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53
决定日:2009-07-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620158464.6
申请日:2006-11-14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
授权公告日:2007-12-1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上海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张度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易红春
国际分类号:H01H83/14,H02H11/00,H02H3/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对于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不应苛求将非必要技术特征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个别附图标记错误属于依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能够正确理解的范围,且附图标记不能被视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定,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

在说明书中有详细记载的内容能够支持相应的权利要求。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及其组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请求人并没有提供适当的理由和证据证明其属于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能够给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效果,这样的权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7年12月19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 200620158464.6,申请日为2006年11月14日,专利权人是上海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它由壳体、安装在壳体内的与电源输入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电源输入导体、一对电源输出导体、与电源输出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用于检测漏电电流的检测线圈、使电源输入端与电源输出端电力连接/或阻止其电力连接的脱扣器组件以及控制电路板构成,其特征在于:

所述一对电源输入导体(20、21)的一端穿过检测线圈(9)分别与金属接线片(23、26)一起焊接在电路板上,分别与电源火线输入接线螺钉(30)和电源中性线输入接线螺钉(33)相连,另一端分别设有一个静触点(50、51);

所述一对电源输出导体(10、11)分别设置在壳体内的绝缘中层支架(6)的两侧;在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0)上设置有一个静触点(55),在电源中性线输出导体(11)上设置有一个静触点(56);

所述与电源输出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15)设置在电路板(7)的两侧;其中:

一个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的一端与金属接线片(24)一起焊接在电路板(7)上,与电源火线输出接线螺钉(31)相连,其另一端分开形成两支动触头臂(43、42),每支动触头臂上分别设有一个动触点(47、46),其中一个动触点(46)与电源火线输入导体(20)上的静触点(50)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7)与电源输出导体(10)上的静触点(55)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

另一个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5)的一端与金属接线片(25)一起焊接在电路板(7)上,与电源中性线输出接线螺钉(32)相连,其另一端分开形成两支动触头臂(41、40),每支动触头臂上分别设有一个动触点(45、44);其中一个动触点(45)与电源中性线输入导体(21)上的静触点(51)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4)与电源中性线输出导体(11)上的静触点(56)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该接地故障断路器还包括一个继电器组件;

该继电器组件由继电器(17)、铁芯(19)、移动锁片(18)、弹簧(29)构成;铁芯(19)内置在继电器(17)的线圈内,其前端与移动锁片(18)相连,并可以推动移动锁片(18)移动,其外面套有弹簧(29);

所述移动锁片(3)位于接地故障断路器复位按钮下面的复位导向锁(6)的正下方,可以阻挡/或让开复位导向锁(6)移动的通道。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在接地故障断路器内电路板上,复位导向锁(6)的正下方设有一通孔(7),所述移动锁片(3)可以盖住/或露出该通孔(7)。

4、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继电器(17)的线圈两端与为接地故障断路器控制电路供电的供电电路的直流电源输出端/或交流电源输入端相连,且至少有一端接在脱扣线圈(SOL)的后面;脱扣线圈(SOL)串联在为控制电路供电的供电电路中。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电路由漏电保护插座/或插头电源输入端(LINE)的火线(HOT)、二极管整流桥(D1~D4)、脱扣线圈(SOL)、电源输入端(LINE)的中性线(WHITE)串联构成;

继电器(17)线圈的一端经电阻与供电电路中二极管整流桥(D1~D4)直流电源输出端中的正极相连,继电器线圈的另一端接在脱扣线圈(SOL)的后面与二极管整流桥(D1~D4)中性线(WHITE)交流电源输入端相连。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电路由漏电保护插座/或插头电源输入端(LINE)的火线(HOT)、二极管整流桥(D1~D4)、脱扣线圈(SOL)、电源输入端(LINE)的中性线(WHITE)串联构成;

继电器(17)线圈的一端经电阻与供电电路中二极管整流桥(D1~D4)直流电源输出端中的正极相连,继电器线圈的另一端接在脱扣线圈(SOL)的后面与二极管整流桥(D1~D4)直流电源输出端中的负极相连。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其特征在于:所述供电电路由漏电保护插座/或插头电源输入端(LINE)的火线(HOT)、二极管整流桥(D1~D4)、脱扣线圈(SOL)、电源输入端(LINE)的中性线(WHITE)串联构成;

继电器(17)线圈的一端与供电电路中二极管整流桥(D1~D4)火线(HOT)交流电源输入端相连,继电器线圈的另一端接在脱扣线圈(SOL)的后面与供电电路中二极管整流桥(D1~D4)中性线(WHITE)交流电源输入端相连。”

