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95
决定日:2009-07-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99041.7
申请日:2005-11-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常州新华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2-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吴伯明
主审员:杨凤云
合议组组长:陈海平
参审员:关山松
国际分类号:B60K 15/0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提供的多份证据中都没有公开相应产品的结构,即使所述产品的名称、部分零件的名称和产品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的相同,由于没有具体技术特征的对比,也不能证明所述多份证据涉及的产品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由此,也不能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已经在申请日前被使用公开。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2月7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200520099041.7、名称为“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11月29日,专利权人为吴伯明。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其特征在于壳体(3)上装防尘盖(1)、橡胶垫圈(2),防尘盖(1)上铆圆柱栓,圆柱栓外套弹簧(4)、垫圈(5),弹簧(4)另一端由挡销(6)定位,壳体内装锁芯(7),锁芯(7)内的圆柱穿过密封座(8)、密封圈,插在真空阀座(14)内,下端用卡簧(15)卡牢,锁片(16)的开槽套在锁芯(7)的销子上,一端伸出在安全阀座(22)外,另一端在锁片座(17)内,两螺钉(18)将锁片座(17)、真空阀座(14)、锁芯(7)固定为一体,真空阀(13)外套O形密封圈(12),穿过真空阀座(14),外套真空阀弹簧(11),真空阀弹簧(11)上端由开口销(10)定位,安全阀座(22)内装有安全阀弹簧(21),安全阀弹簧(21)上端由卡圈(20)定位,卡圈(20)两耳伸出在安全阀座(22)外,安全阀座(22)与真空阀座(14)之间由密封圈(19)密封,安全阀座(22)上口内有密封圈(23),壳体(3)的拉花部分与安全阀座(22)之间的间隙、真空阀座(14)外周的孔及真空阀组成进气道(24)。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其特征在于壳体(3)上部为圆锥体,下部为表面拉花圆柱体。”

针对本专利,常州新华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13份证据: 证据1-1: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作出的(2009)常常证民内字第2040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8页),其中附有通过截屏复制的google网站首页的1张网页复印件,以及在该网站搜索“世星汽车”后点击“世星汽车配件厂研发锁式油箱盖获东风汽车公司青睐 时政要闻 今日英山 湖北”和“湖北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进入相关网页后得到的5张网页复印件; 证据1-2: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作出的(2009)常常证民内字第2041号公证书的复印件(共9页),其中附有从车牌号为苏DX7519的汽车上取下的汽车油箱盖的3张网页复印件、该车驾驶员张建忠做出的声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张建忠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该公证书证明网页与实物相符、光盘内容为当场摄录、张建忠的签名和指印属实; 证据1-3:车牌号为苏DX7519的东风轻型商用车走合保养结算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1-4: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DX7519车给出的车辆档案信息复印件(共2页); 证据1-5: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研发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复印件,说明英山县世星汽车配件厂于2004年6月开始向其正式供应1103QB10H-001油箱盖,并被配套于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生产的东风金霸、东风小霸王系列车上(共1页); 证据1-6:5张图纸的复印件,其中3张图纸是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产品代号和产品名称分别为:37QB10H-04030“点火锁、门锁锁芯、油箱盖附钥匙总成”,37QB10H-04030-B“点火锁、门锁锁芯、油箱盖附钥匙总成”,1103QB10H-010“油箱盖总成”,在代号为37QB10H-04030和代号37QB10H-04030-B的图纸上写有“工艺合件”字样,在该字样下方列有图号“1103QB10H-001”,对应的名称为油箱盖总成;另2张图纸是常州新华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制作的代号为“1103QB10H-001”油箱盖总成的一张外形图和一张装配图(共5页); 证据1-7: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协配产品(试制)生产准备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其中的表格里有2个零件号:37QB10H-04030和1103QB10H-010; 证据1-8: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研发院会议纪要--东股研技纪(2005)67号复印件(共1页),其中参加会议的单位有“供应商:常州华陵”; 证据1-9: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准备通知书复印件(共1页),其中表格里有零件号37QB10H-04030-B; 证据1-10: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艺技术问题通知单复印件,其中涉及零件号“37QB10H-04030-B”(共8页) 证据1-1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艺技术问题通知单复印件,其中涉及零件号“37QB10H-04030-B”(共5页); 证据1-12:开票日期为2005年11月3日、号码为00803228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共1页),其中注明销货单位为常州新华陵电器有限公司、名称为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有点火锁门锁油箱锁总成,对应的规格型号为37QB10H-04030-B; 证据1-13:编号为YFJG2005_0090和YFJG2005_0098的价格协议复印件(共2页),其中注明的供货单位为常州新华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涉及零件号37QB10H-04030和37QB10H-04030-B。

