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15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4694.5
申请日:2005-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1-2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詹靖康
合议组组长:马 昊
参审员:孙治国 李韵美 王伟艳
国际分类号:G06F 9/38 G06F 9/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作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月2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的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5年8月31日,申请号为200520044694.5,专利权人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新型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其结构包括:程序总线、数据总线、程序存储器、通过程序总线连接到程序存储器的指令译码器、数据随机存储器(RAM)、寄存器堆、通用算术逻辑单元(ALU)和地址总线,这些部件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实现的;还包括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由四相时钟驱动工作,每一段流水线在对应时钟相内完成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
指令处理装置,用于完成指令译码、PC备份、双周期指令预处理、中断向量处理、端口变化预处理操作;
数据读取装置,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输出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并完成多个功能寄存器或数据寄存器读取,同时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
数据运算装置,接收指令处理装置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接收数据读取装置输出的数据内容,并完成算术逻辑运算装置(ALU)数据运算、端口变化终处理、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同时读取下一条指令;
数据写回装置,将数据运算装置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处理装置的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写回操作,包括完成ALU数据写回、内部中断和堆栈处理同时完成及PC处理,PC处理包括PC加1、PC出栈、 PC跳转;
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个装置提供四相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指令处理装置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立即数处理器。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读取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多路器。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运算装置包括算术逻辑运算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终处理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写回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PC处理器。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其数据寄存器包括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利用地址映射电路把分布在不同的区和数据空间的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的物理地址映射到连续的物理地址上。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构架包括内部堆栈处理,采用独热码(One-Hot)状态机。”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6、7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请求人所提交的证据如下:
附件1:CN2862189Y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本专利);
附件2:PICmicro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下称对比文件1),共688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共688页;
附件4:专利文献US6212619B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3日(下称对比文件2);
附件5:专利文献US5625789,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4月29日(下称对比文件3);
附件6:专利文献US6708268,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16日(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1、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7年8月27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与此同时,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补充提交了证据及无效理由,具体如下:
附件7:专利文献CN1306640A,公开日为2001年8月1日,共13页(下称对比文件5);
附件8:专利文献US5499349,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3月12日,共14页(下称对比文件6)。
附件9:对比文件2的中文译文,共5页;
附件10:对比文件3的中文译文,共3页;
附件11:对比文件6的中文译文,共2页。
请求人补充的无效理由有: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6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6、相对于对比文件1、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7的方案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关于技术方案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中涉及的众多组件并未解释如何具体操作,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2007年9月29日,合议组收到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2007年8月7日所提交的无效理由的意见陈述,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证据使用,本专利相对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2007年10月30日, 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9日上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将合议组于2007年9月29日收到的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
2007年12月12日,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补交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3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新型8 位RISC 微控制器构架,其结构包括:程序总线、数据总线、程序存储器、通过程序总线连接到程序存储器的指令译码器、数据随机存储器(RAM )、寄存器堆、通用算术逻辑单元(ALU)和地址总线,这些部件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实现的;还包括一个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由四相时钟驱动工作,每一段流水线在对应时钟相内完成功能,其特征在于,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
指令处理装置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端口预处理器、中断处理器、多路器、立即数处理器;用于完成指令译码、PC 备份、双周期指令预处理、中断向量处理、端口变化预处理操作;
数据读取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多路器;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输出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并完成多个功能寄存器或数据寄存器读取,同时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
数据运算装置包括算术逻辑运算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终处理器;接收指令处理装置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接收数据读取装置输出的数据内容,并完成算术逻辑运算装置(ALU ) 数据运算、端口变化终处理、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同时读取下一条指令;
数据写回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PC 处理器;将数据运算装置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处理装置的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写回操作,包括完成ALU 数据写回、内部中断和堆栈处理同时完成及PC 处理,PC 处理包括PC 加1 、PC 出栈、PC 跳转;
时钟发生器,用于为上述四个装置提供四相时钟信号,同时产生所述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所需的同步时钟信号。
2、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其数据寄存器包括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利用地址映射电路把分布在不同的区和数据空间的特殊寄存器和通用寄存器的物理地址映射到连续的物理地址上。
3、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微控制器构架,其特征在于,所述微控制器构架包括内部堆栈处理,采用独热码(One-Hot)状态机。”
2007年12月17日,本案合议组将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日签收。
