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52
决定日:2009-07-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17867.6
申请日:2006-05-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7-06-20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度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H 83/02,H02H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只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披露的信息能够实施,本专利就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在说明书中有同样的文字记载,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不属于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范围的内容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某些技术特征在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也没有公知常识的证据和恰当理由的支持,则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6月20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 200620117867.6,申请日为2006年5月30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它由上盖(1)、绝缘支架(3)、底座(5)、安装在上盖(1)和绝缘支架(3)之间的接地架(2)、设置在绝缘支架(3)与底座(5)之间且容置在底座(5)内的电路板(4)组合而成;

在绝缘支架(3)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在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的两端设置有插座叶片(16、17),在其中间设置有静触头(24);在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的两端设置有插座叶片(18、19),在其中部设置有静触头(25);

在电路板(4)上焊接有与电源火线输入螺钉(31)相连的金属片(29)、与电源零线输入螺钉(32)相连的金属片(30)、用于检测漏电电流的差动微分变压器(33)、一对穿过差动微分变压器与电源输入金属片(29、30)相连的动触头臂(34、35)、用于使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14、15)与动触头臂(34、35)电力连接/或断开的脱扣器组件和用于阻止接地故障断路器电源输入端/输出端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其特征在于:

分别在所述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的内侧、中间位置增设一对弹性静触头背(210、200);弹性静触头背(210、200)的一端与电源输出导体(14、15)相连,另一端与电源输出导体上的静触头(24、25)相连;

在所述动触头臂(34、35)的另一端增设了一对动触头(26A、27A),使左侧的动触头臂(34)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6、26A),右侧的动触头臂(35)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7A、27);

在所述电路板(4)上还增设了一对电源火线输出导体(212)、电源零线输出导体(211);电源火线输出导体(212)的一端设有一静触头(24A),另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与电源火线相连;电源零线输出导体(211)的一端设有一静触头(25A),另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与电源零线相连;

所述一对动触头臂(34、35)上的一对动触头(26、27)与设置在所述绝缘支架左右两侧的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14、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相对应;动触头臂(34、35)上的另一对动触头(26A、27A)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另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相对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电路板脱扣器组件侧面提臂的下面,设有一个与复位按钮联动的开关(K1);复位按钮被按下时,开关(K1)的两个触点(001、002)闭合;复位按钮跳脱时,开关(K1)的两个触点(001、002)断开;该开关(K1)串联在电路板上的电磁线圈(SOL1)的供电回路中。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一对弹性静触头背(210、200)分别与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及其上的静触头(24、25)一体压制成形。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设置在绝缘支架两侧的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组装在接地故障断路器中的位置低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4)上的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 组装在接地故障断路器中的位置。”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

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US7,019,952B2,公开日期为2006年3月28日;

附件2:US7,212,386B1,公开日期为2007年5月1日;

附件3:US4,442,470,公开日期为1984年4月10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4月3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14页并补充证据6件,依次编号如下:

附件4:ZL02243497.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 日;

附件5: US7,049,910B2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

附件6:上述附件3及其中译文;

附件7:上述附件1及其中译文;

附件8:US2002/0071228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2年6月13日;

附件9:对应美国专利的审理过程。

2009年4月7日,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17页并补充证据3件,依次编号如下:

附件10:US6,958,895B1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

附件11: US5,594,398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

附件12:US2004/0252425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4年12月16日。

专利权人在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提出反对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的上述两次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转交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6日随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日将其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9年6月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及其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 2009年6月2日将口头审理中发言的意见作为书面文件提交给合议组,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日将其转交请求人。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确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以及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放弃涉及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放弃附件2。专利权人对附件1,3-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5-8,10-12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意见。请求人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有:分别以附件4,8和10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5或附件8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0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0结合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1结合附件4-8,10之一不具备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2结合附件4-8,10之一不具备创造性,具体意见以2009年4月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专利权人于 2009年6月3日将口头审理中有关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补充意见作为书面文件提交给合议组。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中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3-8,10-1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接受附件1,3-8,10-12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4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不清楚的具体理由是,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的“用于阻止接地故障断路器电源输入端/输出端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如何工作、其组成、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进行清楚的说明,以及没有对开关K1的触点设置、其与其他部件的连接进行清楚的说明。

