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6
决定日:2009-07-1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45155.2
申请日:2007-08-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1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主审员:龙安
合议组组长:周雷鸣
参审员:熊洁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某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了有益的效果,则应认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所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10日授权公告的200720045155.2号实用新型专利 (下称本专利),其名称为“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专利权人为昆山上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包括第一连接器、第二连接器及定位座,其中:

该第一连接器具有基部,并在基部内凹设有附带复数插接端子的嵌置槽,而基部一侧接设有附带插置空间的屏蔽壳体;

该第二连接器具有基部,并在基部一侧穿设有复数嵌入并凸露于第一连接器复数卡槽外的对接端子,而远离基部的另一侧则形成有对接空间;

该定位座的形状与第一连接器的嵌置槽相对应,并设有复数贯穿的端子孔,

其特征在于:第一连接器的插接端子与第二连接器的对接端子为各自独立分设,并通过定位座一体固焊于电路板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接器在其嵌置槽的一侧开设有缺口,且缺口两相对外侧分别凸设有挡块,而远离缺口的另一侧设有凹部。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连接器在其屏蔽壳体两侧分别弯折延伸有呈相对设置的固定部,且固定部一侧凹设有缺槽及从底部贯穿的锁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二连接器在其对接空间两外侧分别凹设有呈相对设置的定位槽,并于定位槽一侧弯折延伸有卡掣凸块。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座一侧设有卡扣部,而远离卡扣部的另一侧则设有凸缘。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定位座底部接设于电路板上。”



针对本专利,富士康(昆山)电脑接插件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对比文件1:专利号为ZL200420054462.3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5日,共13页;

对比文件2:专利号为ZL99225926.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3月8日,共16页。

请求人的理由为:(1)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其包括第一连接器、第二连接器及固定件6(定位座3-括弧中为相应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下同),该第一连接器具有第一绝缘本体21(基部11),第一绝缘本体后端凹设有附带第一导电端子211的嵌置槽a,第一绝缘体本体一侧设有带插置空间的屏蔽壳体3,第二连接器具有框体22(基部21),其设有凸露出第一绝缘本体外的第二导电端子222,框体另一侧为卡对接空间,固定件6的形状与第一绝缘本体后端的嵌置槽a对应,其上设有复数贯穿的通孔62、63,第一导电端子与第二导电端子独立设置,通过固定件6固定于转接板7(电路板),可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2)对比文件1中嵌置槽a的两侧开设有导引孔218,该导引孔将固定件收容固定于嵌置槽内,这与权利要求2的方案能达到的功效及实现的目的相同,且均采用凹凸配合结构,故在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下可以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地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3)对比文件2中遮蔽壳体两侧弯折延伸有垫高装置7,垫高装置7一侧凹设有缺槽11,底部贯穿有锁孔,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全部技术特征,且对比文件1、2同属层叠式电子卡领域,对比文件2垫高装置与本专利固定部具有相同功效,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有创造性。(4)对比文件2中遮蔽壳体外侧凹设有定位槽42,定位槽一侧弯折延伸有卡勾401、411,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4日分别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所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所列的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9年4月20日,专利权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指出:请求人的理由全部不成立,同时请求复审委员会组织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8日对所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此次口头审理,双方对合议组成员和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

口审期间,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5、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进而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其主要意见与请求书中一致,同时澄清请求书中“第23条”属于笔误,均改成“第22条”。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关于权利要求1,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出层叠式的概念,其是组合的形式,本专利是把第二连接器放在第一连接器里面,第一连接器的插接端子与第二连接器的对接端子是独立分设,所述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与定位座有很好的匹配和适应。请求人认为:端子各自独立设置,是因本专利的记忆卡是两种,故两者必须分别设置,且独立设置的功效在本专利文本中并未进一步揭示,故坚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2,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2有其技术特征的体现,也具有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3、4,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是一个全新的层叠式结构,其中第一连接器外侧和第二连接器之间配合有一定位槽,这样的组合可以节省空间,与对比文件1的简单叠加有区别。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711和411配合,所有领域都会设置这个孔,在上面安装螺栓和螺母,为了和电路板相连接,故坚持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的意见。

