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令网关-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信令网关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21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806661.8
申请日:2002-03-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李菲
授权公告日:2007-04-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雷连虹
合议组组长:张宗任
参审员:马桂丽
国际分类号:H04Q 3/00,H04M 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则这种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4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信令网关”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2806661.8,申请日为2002年3月14日,专利权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一种经由因特网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 SS7信令业务的方法,包含以下步骤:第一信令网关SG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

使用协议转换层把所述SS7信令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其中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1 MTP1、消息传送部分2 MTP2、消息传送部分3 MTP3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通过在所述IP消息流中路由该信令业务到第二SG来经由该IP网络传送该信令业务,其中第二SG能够支持和第一SG的对等通信;以及

第二SG接收该IP消息流并且从该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经由所述IP网络来路由SS7信令业务。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使用NI和DPC确定如何路由SS7信令业务的步骤之前是全局标题转换以揭示信令业务的DPC的步骤。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第二SG发送SS7信令业务到第二信令点。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支持对等信令。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SCTP关联来传递IP业务。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所述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与管理相关的消息。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所述SCTP关联来在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之间传递目的地可用性消息。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所述第一SG将信号链路连接控制部分SCCP协议用于把所述SS7信令业务的全局标题转换为目的地。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含以下步骤:

使用在全局标题转换之后揭示的目的地来为所述SS7业务选择路由。

11.一种用于经由因特网协议IP主干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 SS7信令业务的信令网关,包含:

到SS7信令链路的SS7接口;

到IP信令链路的IP接口;以及

转换装置,包含在所述SS7接口和所述IP接口之间的协议转换层,用于把从所述SS7信令链路接收的SS7信令业务转换为适合于经由所述IP信令链路传输的IP业务,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1 MTP1、消息传送部分2 MTP2、消息传送部分3 MTP3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转换装置包含SS7-IP转换层。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S7-IP转换层包含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CTP和M3UA允许基于所述业务的网络指示符和目的地点代码、经由所述IP信令链路的SS7信令业务的路由选择。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S7-IP转换层包含信号链路连接控制部分SCCP协议层。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信令网关,其中所述SCCP协议层允许所述SS7信令业务到目的地点代码的全局标题转换。

17.一种用于经由因特网协议IP网络来路由信令系统7 SS7信令业务的系统,包含:

两个或更多个信令点,每个信令点能够经由SS7网络发送和接收SS7信令业务;

第一信令网关SG,适合于经由所述SS7网络从第一信令点接收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使用协议转换层把SS7信令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并在所述IP网络上路由所述IP消息流,其中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l MTP1、消息传送部分2 MTP2、消息传送部分3 MTP3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

第二SG,被配置为通过在所述IP网络上、和所述第一SG的对等IP通信来接收所述IP消息流,并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所述第二SG适于在所述SS7网络上为恢复的SS7信令业务选择路由到特定的第二信令点。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转接点STP。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至少一个所述信令点是SS7信令端点SEP。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SEP是SS7服务交换点SSP。

21.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SEP是移动交换中心。

22.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被进一步配置为使用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确定如何路由所述信令业务。

23. 如权利要求22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全局标题转换来确定所述DPC。

24.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和第二SG共享同一个目的地点代码DPC,从而保存DPC。

25.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经由所述IP网络传送所述IP消息流。

26.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使用Nodal协作功能NIF层来在MTP3层和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27.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来经由所述IP网络接收所述IP消息流。

2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所述M3UA来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所述SS7信令业务。

29.如权利要求28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使用Nodal协作功能NIF层来在MTP3层和M3UA层之间交换SS7信令业务。

30.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一SG被配置为从所述IP消息流中恢复SS7信令业务。

3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系统,其中所述第二SG被配置为把SS7信令业务转换为所述IP消息流。”

针对上述发明专利权,李菲(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1月2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2、17-3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9、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

附件1:标题为:Framework Architecture for Signaling Transport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49页;

附件2:标题为:SS7 MTP3-User Adaptation Layer(M3UA)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92页;