专利权人?称,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24-25行记载了阻止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结合附图可以解释清楚该组件的连接方式和工作方式。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引用了在先申请的ZL200420059770.5号实用新型专利,其中对阻止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有详细的描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说明书和作为说明书一部分的附图中对开关K1有比较清楚的记载,图1中给出了K1的结构,图8中给出了K1在电路中的工作原理,在说明书第5页有关图8的描述中也记载了K1的触点随复位按钮动作的工作方式,并且有本专利引用的背景技术文献的进一步支持。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及其附图披露的这些信息能够实施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就此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专利说明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3.有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请求人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具体理由是(1)在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在所述动触头臂(34、35)的另一端增设了一对动触头(26A、27A) 使左侧的动触头臂(34)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6、26A) ,右侧的动触头臂(35)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7A、27)”这一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大的范围,从说明书的描述中可知,两个动触头(26、26A)必须处于动触头臂(34)的一侧(即同一个表面上),两个动触头(27、27A)必须处于动触头臂(35)的一侧(即同一个表面上),否则在作为动触头臂的动触头臂(34、35)向上运动时不能同时使触头27和25相连、25A和27A相连,因而,其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2)权利要求1记载了“所述一对动触头臂(34、35)上的一对动触头(26、27)与设置在所述绝缘支架左右两侧的一对电源火线, 零线输出导体(14、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相对应”、“动触头臂(34、35)上的另一对动触头(26A、27A)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另一对电源火线, 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相对应”。但这两个技术特征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从说明书的描述中可知,动触头(26、27)与设置在所述绝缘支架左右两侧的一对电源火线, 零线输出导体(14、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相对应”,“动触头臂(34、35)上的另一对动触头(26A、27A) 只能在动触头臂(34、35)的同一侧上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另一对电源火线, 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从同一方向上相对应”。因而,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2-4没有克服以上问题,因而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经审查,对于理由(1),在说明书第2页第4段有同样的文字记载;对于理由(2),在说明书第2页第6段有同样的文字记载;并且在说明书第4页第5段中参照附图对具体实施例作出了详细描述。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有关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4不清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没有说明其中记载的“用于阻止接地故障断路器电源输入端/输出端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与其它部件的连接关系、其组成、其如何焊接在电路板4上,因而是不清楚的,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权利要求1。其他权利要求没有克服权利要求1的不清楚之处,因而也是不清楚的。权利要求2没有清楚记载开关K1在侧面提臂的下面如何设置,两个触点又如何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其怎样与复位按钮联动。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对要求保护的断路器本身的表述是清楚的,请求人提出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记载“连接关系、组成、如何焊接以及开关K1的设置”都不在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就此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权利要求1-4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5.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限定了如下特征:

(a)一种增强型具有反向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它由上盖(1)、绝缘支架(3)、底座(5)、安装在上盖(1)和绝缘支架(3)之间的接地架(2)、设置在绝缘支架(3)与底座(5)之间且容置在底座(5)内的电路板(4)组合而成;

(b)在绝缘支架(3)的左右两侧分别设置有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

(c)在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的两端设置有插座叶片(16、17),在其中间设置有静触头(24);

(d)在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的两端设置有插座叶片(18、19),在其中部设置有静触头(25);

(e)在电路板(4)上焊接有与电源火线输入螺钉(31)相连的金属片(29)、与电源零线输入螺钉(32)相连的金属片(30)、用于检测漏电电流的差动微分变压器(33)、一对穿过差动微分变压器与电源输入金属片(29、30)相连的动触头臂(34、35)、用于使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14、15)与动触头臂(34、35)电力连接/或断开的脱扣器组件和用于阻止接地故障断路器电源输入端/输出端反向接线错误的组件;

(f)分别在所述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的内侧、中间位置增设一对弹性静触头背(210、200);

(g)弹性静触头背(210、200)的一端与电源输出导体(14、15)相连,另一端与电源输出导体上的静触头(24、25)相连;

(h)在所述动触头臂(34、35)的另一端增设了一对动触头(26A、27A),使左侧的动触头臂(34)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6、26A),右侧的动触头臂(35)的另一端设有两个动触头(27A、27);

(i)在所述电路板(4)上还增设了一对电源火线输出导体(212)、电源零线输出导体(211);

(j)电源火线输出导体(212)的一端设有一静触头(24A),另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与电源火线相连;

(k)电源零线输出导体(211)的一端设有一静触头(25A),另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与电源零线相连;

(l)所述一对动触头臂(34、35)上的一对动触头(26、27)与设置在所述绝缘支架左右两侧的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14、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相对应;

(m)动触头臂(34、35)上的另一对动触头(26A、27A)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的另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相对应。

以下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逐一评述。

1) 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ZL02243497.6)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4是本专利设计人之一设计的在先专利,请求人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没有公开的只有“静触头背具有弹性”,“电源零线输出导体和电源火线输出导体的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和“与火线输入螺钉相连的输入接线端相连的金属片焊接在电路板上”,而这些特征属于公知常识。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附件4至少存在“弹性静触头背”,“焊接”,“一体结构的动触头臂”等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脱扣器组件和阻止反向接线错误组件的工作原理与附件4不同。

