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幕墙用抗震悬挂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40
决定日:2009-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20100109.X
申请日:2003-10-0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台州市旗鱼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2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跃华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郭彦
国际分类号:E04B 2/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9月2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幕墙用抗震悬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320100109.X,申请日是2003年10月8日,专利权人是徐跃华。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幕墙用抗震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上部带有倒U形凹槽的挂钩和下部安装腹板;所述挂钩上设置有高度调整螺钉,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所述安装腹板位于所述挂钩外侧,其上沿与挂钩一侧立板的下沿或该立板的外侧相连,背对挂钩一侧设置有安装用定位立面,与所述挂钩同侧表面上设置有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并且该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幕墙用抗震悬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安装腹板与所述安装用定位立面相对另一侧表面上加工有水平安装孔定位槽,该安装孔定位槽的上下方均加工有防松条纹或网纹。”
针对本专利权,台州市旗鱼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3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16日、授权公告号为CN1105817C(专利号为98804662.8)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1页;
附件2:US6427410B1美国专利文献,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8月6日,共7页;
附件3:德国慧鱼公司的技术手册第28、117、126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本专利的说明书。
第一请求人认为:附件1和2分别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在市场上也随处可见带有上述防松动条纹或网纹的螺母,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3月7日向第一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编号续前)
附件5:《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JGJ 133-2001,2001年5月29日发布,2001年6月1日实施,2001年7月第一版、2006年1月第八次印刷,封面、首页、出版信息页、第12、35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陈建东主编的《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应用手册》,2001年4月第一版、2002年6月第三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352-357、363-366、370-379、393-401、1075、1091、1092、1128页复印件,共35页;
附件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3月2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424251Y(专利号为00227636.4)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6页。
第一请求人认?o:附件6中的第1075页中的图2所公开的挂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挂件形状结构完全相同;附件5第12页中的第4.3.2规定:“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本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在使用图2所公开的挂件时,为了满足行业标准的要求,必然要在挂件与其他金属相接触的部位加装隔离垫,即在U形凹槽与靠压支撑边上加装隔离垫。同时,为了更好的固定隔离垫,在U形凹槽与靠压支撑边上设置卡槽是本行业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附件6的第256页中的图,清楚地反映出挂件的表面成形有定位和防滑条纹,附件7中的权利要求4也公开了这一特征。上述结构是本行业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在挂钩两立板内侧及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的目的是为了在该处安装隔离垫,以便将悬挂装置与支撑板完全隔离,从而保证隔离垫在起到减震作用的同时,还能够有效地防止悬挂装置与支撑板之间因材质不同出现的电化学反应,而附件1中公开的悬挂元件不具有隔离垫安装卡槽,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同理,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同样具备创造性;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前提下,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必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但将安装孔限定在本专利悬挂装置中定位立面上的最佳受力及便于安装的位置处,而且还方便安装孔的加工,同时其中的防松条纹或网纹可有效防止安装后的锚栓的松脱,以保证外挂件固定安全,而公知常识中并未有这种应用的启示,因此,仅就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来讲,也具备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7月24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第一请求人于2006年4月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5月1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第一请求人,并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同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第一请求人发出外文证据处理通知书,告知其于2006年3月6日提交的外文证据US6427410号美国专利文献,未在提交该外文证据的同时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第一请求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期满未补交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第1075页中的图2与对比文件3第1页的图示内容完全相同,该挂件是直接挂靠在支撑板上的,其上不论是挂钩处还是安装腹板的下部位置,不仅均未设置隔离垫,也未留隔离垫的安装空间,所以,附件6中的挂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减震,可防止两不同金属之间出现的电化学反应只是附带的效果,附件5未给出完成本专利发明目的的任何技术启示;附件6中的胶条卡槽并未给出如何解决本专利所解决的减震问题的技术启示,在附件6第1075页图2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和附件6其他部分的技术内容,仍然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增加了防松条纹或网纹、定位槽两个附加技术特征,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6、7中均未记载有定位槽这一特征,所以,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所增加的附加技术特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针对本专利权,武汉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06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1: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陈建东主编的《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应用手册》,2001年4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目录、第1090-1095、1102-1105、1111页复印件,共1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6年7月5日向第二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能成立,请求维持本专利有效。
本案合议组于2006年10月13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6年11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6年8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第一请求人确认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的组合方式为:附件1、5和6的结合,其中附件1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附件5和6的结合,其中附件6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第一请求人明确放弃其它的无效理由及未使用的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1、5、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附件5能否适用于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有异议。
