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697
决定日:2009-07-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01269.4
申请日:2007-04-2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3-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主审员:马燕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高静微
国际分类号:G05B11/01,H02J7/00,H02J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仅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电路装置中的部分电路器件,但未公开这部分器件之间相应的连接关系,而该电路装置中未公开的电路器件以及各电路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又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电路装置整体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3月1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的200720101269.4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是2007年4月29日,专利权人是陈冀生、刘亚峰、李梅素(下称“原专利权人”),后变更为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它包括电阻R1至R10、接线端子S1至S6,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三极管Q1和Q2、二极管D1、光藕管OP1和OP2、开关K1至K3,其中接线端子S1与电阻R7、R2一端及二极管D1正极并接,电阻R7另一端与光藕管OP1入端1脚阳极连接,光藕管OP1入端2脚阴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1入端5脚串接电阻R4后与三极管Q1基极、电阻R1一端并接,电阻R1另一端与三极管Q1发射极、电源 V电压端并接,三极管Q1集电极与接线端子S2、电阻R3一端、开关K2一端及光藕管OP2入端1脚阳极并接,光藕管OP2入端2脚阴极与开关K2另一端、电阻R3另一端、电阻R5一端及接线端子S3并接,电阻R5另一端串接开关K1后与地端连接,光藕管OP2入端4脚发射极与地端连接、其入端5脚集电极串接电阻R6后与电阻R2另一端、三极管Q2基极并接,三极管Q2发射极与二极管D1负极连接、其集电极一路串接电阻R8后与地端连接、另一路串接电阻R10、接线端子S4后与开关K3入端控制极3脚连接,开关K3入端2脚与接线端子S5连接、入端1脚与接线端子S6连接。”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CN1581633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5年2月16日;
附件2:从“中国知网”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下载的、名称为“分布式逆变电源均流控制技术研究”的论文打印件共4页,第1页是带有“中国知网”、“中国优秀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论文标题的网页,其中显示网络出版投稿时间为2006年7月5日,更新日期为2006年8月15日、作者为陈忠莹、网络出版投稿人为燕山大学;第2页是有关“1.3.2主从式并联控制”内容的页面,首行正中为“燕山大学工学硕士学位论文”;第3页是有关“1.3.3分布式并联控制”内容的页面;第4页是参考文献明细;
附件3: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由以下3个技术特征组成:(i)由光耦OP1、OP2组成的双向控制电路;(ii)由晶体管Q1、Q2组成的用于高低电平转换的两个晶体管开关电路;(iii)开关K1-K3。(2)附件1中的“并联操作控制器及并联总线”相当于本专利所述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其包含了“由光耦构成的双向控制电路”这一技术特征,附件1公开的该技术特征与惯用技术手段(即用于高低电平转换的晶体管开关电路以及开关)相结合,不但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且还给予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明确的技术启示,能够使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3)附件2公开了一种“分布式逆变电源均流控制技术研究”,其中的1.3.2提出了一种“主从式并联控制”,其技术方案是“主从控制方式是通过一定的逻辑选择来确定一台模块作主机,当主机退出系统时,一台从机自动切换为主机,执行主机的控制功能”,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影响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8年12月19日向请求人和原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随同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原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1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编号续前):
附件4: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哈证内经字第149号”公证书复印件9页,其中包括公证书封面1页、公证书内容1页、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18张数码照片复印件共3页,该公证书所附的“中标合同书”复印件3页(其中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1页),以及该公证书所附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于2009年1月12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
附件5:哈尔滨公证处封装实物照片2张,声称所封装实物为公证书中所述提取的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模块,并表明实物将于口头审理时提交;
附件6:哈尔滨公证处封装实物照片2张,声称所封装实物为公证书中所述现场所拍摄的摄像带复制的DVD光盘1张,并表示该DVD光盘将于口头审理时提交;
附件7:以色列伽玛创力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于2008年12月15日开具的《证明》复印件1页及部分用户清单复印件8页;
附件8:声称为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中与本专利相关的部分的电路原理图复印件1页;
附件9:公开号为CN1556578A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2日。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