对此,合议组认为,“焊接在电路板上”在本领域中是惯用的技术手段,不能构成体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1中没有具体限定“动触头臂是一体结构”,专利权人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弹性静触头背”,参见附件4的图1,输出金属导体13,14上的触头15,16与电源输出端上的触头52,53相连,该特征对应着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弹性静触头背(210,200)”,从附件4的图1中可见,触头15,16的长度是有限的,不能推定其具有弹性,另一方面,参见本专利附图1,本专利的弹性静触头背(210,200)从输出导体(14,15)上伸出一段相当于附件4触头长度的距离后横向延伸到静触头(24,25)上方,其横向延伸段的长度明显大于附件4中相应触头(15,16)的长度,因而具有明显的弹性,故此被专利权人称为“弹性静触头背”。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来看,现有技术中没有涉及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任何技术启示,没有理由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弹性静触头背的结构对本专利的断路器具有节省空间,保证动、静触头可靠接触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US7,049,910B2)或附件8(US2002/0071228)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5公开了一种接地故障断路器(GFCI)。请求人根据附件5提出的理由与根据附件4提出的理由相同,即认可附件5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静触头背具有弹性”,“电源零线输出导体和电源火线输出导体的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和“与火线输入螺钉相连的输入接线端相连的金属片焊接在电路板上”。参照合议组对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弹性静触头背”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没有理由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弹性静触头背的结构对本专利的断路器具有节省空间,保证动、静触头可靠接触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附件8公开了一种具有复位封锁和反向接线保护的断路器。请求人根据附件8提出的理由与根据附件4提出的理由相同,即认可附件8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静触头背具有弹性”,“电源零线输出导体和电源火线输出导体的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和“与火线输入螺钉相连的输入接线端相连的金属片焊接在电路板上”。参照合议组对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弹性静触头背”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没有理由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弹性静触头背的结构对本专利的断路器具有节省空间,保证动、静触头可靠接触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US6,958,895B1)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10公开了一种带有触点断路器机构的保护装置。请求人根据附件10提出的理由与根据附件4提出的理由相同,即认可附件10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静触头背具有弹性”,“电源零线输出导体和电源火线输出导体的一端焊接在电路板上”和“与火线输入螺钉相连的输入接线端相连的金属片焊接在电路板上”。参照合议组对附件4结合公知常识的审查意见,“弹性静触头背”在现有技术中没有任何技术启示,没有理由认为其属于公知常识,并且弹性静触头背的结构对本专利的断路器具有节省空间,保证动、静触头可靠接触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4)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0结合附件4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涉及该组合方式的理由只有例举而没有全面评述,因此,合议组认为该项理由不成立。

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US5,594,398)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11涉及一种具有改进的可移动触头系统的接地故障断续器布线装置。请求人对涉及该组合方式的理由只有例举而没有全面评述,在其具体理由中仅仅提出附件11公开了“焊接”这一特征,因此,合议组认为该项理由不成立。

6)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1结合附件4-8,10之一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对涉及该组合方式的理由没有任何具体评述,因此,合议组认为该项理由不成立。

7)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2(US2004/0252425)结合附件4-8,10之一和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12公开了一种自测试数字故障断路器,请求人认为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与焊接有关的特征,至于其与附件4-8,10之一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提出任何具体意见,因此,合议组认为该项理由不成立。

8)关于附件9

附件9是本专利的同族美国专利的审理过程,鉴于各国法律和审查标准的差异,附件9对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没有参考意义。

综合合议组对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意见1)-8),权利要求1相对于所有作为证据的附件及其上述各种组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

(n) 在所述电路板脱扣器组件侧面提臂的下面,设有一个与复位按钮联动的开关(K1);复位按钮被按下时,开关(K1)的两个触点(001、002)闭合;复位按钮跳脱时,开关(K1)的两个触点(001、002)断开;该开关(K1)串联在电路板上的电磁线圈(SOL1)的供电回路中。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

(o) 所述一对弹性静触头背(210、200)分别与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及其上的静触头(24、25)一体压制成形。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

(p)所述设置在绝缘支架两侧的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4)和电源零线输出导体(15)上的一对静触头(24、25)组装在接地故障断路器中的位置低于设置在所述电路板(4)上的一对电源火线、零线输出导体(212、211)上的一对静触头(24A、25A) 组装在接地故障断路器中的位置。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理由具体评述。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所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应予维持。

三.决定

维持ZL200620117867.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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