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14
决定日:2009-08-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0133281.3
申请日:2000-11-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10-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黄卓林
主审员:周文娟
合议组组长:刘犟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C23G 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那么这种技术方案必须在产业上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而在产业上能够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0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氧化亚铁溶液中硅、铝的去除方法”的第00133281.3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0年11月30日,专利权人是黄卓林。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元素的去除方法,其特征是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过滤分离沉淀物,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

针对上述专利权,安德列兹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06年3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W401398,在该无效请求案中,专利权人进行了意见陈述,认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核心就在于本专利采用化学方法进行除硅和铝,也就是当溶液pH值调整到4-6时,硅铝离子会和铁离子反应生成沉淀,从而区别于现有技术中的物理方法。

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了第9645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9月8日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如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统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12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化学基础知识》封面、版权页、第14和15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氯化亚铁溶液生成硅酸铁的化学反应式,但该反应式中反应前后氯原子数目不等,因此其违反了质量守恒定律,不能实施,不具备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9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元素的去除方法,其特征是先用废冷轧薄板或铁屑把氯化亚铁溶液中的余酸消除,然后加氨水调整氯化亚铁溶液中的PH值至4?6,使硅离子生成硅酸亚铁及硅酸铁沉淀,铝离子生成氢氧化铝沉淀,并和已生成的Fe(OH)2沉淀一起析出,过滤分离沉淀物,滤液经喷射焙烧,制得高纯度氧化铁红粉产品。”

专利权人认为:1)说明书第2页第8行的第五个化学方程式是由于笔误而将反应前的“FeCl3”写成了“FeCl2”;2)本专利的核心技术之一在于去除氯化亚铁溶液中的硅元素,溶液中的二价铁离子生成硅酸亚铁,溶液中的三价铁离子生成硅酸铁,反应式中的产物书写正确,因此不影响本专利的实用性。

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说明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表示,用本次补充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来替换2008年9月8日第一次提交的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第一次提交的请求理由和证据不再被引用。随本次意见陈述书所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本专利的专利说明书;

附件2:专利权人在编号为W401398的无效案中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日为2006年7月12日)复印件,共2页;

附件3: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统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8年12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化学基础知识》封面、版权页、第14和15页复印件;

附件4:技工学校机械类通用教材编审委员会编、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1980年7月北京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化学》封面、版权页、第156和157页复印件。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氯化亚铁溶液生成硅酸铁的化学反应式,但该反应式中反应前后氯原子数目不等,因此其违反了质量守恒定律,不能实施,不具备实用性;2、附件4第157页倒数第7、8行公开的“硅酸不溶于水,所以要制得硅酸盐,只能利用二氧化硅和碱性氧化物、碱或盐类在一起熔化制得”应为公知常识,而本专利生成硅酸铁的反应条件为pH值4-6的水溶液,与公知常识相违背;3、本专利记载的2种硅酸反应均为复分解反应即酸与盐反应生成新酸和新盐,根据常识可知复分解反应中作为反应物的酸必须是可溶的,然而根据附件4可知硅酸为一种不溶于水的弱酸,本专利记载的2个硅酸反应均不能满足复分解反应的条件,不能发生。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8年10月29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11月18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0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请求人。在口头审理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并请专利权人在口审中当庭陈述意见,若不参加口头审理,请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8年11月8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提交了一份手写的意见陈述,其中说明氯化亚铁溶液中的硅酸是一种单分子硅酸存在的,因此,它能够在pH值4-6的条件下与二价、三价铁离子化合反应,生成硅酸亚铁或硅酸铁沉淀。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参加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未参加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告知请求人,本次审查基础是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请求人出示了附件3和4的原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涉及的技术方案违反质量守恒定律和公知常识,无法实现,不具备实用性。其中附件2用来证明专利权人承认其专利核心技术就是使硅酸生成硅酸铁和硅酸亚铁沉淀;附件3用来证明化学反应中的质量守恒定律;附件4用来证明硅酸不溶于水,无法与氯化铁发生反应。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

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文件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其原则是:(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在满足上述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本案中,专利权人于2008年9月2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1中“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修改为“使硅离子生成硅酸亚铁及硅酸铁沉淀”,增加了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因此不符合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的规定),合议组不予接受,因此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基础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