附件3:标题为:SS7 MTP3-User Adaptation Layer(M3UA)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39页;

附件4:标题为:ITU-T Q.704 Signaling network functions and messages的文件及相关部分译文,共3页;

附件5:本专利申请的公开文本共17页。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11、17中的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均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或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根据说明书第12页第10-14行的描述以及附图5可知,在SG 114A或SG 114B中提到的协议层中并没有包括TCAP层,并且说明书第12页第15行说明了TCAP层是STP或SEP 160A中的协议层,而不是SG中的协议层,自然也不属于SG内的协议转换层。因此,专利权人对上述独立权利要求1、11、17的修改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由此,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18-31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本专利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IP网络直接传输SS7信令业务,但是,说明书第13页第2段仅记载了SS7信令业务的路由选择,“SG 115A将使用业务的网络指示符(NI)和目的地点代码(DPC)来路由他从其SS7接口116接手的业务”,在第3段进一步说明了全局标题GT转换过程,但是,由于NI和DPC是在SS7信令网络中确定路由的标识,IP网络中是通过IP地址来进行路由,因此,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如何在IP网络中路由SS7信令业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上述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实现根据NI和DPC在IP网络中的路由。因此,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的全部权利要求1-31应当全部无效。

(三)权利要求1缺少“第一SG和第二SG使用M3UA和SCTP协议来支持对等通信”,该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允许通过IP网络来路由SS7信令业务,并且不需要使用专用业务转换路径和节点”以及“不使用专有的转换协议”,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提供如何让第一SG和第二SG对等通信以实现两个SG之间直接传送IP流的技术手段,而SG的转换层必须包括传输层即SCTP层,否则无法实现SS7信令业务在两个SG之间的传输。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1被无效之后,引用该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3、4、9、10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12、17-24、26、28-31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四)权利要求9、10、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的技术特征“全局标题转换为目的地”不清楚,全局标题是一个地址,而目的地是一个对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清楚将全局标题转换为目的地的含义,因此,无法确定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权利要求不清楚。权利要求10中存在相同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转换装置保护SS7-IP转换层”中的“SS7-IP转换层”不清楚不明确,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1中的“协议转换层”之间的关系不清楚,因此,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权利要求1-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独立权利要求1、11、17中的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中概括或直接得出,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以及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18-3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转换装置包含SS7-IP转换层”的SS7-IP转换层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也不能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或概括得出,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2以及直接或间接引用该权利要的权利要求13-1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中的“所述SEP是SS7服务交换点”、权利要求21中的“所述SEP是移动交换点”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六)权利要求1、4-6、9-20、25-29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4-6、9-13、15-20、24-29相对于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3、14、21-23、30-31相对于附件3和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8相对于附件3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七)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消息传送部分1 MTP1、消息传送部分2 MTP2、消息传送部分3 MTP3和消息传送部分3-用户适配层M3UA”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附件2公开,附件2示例1.5.1、第19页1.5.3示例中公开上述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附件3也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3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评述理由,权利要求17分别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附件1和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1、17-20、23-29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3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以及附件4或者附件1结合附件2以及附件3和附件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1、30、3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和/或附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组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2月17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附件1-5转送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1月1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3月10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1月30日和2月1日分别提交了内容完全一致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2009年2月16日向无效宣告请求人转送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在上述意见陈述中指出:

(一)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说明书的附图5中可以看出,在第一信令点160A处,TCAP数据被作为有效载荷的一部分加入到信令业务中,然后,该业务数据被传送到第一信令网关114A,在该第一信令网关处,经过一系列处理,该业务数据被转换为IP消息流。因此,TCAP数据可以是SS7信令业务的一部分,尽管在TCAP层处没有发生实际的转换。实际上,所述转换层包含TCAP的确切含义是所述转换层包括TCAP数据。因此,所述转换层包含TCAP是可以从原始公开的申请(如图5)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因此,本专利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以本专利附图6为例,通过阅读说明书,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将懂得,从信令点112A或112B发起业务,并在该点确定了该业务的目的地,因此,NI和DPC用于确定SS7网络中的端点,如SEP 112C,而不是IP网络中的节点。一旦根据NI和DPC确定了所属端点,便能够确定和使用服务该端点的最佳信令网关,如图6中的网关114B。然后根据该最佳信令网关在IP网络中的IP地址,将信令业务路由到该最佳信令网关。因此,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能够清楚地理解这一过程,从而能够实施本发明,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根据本专利附图5可以确定所述转换层包含TCAP数据,因此,权利要求1、11、17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从说明书的记载中可以得知,协议层被用于执行所述转换,从SS-IP层的字面意思可知,这些层用于将SS7业务转换为IP流,因此,权利要求12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0、21的技术特征能够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得到,因此,权利要求20、21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四)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

权利要求9中“把SS7信令业务的全局标题转换为目的地”是指通过转换该业务的全局标题来揭示SS7网络中的SS7信令业务将到达的和由所述目的地标识的位置。因此,权利要求9和10的含义都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中的“SS7-IP转换层”是指用于将SS7信令业务转换成IP数据,并且所述SS7-IP转换层是权利要求11中的协议转换层的一部分。因此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五)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权利要求1表明,第二信令网关能够支持和第一信令网关的对等通信,实际上暗示了IP消息流是如何在IP网络上传送的,而这正好是SCTP被用来实现的功能。另一方面,SCTP仅属于用来达成实现在第一信令网关和第二信令网关之间的对等通信的目标的具体技术手段,真正重要的是必须在这两个信令网关之间实现对等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在技术上是完整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1的特征包括要求保护的信令网关包括转换装置,而该转换装置又包括在所述SS7接口和所述IP接口之间,用于把从所述SS7信令链路接收的SS7信令业务转换为适合于经由所述IP信令链路传输的IP业务的协议转换层。因此,权利要求1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六)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信令网关之间使用M3UA和对等通信。即使请求人将看来公开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各种限定的对比文件拼凑在一起,这些拼凑的文件也没有公开信令网关之间的对等通信。因此,权利要求1-3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无异议。请求人当庭放弃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明确其它的无效理由与请求书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一致;请求人当庭明确其证据的使用方式也与请求书提出的一致,请求人当庭提交六份佐证如下:佐证1:《邮电技术规定》YDN113-1999原件及其第2页的复印件;佐证2-4:(2008)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449、2450、2451号公证书原件;佐证5:标题为《因特网标准化进程》第3版的复印件共14页及(2009)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613号公证书原件;佐证6:《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1127-2001原件。请求人主张用佐证1第2页证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有关公知常识,用佐证2-4证明附件1-3的真实性,用佐证5证明附件1-3的公开性以及真实性,用佐证6证明附件1的公开性以及真实性。专利权人确认附件5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与本专利原始英文文本表达一致。专利权人不认可附件1-4的真实性,并且认为请求人当庭提交的补充证据均已超过举证期限。专利权人认为:“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的含义是把TCAP作为有效载荷而非执行者或转换功能包含在转换层中,因此,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的意思是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数据单元,而不是参与协议转换的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层。并且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5行-16行记载的内容就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TCAP数据单元被包括在信令业务中,并且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因为TCAP被包括在信令业务中。专利权人当庭提交口审代理词一份,同时明确其主要内容与专利权人当庭明确的以及意见陈述书明确的内容相同。合议组当庭将上述当庭提交的相关文件分别转交给双方当事人,并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当庭转送的文件在一个月内提交意见陈述,意见陈述不再进行转送,逾期提交不予接受。

请求人于2009年4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如下:(1)关于各项无效理由,请求人坚持口审意见;(2)关于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请求人认为:附件1-3都是IETF草案,具有广泛的公开性,佐证2-4是证明附件1-3的真实性;(3)请求人于口审终结前提交的附件1-3的公证书以及相关证明附件1-3公开性的公开文件,属于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同时这些文件也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符合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要求。

