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5
决定日:2009-07-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044692.6
申请日:2005-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1-01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治国
合议组组长:马昊
参审员:詹靖康;李韵美;王伟艳
国际分类号:G06F3/00,G06F13/4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1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520044692.6,申请日是2005年8月31日,专利权人是上海海尔集成电路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包括:
用于同步串行通信的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
用于同步异步发送接收的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
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
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包括:高速串行外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控制寄存器、状态机、移位寄存器、缓冲寄存器和状态寄存器,所述控制寄存器择一地选择所述高速串行外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或所述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所述状态机根据所述高速串行外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的控制信号或所述高速芯片间通信接口控制电路的控制信号、所述控制寄存器的输出信号以及所述CPU的控制总线信号控制所述状态寄存器和所述移位寄存器,所述状态寄存器根据所述状态机的控制信号存放传输数据的状态,CPU通过数据总线向所述缓冲寄存器写入或读取数据,所述缓冲寄存器将数据移入或移出移位寄存器,所述移位寄存器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交换数据,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时钟选择、主从选择和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所述时钟选择从多种内部时钟中选择一种送入主从选择,外部时钟与主从选择相连,主从选择根据工作模式从内部时钟和外部时钟中选出一种送入边沿选择,边沿选择决定发送或接收的时钟沿。
4、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移位寄存器分别与时钟选择和匹配检测相连,位检测判断从输入输出端口接收数据的起始位和结束位,所述时钟选择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接收外部时钟信号,所述移位寄存器将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接收到的地址送入匹配检测,地址寄存器值进入匹配检测。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包括:控制寄存器、发送控制模块、接收控制模块、发送状态机、接收状态机、发送寄存器、接收寄存器、发送移位寄存器和接收移位寄存器,CPU通过所述控制寄存器来确定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工作模式,所述发送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发送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并将发送寄存器的内容写入发送移位寄存器,发送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所述接收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接收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并输入所述接收移位寄存器的内容到接收缓冲寄存器,接收模块向发送CPU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所述发送移位寄存器和接收移位寄存器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交换数据。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寄存器包括发送控制寄存器和接收控制寄存器,所述控制寄存器和所述波特率发生器相连,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还包括波特率发生器、同步异步选择器、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和主控从动选择,所述波特率发生器波特率输出供移位寄存器使用的波特率移位时钟和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器的波特率输出同步时钟,所述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出同步数据或异步数据,异步数据经过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并包含起始位结束位信息,将发送数据传送至输入输出端口,所述主控从动选择根据主动信号和从动信号输出主动时钟或输入从动时钟。
8、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还包括波特率发生器、同步异步选择器、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主控从动选择、分频器和数据检测,所述数据检测对所述波特率发生器产生的时钟信号进行采样,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同步数据和异步数据,输入数据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分离同步数据或异步数据,异步数据经过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并包含起始位结束位信息,波特率发生器输出的时钟经过分频器后作为移位寄存器的主控时钟和通信的传输时钟。
9、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包括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
10、如权利要求1-8中任一所述的串行通信口,其特征在于,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包括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
针对本专利权,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7年8月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同时提交了如下对比文件: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共22页;
附件2:“PICmicroTM 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共688页(下称对比文件1);
附件3: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本,共688页;
附件4:美国专利文献US6691183B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2月10日,共21页(下称对比文件2)。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7年8月2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提交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并增加了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第21条第2款、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同时还提交了对比文件2的部分中文译文,并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寄交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7年10月24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7年12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7年9月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页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页转送给请求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如下事实:双方当事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权利要求7、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符合专利法22条2、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权人对于证据的答辩意见与专利复审委员会W508981案的答辩意见相同。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请求人将附件2的公证认证文件原件提交到专利复审委员会W508981案中,且本案与W508981案属于关联案件,在此对作为证据的附件2及随附其一并提交到W508981案中的其它附件做出评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上述相关规定和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1节关于书证的真实性的相关规定,合议组给出如下审查意见:
