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盒(2)-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装盒(2)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44
决定日:2009-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30313348.2
申请日:2006-12-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好维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谢志球
主审员:钟 华
合议组组长:张 凌
参审员:沙柏青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9-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与本专利外观一致的产品侵犯了他人在先商标权,则本专利与该他人在先商标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包装盒(2)”的200630313348.2号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6年12月15日,专利权人为谢志球。

针对本专利,好维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授权生产的黑人牙膏的包装及相关购物发票复印件共2页;

附件2、请求人的部分商标注册证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共39页;

附件3、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中证内字第0399号公证书复印件共4页;

附件4、广东省中山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中证内字第0400号公证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5、请求人公司证明及其对好来公司的授权书的复印件共8页;

附件6、好来公司对昆明宝际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页;

附件7、好来公司投诉书复印件1页;

附件8、昆明宝际公司给好来公司的行动报告复印件32页;

附件9、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定委托书复印件1页;

附件10、好来公司样品鉴定报告复印件1页;

附件11、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检处字(2007)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页;

附件12、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共3页;

附件13、本专利授权图片复印件2页;

附件14、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出具的西工商检处字(2007)第0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

附件15、石家庄工商行政管理局桥西分局出具的西工商检处字(2007)第0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

附件16、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分局出具的工商新处字(2007)第352号行政处罚书复印件1页;

附件17、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临工商行处字(2007)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

附件18、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出具的郑工商二七处字[2007]2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19、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七分局出具的郑工商二七处字[2007]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共3页;

附件20、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分局出具的兰工商公局处字(2008)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页;

附件2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调查处理涉嫌侵犯“黑人头像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2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10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文件的副本转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 定于2009年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了代理人参加本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附件1、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10、附件12、附件14至附件21不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仅供合议组参考。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3、附件4、附件8、附件9、附件11的原件,明确以上述附件证明本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相冲突。在此基础上,请求人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可以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了附件3、附件4、附件8、附件9、附件11的原件,经合议组核实,上述附件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专利权人对上述附件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3、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附件8为昆明宝际公司发给好来公司的行动报告,其内容为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钟超日化批发部产品的事由和经过,并附有钟超日化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造、黑人国际(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证书、仓库、查封产品等照片,查封机关为四川省自贡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封日期为2007年1月12日。

附件11是四川省自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检处字(2007)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书认定:钟超日化批发部业主钟超于2006年12月21日从成都市五块石药材批发市场的“海霞日化”批发部共购进标称黑人国际(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南海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出品立?洁康系列牙膏及其外包装商所使用的图形与好维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并授权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生产的“黑人”牙膏注册商标图形相似,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政处罚决定日为2007年2月26日。

合议组认为:附件8和附件11中执法机关、查封对象、查封产品名称、查封产品的生产商均一致,查封日期与处罚决定日期顺延无矛盾,可以证明附件8所附的系列牙膏及其包装盒即为附件11中所述侵权产品。

经合议组核实,本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与请求人指认的附件8立?洁康系列牙膏中的“水清新”牙膏包装盒一致,且附件8中佛山市南海区和顺安富日用品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造记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谢志球,与专利权人姓名一致,由于附件8所附系列牙膏及其外包装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因此可以推定本专利产品也侵犯上述他人在先商标权,即本专利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商标权相冲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评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决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和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200630313348.2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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