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挂熨烫机蒸汽发生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蒸汽挂熨烫机蒸汽发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90
决定日:2009-07-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9759.9
申请日:2003-03-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琳
合议组组长:张霞
参审员:乔东峰
国际分类号:D06F 75/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4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能够制造和使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且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12日授权公告的03229759.9号实用新型专利,该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为“蒸汽挂熨烫机蒸汽发生器”,申请日为2003年3月25日,专利权人是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蒸气挂熨烫机蒸气发生器,包括壳体,其特征在于:在管状的壳体内有一电热管,电热管为空心管,电热空心管的管壁上有通孔,电热管固定在壳体上端的出气管接口,出气管接口由螺纹与壳体上端的螺纹连接,出气管接口的出口管为弯折管,壳体的下部有进水口,壳体下部有放水孔,放水孔有螺母封闭,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蒸气挂熨烫机蒸气发生器,其特征在于:电热空心管的管壁上的通孔至少有三个,

3、按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蒸气挂熨烫机蒸气发生器,其特征在于:电热空心管的管壁上的通孔为多边形。”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佛山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9925865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

附件2:本专利实用新型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5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5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具有实用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3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对对方当事人身份无疑义,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意见陈述转交给请求人。专利权人对附件1的真实性无异议。请求人放弃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明确无效请求理由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4款。具体来说,请求人认为,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说明接电装置,且发热管接在出气口上会漏电、装置不能实现连续快速产生蒸汽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1没有创造性。

在双方当事人意见陈述及口头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的认定

附件1(以下称对比文件1)为专利号为ZL99258656.9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4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对此真实性无异议,故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证据使用。

2.关于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蒸汽挂熨烫机蒸汽发生器,其中有关“电热管”的位置限定为“在管状的壳体内有一电热管”、“电热管固定再壳体上端的出气管接口”,根据权利要求1中“电热管”的限定以及其功能可知,电热管用于加热其中的水从而产生蒸汽。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没有限定“接电装置”,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虽然没有明确限定“接电装置”,但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对于加热用的“电热管”进行通电加热是必然的,而其如何通电即如何进行电路连接并不是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权利要求1能够理解“电热管”可以通过常规的方法进行通电,故权利要求1没有明确限定“通电装置”并不能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同时,合议组认为请求人认为的“发热管接在出气口上会漏电、装置不能实现连续快速产生蒸汽的技术效果”没有充分的依据,即权利要求1限定的“电热管固定再壳体上端的出气管接口”并不能必然推出其会漏电的结论,且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在加热管内的水经过加热会产生蒸汽。综上所述,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蒸汽挂熨烫机蒸汽发生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蒸汽熨烫机,其中附图1、2以及说明书第2页第9段公开了“供水壶2和贮水杯3通过输水连接管4对蒸汽发生器5进行自动供水,蒸汽发生器5上的盖气嘴53的进气口紧插有气水过滤管57,产生的蒸汽从气水过滤管上的孔59排出,可降低蒸汽的湿度,排出的蒸汽经过双头插接管69到导气管6”,因此从构造来看,气水过滤管57上有通孔59,其通过紧插的盖气嘴53、双头插接管69连接到导气管6。从形状上看,对比文件1气水过滤管57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加热管,但是,对比文件1的气水过滤管没有权利要求1“加热管”的加热功能,其作用在于导出蒸汽,同时降低湿度,但权利要求1的“加热管”的作用不仅在于导出蒸汽,更重要的是加热功能。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有关加热管所述的“在管状的壳体内有一电热管,电热管为空心管,电热空心管的管壁上有通孔,电热管固定在壳体上端的出气管接口”技术特征,同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出气管的连接方式以及封壳体下部闭方式“出气管接口由螺纹与壳体上端的螺纹连接,出气管接口的出口管为弯折管,壳体的下部有进水口,壳体下部有放水孔,放水孔有螺母封闭”。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3也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第03229759.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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