请求人主张用附件2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关于附件2的公开日期,主张用两种方式证明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一种是使用编号为附件2-1(07012611-8的公证文件复印件,共3页)、附件2-2((2007)美领认字第0005195号认证文件复印件,共1页)、附件2-3(声称为发票号为SLS/2025078,订货日期为1999年6月9日,货品为PIC16C73A-04I/SP MCU 28 LD 4MHZ 4K EPROM的销售发票复印件,共1页)结合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另一种是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当庭提交了附件2-1、附件2-2的原件,该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域外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针对第一种证明方式,合议组认为,附件2-1是亚利桑那州州务卿和美国政府部门出具的公证书,并经过附件2-2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因此附件2-1符合域外证据的形式要求。
附件2-1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证言,Gordon Parnell称,本证明书所附的行文案号为DS33023A之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为标题之数据手册副本,以及本证明书所附的由美国微芯科技公司授权销售单位Microchip Technology台湾为销售美国微芯科技公司PIC16C73A产品,即上述数据手册从第六百六十六页至第六百七十页所介绍的产品,而开立之编号为SLS/2025078的发票副本,确实为美国微芯科技公司之数据手册及发票完整,真实且信实的副本。
附件2-1是对证人在公证员面前陈述证言的过程的公证,同时,在附件2-1中也明确指出,对于附件文件的内容,也就是证人证言本身是否属实,政府并不承担证明责任;出具证言的证人是美国微芯科技公司的经理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出庭接受质证;且附件2-1中公证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产品型号为PSC16C73-04I/SP,二者所示产品的型号不相同,即公证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综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的多个疑点,附件2-1无法佐证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同理,在请求人没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况下,附件2-1也不足以证明附件2-3的真实性。因此,附件2-3无法进一步证明附件2的公开时间。
请求人主张的另一种证明附件2的公开性和公开日期的方式是,使用附件2中的每一页上印刷的(后面记载的日期作为公开日期。
经合议组审查,附件2中的下脚标为“(1997 Microchip Technology Inc”,对于已有版权标识(的印刷品为证据的,只有确认其属于正式公布的公开出版物,且其真实性可以被确定,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权标识(后所示的日期为公开日。对于附件2而言,首先,附件2中的版权标识(是著作权的权利声明,附件2中没有其它内容记载有该印刷品的出版发行信息(例如ISBN、ISSN编号等相关信息),附件2本身不具有构成公开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无法得出附件2为正式的公开出版物的结论,因此,无法确认附件2的公开日期。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的有效证据。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设计,整合SPI、IIC、RS-232等串行通信接口的优缺点,通过微控制器的设置,实现兼容多种类型、多种模式的串行通信接口。同时发挥微控制器本身的优势,采用微控制器的中断和微控制器的工作模式,实现了串行通信接口操作简易方便,以及设计并且实现串行通信口的低功耗的通信接口”。可见,在将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整合到一个芯片内部之后,如何通过微控制器的控制来使其兼容是解决其技术问题、实现其技术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关键要点。但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没有具体限定微控制器如何进行控制,只是泛泛地提到“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而利用这样的技术特征不足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
合议组认为:
(1)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接口,通过设置微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可以实现大部分的串行通信接口的通信接口,并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
根据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所述的通信接口仅仅实现了将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这两种串行通信接口与CPU集成,并不包含如USB等其它的串行通信接口。
因此,说明书中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实际上是:提供一种基于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接口,通过设置微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可以实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这两种串行通信接口的通信接口,并且具备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
关于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的问题,在实现了在微控制器本身的构架下实现串行通信接口的情况下,所述微控制器构架即具有了良好的可扩展性和移植性。(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3行)
(2)为了解决本专利的前述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提出了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的技术方案,该串行通信口包括:用于同步串行通信的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用于同步异步发送接收的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通过总线与所述通信接口相连的输入输出端口,所述通信接口复用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与外围电路进行通信。
(3)权利要求1中已经存在由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这一技术特征,通过CPU对于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的控制,完全可以实现在微控制器构架下集成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和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这两种串行通信接口,解决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具体如何通过微控制器的控制来使这两个接口兼容则是根据用户的需求而设定的,有多种情况。例如:如果用户选择HSSP模块,在同步模式下选择HSPI模式,并且选择主动模式和相应的传输速率,发送数据状态,则需要用户通过CPU利用数据总线1和控制总线2对HSSP模块中相应寄存器进行赋值。用户选择其它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的情况也基本相同,这都是通过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实现的。即,仅通过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就可以使得前述两种通信接口兼容。