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贴-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标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03
决定日:2009-07-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45854.X
申请日:2007-04-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4-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付生
主审员:王美芳
合议组组长:吴赤兵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9-08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1.在先公开专利的当前法律状态并不能改变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2.从整体观察,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中公开的在先设计具有相近似的整体形状、图案布局和较为醒目的纵向文字“王老吉”,使得二者的整体视觉印象相近似,二者图案中“王老吉”等纵向大字的列数和个别文字的差异及其它小字排列设计的差异等,均属于局部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4月2日授权公告的200730145854.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标贴”,其申请日是2007年4月19日,专利权人是王付生。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共1页;

附件2:96305519.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共1页;

附件3:95318534.6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2和附件3显示的产品外部形状相同,整体图案均为由横向条纹分隔成的深浅变化的横向图案,中部较浅的宽条状图案内有纵向排列的“王老吉”较大字体,共同构成了二者相近似的醒目的视觉效果,二者之间的不同仅在于局部的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本专利与附件2和附件3显示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宣告本专利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13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均未对合议组成员提出回避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和2009年5月19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相关附件。5月18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与5月19日收到的相同,5月18日收到的附件则包括5月19日收到的附件,因此,以5月18日收到的意见陈述书和附件为准。专利权人提交的附件除包括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相同的三个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外,还包括如下反证:

反证1: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共2页;

反证2:《糖酒招商专刊》广告业务合同复印件共1页;

反证3:《糖烟酒周刊》刊登广告合同单复印件共1页;

反证4:《食品商桥》DM广告刊登合同书复印件共1页。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由三片红底白字结合构成,附件2和附件3显示的外观设计由二片黄字红底结合而成,且本专利有很大的三个拼音“wanglaoji”组成,本专利与附件2和附件3显示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另外,附件2和附件3是两个无效专利,不能对抗有效文书;专利权人于2003年注册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并对该外观作出大量宣传并连续使用至今。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为96305519.4号外观设计专利的著录项目及图片打印件,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罐贴”,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真实。该专利的公告日是1997年7月2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4月19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认为:96305519.4号外观设计专利已失效,无效专利不能对抗有效文书。合议组认为:该专利的当前法律状态并不能改变其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所以专利权人的主张不成立。

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1为淮安王老吉乳业食品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复印件,与本案没有关联;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至反证4分别为中山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在《糖酒招商专刊》、《糖烟酒周刊》和《食品商桥》刊登广告的合同复印件,与请求人以附件2证明的事实无关,不能推翻96305519.4号外观设计专利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

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2公开了一款罐贴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标贴的外观设计,二者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了“平面产品,省略其它视图”。其所示产品的形状为长方形;图案整体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下两部分均较窄;上部与中部由一条横线分开,上部接近中间处还有一条横线,两条横线中间有一行小字;中部所占比例较大,均匀地排列着三组纵向大字“王老吉”和“wanglaoji”,在每组“王老吉”的右侧均有数列小字;下部与中部由一条横线分开,下部有左右两行小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简要说明记载了“请求保护色彩。”。其公开的产品的形状为长方形;图案整体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上下两部分均较窄。上部下沿处有一行小字;中部排列着两组纵向文字“王老吉”和“凉茶”,在每组“王老吉”的左边,有三列小字,在每组“王老吉”的右边,有两列和数行小字,在每组“王老吉”的下方,各有一行小字;下部和中部由一条横线分开。(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的整体形状相同,整体图案布局和较为醒目的纵向文字“王老吉”相似。虽然二者图片均显示了色彩,但本专利的简要说明中并未注明请求保护色彩,故不对二者的色彩进行比较。二者不同之处在于:本专利中部的纵向大字有三列,在先设计中部的纵向大字有两列,每列文字中除“王老吉”三字外的其它文字不同,本专利的是“wanglaoji”,在先设计的是“凉茶”;二者中部其它小字的排列设计不同。合议组认为:从整体观察,二者相似的整体形状、整体图案布局及醒目的纵向文字“王老吉”已形成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上述不同之处仅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以前已有与其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合议组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145854.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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