数与形状没有关系,而且也提到表面式散热器可以垂直、水平或倾斜安装,所以容易想到上端和下端不在同一铅垂面。2、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3、专利权人当庭提交证据1-3(其中,证据1: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3月第2版、第1次印刷的《化工原理》(第2版)上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09、350页复印件,共4页;证据2: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1999年9月第2版、2004年4月第5次印刷的《传热学》(第二版)的封面页、版权页、第105、106页复印件,共4页;证据3: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换热器设计手册》的封面页、版权页、第304、305页复印件,共4页),合议组当庭将证据1-3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4、双方当事人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和附件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充分陈述了意见。5、合议组允许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针对证据1-3的意见陈述。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2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专利权人没有指出证据1-3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关的说明,在口审时也没有具体说明哪些技术特征的设置是按照证据1-3的原理进行的,带来的效果如何。证据1-3不能说明与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相矛盾。证据1-3中提到湍流、相变,而本案中没有任何一个技术特征的构造会涉及到湍流、相变,因此不必考虑湍流、相变对传热系数的影响。而证据1-3中提到的几何形状、大小、位置和热物理性质,在附件1中给出的传热系数公式有综合地概括。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现有技术
附件1-3均为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3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附件1-3的真实性。并且由于附件1-3的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附件1-3均可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说明书没有说明为什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提高散热效率。附件1说明散热器的传热系数与形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本专利说明书所述的弯折具有热效率好,按照公知常识是没有任何变化的。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散热片整体为中空的片状体,片状体内部成形有导油槽、连接套等,权利要求1的特征部分对片状体的形状结构进行了如下限定: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所述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同一铅垂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并且在说明书的实用新型内容部分、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也对散热片进行了如上所述的说明。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了一种具有弯折片状体的散热片,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1和说明书的描述能够知道,该散热片通过加热片状体导油槽内的油,并使油的热量通过导油槽、片状体而散发到散热片所处的环境中,从而取得了加热周围环境空气的有益效果,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产生有益技术效果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附件1中给出了等湿冷却和加热过程中,既定结构的肋片式换热器的传热系数,请求人以此说明散热器的传热系数与形状没有任何关系,从而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所述的片状体弯折具有热效率好,但按照附件1所述,其热效率应是没有任何变化的。就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提及直线型散热片散热效果差,在说明书实用新型内容部分指出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改进的散热片,其散热效果更好。由此可见,本专利旨在提供一种与直线型散热片相比散热效果更好的散热片,具体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其提供一种具有弯折片状体的散热片。附件1第100页给出的传热系数公式表明,传热系数与内、外表明换热系数、肋表面全效率等因素有关,但请求人并没有举证证明对于不同形状的散热片,即直线型散热片与带有弯折片状体的散热片来说,其与传热系数有关的上述因素均相同。此外,附件1第100页还指出“表面式换热器的热交换能力,在传热面积和交换介质间的温差一定时,主要取决于其传热系数的大小”,可见,在考查换热器的散热效果时,不能仅仅考虑其传热系数,还应考虑其传热面积的大小。本专利的散热片与现有的直线型散热片相比至少能增大传热面积。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说明书所述的片状体弯折具有热效率好,但按照附件1所述,其热效率应是没有任何变化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综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而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2-10也不符合该法条的规定。但鉴于如上所述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2-1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备实质性特点主要是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如果该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并未给出采用该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则应该认为该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散热片。附件2公开了一种新型充油式电暖器,其包括若干散热片,散热片也包括中空的片状体、导油槽、连接套、通油孔等部件,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主要在于,附件2中的散热片都是直条形的片状体,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片状体采用弯曲结构,即采用其特征部分限定的结构“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不同的铅垂平面内;或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同一铅锤平面内,其中间至少一部分为弯曲状,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而由于上述区别特征的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附件2,改变了散热片的形状而导致热量更容易向周围散发,取暖效果好,而且提高了产品整体的空间利用率,可在散热片上额外安装加湿器、风机等附件(即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请求人认为,形状改变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的,且附件1提到表面式散热器可以垂直、水平或倾斜安装,所以容易想到上端和下端不在同一铅垂面。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特征,虽然附件1提到表面式散热器可以垂直、水平或倾斜安装,但其仅是公开了散热器的安装方式,不是对散热器本身结构的限定,因此,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散热片形状,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没有举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散热片形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1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不成立。
附件3是一份外观设计专利文献,从其给出的各幅图中可以看出,该散热器为管式散热器,其散热管为波浪型。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3也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特征。并且,附件3的管式散热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散热片工作原理、工作介质均不相同,其散热部件的结构更不相同。此外,附件3的散热部件为“圆管”,其在各个方向的散热效果是相同的,而且其散热管为水平放置,没有给出在垂直方向上某个或某些面的散热特性;而本专利的散热部件为“片状”,在不同方向上的散热效果是不同的,并且本专利为竖直放置,指出在某些面(即“铅垂面”)上的散热效果不同于其他面,从而需要对这些面上的散热进行改进,达到增强散热的效果。虽然附件1指出了表面式散热器可以垂直、水平或倾斜安装,由此即使将附件3公开的散热器垂直安装,其散热管也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限定的片状体的上、下两端位于不同铅垂平面或片状体形成向侧面凸起的结构。因此附件3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散热片形状,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从而由于附件1、2、3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所限定的散热片形状,并且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所以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与附件1和3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主张也不成立。
独立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充油式电暖器,其采用了权利要求1中的散热片,并且也采用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如上所述,请求人并不能证明附件1、2、3给出了采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2和1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同理,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7以及9-10相对于附件2和1的结合、或附件2与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主张也不成立。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1-3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42012020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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