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80
决定日:2009-07-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06637.X
申请日:2006-08-1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杭州晶达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章庆和
主审员:张曦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刘亚斌
国际分类号:A61B5/022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明确的技术启示,则可以在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中考虑该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2月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的200620106637.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6年8月11日,专利权人是章庆和。本专利授权公告时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其特征在于该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主要包括:一根用于指示压力值的压力指示LED光柱(1),用于驱动所述压力指示LED光柱(1)的LED光柱驱动电路(2),感测施压装置内压力的压力传感器(4),对压力信号进行校正放大等处理的信号接口电路(5),对压力信号进行转换及控制显示、发声的中央处理器(3),和所述压力指示LED光柱(1)相匹配的压力指示刻度标尺(1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其特征在于该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还包括一个记录舒张压和收缩压的标记按键(8)。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压力指示LED光柱(1)由不同颜色的LED组成对应压力指示刻度标尺(10)的刻度线。”

针对上述专利权,杭州晶达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1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专利号为US6168567B1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日为2001年1月2日;

附件3: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一),共2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441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8日;

附件5:授权公告号为CN20095410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0月3日;

附件6:公开号为CN183975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全文,其公开日为2006年10月4日;

附件7:公开号为CN19231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全文,其公开日为2007年3月7日;

附件8:授权公告号为CN288252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3月28日;

附件9:授权公告号为CN276275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3月8日;

附件10:授权公告号为CN227526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2月25日;

附件11:授权公告号为CN22917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16日;

附件12:授权公告号为CN2909438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6月6日;

附件13:杭州晶达自动化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14: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

结合上述附件,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附件2公开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同的技术方案,适用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附件2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区别在于中央处理器具有发声功能,附件4公开了发声装置,并且也涉及相同技术领域,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而且结合附件3-13中两篇或两篇以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组合对比均能找到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或4公开,而且结合附件3-13中两篇或两篇以上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进行组合对比均能找到与权利要求2相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9或10公开,并且也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和3也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的仅仅是LED光柱,单一的LED光柱只能形成线性点状显示,如果缺少了光栅,无法准确读出血压数据,不能在工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2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2009年2月23日,请求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提交了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编号续前):

附件15: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二),共9页。

2009年4月7日,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如下反证:

反证1:授权公告号为CN272100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全文,其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8月31日。

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专利权人认为:(1)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技术方案中,未使用光栅罩将各个点光源延展成线光源,所谓“LED光柱”就是指带有光栅罩,将点光源延展成线光源的独立光学显示器件,该术语的应用可以在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0和11中看出,并且本专利明确记载了LED光柱的透明罩壳上刻有光栅,与附件2中的LED是不同的,具有新颖性;(2)LED相比液晶显示没有余晖现象,耗电量较大,相对于光纤(反证1所示技术方案)安装简单、性能可靠、寿命长,LED光柱是汞柱的最佳显示替代器件,并且本专利成功降低了功耗,因此具有创造性;(3)请求人未理解LED光柱的含义,参照第(1)条可知本专利具有实用性。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9年4月2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7月7日进行口头审理,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向专利权人转送了请求人于2009年2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向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的副本。

2009年5月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其中明确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到庭。在口头审理过程中: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证据和范围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证据的使用方式是以附件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新颖性,附件2结合附件4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9或10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也为公知常识,并且附件2文字部分的内容以请求人于2009年2月23日提交的部分中文译文,即附件15为准。

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其他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新颖性,请求人认为: 附件2中的可以由LED构成的电子显示屏20以指示柱的形式显示气囊中瞬时压力的测量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指示LED光柱;附件2中的解码器48可用来接收用以驱动晶体管阵列50的数字输入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LED光柱驱动电路;附件2中的空气经压力管13a泵入气囊,由压力传感器40感应后产生电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感测施压装置内压力的压力传感器;电信号由微处理器46中的模拟数字转换器44调节、放大并转换为数字信号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信号接口电路;附件2中的微处理器可以输出不同信息显示在不同设备上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中央处理器对压力信号进行转换及控制显示的功能,附件2中的仿真汞柱显示设备20由100-150个元件组成,这些元件可以使汞柱在0-300毫米显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压力指示刻度标尺,而且附件2的图1中也可看出0-300的刻度标尺,区别在于附件2未公开发声功能,但发声功能是功能性限定,中央处理器结构没有变化,并且发声功能也是公知常识;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附件2中的触发控制器18使设备发出电子信号,则被测的血压显示在第二个显示设备22上,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记录舒张压和收缩压的标记按键的附加技术特征。附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不同颜色不会对LED形状、结构带来变化。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和3相对于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请求人认为:附件4的中央处理控制器配置有发声装置,并且在中央处理控制器的控制下发出特定的声音,将附件4与附件2相结合可以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2公开。附件9中的发光组件33以多种颜色组成,虽然发光组件的设置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不同颜色的LED不同,但同样使用不同的LED灯的颜色来表述不同血压数值范围,作用与本专利相同;附件10涉及可变色光柱指示报警仪,是用可变色的光柱指示不同的要求,达到报警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9或10公开,并且该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请求人的理由与请求书相同。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陈述书,请求人表示不认可专利权人的说法。