请求人认为,(1)通过证据1-5和1-6能够证明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在2004年6月就开始向东风汽车公司供应(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图号为1103QB10H-001),并在申请日之前被配套于多种东风卡车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已经证实由于销售此产品而使油箱盖技术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因此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功能汽车燃油箱盖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 (2)证据1-1证明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在2004年4月11日已经向东风汽车公司供应具有安全阀、真空阀装置并带有锁式(防水、防尘、防盗)的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功能油箱盖,产品配套于东风各种车型上,证实在申请日前已由英山汽车配件厂因销售其产品而向社会公开其技术方案,其多功能油箱盖已因其自己公开使用而成为现有技术,该技术方案在也不具有新颖性; (3)证据1-2、证据1-3和证据1-4能够综合证明东风汽车公司在2005年3月就已经向全国各地大量销售配有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生产的(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功能燃油箱盖的各种东风卡车的事实,该事实证明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的多功能燃油箱盖在申请日前已经因使用而公开,因此不具有新颖性; (4)证据1-7至证据1-13证明请求人在2005年2月至2005年11月3日就已经自主研发并批量生产1103QB10H-001(与权利要求1-2所述相似的)多功能燃油箱盖,并在申请日前配套于东风各种卡车,其中在配套过程中就技术工艺和降本以及三锁合一项目与东风汽车公司的合作进展情况来证明请求人与东风公司在2005年就此多功能油箱盖作进一步改进,充分证明在申请日前请求人就已经掌握本专利的相关技术并已经作技术改进,因此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 (5)由于拉花结构系此类产品(用于防滑和减少用料)的通用结构,系本行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一般技术,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另外,请求人在请求书中还认为,由于CN2516384Y系与本专利技术方案相似,系本行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的一般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3款的规定。但是请求人没有提交涉及CN2516384Y的证据,也没有详细陈述技术方案相似的理由。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4月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随后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9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9份证据: 证据2-1:苏DX7519驾驶员张建忠所在单位为其出具的身份信息的证明复印件(盖有“常州市常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公章)(共1页); 证据2-2:英山政府网页和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网页复印件,其正文内容与证据1-1中的两张网页的正文内容相同; 证据2-3: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作出的(2009)常常证民内字第2042号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其中附有从车牌号为苏DE3508的汽车上取下的汽车油箱盖的3张网页复印件、该车驾驶员周永春做出的声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周永春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该公证书证明网页与实物相符、光盘内容为当场摄录、周永春的签名和指印属实; 证据2-4:牌号为苏DE3508的东风轻型商用车走合保养结算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2-5: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苏DE3508给出的车辆登记查询信息复印件(共2页); 证据2-6:苏DE3508汽车驾驶员周永春所在单位对其出具的身份信息的证明复印件(盖有“常州市武进湖塘新玉织布厂”公章)(共1页); 证据2-7:江苏省常州市常州公证处作出的(2009)常常证民内字第204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9页),其中附有从车牌号为苏DE3735的汽车上取下的汽车油箱盖的3张网页复印件、该车驾驶员徐建耀做出的声明书的复印件以及徐建耀的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该公证书证明网页与实物相符、光盘内容为当场摄录、徐建耀的签名和指印属实; 证据2-8:牌号为苏DE3735的东风轻型商用车走合保养结算单复印件(共1页); 证据2-9: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苏DE3735给出的车辆登记查询信息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1)证据2-1和证据1-2共同证明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在申请日前已因公开生产、销售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特征的专利产品而使本专利失去新颖性,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2)证据2-2证实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在2004年4月已生产并销售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特征的专利产品,该证据作为证据1-1的一部分,证明因公开生产、销售而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3)证据2-3至证据2-6,证据2-7至证据2-9,证实英山汽车配件厂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大量生产具有权利要求1-2所述技术方案的汽车燃油箱盖,并配套于东风汽车而销售的情况,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将请求人在2009年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相关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进行意见陈述。同时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3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收到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9日提交的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意见陈述书,并附交了三份附件: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发“油箱盖总成”图纸、本专利说明书附图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均为复印件。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提交的13份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丧失新颖性。具体如下:(1)证据1-5中“1103QB10H-001”是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零件代号,并不涉及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证据1-6中的图纸只是功能图,并没有具体说明产品的内部结构,因而无法证明所反映的油箱盖技术方案与本专利相同;(2)证据1-2、证据1-3、证据1-4是相互不能印证的伪证,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因为从证据1-3和证据1-4看,苏DE3735车的出厂日期在生产日期之前,产生矛盾,而且证据1-2至证据1-4中的车牌、车辆识别码、发动机号码不能对应,因此证据1-2至证据1-4不能作为有效证据;(3)证据1-7只能证明东风公司下发图纸给0849单位进行生产准备,并不能证明其在申请日前已经掌握了该技术,证据1-8的内容与本专利没有关联,其中的三锁合一项目不是本专利技术,证据1-9和证据1-10与请求人当时是否掌握了本专利技术没有关系,证据1-11没有涉及油箱盖,证据1-12和证据1-13只能证明请求人与东风公司就三锁合一产品达成了价格协议,无法证明本专利丧失新颖性;(4)通过对比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发功能图与本专利说明书附图,东风公司的功能图是专利权人于2003年9月首次设计的,产品上的拉花仅是在外壳表面形成粗糙感,起增大手部摩擦力、便于开启动作用,而本专利是在2005年根据市场需求对产品内部结构进行重新设计,采用冷冲压方式将外壳表面形成凸凹结构,与安全阀座之间形成空隙,与请求人在请求书中提及的拉花结构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

