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1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046587.0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09-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贾彦飞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李熙
国际分类号:H03K3/00H03K5/00G06F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书证真实性的认定,包含几个方面,其中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证据的关联性,是否有合法的来源,都是判断书证真实性的重要因素;对于以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9月26日授权公告的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的专利权,名称为“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申请日为2006年9月29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至少包括用于提供时钟的时钟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路还包括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6)、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1)、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用于修正内部RC电路的频率的校正寄存器(4),所述时钟源包括用于提供外部时钟的外部时钟源(5)和用于内部产生时钟的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
所述配置寄存器(1)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所述校正寄存器(4)连接控制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
所述接口电路(6)、配置寄存器(1)、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校正寄存器(4)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皆是微控制器的一部分。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5)是外部时钟产生电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产生电路是晶体振荡器、陶瓷谐振器或RC振荡器中的任意一种。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时钟产生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外部时钟源(5)是外部输入时钟。”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12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本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
附件2:Microchip 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1997)复印件,共689页;
附件2-1:编号为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
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
附件2-3: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9月6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 MCU 28 LD 4MHZ 4K EPROM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3:附件2的中文译文(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译文;
附件3-2:附件2-2的中文译文;
附件3-3:附件2-3的中文译文。
附件4:发票号为HKBN-04051401,日期为2004年5月14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3B-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5:发票号为700006060007,日期为2006年6月1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3B-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6:发票号为700006030117,日期为2006年5月24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3B-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7:发票号为HKBN-04122402,日期为2004年12月24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3B-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8:对比文件1与本实用新型的特征对照表复印件1份2页。
其主要无效理由是:(1)参见附件8的特征对照表,对比文件1是微芯公司公开出版的有关PIC中档单片机系列的参考手册,该技术手册中提供了一种PIC16C73系列单片机的比较电路,包含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能够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中指出接口电路、配置寄存器等部件或电路,且配置寄存器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其中“不同的设置”不清楚,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但限定后的技术方案仍然没有解决上述缺陷,因此保护范围同样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a.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可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方案只给出了配置寄存器与其他部件的连接,而未给出如何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因此不能解决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问题;b.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时钟源只能使用外部时钟源或者内部时钟源其中之一,而权利要求1中对此并无限定,因此无法实现本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c.权利要求2?4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限定,但限定后的技术方案仍然未披露如何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因此即使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2、3或4中的特征并入权利要求1,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仍然不能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权利要求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4)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配置模式的标号和组成电路的部件重复,对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无法清楚地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实现可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a.说明书实施方式部分给出了时钟产生电路的构成,而权利要求1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至少包括时钟源、接口电路等部件或电路的时钟产生电路,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包含除了说明书中提供的部件或电路构成之外的其他部件或电路的时钟产生电路;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仅给出了八种振荡模式和校正寄存器4的校正位设置,显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包含除了说明书中提供的振荡模式和校正位设置之外的其他模式和位设置的时钟产生电路;说明书第3页第13行中指出选择内外时钟源只能选其一,而在权利要求1中时钟源包括外部时钟源和内部时钟源,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案并未在说明书中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b.权利要求2?4虽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限定,但仍不能克服上述不支持的缺陷,权利要求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8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9:附件4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0:附件5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1:附件6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2:附件7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3:编号为HKBN-04101801,日期为2004年10月18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2A-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14:附件13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附件15:编号为700005100031,日期为2005年10月13日,销售产品包括PIC16C72A-04I/SP4AP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
附件16:附件15的销售发票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页。