第二请求人明确其无效请求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1不具有创造性,并表示其具体意见与第一请求人相同。专利权人对附件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第9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9372号决定),决定维持20032010010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其中认为:①附件1、5和6中均没有公开“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这两个技术特征,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解决了现有的幕墙悬挂装置稳定性和抗震性的技术问题,产生了有益的效果。而相对于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在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任何启示,并且也没有给予引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教导,即将附件1、5和6任意进行组合也不能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6或附件5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②第二请求人所使用的附件1-1中第1092页的图与附件1中的图1所示的悬挂元件基本相同,其同样没有公开“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这两个技术特征,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具有创造性。③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第一请求人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1日作出(2007)一中行初字第698号行政判决书,其中认为附件5和6给出了将“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这两项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问题的认定有误,因此撤销了第937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上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9日作出(2008)高行终字第215号行政判决书,其中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重新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4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将本案的合议组成员告知给各方当事人。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第一请求人明确其仅使用附件1、5、6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放弃其它未使用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第一请求人放弃的证据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对附件1、5、6以及附件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上述证据予以接受。由于附件1、6及附件1-1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专利权人对附件5的公开日期有异议,认为其是在2006年1月印刷,晚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5的印刷日期为2006年1月,但其是2001年7月第一版的第八次印刷,通常情况下相同的版本所记载的内容应该相同,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版次的出版物内容有改动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其所记载的内容前后一致。此外,附件5作为行业标准,已于2001年6月1日实施,也就是说,至少在此日期,附件5的所有内容已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5是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公开出版物,其中记载的内容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中最接近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若这些区别特征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容易想到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和6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附件5、6的结合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由附件5联系到附件6是没有任何技术启示的,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5和6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幕墙悬挂装置抗震性和稳定性不理想的缺陷,而提供一种可实现挂钩的高度可调并具有良好抗震性和可靠稳定性的幕墙悬挂装置,其通过在挂钩及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与建筑物上的支撑板之间设置隔离垫,从而起到良好的防震效果及防止产生电化学反应。
附件1涉及一种将房屋立面平板固定在建筑物墙上的装置,图1和图3分别示出了两种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图1公开了悬挂元件26和调节螺栓30,开有槽的箱形断面28将悬挂元件插套在横向支撑件12的筋板20上,悬挂元件26的长边支撑在横向支撑件12的前臂22上,调节螺栓30可以调节立面平板14的高度(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2段及图1);图3公开了悬挂元件72和调节螺钉84,悬挂元件72具有一个板74,它的下边缘76是折弯的,悬挂元件72用一个横断面作成U形的上部边缘78钩住横向支撑件62的上筋板70,调节螺钉84拧进悬挂元件72的U-形上边缘78用于进行高度调整,悬挂元件72就放置在横向支撑件62的筋板70上,立面平板86安装在悬挂元件72上(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0行-第6页第9行及图3)。
附件5第4.3.2中记载了“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
附件6第395页下部附图示出了一个卡槽,第396?400页示出了多个使用O形胶条和K形胶条的型材设计图形,从附图中明确可见胶条与型材的固定方式均为卡槽式连接。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两者存在的区别在于:①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②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③安装腹板其上沿与挂钩一侧立板的下沿相连。
对于区别特征①和②,合议组认为:附件5作为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幕墙中不同的金属材料接触处,除不锈钢外均应设置耐热的环氧树脂玻璃纤维布或尼龙12垫片”,目的在于防止金属间的垫化学反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1的基础上,结合附件5的技术内容,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能够很容易地想到在附件1的箱型断面28、悬挂元件26的长支撑边分别与横向支撑件12的金属接触处设置垫片即可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挂钩两立板内侧、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板上设置隔离垫的技术方案,从而起到防止电化学反应的作用,而减震作用是设置隔离垫防止电化学反应时所必然带来的客观技术效果。因此,附件5给出了在附件1的装置中设置隔离垫,从而起到防止电化学反应和减震作用的技术启示。附件6第536?400页众多处附图已经公开了卡槽式连接方式固定胶条的情形,作为本领域中的技术手册,其所记载的卡槽连接方式应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卡槽连接方式应用于幕墙悬挂装置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综上所述,附件5和附件6给出了“挂钩两立板内侧分别设置隔离垫安装卡槽”、“靠压支撑面或靠压支撑边上设置有隔离垫安装卡槽”两项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对于区别特征③,合议组认为:由附件1给出的悬挂元件26要与箱形断面28相连接的技术启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将悬挂元件26的上沿与箱形断面28的下沿相连接是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的。
综上,在附件1、5和6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另外,对于专利权人提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认为,由上面的评述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将附件1、5和6相结合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以专利权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水平安装孔和定位槽在附件1中可以看出来,防松条纹或网纹在附件6第536页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中不会有槽,本专利设置安装孔定位槽既保证孔在腹板上的位置,又可以灵活选择孔的水平方向位置;附件6第536页看不出是网纹结构;因此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附件1中记载了间隔装配锚拴24由悬挂元件26穿出,其必然具有水平安装孔,而且由于幕墙通常通过多个锚拴来安装固定,因此为保证安装位置的整齐一致,设置可保证锚拴水平安装位置的定位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附件6第536页公开了在安装螺母一侧的平面上设置条纹的技术内容,为了防止螺母脱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想到在安装孔的上下方设置网纹等增大磨擦的结构也是显而易见的。综上,在附件1、5和6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由于第一请求人的上述理由成立,本专利应予无效,因此对于第一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其他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进行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320100109.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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