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3.1、权利要求1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限定CPU控制所述通信接口的通信模式或通信状态,但是权利要求1并没有清楚地限定CPU如何进行这样的控制,不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设置什么样的通信模式和通信状态,导致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其包括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CPU以及输入输出端口。权利要求1仅仅是通过信号的走向清楚的限定所述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之间的信号连接关系。当前权利要求1已经清楚地限定了其所要保护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的范围。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2、权利要求2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的最后一句“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含义不清楚。“当检测起始位结束位”未能清楚地限定是指当检测到起始位结束位时,当正在检测起始位结束位时,还是当准备要检测起始位结束位时。也没有清楚地限定检测什么的起始位结束位。同时,权利要求2及其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限定“串行通信模块”,因此权利要求2未能清楚地限定到底由什么装置来向CPU发送这些信号。
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2中在请求人所提的那句话之前还包括如下内容“CPU通过数据总线向所述缓冲寄存器写入或读取数据,所述缓冲寄存器将数据移入或移出移位寄存器,所述移位寄存器与所述输入输出端口交换数据,当移位完毕或检测起始位结束位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从这几句话中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理解是最后一句话是指“检测数据的起始位结束位后串行通信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
(2)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134页)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2中限定串行通信模块是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的,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3、权利要求3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3中限定的“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与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不清楚,权利要求3没有清楚地限定时钟选择、主从选择、边沿选择以及移位寄存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导致权利要求3不清楚。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不仅包括请求人所述的“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与边沿选择依次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相连”(下称A特征),还包括“所述时钟选择从多种内部时钟中选择一种送入主从选择,外部时钟与主从选择相连,主从选择根据工作模式从内部时钟和外部时钟中选出一种送入边沿选择,边沿选择决定发送或接收的时钟沿” (下称B特征),而在B特征中已经清楚地限定了时钟选择、主从选择以及边沿选择与所述移位寄存器的信号走向间的关系,由此即可确定它们之间的了解关系。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4、权利要求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4没有清楚地限定时钟选择如何处理该外部时钟信号、以及将该处理后的外部时钟信号送往何处,同时也没有清楚地限定匹配检测如何处理所接收的内容、以及将其处理的结果送往何处。此外,权利要求4没有清楚地限定位检测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不清楚位检测判断的结果将送往何处。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该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如何对数据进行处理的方法并不是权利要求4这一产品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也不必在权利要求4中记载。权利要求4通过信号的走向已经清楚的限定了移位寄存器、时钟选择、匹配检测、位检测、输入输出端口、地址寄存器之间的连接关系。例如,位检测与输入输出端口连接,而输入输出端口又与时钟选择、移位寄存器连接,可见,位检测与时钟选择、移位寄存器也是信号连接的。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5、权利要求5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5中没有清楚地限定这些控制信号分别是什么,分别用于控制哪些方面,也没有清楚地限定发送状态机和接收状态机如何根据这些控制信号来决定工作状态。(2)从属权利要求5中还限定了“发送模块向CPU发送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接收模块向发送CPU中断请求信号以及激活标志信号”,但是在其上文及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都没有出现“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从说明书附图3可知,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分别由多个部件构成,因此,权利要求5中这样的限定未能清楚地限定到底是这多个部件中的哪一个执行上述操作。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该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如何对信号进行处理的方法、所述控制信号的具体内容并不是权利要求5这一产品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也不必在权利要求5中记载。权利要求5仅仅是通过信号的走向清楚的限定所述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之间的信号连接关系。(2)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2节(134页)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5中限定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中未出现的“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是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的,并不会造成权利要求5保护范围不清楚。“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的确由很多部件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5清楚地描述了“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完成前述的操作,而具体由“发送模块”和“接收模块”中的哪一个部件完成前述的操作并不是权利要求5所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6、权利要求6
请求人认为:(1)从属权利要求6限定了“所述控制寄存器包括发送控制寄存器和接收控制寄存器”,但是没有清楚地限定该发送控制寄存器和该接收控制寄存器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2)权利要求6还限定了“所述控制寄存器和所述波特率发生器相连,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首先,权利要求6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1中都没有出现波特率发生器,因此,这里对“波特率发生器”的引用导致权利要求6不清楚。其次,也不清楚到底是控制寄存器还是波特率发生器执行“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的操作。如果是由控制寄存器来决定该速率,则不清楚其如何进行这项决定。