2007年12月19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提交了补充无效理由的意见陈述书,合议组当庭将上述意见陈述书转交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故以专利权人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进行审理。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放弃使用对比文件4。专利权人提出,对比文件1是域外形成的证据,但请求人未提交相关公证认证文件;请求人则指出,本案中的对比文件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W508981号以及第W509080无效宣告请求中也都作为证据使用,对比文件1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以及对比文件1的原件均只有一份,已在W508981案中提交给专利复审委员会,此三案的专利权人与请求人均相同,专利权人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专利复审委员会W508981案的质证意见相同,并提出了异议。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2的译文有异议。专利权人指出对比文件2译文第一页第一段倒数第三行“复定点”应当是“浮点”,请求人对此予以认可。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请求人当庭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合议组于口头审理之后不再接受请求人的书面意见和证据。专利权人可在口头审理之后七日内提交书面意见陈述,书面意见陈述的内容不应超出本次口头审理所涉及事实和理由的范围,否则合议组不予接受。
2007年12月26日,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附件:
证据1:声称为《单片微型机原理及运用》的扉页、版权页、13、43-54、96、193、195、197、198、199页的复印件共21页,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4次印刷。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作出本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针对的权利要求
2007年10月30日, 本案合议组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7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指定了一个月的答复期限;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与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下称原权利要求)相比,是将原权利要求第1、2、3、4、5项的技术方案合并为一个方案,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并保留原权利要求6、7。上述修改方式属于权利要求的合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3节的规定,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专利权人可在答复期限内以合并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六章第2.3.1部分还规定,邮寄的通知书,以发文之日起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因此,针对合议组于2007年10月30日发出的通知书,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对权利要求书作出修改的修改时机及修改方式均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本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证据
请求人将附件2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提交到专利复审委员会W508981案中,且本案与W508981案属于关联案件,在此对作为证据的对比文件1及随附其提交到W508981案中的附件做出评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关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请求人主张用两种方式证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一种是使用编号为附件2-1(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附件2-3(声称为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6月9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 MCU 28 LD 4MHZ 4K EPROM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结合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另一种是使用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请求人于W508981案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2-1、附件2-2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针对第一种证明方式,合议组认为,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2-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1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附件2-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n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六百六十六页至第六百七十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合议组认为,本案请求人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而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附件2的公开时间。并且,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无法进一步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主张的另一种证明对比文件1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方式是,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经合议组审查,对比文件1中的下脚标为“(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首先,对比文件1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对比文件1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对比文件1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对比文件1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第6.3部分指出: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新型的8位RISC微控制器构架,构建了一种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包括指令处理装置、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数据写回装置以及时钟发生器。
显然,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包括了对微控制器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的限定,是对产品的构造提出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3同样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未公开指令处理装置如何完成中断向量处理或是端口变化预处理操作;未公开数据读取装置如何能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未公开数据运算装置如何能够完成端口变化终处理、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
合议组认为,中断向量处理在微型计算机领域是极为常见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了解如何实现该动作。而且,本专利说明书第12页第一段也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当发生中断时,通过多路器将选择中断向量作为程序指针,同时pc处理器将当前pc输入堆栈处理器作压栈处理;当发生中断返回时,堆栈处理器做出栈处理,将栈中的数据输出至pc处理器”。根据说明书第12-13页对微控制器架构系统结构的描述,指令处理装置包括了端口预处理器,数据运算装置包括了端口终处理器,它们能够完成端口预处理、端口终处理的操作;而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是常用技术,其操作动作类似于现场恢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完全能够实现的。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上述操作,进而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程序总线、数据总线、程序存储器、指令译码器、数据随机存储器、寄存器堆、通用算术逻辑单元和总线地址”相互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它们与RISC微控制器构架中其它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描述的指令处理装置、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数据写回装置内各个部件间的连接关系以及这些部件与RISC微控制器构架中其它组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出现的“指令译码器”、 “算术逻辑运算单元”与前序部分的同名器件的关系不清楚,而“指令读取装置”在上文未提到;数据运算装置接收何数据不清楚;指令处理装置不包括操作数寻址部分,故数据写回装置无法进行写回操作。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用方法限定装置,造成权利要求类型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端口预处理、终处理两部件,并将现有的部件与四相时钟、同步时钟信号之间的连接关系进行改变的设计。微控制器中各具体部件都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已掌握的,它们的基本连接关系、执行动作的操作机理同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权利要求1的方案将同步时钟信号连接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内部各部件同步时钟信号口,四相时钟信号分别连接指令处理装置、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以及数据写回装置,并且描述了属于现有技术的相关部件所实现的功能。此外,“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这一特征已明确限定了该微控制器架构中各主要逻辑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可见,权利要求1的限定明确地给出了部件内部以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出现的“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运算单元”与特征部分的同名装置是同一的,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难理解。特征部分再次提到这些部件,是对现有技术这些部件的进一步限定,具体的限定内容就是将这些部件与不同相时钟信号连接,构成二级四段结构,这样的限定未造成权利要求的不清楚。涉及“指令读取装置”的部分对指令读取装置的构成和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同样未造成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不清楚。