其补充的无效宣告理由是:(1)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a.说明书中明确指出,配置寄存器已经实现了选择外部时钟源和内部时钟源的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了解用来在“选中外部时钟源时……选中外部时钟源”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在其技术方案中到底执行什么样的功能;b.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的功能没有任何其它描述,更没有描述其具体结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既不能理解“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这一描述的具体含义,也不能理解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更不可能明白其具体结构;c.说明书中只是描述了校正寄存器4对内部时钟RC产生电路3的频率进行修正,但是没有对其结构进行描述,也没有描述如何实现修正该频率的功能,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能实现该校正寄存器;d.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了三种外部时钟源,分别为晶体振荡器或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同样作为外部时钟源,晶体振荡器或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都是“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将上位概念“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与下位概念“晶体振荡器或陶瓷振荡器”、“外部RC振荡器”并列作为配置寄存器所要通过配置进行选择的模式,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理解其说明书中关于上述“三种”外部时钟源所分别进行的描述之间的逻辑关系,不能理解其表格中的模式4与模式1?3、7?8之间的关系,从而不能理解其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其技术方案;(2)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a.权利要求1中关于配置寄存器“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限定是不清楚的,不清楚该配置寄存器是要对外部时钟信号或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可能存在的多个模式进行选择,还是只“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而对采用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的工作模式和采用外部时钟源的工作模式进行选择;b.权利要求1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限定不清楚,未能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结构和功能给出清楚的限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既不能理解“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这一限定的具体含义,也不能理解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实现这一功能和其具体结构;c.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限定外部时钟源具有多个模式;d.权利要求1中未对“内部RC电路”进行限定,不清楚该“内部RC电路”是何电路,用于执行什么样的功能;e.权利要求1中对校正寄存器的功能的限定也是不清楚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f.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了权利要求1,其中仍然没有对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给出清楚的限定,因此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g.权利要求4中“外部输入时钟”含义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a.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时钟产生电路的不足之处在于:一般只适用于一种时钟产生方式,从而使用的范围较窄,兼容性较差”,要提高兼容性,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必须通过接口电路来连接外部时钟,通过接口电路的设计来实现对外部时钟源的兼容,而不是直接连接外部时钟,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接口电路连接,从而通过接口电路连接外部时钟源的必要技术特征;b.要实现“可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的技术效果,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是必要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该必要技术特征;c.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配置寄存器(1)通过不同的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3)”,但是并没有限定通过配置寄存器的不同设置选择了这两个电路中的一个,而没有选择另一个,根据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限定,不足以表明,当选择内部RC时钟电路(3)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及外部时钟源不工作,反之亦然,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d.从属权利要求2?4同样没有克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4)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a.权利要求1中“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具体实施例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描述不一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可能从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中“如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于控制外部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的控制电路”的技术特征;b.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接口电路的连接关系,只是功能性地限定了“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除了说明书中记载的通过接口电路来连接外部时钟源的特定方式之外,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c.权利要求2-4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但并未克服前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同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 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主要意见是:(1)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a.对比文件1为《PIC Micro中档单片机系列参考手册》,该参考手册上没有任何可以证明该数据手册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出版的信息,请求人提供的所谓的销售发票也不能证明名称为PIC16C73B-04I/SP4AP的所谓产品与该参考手册的公开之间存在任何关联,该参考手册中多处存在明显的编号不同、不一致的问题,同时,作为其译文的附件3,也存在多处与原文不能对应的信息,该对比文件1不能作为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证据;b.对比文件1提供的是比较电路,本专利请求保护的是时钟产生电路,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不存在可比性,权利要求1?4具有创造性;(2)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的“不同的设置”在说明书第3?6页通过多种配置模式的介绍,已经十分清楚地披露了各种不同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配置与其他的连接,基于这种连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照本专利说明书所给出的多达8种模式的技术教导和启示,根据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可以根据其具体需要来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何种时钟模式,而无须再进行任何其他的创造性劳动;(4)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已经对本实用新型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的说明书及其附图,即可实现本专利的技术方案,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a.请求人在其意见陈述中承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时钟产生电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已经给出了;b.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方式,完全能够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任何需要产生时钟信号的时钟生成电路,并且能够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所有的具有振荡模式和校正模式的时钟产生电路;c.对于选择内部时钟源或者外部时钟源与电路中具有何种时钟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这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明确地区分,因此权利要求1-4均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08年5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8年7月2日对本案举行口头审理,同时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8年1月28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合议组于2008年5月30日将专利权人于2008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
合议组于2008年6月6日收到了请求人提交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口头审理并各自陈述了意见。在口头审理中,(1)请求人并未提交附件4?16的原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16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2)请求人认为: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4也未克服上述缺陷;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请求人主张用附件2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附件2的公开日期,请求人主张用两种方式证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一种是使用附件2-1、附件2-2、附件2-3结合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并且进一步使用附件4?17、附件2-1、附件2-2、附件2-3结合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另一种是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2-1、附件2-2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请求人并未提交附件2-3、附件4?7、附件13、附件15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针对第一种证明方式,合议组认为,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2-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1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附件2-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六百六十六页至第六百七十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合议组认为,本案请求人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而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附件2的公开时间。并且,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由于请求人并未提交附件4?7、附件13、附件15的发票的原件,而专利权人对附件4?7、附件13、附件15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因此合议组对附件4?7、附件13、附件1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附件2-3单独或者附件2-3、附件4?7、附件13、附件15结合均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主张的另一种证明附件2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方式是,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2中的下脚标为“(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而言,首先,附件2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的公开日期。