针对本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东莞长安迅诚电业制品厂(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US7,009,473B2,公开日期为2006年3月7日;

附件2:US7,019,952B2,公开日期为2006年3月28日;

附件3:US6,867,954B2,公开日期为2005年3月15日;

附件4:US6,954,125B2,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11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3月6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2009年4月3日,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5页并补充证据4件,依次编号如下:

附件5:ZL02243497.6,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7月9日;

附件6: CN1700553A,公开日期为2005年11月23日;

附件7:US7,012,500B2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6年3月14日;

附件8:US7,049,910B2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6年5月23日。

2009年4月7日,请求人再次提交意见陈述书8页并补充证据4件,依次编号如下:

附件9:US6,958,895B1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

附件10:US5,594,398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1997年1月14日;

附件11:US2004/0252425A1及其中译文,公开日期为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2:CN1489168,公开日期为2004年4月14日。

专利权人在受理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对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提出反对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4月2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同时将请求人的上述两次意见陈述书和补充证据转交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6随递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提交意见陈述书,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日将其转交请求人。

口头审理于2009年6月2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和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日将口头审理中发言的意见作为书面文件提交给合议组,合议组于口头审理当日将其转交请求人。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声明放弃附件1-4,使用附件5-12。请求人确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以及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权人对附件5-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7-11译文的准确性没有意见。请求人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有:以附件5和9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5-7之一结合公知常识;附件8;附件9;附件5结合附件6-11之一;附件10结合附件6-9之一;附件11结合附件6-9之一。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3日将口头审理中有关权利要求1-7创造性的补充意见作为书面文件提交给合议组。

至此,本案事实已调查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5-1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5-12的真实性及其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接受附件5-12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该条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如说明书所述,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对ZL200420059770.5和ZL200620117867.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提供一种具有阻止反向接线错误功能,以及当脱扣线圈故障时可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功能的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以下四个必要技术特征:(1)继电器组件。(2) 继电器组件中的继电器的一端必须连接在脱扣线圈的后面,否则当脱扣线圈故障时不能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的连接。(3) 复位导向锁37工作时必须进入其下方的孔。(4) 脱扣器12左右两侧分别向外延伸出一个提臂53、52,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15分别位于提臂53、52的上方,并可以随着脱扣器12上下移动。

经审查,按照说明书第5页第2段对具体实施例的说明,只有当接地故障断路器输入端、输出端接线正确,脱扣线圈完好,接地故障断路器内部元件工作正常时,继电器17线圈内才有电流,产生磁场使内部铁芯19动作,带动脱扣器移动,使电源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

由此可见,上述特征(1)继电器组件是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即“当脱扣线圈故障时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的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所要实现的当脱扣线圈故障时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的功能是依赖继电器组件实现的。

对于特征(2)-(4),合议组认为,继电器与脱扣线圈的连接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复位导向锁的孔是一种具体实施方式、而脱扣器的动作部件属于脱扣器本身的结构部件,都是在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实施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手段,对于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独立权利要求来说,这些特征不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应苛求全部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

因此,权利要求1缺少继电器组件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继电器组件的结构特征,记载了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移动锁片(18)和移动锁片(3),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移动锁片(3)如何才能位于复位导向锁6下方也不清楚。权利要求3-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克服以上的问题,同样不清楚。

专利权人辩称,所谓不清楚是因权利要求2中附图标记打字错误造成的,具体内容在说明书中有清楚的说明。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附图标记错误属于依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能够正确理解的范围,且附图标记不能被视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定,因此不会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4.关于专利法第 26条第4款

请求人的具体理由是,1)在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其中一个动触点(46)与电源火线输入导体(20)上的静触点(50)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7)与电源输出导体(10)上的静触点(55)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以及“其中一个动触点(45)与电源中性线输入导体(21)上的静触点(51)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4)与电源中性线输出导体(11)上的静触点(56)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这样的描述概括了较大的范围,从说明书的描述中可知,两个动触头(44、45,或46、47)必须在两支动触头臂的一侧(即同一个表面上),并且触点之间必须在同一侧上下垂直对应,例如触点56和51必须都在上侧与都处于下侧的触点44和45相连,否则在作为动触头臂的动触头臂43、42向上运动时不能实现说明书所述的触头连接,因而,其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2)在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脱扣器12,而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脱扣器12左右两侧分别向延伸出一个提臂53、52,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15分别位于提臂53、52的上方,并可以随着脱扣器12上下移动,如果不采用这样的结构就不能实现其目的,因而权利要求1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应予无效。3)在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进入其下方的孔从而接通动静触点的复位导向锁37,因而概括了较大的范围,得不到说明书的实质支持。

