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67
决定日:2009-07-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20273.8
申请日:2007-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邦超
授权公告日:2008-02-2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希环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张艳
国际分类号:E02F3/88, E02F5/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2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20273.8,申请日是2007年3月31日,专利权人是李希环。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平台本体(1),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上的吸沙装置,设置在所述平台本体(1)上的操纵室(2),所述操纵室(2)内设有平台控制装置,所述平台本体(1)的下部沿其纵向的两侧固设有浮筒(11),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的尾部由所述平台控制装置控制的平台推进装置,所述平台本体(1)内设有连通所述平台本体(1)上表面和底面且可供吸沙泵(5)通过的垂直通道(3),所述平台本体(1)上还设有吸沙泵升降装置。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沙装置包括挂在所述升降装置上的吸沙泵(5),固定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表面且对所述吸沙泵提供强力水柱的强力水泵(51)。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本体(1)上纵向设有多套所述吸沙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沙泵升降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上带有滑轮的支撑架(6),固定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上且其缆绳绕过所述滑轮的卷扬机(61)。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推进装置包括固定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尾部底面中央支撑体(7)上的两个潜水电机(4),固定安装在所述潜水电机(4)动力输出端的螺旋桨(41),安装在所述平台本体(1)尾部的舵(42)。”
针对本专利,陈邦超(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月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87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1999年4月14日,授权公告号CN231409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5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7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认为:附件1可以单独使用来评述本专利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7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2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不具有关联性,同时,没有相关启示,普通工程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因此,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请求维持专利权有效。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的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相对于附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或1、2的结合或1、2、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公开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4、5的技术方案均被附件1公开,因此,不具备新颖性;在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附件2也公开了吸沙装置,而将平台推进装置安装在平台的尾部是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1和2的结合或附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1或2或公知常识所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充分的陈述,认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不仅保护具体的结构,而且还保护相互的位置关系,附件1和2均未公开浮筒、吸沙装置、平台推进装置以及电机的设置位置,这些特征也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和2为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和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和2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常规选择而得到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性。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平台本体1、吸沙装置、操纵室2、平台控制装置、浮筒11、平台推进装置、垂直通道、吸沙泵升降装置分别被附件1的平台1、渣浆泵7、电控机房、电控装置、浮桶2、行船装置、下泵口和龙门架公开。另外,附件2公开了船体上面设有高压冲砂泵,带有高压冲水管并与吸砂管连接,从而公开了本专利吸沙装置。而且渣浆泵和吸沙装置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可以相互替代的,是公知常识。并认为推进装置安装在尾部是常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吸沙装置需要高压水泵配合冲洗,而附件1中是渣浆泵,两者是不同的;而且附件1和2中均没有公开“沿其纵向的两侧固设有浮筒”,本专利沿平台本体纵向两侧位置很明确,本专利可移动工作平台解决的问题是遇到较大风浪时船底的不平衡,而本专利平台本体纵向两侧设置浮筒可以使船体稳定。同时,附件1、2没有公开尾部安装推进装置的特征,请求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尾部安装推进装置的特征是公知技术。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可移动水上吸沙工作平台,附件1(参见其实施例和附图)公开了一种黄河泥沙抽送装置,由平台1、浮桶2、龙门架4、卷扬机5、渣浆泵7、行船装置3、电控装置以及输泥管6等组成。平台1上设有下泵口,龙门架4上端的横梁上设有绳轮,渣浆泵7为电机和泵合一的潜水渣浆泵,渣浆泵7的进浆口处设有搅拌轮8,浮桶2固定在平台1的下侧,龙门架4、卷扬机5、行船装置3、电控装置安装在平台1上,龙门架4固定在下泵口处,卷扬机5上的钢丝绳绕过龙门架4上的绳轮与渣浆泵7联接,渣浆泵7通过钢丝绳从平台1的下泵口放入河道中,渣浆泵7的出浆口处装有输泥管6,电控装置与行船装置3、卷扬机5、渣浆泵7联接。电控装置放在平台1上的电控机房10内,由电控装置控制渣浆泵7运行,由电控装置3通过行船装置实现本实用新型的移动行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附件1的平台1、电控机房10、电控装置、行船装置3、浮桶2、龙门架4、下泵口分别对应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平台本体1、操纵室2、平台控制装置、平台推进装置、浮筒11、吸沙升降装置和垂直通道3。两者相比区别在于:① 权利要求1中是吸沙装置,附件1中是渣浆泵7;② 权利要求1的平台本体(1)的下部沿其纵向的两侧设有浮筒(11),附件1的浮桶2固定在平台的下侧;③ 权利要求1中的平台推进装置安装在平台本体的尾部,附件1中没有明确行船装置的位置。对于区别①,附件1中的渣浆泵可以完成吸沙的功能,是吸砂装置的一种,而且附件2(参见其实施例和附图)中公开了安装在吸砂船上的吸砂泵6、吸砂管8、高压冲砂泵4和高压冲水管10,其作用在于将河中的砂吸入并排出。附件2与附件1和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且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吸沙装置,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将附件2的上述技术应用于附件1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区别②,附件1在平台的下侧也安装有浮桶,该浮桶的作用与本专利浮筒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为了使浮筒能够发挥其使船体或平台稳定和平衡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船或工作平台的形状以及吸沙装置的设置位置对浮筒的位置进行选择是很容易的;对于区别③,将平台推进装置安装在平台本体的尾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因此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2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和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5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在背景技术中介绍了泥浆泵配高压水枪造浆功能是取沙,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附件2则记载了吸砂泵、高压冲砂泵和高压冲水管。另外,附件1附图公开了三个渣浆泵,而舵、驱动电机的位置是常规设置,权利要求5中的在平台本体尾部底面中央的支撑体上安装电机是容易想到的。附件1说明书第2页还公开了平台1可以是吸泥船或其它船的甲板或支板,或者直接设置在这些船上。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2没有公开纵向设有多套吸沙装置。本专利设有多套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是和浮筒的设置方式一致的,而且不管几套都是平稳的,而附件1如果仅仅用1套或2套会使船体不平衡,造成危险。专利权人对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没有意见,但认为附件1、2的结合没有公开推进装置的安装位置。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安装在龙门架4上的渣浆泵,附件2公开了用于吸砂的吸砂泵6、安装在船体上表面的为吸砂泵提供水的高压冲砂泵。可见,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另外,附件1还公开了用于吸沙的装置可以设有三套,虽然其中没有公开其位置,但是如前所述,吸沙装置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选择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还公开了卷扬机5上的钢丝绳绕过龙门架4上的绳轮与渣浆泵7联接;行船装置可由电机、变速箱、螺旋浆和舵等组成,即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4、5中的构成部件,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虽然附件1中没有公开电机设置的位置,但是根据需要将电机安装在平台的尾部底面中央,并用支撑体支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带来的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应予无效,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720020273.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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