数据运算装置从数据读取装置接收数据内容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涉及数据写回的指令本身就包括了“操作数寻址部分”,在该指令的执行过程中,数据写回装置能够根据该寻址部分完成写回操作,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同样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涉及的上述问题不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造成不清楚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微型控制器架构包括内部堆栈处理,采用独热码(One-Hot)状态机”不仅仅是方法的限定,而且从结构上对该微型控制器架构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既,该微型控制器架构包括内部堆栈结构。从属权利要求同样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3所界定的方案从装置结构上来说是清楚的,其请求保护的范围与不予保护的范围之间的边界也是清楚的,故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两级触发器的状态机”以及“在Q1完成预处理、在Q3完成终处理”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故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时钟发生器如何产生四相时钟,依据哪些具体结构或软件方式实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行设计,只要能够产生四相时钟即可。本专利根据微控制器的各部件连接了不同相的时钟,在不同相时钟驱动的前提下,进行各自的动作而实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具体而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微控制器的架构包括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由四相时钟驱动工作,每段时钟完成相应的功能,该四段结构包括指令读取装置、数据读取装置、数据运算装置、数据写回装置,向上述四个装置提供四相时钟信号,其中,预处理和终处理分别在指令处理装置和数据运算装置中实现。这样的结构保证了微控制器对外部信号的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避免芯片受到干扰无法正确判断。可见,“两级触发器的状态机”以及“在Q1完成预处理、在Q3完成终处理”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这些部件都是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实现的”以及权利要求1中包括两个指令译码器、两个算术逻辑运算单元以及数据读取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多路器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中关于“指令处理装置包括……中断处理器、多路器”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的描述,指令处理装置中并没有包括中断处理器和多路器。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数据读取装置,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输出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数据运算装置包括算术逻辑运算单元(ALU)、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终处理器”、“数据运算装置接收指令处理装置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数据写回装置包括数据寄存器、两个功能寄存器、中断处理器、堆栈处理器、PC处理器”、“数据写回装置将数据运算装置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处理装置的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写回操作” 与说明书及其附图描述不一致;权利要求1中限定“内部中断和堆栈处理同时完成”,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讲述它们是同时完成的;说明书(图1)中只描述了一种分配四相时钟的方案,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如何向四个装置分配这四相时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确认任何分配方式都能用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实现本发明的目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描述。
合议组认为,在本领域中,指令译码器、数据随机存储器、寄存器堆、通用算术逻辑单元等部件通过微码操作控制结构实现属于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中前序部分以及特征部分分别出现过的指令译码器、算术逻辑运算单元的情况上文已经作出了分析,这些部件在方案中都是唯一的,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微控制器中指令的处理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中断的处理,指令处理装置中也必然包括中断处理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属于公知常识;同理,指令处理过程乃至数据读取和运算过程都必然涉及多路选择的问题,相关的装置中也都必然包括多路器,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也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说明书第15、16页的实施例中明确记载了两个功能寄存器A、B;权利要求1关于数据读取装置的描述除了其构成部件之外,还描述了该装置所能完成的功能,即,“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输出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并完成多个功能寄存器或数据寄存器读取,同时完成中断请求标志预处理操作”,以上功能的实现离不开中断标志位处理器和位操作处理器,上述两个处理器是本领域的常用器件,对它们的概括允许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且目前的概括未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同理,数据运算装置部分虽未记载空闲模式处理器,但数据运算装置能实现空闲模式激活预处理操作,故也同样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数据写回中装置虽未记载包括写数据存储器,但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该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与说明书中对其结构的描述是相符的,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第12页记载“……当发生中断时,通过多路器将选择中断向量作为程序指针,同时PC处理器将当前PC输入堆栈处理器做压栈处理……”,描述了中断处理和堆栈处理是同时完成的。说明书第35-36页针对一个指令周期中的四个时钟,描述了CPU对于指令操作以及使用到各个装置内的功能模块的工作原理,详细叙述了一个指令周期的四个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二级四段流水线结构的基本要求,能够向权利要求1中的四个装置分配四相时钟,并且分配的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指令处理装置中的译码器获得指令后,对其中的指令代码进行译码,数据读取装置通过指令处理装置接收指令读取装置读入的指令中的寻址操作数和数据内容,例如,说明书第34页第3行的指令中,“JINC”为指令代码,“21H”为寻址操作数,“1”为数据内容。这个过程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数据运算装置包括算数逻辑运算单元、多路器、指令读取器、端口终处理器。本专利说明书附图2以及说明书第11页最后一段,描述了译码器将指令代码译码分为三大类,其输出指向ALU,决定ALU的运算类型。此外,说明书第5页第3段给出了运算指令操作码的列举;说明书第7页最后一段、第8页第一段,给出了另一类ALU运算的操作码列举。这些运算操作码都是指令处理装置中译码器从指令中获取,并译码后输出的运算类型操作码。说明书第35-36页的内容,给出了译码器译码、到回写的全部过程。其中具体列举了一条指令,最终将数据运算装置的运算结果按照指令处理装置的操作数寻址部分做回写操作。如在Q1相时钟内,指令处理装置译码产生JINC的控制信号;并获得操作数为寄存器21,也即就是该JINC指令操作数寻址部分;当Q2、Q3相时钟的操作完成以后,在第四相时钟内,参见说明书第36页第四行:“ALU运算完毕的数据写回寄存器21”。此外,说明书第15页到16页给出了物理寻址的示例,即权利要求2的方案涉及的内容。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出的问题或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有记载,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本专利权利要求1、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或者1、5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上述新颖性、创造性的评述方式均涉及对比文件1。由于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述本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证据,故上述无效理由均得不到证据支持,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在专利权人于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200520044694.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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