经审查,对于理由1),在说明书第4页第3段有同样的文字记载。对于理由2),参照合议组对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意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脱扣器的具体结构不会影响本专利发明目的的实现;并且在说明书第4页第5段中参照附图对具体实施例作出了详细描述。对于理由3),同样参照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审查意见,复位导向锁的孔是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并且在说明书第5页第2段中有详细说明。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此基础上,其从属权利要求2-7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2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理由是,位于移动锁片3上方的复位导向锁6没有被说明书公开。对此,专利权人承认附图标记存在打字错误,在说明书中有正确的记载,准确理解应该是移动锁片(18),复位导向锁(37)。

对此,合议组认为,该附图标记错误属于依据说明书公开内容能够正确理解的范围,且附图标记不能被视为对权利要求的限定,权利要求2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请求人的理由不成立。

5.关于专利法第 22条第3款

鉴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涉及权利要求1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评述。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的限定了如下技术特征:

(a)一种安全型接地故障断路器,它由壳体、安装在壳体内的与电源输入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电源输入导体、一对电源输出导体、与电源输出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用于检测漏电电流的检测线圈、使电源输入端与电源输出端电力连接/或阻止其电力连接的脱扣器组件以及控制电路板构成,

(b)一对电源输入导体(20、21)的一端穿过检测线圈(9)分别与金属接线片(23、26)一起焊接在电路板上,分别与电源火线输入接线螺钉(30)和电源中性线输入接线螺钉(33)相连,另一端分别设有一个静触点(50、51);

(c)一对电源输出导体(10、11)分别设置在壳体内的绝缘中层支架(6)的两侧;

(d)在电源火线输出导体(10)上设置有一个静触点(55),在电源中性线输出导体(11)上设置有一个静触点(56);

(e)与电源输出接线螺钉相连的一对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15)设置在电路板(7)的两侧;

(f)一个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4)的一端与金属接线片(24)一起焊接在电路板(7)上,与电源火线输出接线螺钉(31)相连,其另一端分开形成两支动触头臂(43、42),每支动触头臂上分别设有一个动触点(47、46),其中一个动触点(46)与电源火线输入导体(20)上的静触点(50)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7)与电源输出导体(10)上的静触点(55)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

(g)另一个可移动的弹性电源输出金属片(15)的一端与金属接线片(25)一起焊接在电路板(7)上,与电源中性线输出接线螺钉(32)相连,其另一端分开形成两支动触头臂(41、40),每支动触头臂上分别设有一个动触点(45、44);其中一个动触点(45)与电源中性线输入导体(21)上的静触点(51)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一对电源开关,另一个动触点(44)与电源中性线输出导体(11)上的静触点(56)上下垂直对应,可以接触/或断开构成另一对电源开关。

(h)该接地故障断路器还包括一个继电器组件;该继电器组件由继电器(17)、铁芯(19)、移动锁片(18)、弹簧(29)构成;铁芯(19)内置在继电器(17)的线圈内,其前端与移动锁片(18)相连,并可以推动移动锁片(18)移动,其外面套有弹簧(29);

(i)移动锁片(3)位于接地故障断路器复位按钮下面的复位导向锁(6)的正下方,可以阻挡/或让开复位导向锁(6)移动的通道。

以下对请求人提出的涉及权利要求2创造性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逐一评述。

1)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附件5是本专利设计人之一设计的在先专利,公开了一种漏电保护插座,请求人认为其公开了插座火线输出导体14上的电触头16与输入弹性金属片21上的电触头23相对应。输入弹性金属片21和输入弹性金属片51形成在同一个金属片上,并都与火线输入螺钉9相连。输入弹性金属片51上的电触头54与电源输出导体81上的电触头53相对应。被请求无效的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5相比,区别只有“电源输入导体穿过检测线圈与接线片焊接在电路板上。”认为该区别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也没有产生任何与附件5中公开的技术特征不同的技术效果,进行这种改变也是容易的。附件5还公开了内置有铁芯42的线圈26,线圈26充电时,产生磁场,吸引铁芯42撞击锁扣部件30,使之移动。线圈26无电流通过时,不能产生磁场,弹簧34使锁扣部件30往回移动,铁芯42不撞击锁扣部件30,导向锁30的平面41始终压在锁扣部件30上,使弹性金属片20、50、21和51上的触头22、55、23、54始终不能与输出导体80、81的触头52、53、输出导体13和14上触头15和16相连。因而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辩称,附件5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与接线螺钉相连的金属接线片,且电源输出端80,81不具有弹性,本专利中可移动的弹性金属片14,15设置在输出端,与附件5中将弹性金属片设置在输入端有本质效果的不同。附件5也没有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继电器组件,只公开了脱扣器组件,即没有公开带有两个电磁线圈的组件。