在上述事实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本案中,请求人明确使用的证据是附件2、附件4、附件9、附件10和附件15,其中附件2、附件4、附件9和附件10均为专利文献,附件15为附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专利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于请求人提交的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以及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提出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后认为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并且上述附件的公开时间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其公开的内容已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来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其中附件2文字部分的内容以附件15为准。由于请求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其他附件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本决定中不再对其进行评述。

2、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附件2(其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图1以及附件15第2-4页)公开了一种复合血压计,其包括可以是LED的电子显示屏20,其以指示柱的形式显示气囊中瞬时压力的测量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一根用于指示压力值的压力指示LED光柱;解码器(复合可编程逻辑器件)48用于接收驱动晶体管阵列50的数字输入信号,进而驱动显示屏20工作,该解码器和晶体管阵列共同起到了显示屏驱动电路的作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于驱动所述压力指示LED光柱的LED光柱驱动电路;空气经压力管泵入气囊,由压力传感器40感应后产生电信号,即为血压,该压力传感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感测施压装置内压力的压力传感器,而气囊则相当于施压装置;经压力传感器转换的压力数据经由滤模拟脉冲滤波器41转为脉冲信号,并且压力传感器的输出信号经由A/D转换器44到达微处理器46,该电信号被该A/D转换器44调节、放大并转换为数字信号,可见滤波器41和A/D转换器44共同对压力信号进行了校正、放大、转换等处理,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对压力信号进行校正放大等处理的信号接口电路;微处理器46可以输出收缩/舒张压信息、脉冲信息、警告信息等显示在不同显示设备上,并且可用于录入和储存患者的收缩/舒张压力信息和脉冲信息,并且如上所述该微处理器内的A/D转换器起到了对压力信号进行转换的作用,因此该微处理器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对压力信号进行转换及控制显示的中央处理器;显示屏20由100-150个元件组成,而且从图1中可以看出,显示屏20上具有0-150-300的刻度标尺,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和所述压力指示LED光柱相匹配的压力指示刻度标尺,并且对于采用光柱指示血压的测量装置而言,其必然存在代表不同血压高度的刻度标尺。

通过以上评述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2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而且均是采用LED发光器件取代现有的汞柱作为血压计的指示装置,同时均保留了汞柱式血压计计量显示的优点和使用习惯,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并且附件2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中央处理器具有发声功能。

附件4公开了一种模拟型电子血压计,与本专利和附件2涉及相同的技术领域,其中该血压计的中央处理控制器配置有发声装置,并且在中央处理控制器的控制下发出特定的声音,用于在感测血压脉动的开始至结束之间,对应于所感测到的强度不同,而发出由小至大 的渐变同步声响,以更接近实际检测情况,达到更为精准及简易的目的。由此可见,附件4中所采用的发声装置的技术手段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发声的中央处理器相同,并且均解决了在测量血压过程中对血压脉动的声音指示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附件2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2和附件4结合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主张附件2并未提及使用光栅罩将各个LED电光源延展成线光源,而本领域中的“LED光柱”是指带有光栅罩的独立光学显示器件,依此认为本专利的LED光柱血压计与附件2的技术方案不同。针对专利权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该LED光柱包含光栅罩的技术特征,其次,即使如专利权人所述本领域中的“LED光柱”是指带有光栅罩的显示器件,附件2中也采用了指示柱形式的LED来显示血压测量值,均采用了柱状发光的技术手段,其称谓虽略有不同,但其显示的原理、方式和结构势必与本专利的LED光柱相同。因此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2)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该新型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还包括一个记录舒张压和收缩压的标记按键。

附件2的复合血压计中,包括触发控制器18,当使用柯氏音法测量血压时,操作者在听到声音后触发该控制器就能够将被测收缩压和舒张压显示在第二显示设备上。由此可见,附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按键对舒张压和收缩压进行记录和标记的技术手段,虽然其标记血压的位置是在不同于LED光柱显示屏的第二显示屏上,但是首先权利要求2中并未具体限定记录舒张压和收缩压的位置是否在LED光柱上,其次附件2给出了以按键方式对血压进行标记的技术启示,并且在附件2同样采用了本身具备标识、指示功能和效果的LED光柱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对舒张压和收缩压进行记录和标记的技术问题时,在附件2的启示下设置标记按键并且将显示标记或记录血压的位置设置在LED光柱上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会为其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的压力指示LED光柱由不同颜色的LED组成对应压力指示刻度标尺的刻度线。

附件10公开了一种可变色光柱指示报警仪,其中使用不同颜色的LED管芯组成的可变色光柱线路板来按所设定的数值范围显示出不同色彩的光柱,以达到报警目的,由此可见该技术方案中同样采用了不同颜色LED来指示不同数值范围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指示直观、准确的技术问题,实现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虽然该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是报警仪而不是血压计,但是无论报警仪还是血压计都属于测试用仪器仪表的相近技术领域,而且均是采用不同颜色LED光柱来对应不同测量数值范围,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血压计时,容易想到采用仪器仪表技术领域中的现有技术解决其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同时在附件10给出的上述技术启示的情况下,将指示不同数值范围的不同颜色LED光柱采用到LED光柱指示式血压计中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且指示直观、准确也是这种技术手段所固有的属性,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再者,在用于测量数值的仪器仪表中,采用不同颜色的发光器件加以区别和标识,使观察者直观、清楚准确地获得相应信息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不会为其技术方案带来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3均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鉴于此,对于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620106637.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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