2、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1)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未清楚表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的具体作用,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描述了“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和33分别选择使用外部时钟源还是使用内部时钟源,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但是并未说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作用。
专利权人认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在配置寄存器选中外部时钟的时候,工作模式控制电路通过控制信号线获取配置寄存器传输的信号,来决定选择哪种模式的时钟,通过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管理和切换控制选择,接通一种外部时钟,其中在说明书第4页的表中具体说明了不同的工作模式所对应的时钟信号。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描述了“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和33分别选择使用外部时钟源还是使用内部时钟源,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也就是当配置寄存器选择了外部时钟源时就意味着内部时钟源并不同时接通;而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描述了“如果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根据说明书第3页下部和第4页中的表所示,根据配置寄存器的配置模式不同,其产生的振荡模式不同,该配置模式具有对应的外部时钟源或内部时钟源,当配置寄存器选择了外部时钟源时,也就说明配置寄存器是工作于配置模式1、2、3、4、7或者8中的一种模式,而每种模式所连接的外部时钟源是不同的,也就是当配置寄存器选择了配置模式后还需要具体的电路结构连接到相应的外部时钟源上,这也就是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所述的配置寄存器1通过控制信号线11连接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来通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选择具体的外部时钟源,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再通过控制接口电路来选择一个外部时钟源。因此,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本领域普通人员完全能够明白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功能和作用,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只是说明校正寄存器对RC电路进行修正,而并未对其结构进行描述,也未说明怎样修正,通过什么结构实现其修正。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附图1、5及相关文字说明已经充分公开了校正寄存器的连接关系;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也说明了校正寄存器是用来修正内部的时钟频率,并且表格中也给出了频率校正的具体选择;说明书第6页倒数第二段也给出了配置寄存器通过设定校正位,由控制信号线44来控制RC的时钟产生电路,通过对RC的产生也就是电阻值或者电容值的选择或调整来达到RC频率的校正,RC振荡的频率的调整就是调整电阻或者电容。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附图1、5及相关文字说明公开了校正寄存器与配置寄存器及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的连接关系;并且说明书第4页最后一段及表格中的内容也说明了校正寄存器是如何通过校正位的数值来选择在何种情况下校正RC电路。至于校正寄存器对RC电路的校正原理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通过读取校正寄存器中的数值为“0”或者为“1”就可以控制相对于具体校正位的电容或者电阻的导通或关断,从而来控制整个RC电路的阻抗在一定范围内,从而达到控制具体振荡频率的目的。因此,说明书中已经充分公开了校正寄存器是如何对RC电路进行修正的,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和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RC振荡器都是外部输入,而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RC振荡器和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并列作为单独的模式,其之间关系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外部输入时钟与图2、3给出的实施例的外部时钟产生不一样,外部输入时钟没有起振时间的限制,是一种直通型的脉冲的时钟方式。外部时钟输入可以是由外部设备提供的一个时钟信号,比如信号发生器或者是外部的时钟设备。
合议组认为:虽然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RC振荡器都可以看作是外部时钟输入,但是除上述三种振荡器可以作为外部时钟输入之外,在本领域还存在其他可以作为外部时钟输入的频率源,例如直通型脉冲或者其它外部设备产生的脉冲,此属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说明书中将晶体振荡器、陶瓷振荡器、RC振荡器和外部时钟源为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并列为四种配置模式并不能使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理解上述三种外部时钟源与直接的外部时钟输入之间的关系,说明书中对该部分的记载公开充分,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4均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但权利要求1中未清楚记载配置寄存器对外部时钟源和内部RC产生电路各自有什么样的模式需要配置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所有的技术特征的本身是清楚的,特征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对配置寄存器进行了进一步限定,其是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配置寄存器;同时,权利要求1中也对配置寄存器的连接关系进行了限定,其通过不同的设置连接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已经对配置寄存器的功能和连接关系作出了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对该部分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结构和功能未给出清楚的限定,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限定外部时钟源是有多个模式的,因此不清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要对外部时钟源可能存在的多个模式进行控制还是用来进行控制以实现采用外部时钟的工作模式。
专利权人认为: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这一技术特征的限定是清楚的,其与电路其它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是清楚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并且也说明了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与配置寄存器相连接的,因此其已经清楚写明了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功能和连接关系;由于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配置寄存器是用于选择时钟工作模式的,也就是说配置寄存器会选择使用外部时钟源还是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也就是其是在配置寄存器选择了使用外部时钟源的模式之后再进一步控制外部时钟源工作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该部分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3)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用于修正内部RC电路的频率的校正寄存器”,但是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内部RC电路”进行进一步限定,因此校正寄存器的功能不清楚,并且内部RC电路与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之间的关系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给出了“校正寄存器连接控制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用于修正内部RC电路的频率的校正寄存器”,同时也进一步限定了“校正寄存器连接控制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根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并且根据时钟源包括内部产生时钟的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可知,校正寄存器是用于修正内部RC电路的频率的,并且也限定了校正寄存器连接控制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正是产生一定频率信号的电路,由此可知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就是内部RC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该部分的表述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中的“外部输入时钟”含义不清楚,导致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4页关于工作模式有解释,说明书第6页结合图4的时候也进行 说明。