综合双方意见,合议组认为,附件5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附件5中输入弹性金属片21、51与输入螺钉9相连的结构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输出弹性金属片与输出螺钉相连的结构没有本质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附件5中用于输入端的结构部件移植到输出端上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经审查,请求人所指附件5中公开的线圈26属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脱扣器组件的一部分,在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对应着脱扣线圈8,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继电器组件即技术特征(h)和(i)没有被附件5公开。关于继电器组件,请求人没有提供适当的理由和证据说明其属于公知常识,且继电器组件在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具有“当脱扣线圈故障时可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5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8(US7,049,910B2)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的理由是,附件8图18中公开了继电器90、布置在继电器90内的铁芯92、锁扣组件102、弹簧93,铁芯92与锁扣组件102相接合,能够推动锁扣组件102移动,锁扣组件102位于复位按钮30和复位引导组件100的下方,当锁扣组件102与复位引导组件100接合时,其锁定了复位引导组件100,使得无法复位,而当其与复位引导组件100不再接合时,复位引导组件100能够进行有效的复位。因而附件8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8和公知常识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辩称,附件8同样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中的继电器组件,只公开了脱扣器组件。

经审查,参见附件8译文第16-17页,附件8实际记载的部件90是线圈组件90,其与铁芯92、弹簧93、锁闩爪102、塞杆92、锁闩件100等构成的组件在结构和功能上类似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脱扣器组件。因此,合议组认为,附件8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继电器组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适当的理由和证据说明其属于公知常识,且继电器组件在权利要求2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具有“当脱扣线圈故障时可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的有益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8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与附件5-8之一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2公开了一种具有反接线保护功能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如图1-图10,以及说明书相关说明所示,其公开了一种电磁式脱扣机构,包括线圈骨架70、永磁体71、吸合线圈73、脱扣线圈74、衔铁75、脱扣弹簧76、平衡架77、弹簧78、支架79、接线柱701等。其同时公开了吸合线圈J2,当复位开关被接通时,吸合线圈通过电流,使GFCI处于复位状态。即附件12公开了包含电磁式脱扣机构在内的双线圈的结构。附件12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将附件12与附件5-8任一个相结合,都可以说明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专利权人辩称,在附件12公开的双线圈结构中,线圈73(J1)是用于使动触片和静触片接触,脱扣线圈74(J2)是用于使动触片和静触片断开,线圈73和74构成的双线圈结构是用于在通电时使可滑动支架79带动平衡架77在线圈骨架70的弓形凹槽里来回移动,从而实现断路器的闭合和脱扣动作,并且两个线圈均为电磁式脱扣机构的一部分(附件12说明书第4页倒数第3段,图5)。附件12没有公开本专利的继电器组件,也没有给出任何指示和教导来将附件12的脱扣器组件应用在附件5-8之一中实现本专利继电器组件的作用。

经审查,附件12说明书第4页公开了请求人所指的上述内容,其中对两个线圈有明确定义,即吸合线圈73,脱扣线圈74,通过吸合线圈73或脱扣线圈74通电时产生的电磁力与永磁体的磁场力的作用,由衔铁75带动可滑动支架79带动平衡架77在线圈骨架70的弓形凹槽里来回移动,从而实现断路器的闭合和脱扣动作。合议组认为,该部分内容公开的仍然是一种双线圈的脱扣器组件,与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包括脱扣器组件和继电器组件的接地故障断路器在结构和功能上均有不同,不能实现“当脱扣线圈故障时阻止输入端与输出端电力连接”的有益效果。附件5-8中也没有一篇公开了继电器组件,请求人也没有提供适当的理由和公知常识证据来证明继电器组件属于公知常识,附件12与附件5-8中任何一篇的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均不能获得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2与附件5-8之一的组合并结合公知常识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由于权利要求2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3-7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关于权利要求3-7创造性的理由进一步评述。

鉴于请求人提出的本专利权利要求2-7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上述各个条款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7应予维持。

三.决定

宣告ZL200620158464.6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权利要求2-7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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