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7
决定日:2009-07-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74157.9
申请日:2008-03-2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琪
授权公告日:2009-02-2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统盟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杜宇
国际分类号:H02K7/116F16H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2月25日授权公告的第200820074157.9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申请日为2008年3月24日,专利权人是统盟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包括电机定子、转子、外壳,电机定子和转子装于外壳内,电机采用内定子外转子结构,其特征是:电机装配在主轴上,主轴上安装行星齿轮支架,行星齿轮通过轴承安装在支架的行星轴上,行星齿轮外侧与内齿轮圈啮合,行星齿轮内侧与太阳齿轮啮合,太阳齿轮啮合所有行星齿轮,太阳齿轮和单向轴承固定在无刷电机转子上,内齿轮圈固定于电机外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其特征是:单向轴承通过螺栓固定在电机转子上,太阳齿轮与单向轴承固定,太阳齿轮和电机转子单向同时转动。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其特征是:内齿轮圈固定于电机外壳内侧。”
针对上述专利权,陈琪(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下称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12842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7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8月7日;
附件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113172C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15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7月2日;
附件3(下称对比文件3):《机械工程手册(第二版)电工、电子与自动控制卷》扉页、著录项目信息页、第2-48页至第2-52页复印件7页,机械工业出版社,1997年5月第2版第3次印刷。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1、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说明书没有对本专利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于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于2009年4月30日受理,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6(下称对比文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4068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29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
合议组于2009年5月15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要求专利权人在收到所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合议组于2009年5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4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并未参加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对合议组成员以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明确其关于创造性的证据使用方式以及具体的评述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并且认为对比文件3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4是于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对比文件3的公开出版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合议组也未发现影响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的瑕疵,因此,对比文件1-4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能够用于评述本专利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该权利要求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得到技术启示将其应用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中得到该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动自行车无刷高速电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轮驱动装置总成及驱动车轮的方法,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较佳的实施例装置,如图1-5所示,包括有一装设在中心轴(5)上的定子(2),该定子包括由多数不同极的永久磁铁(22)径向间隔排列;多数导电元件,如碳刷(42),平行于中心轴且轴向固定在中心轴的固定件(51)上,具有一以轴承(72)枢设在中心轴上供作为轮毂以支持车轮的轮框(1),该轮框的内部设有多组径向分布且对应于永久磁铁(22)的绕组线圈(4),来形成相对于定子(2)的转子(3),本装置有一供电元件,如电线(41),附着于中心轴的固定件(51)上,可将电力由碳刷(42)再传经电路板而至轮框内部的绕组线圈(4),使该等绕组线圈获得电流时,能与定子上的永久磁铁产生电场,而驱使轮框(1)绕着中心轴旋转,前述轮框(1)也可以由内轮框(11)与外轮框(12)共同组成,如此将使装置更适用于轮椅或自行车等低速行驶的车辆,图1中显示的减速机构(6),虽然是由行星式齿轮组所构成,本装置中的轮框可包括分别枢设在中心轴上的一外轮框(12)与一藉轴承(72)枢设的内轮框(11),内轮框系用以在其内部设置多组绕组线圈(4),且该内轮框系与电路板(43)固定而一齐旋转;前述外轮框(12)是供作为支持车轮的轮毂,在内轮框的侧面,介于与外轮框之间,设有减速机构(6), 该减速机构具有枢设在轴承(73)上的主动轮(61)、在连杆(63)上的惰轮(64)以及外轮框内的从动轮(62),前述减速机构的主动轮(61)受内轮框的驱动,且外轮框系与减速机构的从动轮(62)结合,使内轮框旋转时的动力,能经减速机构的惰轮减速后传给外轮框,内轮框固定着一枢设在中心轴上的离合环(8),该离合环由轴承(71)支持而可绕着中心轴旋转。本装置有一离合元件,该离合元件具有两部分,其中一部分设于离合环(8)上,另一部分则设于减速机构的主动轮上,使离合环可与主动轮结合为一体而传递动力,或使离合环与主动轮分开而不传递动力,所述离合元件是由一驱动元件,如图1、2中的拉线(67)与弹簧(66)来控制动作(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8行至第6页第30行,说明书附图1-5)。