2.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2、3、4,其中附件2是专利权人在编号为W401398的无效案中的意见陈述书(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日为2006年7月12日)复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认可附件2的真实性。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出示了附件3、4的原件,专利权人在收到附件3、4的副本后于2008年11月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中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合议组核实,附件3、4与原件一致并认可其真实性,同时附件3、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3.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如果权利要求要求保护一种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那么这种技术方案必须在产业上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而在产业上能够使用的技术方案,是指符合自然规律、具有技术特征的任何可实施的技术方案。

专利并不同于学术论文,专利关注的重点在于向公众提供能够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而非该技术方案的科学原理或反应机理等。换句话说,专利权人能够对该技术方案作出正确的科学解释当然更好,但即使其作出了不正确的解释也不能据此而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

请求人认为:依据本专利说明书的描述,使硅离子和铁离子发生如说明书所述的两种化学反应生成硅酸铁沉淀是本专利去除硅离子的根本原因,然而所述反应违反了质量守恒定律和公知常识,不可能发生,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无法实现,所以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具体理由是:①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氯化亚铁溶液生成硅酸铁的化学反应式,违反了质量守恒定律;②附件4第157页倒数第7、8行公开的“硅酸不溶于水,所以要制得硅酸盐,只能利用二氧化硅和碱性氧化物、碱或盐类在一起熔化制得”应为公知常识,本专利生成硅酸铁的反应条件为pH值4-6的水溶液,与公知常识相违背;③本专利记载的2个硅酸反应均不能满足复分解反应中酸必须可溶的条件,不能发生。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一种氯化亚铁溶液中硅、铝元素的去除方法,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该方法的原料、步骤、工艺条件等。请求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该项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能实施,不能达到除去硅、铝的目的,而以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化学反应式有误来宣告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实用性。合议组认为,专利并不同于学术论文,专利关注的重点在于向公众提供能够实现预期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而非该技术方案的科学原理或反应机理等。换句话说,即使对技术方案涉及的科学原理或反应机理进行探讨也是要考虑其最终对于技术方案及其技术效果本身的影响。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利用化学反应形成沉淀后通过固液分离从而出去溶液中硅、铝的方法,其中所述的“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以及说明书中所述的化学反应式只是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方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一种反应机理描述,专利权人能够对该技术方案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反应机理和效果作出正确的科学解释当然更好,但即使其作出了不正确的解释也不代表该项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必然不能实施,其所述除硅和铝的技术效果必然不能实现。因此,即便本专利说明书部分代表反应机理的化学反应式错误也不足以说明技术方案必然不能实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请求人的此项主张并不能成立。其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不能实现,具体理由为:①本专利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中关于反应仅记载了“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并不涉及请求人所述质量不守恒的该化学反应式,而且化学反应方程式只是对于化学反应的一种简化的理论表达,其中的反应物和产物是需要根据实验事实确定的,质量守恒定律作为化学反应方程式配平的依据主要反映化学反应前后物质总量的恒定,因此即使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述的化学反应式由于配平或撰写上的误差没有很好地体现质量守恒定律,也不足以表明所述反应必然不能发生、“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不能实现;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4仅说明了硅酸盐通常的制备方法,并不涉及含硅溶液中的离子状态和反应情况,也不排除在一定条件下以溶液形式生成硅酸盐的可能,所以附件4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所述工艺条件下“使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不能实现;③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阐述了反应物酸可溶是复分解反应的必要条件,但未对此提供任何证据,而且在通常状态下总结的规律是否能够适用于本专利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条件来分析和判断,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反应物酸可溶是本专利所述条件下该反应发生的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仅以硅酸不属可溶酸为由不足以证明本专利所述反应不能发生。一项化学反应能否发生以及反应的程度是化学热力学研究的范畴,根据化学反应热力学基础来看,一项反应是否能够发生不仅依赖于反应物和生成物的化学性质,还与各种反应物、生成物之间的浓度关系以及反应的环境密切相关,例如同样的反应物在不同条件下可以生成不同的产物,在一定条件下也能将溶解度较小的沉淀转化为溶解度较大的沉淀等。然而请求人并未针对本专利所述方法和实际条件如pH值等进行具体分析,并提供本发明所述方法和实际条件下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的反应不能发生的确凿证据,所以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均不足以证明或推定本专利所述方法中硅离子生成硅酸铁沉淀的反应不能发生。关于请求人由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方案不能实现、不具备实用性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00133281.3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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