合议组于2009年6月2日将专利权人的该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文给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6月11日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意见的意见陈述。请求人认为,第2041-2043号公证书中的车辆信息,包括车牌号、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生产日期、行驶证登记日期等,完全相同并相互印证,充分证明车辆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1)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放弃证据CN2516384Y的使用; (2)请求人提交证据1-1至证据1-13以及证据2-1至证据2-9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第2040号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其它公证书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由于四份公证书2040-2043号的公证日期和制作日期都是同一天,因此对公证书2041-2043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对公证书之外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内容有异议。 专利权人对于2040号公证书中涉及的网页内容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网页中没有公开油箱盖的结构,无法与本专利对应;对2041-2043号公证书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怀疑,仅凭证人的证言不能证明证人使用的油箱盖没有变动过; 专利权人对图纸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图纸中没有公开与本专利相同的结构;在证据1-7至证据1-13都没有公开与本专利相同的产品结构;其它意见同意见陈述书。 (3)请求人表示,证据1-5和证据1-6结合时,证据1-6中的多份图纸只使用东风公司制作的图纸,其中证据1-6中东风公司的图纸中有1103QB10H-001型号,而且其中一份“油箱盖总成”的图纸左边有技术要求,其中第2点公开了“本总成座设有安全阀、真空阀装置”,再结合东风公司图纸中的油箱盖的外形等图,能够说明东风公司使用了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油箱盖,这种组合方式说明证据1-5中公开的型号1103QB10H-001在申请日前在东风公司的汽车上生产使用; 证据1-1中网页的相关内容“具有防尘、防水、防盗等功能,而且集安全阀、真空阀加锁于一体”证明已经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已经在申请日前生产销售了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产品; 证据1-7至证据1-13说明东风公司下达生产准备通知书给请求人一方,而请求人一方生产了其中的“37QB10H-04030-B”型号的产品,并在生产后销售给东风公司,见证据1-12的发票,其中各个证据中出现的代号0849表示请求人一方,而请求人一方生产的产品具体结构见证据1-6中东风公司的图纸。 其它意见同请求书和补充的意见陈述书。 (4)请求人表示公证书所附光盘是对公证过程的录像,其中没有公开所公证产品的结构。因此合议组没有当庭拆封光盘; 请求人要求打开常州市公证处封存的证人所用车辆上的油箱盖实物,以证明2041-2043号公证书所公证实物的结构与本专利相同。专利权人表示由于对公证书以及公证书所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均有异议,不能确认实物是在申请日前公开的,故没有必要验看实物。合议组告知专利权人,在假设相关证据以及实物真实并且实物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的前提下,如果专利权人不坚持验看实物的话,则合议组视为专利权人认同公证书涉及的实物结构与本专利相同。专利权人依旧坚持不必验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的认定

请求人提交证据1-1至证据1-13以及证据2-1至证据2-9的原件,专利权人表示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专利权人对第2040号公证书(即证据1-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由于四份公证书2040-2043号的公证日期和制作日期都是同一天,因此专利权人对公证书2041-2043号(即证据1-2、证据2-3和证据2-7)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认为,申请公证的当事人为了节约时间,可以事先将待公证的事项包括证人、证物等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公证,这符合生活常理,尽管公证书2040-2043号的公证日期和制作日期在同一天,但是专利权人没有提交相应证据来否定这些公证书的真实性,因此在该四份公证书形式上无瑕疵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另外,专利权人对公证书之外的其它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公证书之外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此证据1-1至证据1-13、证据2-1至2-9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有效证据。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已经在申请日前被使用公开,而使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新颖性,请求人提出如下证据的组合方式,即:证据1-5结合证据1-6中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图纸、证据1-1结合证据2-2、证据1-2至证据1-4及证据2-1的结合、证据2-3至证据2-6以及证据2-7至证据2-9的结合、证据1-7至证据1-13的结合。

经过审查,合议组认为:

证据1-5是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研发院于2009年4月7日作出的情况说明,其中说明英山县世星汽车配件厂于2004年6月开始向其正式供应1103QB10H-001油箱盖,并被配套于2005年3月至2005年10月生产的东风金霸、东风小霸王系列车上。在证据1-6中涉及东风±?车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的3份图纸中,产品代号为37QB10H-04030和37QB10H-04030-B的2张图纸中没有画出任何产品零部件的结构,只在其中“工艺合件”栏中列出了名称为“油箱盖总成”的图号“1103QB10H-001”,在产品代号为“1103QB10H-010”的图纸中画出了油箱盖总成的外形,但没有画出内部结构;尽管在该张图纸左下方的技术要求中写明“1、产品应满足防尘、防水、防盗、防泄漏功能;2、本总成应设有安全阀、真空阀装置”,但是,仅仅通过产品要满足的功能以及安全阀、真空阀这样的零件名称,不能得知证据1-5中所提及的“1103QB10H-001油箱盖”的内部结构。因而证据1-5和证据1-6的结合没有公开油箱盖的内部结构,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油箱盖在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公开。

证据1-1即第2040号公证书所附的第四张网页的正文内容与第六张网页的正文内容、证据2-2中第一张网页的正文内容与第二张网页的正文内容均相同,其中证据1-1第四张网页上标题“世星汽车配件厂研发锁式油箱盖获东风汽车公司青睐”下方的日期为2004年6月14日,证据1-1所附的第六张网页上标题“世星汽车配件厂研发锁式油箱盖获东风汽车公司青睐”下方的日期为2008年9月10日,这些正文中均记载“近日从英山世星汽车配件厂传来喜讯,由该厂研制度功能齐全的锁式油箱盖,被国内汽车巨头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自己新的油箱盖的首选……吴伯明成功研发了符合要求的新型锁式油箱盖。……研制的油箱盖,不仅具有防尘、防水、防盗等功能,而且集中安全阀、真空阀、加锁于一体,具有抗高压、高温等多种特性,今年4月经东风公司商品研发院测试并试装合格,新的锁式油箱盖将首先应用于东风小霸王轻卡汽车上再推广到其它车型。”。从上述正文可以看出,证据1-1和证据2-2都没有公开其中涉及的“锁式油箱盖”的具体结构,因而无法得知其是否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所以证据1-1和证据2-2的结合也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油箱盖在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公开。

证据1-2(第2041号公证书)记载申请公证的代理人对车牌号为DX7519的驾驶员张建忠做了调查询问,证据2-3(第2042号公证书)记载申请公证的代理人对车牌号为DE3508的驾驶员周永春做了调查询问,证据2-7(第2043号公证书)记载申请公证的代理人对车牌号为DE3735的驾驶员徐建耀做了调查询问。证据1-3、证据1-4和证据2-1是对DX7519车辆信息和驾驶员张建忠的身份信息的证明。证据2-4至2-6是对DE3508车辆信息和驾驶员周永春身份信息的证明。证据2-8和证据2-9是对DE3735车辆信息的证明。驾驶员张建忠、周永春、徐建耀分别证明其驾驶的车辆在2005年7月、5月、9月购买后一直由本人驾驶、未曾更换过主要零部件,车辆用的油箱盖系原车所配备。上述证人均未出庭就相关事实进行质证。合议组认为,仅凭张建忠、周永春、徐建耀作的证言不足以认定所驾驶车辆上的油箱盖就是原车配备的,因此在请求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基础上,不能确认所公证的油箱盖实物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配备在相应车辆上。在此基础上,不论这些实物是否与本专利技术相同,证据1-2至证据1-4及证据2-1的结合、证据2-3至证据2-6的结合、证据2-7至证据2-9的结合都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相同的油箱盖在申请日前已经被使用公开。

证据1-7中涉及零件号37QB10H-04030,证据1-8证明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商品研发院召开的会议中有“供应商:常州华陵”参加,证据1-9至证据1-13都涉及零件号37QB10H-04030-B。综合这些证据的内容,尽管由证据1-9至证据1-11的内容能够证明东风公司就37QB10H-04030-B产品要求常州新华陵汽车电器有限公司进行了生产,证据1-12和证据1-13能够证明常州新华陵公司在生产37QB10H-04030-B产品后已销售给东风公司,但是证据1-7至证据1-13都没有公开所涉及的37QB10H-04030-B产品的结构。请求人认为具体的产品结构见证据1-6中东风公司的图纸,但是如上所述,证据1-6中也没有公开油箱盖的具体内部结构。因此,证据1-7至证据1-13的结合也不足以证明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油箱盖已经在申请日前被使用公开。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各种证据组合具有新颖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组合都没有公开在申请日前与本专利技术内容相同的油箱盖,也没有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各种证据组合具有创造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520099041.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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