夹砖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夹砖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5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20150064.1
申请日:2004-04-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7-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樊延霞
合议组组长:温丽萍
参审员:刘小静
国际分类号:B28B11/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两篇对比文件所覆盖,将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7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夹砖器”的200420150064.1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4年4月22日,专利权人是李良光,先、后变更为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权利要求1】夹砖器,包括两个夹板(1)以及一种驱动装置,两个夹板(1)相对分布,在特征在于,夹板(1)包括基体(11)和夹持体(12),夹持体(12)为一种弹性体,其位于基体(11)上并与驱动装置(2)传动连接。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夹持体(12)为一种薄膜气缸,驱动装置为一种气压泵,薄膜气缸对称分布在基体(11)上,并与气压泵连接,两对称的基体(11)则相对固定分布。

【权利要求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薄膜气缸具有膜片(121),压板(122),膜片(121)为具有开口(1211)的空腔体,压板(122)位于膜片(121)的空腔内,并通过紧固件与基体(11)连接,同时将膜片(121)固定于基体(11)上,膜片(121)与压板(122)之间形成气室A,气室A与气压泵连通。

【权利要求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膜片(121)为一种矩形空腔体,其开口(1211)位于矩形的一侧壁,与该开口(1211)相对的另一侧壁为夹持面 (1212),该夹持面(1212)的表面具有环围的凹槽(1213)。

【权利要求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基体(11)上具有与薄膜气缸相配的凹洞(111),薄膜气缸嵌套于该凹洞(111)内。

【权利要求6】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基体(11)上分布一至三个薄膜气缸。

【权利要求7】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压板(122)通过螺纹连接件与基体(11)连接。

【权利要求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夹持体(12)为一种橡胶,橡胶固定在基体(11)上,一侧基体(11)固定,另一侧基体(11)通过传动机构与驱动装置连接。

【权利要求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夹砖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体(11)为一种矩形平板。”

针对本专利,洛阳中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2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介绍企业“海源机械”的网页材料,共3页;

附件2: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笔录,复印件共1页;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公证处于2008年12月4日出具的(2008)东证字第342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17页,所称公证现场光盘1张;

附件4: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建材站于2004年3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04C-0210-040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共4页;

附件5:所称的2003年第10期的《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第27-28页复印件,共2页;

附件6:公开日为1987年8月18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4687189A及其中文译文,共18页;

附件7:公开日为1973年2月13日的美国专利文献US3716264及其部分中文译文,共20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没有对“驱动装置”、“气压泵”、“薄膜气缸” “传动连接”方式、“连接”方式及“传动机构”等重要内容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由于说明书中的上述内容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驱动装置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没有体现,因此权利要求1?9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附件1?5的结合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通过销售的方式使用公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7?9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6、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驱动装置”、“气压泵”、“传动连接”、“传动机构”均是机械领域的基本术语,“连接”包括直接连接和间接连接,也是一种常识,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中已经准确、清楚地表述了“提升机构”,因此本专利符合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驱动装置”在说明书及附图中出现,因此符合本专利符合第26条第4款的规定;附件1-5不能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以前已经通过销售的方式使用公开;附件6和7不能否定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1?5的结合证明本专利在申请日前公开销售,因此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5、7?9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附件6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6、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请求人当庭放弃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5的原件,专利权人当庭核对。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2和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形式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证据的合法性有异议,对附件5的公开时间没有异议,其公开时间在2003年内,对附件6、7的真实性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6和7,它们均为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6和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可其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6和7为公开出版物,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专利权人对附件6和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因此附件6和7公开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2. 本专利权利要求1-9相对于附件6和7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案中,附件6公开了一种短程制动器,用于对工件产生一种夹持或保持力(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1页第1段),其包括两个相对的夹板6(参见图10),该夹板包括支撑板13和弹性模塑结构12,弹性模塑结构具有整体成型的端壁20和21以及侧壁22和23,端壁以及侧壁从可动壁10向外延伸,使模塑结构12的横纵截面均具有字母U的形状,支撑板13具有长形凹洞14,弹性模塑结构12的尺寸和长形凹洞14的尺寸相匹配,以使模塑结构12可以插入支撑板的长形凹洞中,并使可动壁10在外部(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4页第3、4段以及图2-4)。在侧壁20至23最靠近底壁19的支撑板的边缘提供一个突缘25,该突缘整体成型并向内凸出,在面向可动壁的一侧与接触它的固定板26重叠,该固定板至少通过一个穿过底壁19的螺钉27固定就位,在突缘和底壁19之间有一个密封啮合,压力腔8被封闭(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4页倒数第3段以及图2-4)。支撑板13和弹性模塑结构12上开有孔,该孔对齐位于夹板侧壁的压缩空气进入孔9,经由压力流体线,压力腔8既可以处于压力下,也可以进行排气,带压流体的供应控制及其出口是一个阀门(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3页第2段、第4页倒数第2段以及图2-4)。在可动壁10和侧壁20至23之间形成连接或过渡的材料部件11,形成一个向外突起的卷边,可动壁10和卷边之间有一个向外开口的凹槽30(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5页第2段以及图2-4)。夹板6可以直接连接到工作平台上或安装在连接横档7上,该连接横档以传统方式刚性连接到工作平台上(参见附件6中文译文第3页第1段以及图2-4)。