附件4至6可以证明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于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出售并被使用;附件7可证明哈尔滨工业大学信息中心于2006年10月采购一套以色列伽玛创力有限公司生产的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产品;附件8所述的电路原理图是从以色列伽玛创力有限公司销售的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的模块测绘得出的,同一个公司生产的同型号的功率模块,不同批次之间完全可以通用互换,因此附件8所示的电路原理图与附件5实物中相关部分的电路原理图是完全一样的,附件5包括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给出了明确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附件9与附件1结合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其理由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相同。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3月16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5月12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复印件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以及请求人于2009年1月17日寄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转给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即河北先控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后因故取消了原定于2009年5月12日举行的口头审理,改为2009年5月19日举行。
口头审理如期在2009年5月19日举行,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人陈建民、董金国、公民代理周恒会、李文志,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人丁琛、胡澎、公民代理鹿毅忠、刘亚峰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
(1)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4至8组成的证据链、附件1与附件9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和附件7的原件以及附件5和附件6的实物。专利权人对附件1、9的真实性及公开日期无异议;认可附件5的实物是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对附件2的真实性有异议,并认为没有公开时间;对附件4中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所附的《中标合同书》和《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这部分内容与公证书无关;对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公证处的封条不完整并且对封条的位置有异议;对附件7形式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附件7中的《证明》是外国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出具的,不是法人单位,也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并且该《证明》的内容包括的时间信息点与之前提交的证据矛盾;对附件8的电路测绘的结果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求人当庭拆开附件5的实物外壳,显示出其内部结构,并当庭播放附件6,但播放过程中没有看到附件4所附的《中标合同书》的提取过程。
(3)针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至8组成的证据链不完整;请求人忽略了权利要求1中的诸多技术特征,附件1没有披露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附件2和附件9的电路装置均是竞争关系,不是本专利中所述的顺位主从控制关系。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事实已经清楚,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其证据使用方式为:1、证据4至证据8组成的证据链;2、附件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9的结合。
1、关于附件4至附件8组成的证据链
请求人当庭出示了附件4、7的原件并提交了附件5和6的实物。
附件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证处出具的“(2009)哈证内经字第149号”公证书、与公证书粘连的照片及公证书所附的《中标合同书》复印件和《证明》复印件。专利权人对附件4中公证书本身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4的公证书和与其粘连的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二者能够证明于2009年1月12日在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络与信息中心一楼交换机房从模块化不间断电源系统上提取了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实物。
附件5是附件4的公证书中所述提取的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模块实物及其封装后的照片。请求人当庭提交了附件5带有封装的实物,并当庭打开封装,拆开实物外壳,露出内部结构。专利权人认可请求人当庭提交的附件5的实物是公证处封存的实物。合议组经审查对附件5的照片和实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在拆除实物外壳的过程中对实物的外壳及内部结构均无破坏,没有留下明显痕迹,并且请求人认为实物中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电路结构相对应的内部电路板是插接在插槽中,是可以更换的。因此,合议组认为,无法确认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实物内部的插接电路板是否更换过,即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与该实物整体的销售时间不能唯一对应。
而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的公证书所附的《中标合同书》和《证明》、附件6所拍摄的提取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的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及提取《中标合同书》的过程、以及附件7的《证明》均是为了证明附件5的实物整体的销售时间,并不涉及其中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因此,无论该实物整体销售时间的证明是否成立,均不能证明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