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6可知,权利要求6中所述发送控制寄存器和该接收控制寄存器与其它部件之间有无连接关系并不是权利要求6这一技术方案所要求保护范围内的内容,权利要求6中未限定发送控制寄存器和该接收控制寄存器与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不会使得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2)首先,权利要求6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1中确实都没有出现波特率发生器,但是权利要求6中引入波特率发生器这一装置后,也清楚地限定了波特率发生器与控制寄存器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并不会使得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其次,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从权利要求6中“所述控制寄存器和所述波特率发生器相连,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可以得出是控制寄存器和波特率发生器二者共同执行“决定发送或接收数据的速率”的操作。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7、权利要求7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7第3行的“波特率输出”含义不清楚。(2)权利要求7中没有清楚限定将同步数据送往何处,也没有清楚地限定将经过起始位结束位选择器并包含起始位结束位信息的异步数据送往何处。同时,其中也没有限定“发送数据”是什么。权利要求7及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和1中都没有限定“发送数据”与“同步数据”、“异步数据”之间的关系。(3)权利要求7中没有清楚的限定该主动信号和从动信号来自何处、将该主动时钟送往何处、该从动时钟来自何处以及该主控从动选择在接收从动时钟后将其送往何处。
合议组认为:(1)从权利要求7中“所述波特率发生器波特率输出供移位寄存器使用的波特率移位时钟和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器的波特率输出同步时钟”可以看出,所谓的“波特率输出”就是由所述波特率发生器输出波特率移位时钟和同步时钟,其含义是清楚的。(2)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该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如何对信号进行处理的方法并不是权利要求7这一产品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也不必在权利要求7中记载。此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由于在异步模式下存在发送和接收两种状态,因此异步数据包括需要发送的数据和接收的数据,即所述的发送数据就是在异步模式下需要发送的数据。(3)从权利要求7所引用的权利要求5中“CPU通过所述控制寄存器来确定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工作模式,所述发送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发送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以及“所述接收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接收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可以看出,由CPU通过所述控制寄存器来确定所述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工作模式,如果选择了同步发送模式,则所述发送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发送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即同步发送的时钟需要判断主动、从动,内部时钟由波特率产生波特率输出时钟67和波特率移位时钟62,62供内部移位寄存器使用,67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出同步时钟68,经过主控从动选择输出主控同步时钟69到端口。从动发送时钟由外部提供外部时钟64,经过选择从动时钟65和从动同步时钟66到移位寄存器(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第10-14行)。至于所述的主动时钟、从动时钟送往何处,首先,这不是权利要求7这一产品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内的内容,因此也不必在权利要求7中记载;其次,无论发送数据还是接收数据,移位寄存器都需要根据时钟来进行操作,权利要求5中在所述发送状态机确定了工作状态后,将发送寄存器内的内容写入发送移位寄存器,这一操作过程必然需要根据主动时钟来进行,这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8、权利要求8
请求人认为:(1)从属权利要求8限定了“所述数据检测对所述波特率发生器产生的时钟信号进行采样”,但是其中没有清楚地限定将该采样的结果送往何处。(2)权利要求8限定了“同步异步选择器输入同步数据和异步数据,输入数据经过同步异步选择分离同步数据或和异步数据”,但是其中并没有限定同步数据、异步数据、输入数据来自何处。
合议组认为:(1)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HSART模式接收数据状态下各个电逻辑单元及其信号连接关系。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所述接收状态机根据控制寄存器的控制信号、接收控制模块的控制信号和CPU的控制信号决定工作状态”,一旦确定是接收数据的工作状态,则在接收数据时,需要根据波特率发生器产生的时钟信号而对来自输入输出端口的数据进行采样,然后才能将数据进行同步异步数据的选择。也就是说,采样后的数据进入到同步异步选择器。(2)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在异步模式下发送数据和接收数据两种状态在同一时刻可以并行实现,因此在异步模式下的数据即为异步数据;而在同步模式下同一时刻仅可实现发送数据或接收数据,二者不可并行,因此在同步模式下的数据即为同步数据。而在接收状态下,从输入输出端口进入到微控制器的数据即为输入数据,这也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众所周知的。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3.9、权利要求9和10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9和10分别限定了“所述高速同步串行通信接口/所述高速同步异步发送接收通信接口包括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但是其中没有限定该IDLE控制电路与所述通信接口中的其它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也没有清楚限定如何实现通过所述信号来控制工作状态。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9和10中的IDLE控制电路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控制IDLE控制电路工作状态,无论是外部时钟信号还是内部激活信号,其均受到CPU的控制,因此,权利要求9和10中的IDLE控制电路通过外部时钟信号和内部激活信号实现与CPU的信号连接,其连接关系是清楚的。此外,权利要求9和10请求保护的是一种基于RISC微控制器的串行通信口,这是一个产品权利要求,该串行通信口中的具体组成部件如何对信号进行处理的方法并不是权利要求9和10这一产品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范围,因此也不必在权利要求9和10中记载。
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9和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请求人认为:从属权利要求7限定高速同步异步接收发送通信接口包括同步异步选择器,波特率发生器输出的波特率输出同步时钟经过该同步异步选择器,同时该同步异步选择器还输出同步数据或异步数据。而在其说明书中,参见其附图6,其中示出了两个同步异步选择器,分别用来执行权利要求7中所限定的上述两个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描述和附图中示出的内容不能得到只用一个同步异步选择器来同时执行上述两个操作的技术方案。根据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8关于同步异步选择器的限定与附图7所示内容也不一致。
合议组认为:无论是说明书附图6还是附图7,其中所示出的同步异步选择,应当理解为在该电逻辑图中用于实现其逻辑功能的一个电逻辑单元,而权利要求7或8中则明确要求保护的是同步异步选择器这一个器件,二者不能完全等同。而且,在说明书对于附图6的描述中也无法看出由两个同步异步选择器来实现前述两个操作。
因此,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7或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5、关于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
由于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权利要求1-10分别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均使用到了对比文件1,但是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时间不能确定,无法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现有技术证据。因此,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没有相关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ZL200520044692.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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