附件7公开了一种夹砖器,包括多个夹持器组合件124,多个夹持器组合件124相对分布,夹持器组合件124包括支撑构件126和弹性薄板129,弹性薄板129对称分布在支撑构件126上,弹性薄板129最好是橡胶或橡胶类材料制成。支撑构件126伸进端板123的槽中,并被合适的胶所固定,角钢夹持构件132将弹性薄板129的边缘压在支撑构件121上。因此,支撑构件126和弹性薄板129构成一个充气夹持器。夹砖器具有空气压力源,弹性薄板129通过凹口138和孔134与空气压力源相通(参见附件7的部分中文译文以及附图10-12)。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已被属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两篇对比文件所覆盖,将两篇对比文件相结合以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夹砖器,合议组认为,将附件6公开的上述内容与其相比,附件6的“支撑板13”和“弹性模塑结构12”分别相当于本专利的“基体”和“夹持体”;附件6的“模塑结构12可以被插入支撑板的长形凹洞中”相当于本专利的夹持体位于基体上;附件6的“带压流体的控制及其出口是一个阀门”用于向弹性模塑结构12的空腔内加压气体,与本专利的“驱动装置”作用相同,并且如请求人所述,为了供应带压流体,驱动装置是必不可少的。由此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的区别仅在于,①附件6没有明确公开其夹持的工件可以是砖;②附件6没有明确公开其夹持体与驱动装置传动连接。

关于区别②,虽然附件6没有明确公开其夹持体与驱动装置传动连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向附件6的弹性模塑结构12供应带压流体,容易想到将弹性模塑结构12与驱动装置传动连接。此外,关于区别①,附件7公开了一种夹砖器,由附件7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7中的“支撑构件126和弹性薄板129构成一个充气夹持器”与附件6和本专利相同,均是利用充气的弹性体夹持工件,并且附件6中明确公开了所述夹持元件可用于任何用途的夹持、把持和固定(见附件6译文第5页第7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7给出了利用充气的弹性体可以夹持砖体的启示下,容易想到使用附件6的短程制动器来夹持砖体,从而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一个是短程制动器,一个是夹砖器,没有可比性。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附件6公开了一种短程制动器,用于对工件产生一种夹持或保持力,并且还明确公开了所述夹持元件可用于任何用途的夹持、把持和固定,并且由上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用附件6的短程制动器来夹持砖体,故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2)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