附件8是请求人对以色列伽玛创力POWER 型号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中与本专利相关的部分所绘制的电路原理图复印件,其不涉及该模块化不间断电源设备的公开时间和该内部电路板的公开时间。
因此,附件4至8没有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该实物内部可更换电路板的公开时间,也不能证明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之类似的电路结构存在。
2、关于附件1、附件2、附件9
(1)关于以上证据的认定
附件1、附件9均是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和附件9的真实性可以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并且附件1和附件9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此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附件2是从“中国知网”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下载的、名称为“分布式逆变电源均流控制技术研究”的论文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对此,合议组认为,“中国知网”是国内信誉度较高的知名网站,其公信度较高,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而且任何人都可以访问该网站,专利权人虽然对附件2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对附件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附件2中有“网络出版投稿时间2006-07-05”和“更新时间2006-08-15”,一般来说,网络出版投稿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就应该公开在互联网上,而在网络出版投稿半年之后或更新半年之后仍然未发布到网上是不符合常理的。因此,推定附件2的公开日期应当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附件1与附件9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共有3个技术特征:(1)由光耦OP1、OP2组成的双向控制电路;(2)由晶体管Q1、Q2组成的用于高低电平转换的两个晶体管开关电路;(3)开关K1-K3。技术特征(1)在附件1中已经出现;技术特征(2)和(3)是惯用技术手段;附件2和9类似,均给出了主从控制的技术启示;并强调,虽然附件中提到的控制方式均是竞争方式,但本专利的顺位控制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竞争方式,是以地址为条件的竞争方式。
经审查,附件1公开了一种不间断电源模块并联控制方法及其系统,其令并联系统中所有不间断电源模块具备相同的自我角色检测、主控模块竞争、并联运算处理等功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5页第5段、第6页第2段、第16页第1段,图2-5):该并联系统至少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不间断电源模块,每一个不间断电源模块内设具有独立并联运算控制功能的控制器,并使其控制器经由一并联控制总线PCB与其他模块的控制器构成信号联机并交换讯息;该并联总线用来负责各不间断电源模块间的并联控制,其包含一由光耦构成双向的控制线,光耦双向控制线中有一条被用来作为主控模块设定线,当主模块不存在时,为高电位,当系统存在主控模块时,即成为低电位;具体线路如图4中所示,主要由两组光耦合器配合晶体管、电阻所组成。由于附件1未详细描述图4中光耦电路的工作原理,结合上述文字公开的内容只能确定,该光耦电路的输出仅能判断是否存在主控模块,而不能直接确定主控模块,主控模块需要经各模块竞争产生。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与附件1公开的不间断电源模块并联控制方法及其系统相比,其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光耦管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与附件1图4中的连接关系不同。可见,附件1仅公开了一种含有两个光耦管的电路,而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由两个光耦管和其他各部件构成的整体电路。
虽然三极管Q作为开关电路是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电路中带有开关K也是常见的,但三极管、开关与光耦及其他部件结合组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整体电路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请求人也未提供证据来证明上述结合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2公开了主从式并联控制的电源系统控制方式,其中记载了主从控制方式是通过一定的逻辑选择来确定一台模块作为主机,当主机退出系统时,一台从机自动的切换为主机,执行主机的控制功能。由于存在主从切换,因此主从控制中确定主机的逻辑选择方法至关重要。附件2虽然公开了主从切换,但并未具体公开如何进行逻辑选择,得到该结果,而且附件2中也明确表示该逻辑选择方法非常重要。由此可见,附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9公开了一种不间断电源的并联同步锁相方法,其中披露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9说明书第1页第21行至第2页第17行、第4页第1-19行):该不间断电源的并联同步锁相方法的核心思想是:同步信号是由各台UPS中通过总线竞争自动获得总线控制权的UPS发出的,当发出同步信号的UPS故障或者退出时,总线控制权(发送同步信号)会由剩下的UPS自动竞争获取;系统中设置总线计时器,判断总线计时器是否超时,如果总线计时器超时,则设置总线竞争标志位,总线上的所有并联UPS同时进入总线竞争;竞争过程中,各台并联UPS实时监测总线状态,各UPS判断监测到的总线的电平与本机同步信号发送端电平是否一致,如果二者一致则判断是否到达本机等待时间,如果到达了本机等待时间,则本机发出电平信号,占据总线,成为主机;在附件9的一个实施例中,地址标志码最小的UPS的等待时间最短,竞争中将由地址标志码最小的UPS成为主机。可见,附件9中公开了由竞争产生主机,虽然有以地址为竞争条件、地址顺位的思路,但是没有涉及用具体电路来实现,因此,附件9未公开上述区别,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与附件9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针对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顺位主从同步控制电路装置,其电路为各部件相互作用的整体,不能将其拆分为各功能块而不考虑其整体的配合;(2)虽然以由下至上的地址为竞争条件的竞争可以作为一种顺位控制方式,但附件1、2、9中均未涉及能实现这种方式的具体电路,不能给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具体电路的启示。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720101269.4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