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外部时钟源为外部输入时钟,其是将外部时钟源产生的信号作为外部输入时钟信号,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4.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进一步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1)请求人认为:外部时钟源通过接口电路与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或者配置寄存器连接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根据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5行的描述,要提供多种时钟产生模式,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或者配置寄存器必须通过接口电路去连接外部时钟,通过接口电路的设计实现外部时钟源的兼容,而不是直接连接到外部时钟去,而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接口电路连接的关系,缺少了通过接口电路连接外部时钟源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权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的记载中给出了两者的连接关系,技术方案已可实现发明目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时钟产生电路包括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也限定了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从上述限定中明显可以看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通过接口电路对外部时钟进行控制的,因此权利要求1中已经记载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
(2)请求人认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实现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功能属于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未记载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如何控制外部时钟模式,从而实现可使微控制器工作于不同的时钟模式的技术效果。
专利权人认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已经很清楚,对于工作机理的内容,不是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对硬件连接关系的要求。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记载了该电路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而电路的工作情况并不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请求人认为:通过配置寄存器不同的设置来选择外部时钟源和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之一是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所述配置寄存器通过不同设置分别连接所述工作模式控制电路和所述内部RC时钟产生电路,使两者都连接,而并未限定只选择其中一个,如果都提供信号,则两个时钟信号的方案就无法实施。
专利权人认为:配置寄存器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以及内部的RC电路连接关系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清楚,给出了硬件连接关系,内部和外部时钟源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说明书中已经清楚解释。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时钟产生电路,在权利要求1中已经清楚地记载该电路的组成和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而电路的工作情况并不是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并未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将保护范围扩大到至少包括时钟源、接口电路等部件或电路的时钟产生电路;说明书中给出了八种振荡模式和校正寄存器4的校正位的设置,而权利要求1却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振荡模式和校正位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包含除了说明书中提供的部件或电路构成之外的其他部件或电路的时钟产生电路;权利要求书中指出选择内外时钟源只能选其一,而权利要求1中时钟源包括外部时钟源和内部时钟源,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时钟产生电路在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已经给出,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依据本专利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和具体的实施方式,完全能够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任何需要产生时钟信号的时钟生成电路,也能够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应用于所有的具有振荡模式和校正模式的时钟产生电路;选择内部时钟源或者外部时钟源与电路中具有何种时钟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这两个不同概念进行明确的区分。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时钟产生电路在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已经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时钟产生电路,并且其已经清楚记载了电路的组成和连接关系,而并不需要将说明书给出的八种振荡模式和校正寄存器的设置以及电路选择内部时钟源或者外部时钟源的过程完全记载到权利要求1中,并且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实现本专利的时钟产生电路,因此请求人关于上述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2)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说明书中只是在发明内容部分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有相同描述,而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跟发明内容部分描述并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1中对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的限定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3段中有详细的技术方案的记载,说明书第4、5、6页有多个实施方式支持,可以根据需求由CPU控制配置寄存器,配置寄存器输出哪个模式,就由工作模式控制电路通过接口电路去接通哪种外部时钟。
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3页第3款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记载了“如选中外部时钟源时,控制信号线11连接控制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控制信号22控制接口电路,从而选中外部时钟源”,从上述内容中可知,工作模式控制电路2通过接口电路控制选中外部时钟源,其就是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因此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3)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工作模式控制电路通过接口电路去连接外部时钟源,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即权利要求1中的限定是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直接连接到外部时钟源的,而未连接到接口电路,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1中没有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与接口电路的连接关系,只是功能性地限定了“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除了说明书中记载的通过接口电路来连接外部时钟源的特定方式之外,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 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关于接口电路和工作模式控制电路以及权利要求1中最后一段的连接关系都清楚说明了在微控制器中接口电路是最外围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任何地方限定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直接去接外部时钟,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用于控制外部时钟的工作模式,外部时钟要通过接口电路连接,接口电路跟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控制器的一部分,外部时钟是在外部。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包括用于连接外部时钟的接口电路”,也限定了“用于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工作模式控制电路”,由此可以看出,工作模式控制电路是通过接口电路连接到外部时钟并进一步控制外部时钟工作模式的,其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同,因此请求人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4)请求人认为:由于从属权利要求2?4直接或者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对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限定,但权利要求2?4也没有克服前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因此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合议组认为:由于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其关于权利要求2?4没有克服前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的理由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由于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相对于附件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第200620046587.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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