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沙发(2968)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65
决定日:2009-07-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91610.8
申请日:2007-04-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朱长远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周凤英
主审员:沙柏青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王红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决定要点:从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无论是整体形状还是坐垫、头枕、扶手等主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设计和排列等方面均是相近似的,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沙发(2968)”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30091610.8,申请日是2007年4月20日,专利权人是周凤英。 ???? 针对上述专利权,朱长远(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 证据1:200630030011.0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共3页。???? 请求人认为,证据1所示的外观设计申请日为2006年9月4日,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证据1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类别,二者的整体形状、结构、轮廓等明显相近似,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4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至今未答复。
???? 合议组于2009年5月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同日还向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其专利权人未答复,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一步陈述意见。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请求人也未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进行答复。
???? 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 ??1.法律依据 ????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合议组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200630030011.0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复印件,经合议组核实,证据1的内容与该外观设计专利公报的内容一致,该外观设计名称为:“组合沙发(X-88)”,其申请日是2006年9月4日,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4月20日)之前,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20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后),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对比????证据1中公开了一组沙发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二者的外观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所示的沙发包括件1、件2和件3,图片公开了件1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件2的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件3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和使用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记载“省略其它视图”。件1为双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两个长方形头枕,头枕两侧后部有支架,沙发右侧有一扶手,扶手和坐垫间由两根细金属管连接,坐垫表面有三条等距排列的细条线,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件2为单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长方形头枕,头枕两侧后部有支架,沙发坐垫中间有一条细条线,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件3为单人榻,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长方形头枕, 头枕两侧后部有支架,沙发坐垫上有一扶手,扶手和坐垫间由两根细金属管连接,坐垫中间有一条细条线,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所示的沙发包含套件1、套件2和套件3,图片公开了套件1的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套件2的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套件3的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立体图,组合状态图、使用状态参考图1和使用状态参考图2,简要说明记载“1.套件1后视图、套件2左视图、套件3后视图不常见,省略套件1后视图、套件2左视图、套件3后视图;2.套件1右视图与套件1左视图对称,省略套件1右视图。3.省略其他视图”。其中套件1为单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个头枕,头枕两侧有支撑杆,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套件2为单人榻,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个头枕, 头枕两侧有支撑杆,其坐垫上有一扶手,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套件3为双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两个头枕, 头枕两侧有支撑杆,沙发右侧有一个扶手,扶手和坐垫间由两根细管连接,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各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和排列基本相同,其中:(1)本专利的件1与在先设计的套件3均为双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两个头枕,右侧有一个扶手,扶手和坐垫间由两根细金属管连接,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2)本专利的件2与在先设计的套件1均为单人沙发,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个头枕,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3)本专利的件3与在先设计的套件2均为单人榻,主体呈“?”形,靠背上有一个头枕, 坐垫上有一扶手,沙发底部有四个支脚支撑。二者的区别在于:本专利的头枕和扶手近似长方形,头枕后部包有三根金属支架,在先设计的头枕和扶手稍显椭圆形,表面带有压纹,头枕两侧各有一根支撑杆与沙发主体连接;本专利的坐垫表面图案为细条线,在先设计的坐垫表面为正方形压纹;本专利的四个支撑脚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稍有不同。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上述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其他更为细微的差别也均明显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无论是整体形状还是坐垫、头枕、扶手等主要组成部分的具体形状设计和排列等方面均是相近似的,一般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认、混同,因此二者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后获得授权,所以,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4.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 三、决定 ???? 宣告200730091610.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专利附图(一)
本专利附图(二)
在先设计附图(一)
在先设计附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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