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定子(2)、转子(3)、轮框(1)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定子、转子和外壳,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定子(2)、转子(3)也是位于轮框(1)内,该电机同样为内定子外转子的结构;对比文件1中的中心轴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主轴,连杆6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行星齿轮支架,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电机装配在中心轴5上,连杆63同样是安装在中心轴5上;对比文件1中的惰轮6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行星齿轮,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图1、2中可以看出惰轮64就是通过轴承连接到连杆63上;对比文件1中的主动轮(61)和从动轮(62)分别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太阳齿轮和内齿轮圈,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惰轮(64)的外侧与从动轮(62)啮合,惰轮(64)的内部与主动轮(61)啮合;并且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从动轮(62)是固定于轮框(1)上。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进一步限定了使用的电机是无刷电机;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使用单向轴承,并且太阳齿轮和单向轴承固定在无刷电机的转子上。
区别技术特征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采用无刷电机从而获得了更好的电机效率,区别技术特征2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用单向轴承代替普通拉线式离合器从而获得了单向轴承能够获得的单向离合驱动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无刷电机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已经是一种常用的电机,并且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的对比文件3也公开了无刷电机的结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电动自行车轮毂式马达传动机构的改良装置,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电动自行车轮毂式马达传动装置,包括固定轴1,主动齿轮2枢设在该固定轴1上,透过一第一驱动单元3,譬如是单向离合器,或像单向轴承等其他等效单元,接受一电磁场驱动元件8的动力而旋转,另有一内环齿轮5借一轴套51与轴承52枢设在该固定轴1上;及一行星齿轮单元4,保持在主动齿轮2与内环齿轮5之间,环绕着该主动齿轮2运转,并带动该内环齿轮5(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4行至第3页第1行,说明书附图1、2)。其中对比文件4中的主动齿轮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太阳齿轮,对比文件4中的第一驱动单元3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单向轴承,其中主动齿轮2和第一驱动单元3是固定的,并且其与电磁场驱动元件8连接,因此其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
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用本领域公知的无刷电机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传统电机,同时用对比文件4中的单向轴承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拉线式离合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这种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单向轴承是通过螺栓固定在电机转子上,太阳齿轮与单向轴承固定,太阳齿轮和电机转子单向同时转动。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在图1与2中显示的离合元件是一种机械式的构造,其中离合环藉滚针轴承 (71)的支持,不但可绕着中心轴(5)旋转,同时也可平行于中心轴的轴线方向往复移动;有一止环(65)在左侧比邻着离合环(8)可随离合环一齐轴向移动,在该止环与中心轴上的固定件(51)之间设有弹性元件,比如是多数个弹簧(66),藉弹簧的力量在止环向左移动后,能自动压迫止环向右归位,离合元件的一部分是设于离合环(8)侧面的多数卡沟(81),离合元件的另一部分则是设于主动轮(61)侧面的多数凸销(611),以现有公件与母件套合的方式来构成离合元件,此时驱动元件可以是一手动的,或油压或其他力量制动作用的钢丝拉线(67)(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32行至第7页第9行,说明书附图1、2),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主动轮(61)与离合元件是通过多数凸销(611)和多数卡沟(81)与转子同时转动的,在转动时主动轮(61)与离合元件处于固定状态,因此其已经公开了特征“太阳齿轮与单向轴承固定,太阳齿轮和电机转子单向同时转动”。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永磁发电机的转子,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永磁发电机的转子是作为用于与具有起动电动机的摩托车的发动机直接连接的永磁发电机而设计的,并在转子中一体地做入一单向离合器,以使永磁发电机与起动电动机配合,单向离合器30包括一离合器内体31和一外体33,它们彼此相对地位于里面和外面并且彼此同心,离合器内体31与起动电动机互锁,离合器外体33直接与永磁发电机相连,单向离合器30的离合器外体33包括一做成短圆筒形并大体上像一个面包圈的体部34,体部34用多个螺栓39紧固在轭铁22的底壁上,以插座一插头的方式接合在永磁发电机20的转子21的轮毂构件24上(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7行至说明书第5页第13行,说明书附图1、2),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将离合器通过螺栓规定的技术内容,因此其公开了特征“单向轴承是通过螺栓固定在电机转子上”。
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地进步,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3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内齿轮圈固定于电机外壳内侧。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2中可以看出,从动轮(62)是固定于轮框(1)的内侧壁上的,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所有附加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在权利要求3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同样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基于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合议组对其它无效宣告理由不再审理。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820074157.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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