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自动铅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18
决定日:2009-07-2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25806.2
申请日:2003-05-0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5-1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香港)钜辉贸易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新蕾
合议组组长:李隽
参审员:余心蕾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能够清楚地明确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则该权利要求是清楚的;即使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但如果该区别特征分别为另一对比文件的不同实施例所公开,且起到同样的作用,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5月12日授权公告的、专利号为03225806.2、名称为“自动铅笔”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专利权人原为珠海市春天文具制品有限公司,谷亮营,后变更为(香港)钜辉贸易有限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自动铅笔,包括内置笔尖(1)的笔头(2),笔头(2)与外套管(5)前端螺纹连接,内套管(8)与外套管(5)间隙配合,内套管(8)的后端与推送器(13)前部间隙配合,笔尖(1)后部内置阻尼管(3);
其特征在于:
内套管(8)内置有一对锁紧片(6),两片锁紧片(6)通过中部臼及臼窝前后端可张合地配合,锁紧片(6)后端与推送器(13)前端的鸭嘴配合,锁紧片(6)中部还有凸台,凸台与内套管(8)间置有弹簧(9);
内套管(8)前部具有向前扩张的锥面内壁,该内壁与锁紧片(6)前部间有对称设置的滚珠(7),内套管(8)的后部为一向后扩张的锥面内壁;
笔尖(1)后部的台肩与外套管(5)前端面间置有弹簧(4),外套??(5)前端有一个与笔尖(1)后部过盈配合的孔。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动铅笔,其特征在于:
锁紧片(6)结合面有轴向过铅凹槽,过铅凹槽前段细,后端粗。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自动铅笔,其特征在于:
所述过铅凹槽的前端有着一个小于半圆的截面。
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自动铅笔,其特征在于:
笔尖(1)后端与外套管(5)前端的通孔过盈配合,锁紧片(6)前端的最大截面尺寸小于外套管(5)前端的通孔直径。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自动铅笔,其特征在于:
还有一对卡座(14)通过扣位与外套管(5)后端连接,推送器(13)前端被卡座(14)限位在内套管(8)之内,敞口的橡皮座(18)后端挤有一橡皮擦(19)。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自动铅笔,其特征在于:
外套管(5)之外套有笔杆(10)。”
针对上述专利权,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1)本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2)权利要求1-6的保护范围不清楚;(3)权利要求1-6缺少必要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6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5)权利要求1-6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6)权利要求1-6不具有实用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01214756.7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3日;
附件2:EP0268398A1欧洲专利文献,其授权公告日为1988年5月25日;
附件2-1:附件2的权利要求书、摘要和说明书的中文译文;
附件3:专利复审委员会签发的第9528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
附件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859号行政判决书;
附件5:专利号为97217145.2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9月2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并于2009年1月2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于收到通知一个月内就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合议组于2009年4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拟定于2009年5月5日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于2009年5月5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出席了口头审理并陈述了意见。鉴于专利权人的代理人声称未收到过本案的相关资料,合议组当庭将全部资料转交给专利权人的代理人1份,并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给予专利权人30天的陈述意见期间。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与请求书中一致。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证据的认定