专利权人于2009年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具体意见如下(1)专利权不认可附件1-4以及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除针对附件1-3的公证文件之外的文件的真实性,并且附件1-4也不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公开出版物的定义,不能够被视为是相对于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除针对附件1-3的公证文件之外的文件均属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补充的新证据,不符合审查指南有关补充新证据的有关规定。

至此,本案合议组认为事实已清楚,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根据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首先根据专利法第33条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由于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与本专利原始英文文本内容一致,双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即附件5可以视为原始申请文件来判断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11、17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所述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属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修改增加的内容,这些内容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文字记载,即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记载信令网关中的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的技术特征,在原说明书中记载了与之相关的内容“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SEP 160A发送到第一SG 114A。在STP/SEP 160A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3层98、MTP2层96和MTP1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该信令业务然后通过SS7链路157行进并到达SG 114A。SG 114A接收SS7信令业务并且应用MTP1层84、MTP2层86、MTP3层88、视情况而定可选地使用SCCP层94、Nodal协议功能(Interworking Function)(NIF)层114、MTP3-用户适配层(M3UA)112和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110”(参见附件5第8页第14行-20行,附图5),由此可见,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包含在STP/SEP的处理过程中,并不包含在信令网关的处理过程中。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上述技术特征,因此,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的含义是把TCAP作为有效载荷而非执行者或转换功能包含在转换层中,因此,权利要求1中该技术特征的意思是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数据单元,而不是参与协议转换的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层。并且说明书第8页第15行-16行记载了“在STP/SEP 160A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3层98、MTP2层96和MTP1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该信令业务然后通过SS7链路157行进并到达SG 114A。SG 114A接收SS7信令业务并且应用MTP1层84、MTP2层86、MTP3层88、视情况而定可选地使用SCCP层94、Nodal协议功能(Interworking Function)(NIF)层114、MTP3-用户适配层(M3UA)112和流控制传送协议(SCTP)110。”由上述记载的内容就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出TCAP数据单元被包括在信令业务中,并且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因为TCAP被包括在信令业务中。

对此,合议组认为:①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本专利中所提到的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指的是TCAP数据单元,而非协议层;②原说明书(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2页第16-17行)记载了“SS7协议的硬件和软件功能被分成称作层(level)的功能抽象(functional abstraction)”;在原说明书(参见附件5说明书第6页第25行-第27行)记载了“SS7协议栈的最后一部分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96,其支持在SS7网络50上的应用和SCCP 94无连接服务之间的非电路相关数据的交换”;由上述内容可知,在本专利中TCAP是指完成在SS7网络50上的应用和SCCP 94无连接服务之间的非电路相关数据的交换的功能抽象,即TCAP层,而非TCAP数据单元;③专利权人提到原说明书第8页记载的内容 “如图所示,SS7信令业务由第一STP或者SEP 160A发送到第一SG 114A。在STP/SEP 160A内依据众所周知的协议标准,TCAP层96、SCCP层94、MTP3层98、MTP2层96和MTP1层84被施加到该业务上”中的TCAP层96、SCCP层94、MTP3层98、MTP2层96和MTP1层84都是协议处理层,因此,上述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指的是对信令业务数据进行的上述相应的协议转换或处理。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转换层包含事务处理能力应用部分TCAP”限定的是转换层,而不是数据流,转换层执行将SS7信令业务转换为IP消息流的功能,因此,转换层具有数据转换的功能,其所包含的TCAP只能理解为具有转换功能的TCAP协议,而不能理解为TCAP数据单元;并且说明书第8页第6-8行记载了“SG 114A、114B具有以协议转换层形式的转换装置,这允许这些SG从SS7网络中的节点接收SS7信令业务、把该信令业务转换成相应的IP格式的消息或者IP消息流,并使用IP在IP网络内传送该IP消息流以实现路由选择”,由上述内容可知,转换层所包含的是各个具有协议转换功能的协议转换层,而非数据单元。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11、17的修改均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引用上述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2-10、12-16、17-31未克服其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超范围的缺陷,也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鉴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因此对于请求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及证据不再予以评述。

三、决定

宣告第02806661.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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