本专利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附件6的弹性模塑结构12和固定板26构成了一种薄膜气缸;从附图6可以看出弹性模塑结构12和固定板26对称分布在支撑板13上;附件6 的“夹板6可以直接连接到工作平台上或安装在连接横档7上,该连接横档以传统方式刚性连接到工作平台上”公开了将附图6的夹板固定在平台上,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两对称的基体相对固定分布,故专利权人认为附件6没有公开有关基体的特征的主张不成立;如上所述附件6中设置驱动装置是必不可少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向附件6的弹性膜塑结构12和固定板26构成的薄膜汽缸中供应带压流体,容易想到将弹性膜塑结构12和固定板26构成的薄膜汽缸与驱动装置连接,而气压泵是最常用的驱动装置,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薄膜汽缸与气压泵连接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本专利??利要求3

本专利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附件6的“弹性模塑结构12”、“固定板26”、“螺钉27”和“压力腔8”分别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薄膜汽缸的膜片”、“压板”、“紧固件”和“气室A”。附件6的弹性模塑结构12由端壁20和21、侧壁22和23和可动壁10构成,其截面形状呈U型,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膜片(121)为具有开口(1211)的空腔体”;附件6的弹性模塑结构12的端壁20和21、侧壁22和23和可动壁10围成压力腔8,压力腔8被固定板26密封,即形成气室,固定板26通过螺钉27将弹性模塑结构12与支撑板13的底壁19连接在一起,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压板(122)位于膜片(121)的空腔内,并通过紧固件与基体(11)连接,同时将膜片(121)固定于基体(11)上,膜片(121)与压板(122)之间形成气室A”;在夹板6的一个侧壁上设有一使压缩空气进入的空气进入孔9,支撑板13和弹性膜塑结构12上有孔与压缩空气进入孔9相连,使压力腔8能够将流体排放出去,带压流体的供应用阀进行控制,即压力腔8与驱动装置连通,并且气压泵是最常用的驱动装置,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气室A与气压泵连通”。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4)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7

本专利权利要求4、7对权利要求3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附件6公开的上述内容公开了权利要求4、7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其中附件6公开了弹性模塑结构12,由端壁20和21、侧壁22和23和可动壁10构成,其截面形状呈U型,可动壁10位于与开口相对的一侧,此外,由附图3-4可明显看出弹性模塑结构12为一种矩形空腔体,其开口位于矩形的一侧壁,与开口相对另一侧壁为夹持面,端壁20和21、侧壁22和23与可动壁10之间为外突的材料部件11,可动壁10的表面具有环围的凹槽,因而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4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同时附件6公开的固定板26通过螺钉27将弹性模塑结构12与支撑板13的底壁19连接在一起,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7分别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5)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6

本专利权利要求5、6对权利要求2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附件6公开了支撑板13具有长形凹洞14,弹性模塑结构12的尺寸和长形凹洞14的尺寸相匹配,以使模塑结构12可以被插入支撑板的长形凹洞中,从而附件6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全部附加技术特征。从附件6的图2-4、6中可以看出夹持件6的支撑板13上分布一个模塑结构12和固定板26的组合,从而公开了本专利的基体上分布一个薄膜气缸的技术方案;附件6的图5a和5c示出的是三个夹持件6相邻排列在一起,结合附图6可以制成对称分布的夹持件6,从而实现同时夹持多个工件的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支撑板13制成一体,从而可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基体上分布两个、三个薄膜气缸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6分别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

本专利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在附件6和7均给出了利用橡胶弹性体夹持材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没有空气腔时也达到相同的夹持效果,在使用夹砖器夹砖时,容易想到利用固定夹板相对不动而驱动活动夹板并将砖向固定夹板顶压,从而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8的技术方案。同时在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4段也记载了具有固定夹板和活动夹板的夹砖器是现有技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7)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

本专利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合议组认为,从附件7的图10-12可以看出支撑构件126是矩形平板,从而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相对于附件6和7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鉴于上述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无效,故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针对上述权利要求的其他理由不再予以评述。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宣告200420150064.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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