关于权利要求5、6,权利要求5的结构更好,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具有新颖性、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做出审查决定。



二 . 决定理由

(一) 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2分别是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未发现对比文件1、2中存在能影响其真实性的瑕疵,因此所述两份对比文件的真实性均可被认定。此外,对比文件1、2的公告日分别为2006年4月5日和2000年3月8日,皆早于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8月20日。基于上述理由,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作为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 关于新颖性

1.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 1要求保护一种层叠式记忆卡连接器,包括第一连接器、第二连接器及定位座,其中:①该第一连接器具有基部,并在基部内凹设有附带复数插接端子的嵌置槽,而基部一侧接设有附带插置空间的屏蔽壳体;②该第二连接器具有基部,并在基部一侧穿设有复数嵌入并凸露于第一连接器复数卡槽外的对接端子,而远离基部的另一侧则形成有对接空间;③该定位座的形状与第一连接器的嵌置槽相对应,并设有复数贯穿的端子孔;④第一连接器的插接端子与第二连接器的对接端子为各自独立分设,并通过定位座一体固焊于电路板上。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卡连接器组合,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第4页第1段,图1、2):卡连接器组合1包括固定件6(相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定位座)和第一绝缘本体21,其上设置第一导电端子211和第二导电端子222,所述第一、二导电端子相对设置,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中第一导电端子211和第二导电端子222这两个端子是设于同一装置即第一绝缘本体21上的,而权利要求1中的插接端子和对接端子分别设于第一连接器和第二连接器这两个装置上。由此导致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2.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1.权利要求1

由上述(二) 1中的分析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上述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解决了不同连接器的插接端子和对接端子无法简易整合到同一定位座且各端子接脚易弯折、断裂的问题。同时,所述方案达到了如下技术效果:(1)第一连接器的插接端子与第二连接器的对接端子为各自独立分设,并通过定位座一体固焊于电路板上,既可以将两个连接器简易整合到同一定位座,达到稳固的整体结构强度;又可以避免插接端子与对接端子相互抵持所造成的干扰与短路现象;还可相对减少定位座的数量,有效节省零组件的购置成本。(2)记忆卡连接器层叠式的设计,符合短小轻薄的设计要求,减少占用电路板表面空间。(3)通过固定部作为接地端,可以将各连接器的电磁干扰经由固定部导排向电路板的接地回路,增强信号传输的稳定性。

而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手段不同,也无法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取得上述效果(1)、(2)和(3),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具有进步性。基于上述分析,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也存在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

请求人未提供、且合议组也未发现所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证据,同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故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6

权利要求5、6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所述权利要求5、6相对于对比文件1来讲,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3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电子卡连接器,其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第一段,图6、7):对应遮蔽壳体40、41上的卡勾401、411将扣孔711设置为四个, 固定孔712数量亦增为两个,调整后该垫高装置7的基体71为一长方形体, 于扣孔711之间开设有两个定位片713,该两定位片713卡置于遮蔽壳体40、41间设置的两个定位槽42中,以防止垫高装置7的移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3与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所述四点区别。由上面引用对比文件2 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所述四点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存在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3的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参见前述(三)中第1点的分析),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而言,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4

对比文件2涉及一种电子卡连接器,其公开了(说明书第3页最后一段-第4页第一段,图6、7):对应遮蔽壳体40、41上的卡勾401、411将扣孔711设置为四个, 固定孔712数量亦增为两个,调整后该垫高装置7的基体71为一长方形体, 于扣孔711之间开设有两个定位片713,该两定位片713卡置于遮蔽壳体40、41间设置的两个定位槽42中,以防止垫高装置7的移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包括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同样存在所述四点区别。由上面引用对比文件2 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同样没有公开所述四点区别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存在①-④点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权利要求4的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参见前述(三)中第1点的分析),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不是显而易见的,故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而言,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权利要求1、5、6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而言,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而言,具备创造性。



三 . 决定

维持200720045155.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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