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转式二合一车座椅-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翻转式二合一车座椅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2
决定日:2009-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173545.3
申请日:2007-09-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江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深圳市海龙威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主审员:徐清平
合议组组长:钟华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6-01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座椅的椅架、座板、座垫、靠垫、踏板等各组成部分形状相近或基本相同,其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二者的两种使用状态也均分别相同,由此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200730173545.3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翻转式二合一车座椅(三)”,申请日是2007年9月7日,专利权人是深圳市海龙威马电动车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江西鑫隆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请求人认为其提交的附件1所示美国公开出版物的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将其第36页下方“2N1 SEAT KITS”(2合1座椅装置)两幅图片所示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相比较,二者都包括座板梁、下座板、上座板、座椅扶手、踏板、靠背支架、靠背和座垫,并且所述部件的位置关系完全一样,部件的形状和比例都相同或相近似,二者都具有两种使用状态,当处于相同使用状态时,其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二者虽有不同之处,但属局部的细微变化,其对整体视觉效果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所示在先公开的美国出版物第25页右上角也公开了一种可折叠的座椅,其与本专利亦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宣告无效。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如下:

附件1:美国《GOLFCAR ADVISOR》2005年1/2月刊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3页;

附件2:美国《BUGGIES UNLIMITED》2004年秋冬季刊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3页;

附件3:关于附件1、附件2的公证认证书复印件6页;

附件4:附件3的中文译文。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23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权人逾期未作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于2009年5月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7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审理,专利权人一方未参加审理,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3的原件,并结合证据就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了详细陈述,将本专利与其指定的附件1、附件2中所示对比设计进行了详细分析对比,坚持原书面陈述意见。

通过上述审理,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美国《GOLFCAR ADVISOR》2005年1/2月刊封面及相关内页复印件,附件3是关于附件1和附件2的公证认证书复印件,附件4为附件3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提交了附件1、附件3的原件。其中附件3所示公证、认证书内容为,美国公民迈克怀亚特在公证人员面前签字证明附件1所示2005年1/2月刊高尔夫轿车导购真实可靠,并证明其出版日期、出处和公开性也可被出版者网站上的内容所支持,公证人员对其签名予以公证,美国相关机关对该公证予以逐级认证,中国驻美国大使馆秘书对美国相关机关的印章和官员签字予以认证。

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附件1所示出版物,请求人提交了其整本原件,经合议组核实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该出版物经有关人员证明和相关公证、认证,据此,合议组对该出版物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其“2005年1/2月”刊号可以认定已在本专利申请日(2007年9月7日)之前已出版,即属于本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可适用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为本案证据。

3.附件1第36页刊载有题为“2n1 SEAT KITS”(2合1座椅装置)的两幅图片,由图片内容可见车用座椅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其所示座椅与本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翻转式二合一车座椅”属相同种类的产品,现将二者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作如下对比认定:

本专利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两幅立体图表示,省略仰视图。所示座椅由椅架、座板、座垫、靠垫、踏板等组成,座垫近似板状矩形体固定于座板上,座板分为上、下座板,为大小相同的矩形板,下座板固定于椅架的横梁上,上座板通过可转动的铰链与下座板相连,座垫两侧为类似弓形的椅架,形成扶手,其前端向下延伸与踏板相连,踏板为前沿倒圆角的类似矩形板,踏板后沿还通过两根支架与下座板前侧相连,下座板后侧向上延伸两根靠背支架,靠背近似板状矩形体并固定在靠背支架上。由两幅立体图可见,座椅有两种使用状态,即上座板与下座板叠合状态,以及将上座板翻转至与下座板呈同一平面状态。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两幅立体图表示,所示座椅由椅架、座板、座垫、靠垫、踏板等组成,座垫近似板状矩形体固定于座板上,座板分为上、下座板,为大小相同的矩形板,下座板固定于椅架的横梁上,上座板通过可转动的铰链与下座板相连,座垫两侧为类似弓形的椅架,形成扶手,其前端向下延伸与踏板相连,踏板为前沿倒圆角的类似矩形板,下座板后侧向上延伸两根靠背支架,靠背固定在靠背支架上,靠背类似板状矩形体并在顶边有较小凹形设计。由两幅立体图可见,座椅有两种使用状态,即上座板与下座板叠合状态,以及将上座板翻转至与下座板呈同一平面状态。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二者所示座椅均由椅架、座板、座垫、靠垫、踏板等组成,其各部分形状相近或基本相同的;二者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在本专利靠背顶边为直边,而在先设计靠背顶边有较小凹形设计,本专利踏板的后沿有两根支架,在先设计无该支架而是直接固定于车体上。合议组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所示座椅的椅架、座板、座垫、靠垫、踏板各组成部分形状相近或基本相同,其位置比例关系也基本相同,二者的两种使用状态也均分别相同,由此形成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效果;在先设计在靠背顶边的凹形设计相对于整体靠背及整体座椅形状而言为较小的局部变化,本专利踏板后沿的两根支架在使用状态下不易受一般消费者关注,且也仅为椅架上的较小附属零件,因此二者的前述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显著影响,其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前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座椅外观设计相近似,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已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理由和证据不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173545.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1          立体图2           本专利





                     在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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