专利权人对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2的中文译文附件2-1的准确性无异议,且附件1和附件2的公告日或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请求人所提交的附件1、附件2和附件2-1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内套管(8)的后端与推送器(13)前部间隙配合”和“内套管(8)的后部为一向后扩张的锥面内壁”的关系没有清楚限定,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是内套管的后端与推送器前部为过盈配合。
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内套管(8)的后端与推送器(13)前部间隙配合”和“内套管(8)的后部为一向后扩张的锥面内壁”二者不相互矛盾,间隙配合与锥面内壁之间相互并不影响,因此,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无需限定二者之间的关系。至于请求人所述的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其与本无效宣告请求无关,不是本无效案件的审查范围。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审查过程中,由于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请求人用附件1和2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6的创造性。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952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859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的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中的附件1(CN2472954Y)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仅在于a和b。
(1)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自动铅笔,其包括内置笔尖(1)与笔头(2),笔头(2)与外套管(5)前端螺纹连接,内套管(8)与外套管(5)间隙配合,内套管(8)的后端与推送器(13)前部间隙配合,笔尖(1)后部内置阻尼管(3);内套管(8)内置有一对锁紧片(6),两片锁紧片(6)通过中部臼及臼窝前后端可张合地配合,锁紧片(6)后端与推送器(13)前端的鸭嘴配合,锁紧片(6)中部还有凸台,凸台与内套刮(8)间置有弹簧(9);内套管(8)前部具有向前扩张的锥面内壁,该内壁与锁紧片(6)前部间有对称设置的滚珠(7),内套管(8)的后部为一向后扩张的锥面内壁;笔尖(1)后部的台肩与外套管(5)前端面间置有弹簧(4),外套管(5)前端有一个与笔尖(1)后部过盈配合的孔。
附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改进型触摸式自动铅笔,其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其包括触摸嘴(2)、笔头(6)、橡胶圈(3)、弹簧(4)、装配管(11)、夹芯片(7)、钢珠(8)、拉管(13)、弹簧(10)、笔壳(17)、笔胆头(14)及复位弹簧(12),触摸醉(2)为圆柱体活动部件,安装在笔头(6)的槽孔内,座垫(5)为圆柱体固定部件,中部有一个小圆盘,下端伸入弹簧(4)内,小圆盘和笔头(6)螺牙配合,夹芯片(7)安装在装配管(11)里面,弧形凹槽内安放滚珠(8),拉管(13)为圆柱形活动部件,笔胆头(14)为圆柱形,中部有一个小圆盘,内开有一条通槽,上端与笔胆(15)连成一体,下端外绕有复位弹簧(12),笔头(6)和笔壳(17)为螺牙配合(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4段至第4页第1段及附图1)。
权利要求1 与附件1相比,存在以下区别特征:a)笔头(2)与外套管(5)前端螺纹连接;b)内套管(8)内置有一对锁紧片(6),两片锁紧片(6)通过中部臼及臼窝前后端可张合地配合,锁紧片(6)后端与推送器(13)前端的鸭嘴配合,锁紧片(6)中部还有凸台、凸台与内套管(8)间置有弹簧(9)。
附件1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已经解决了消除噪声和回缩笔尖便于携带的本发明要解决的两个技术问题。因此,根据区别特征,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在没有笔杆或者笔杆损坏的情况下,不影响铅笔的使用;2)送铅时的卡死现象。
附件2公开了一种活动铅笔的铅芯卡管,其具体公开的技术内容是:滑管14,笔头2,阻尼元件15,第二弹性元件16,中间框架8,铅芯卡管6,滚珠11,套管7,第一弹性元件12,送铅机构5,送铅机构5包括铅芯卡管6,套管7,中间框架8,装配到中间框架8的端部的前部柱体9,卡管锁定元件10,用于锁定卡管和第一弹性元件12的滚珠11,第一弹性元件12安装在套管7的前端处和向外突出并在铅芯卡管6的后端部形成的阶梯部6a之间,轴线卡管6分为两个纵向的卡管元件61和62,卡管元件61的接合面上还设有突起65,凹部66形成在对应突起的位置,以便将突起装配其中,铅芯卡管6的后部与末端接收元件4的铅芯卡管推出部41邻接,笔头2螺栓接合在外侧柱体1的末端,滑动件13可以在笔头2内轴向滑动,滑管14整体装配在滑块13的端部,其后端部具有中央后开口部分,在其中设有阻尼元件15,在滑块13的外圆周上固定有向前偏压滑块13的第二弹性元件16(参见附件2的附图1-2,附图14,附件2-1的说明书第10页第23行至第13页第11行及第16页第17行至第17页第17行)。同时,附件2公开了另外一种活动铅笔,该活动铅笔中的铅芯卡管是对上述铅芯卡管6的一种结构变化,同时,该活动铅笔还给出了笔头2与外侧柱体1的其他连接方式。(参见附件2的附图13及附件2-1的说明书第11页第17行至第13页第17行)
附件2中的外侧柱体1和套管7之间的中间元件上下部分别与笔头2和外侧柱体1螺纹连接,该中间元件在自动铅笔中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套管(5)相当,所起的作用也相同,当没有外侧柱体1或者外侧柱体1损坏时,由于该中间元件与笔头2是螺纹连接的,其仍可支持自动铅笔继续使用。由此可见,区别特征a)已被附件2公开了,并且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
附件2中的套管7相当于区别特征b)中的内套管(8),卡管元件61和62分别相当于区别特征b)中的两片锁紧片(6),凸起65和凹部66相当于区别特征b)中的臼及臼窝,铅芯卡管6的后部与末端接收元件4的铅芯卡管推出部41邻接相当于区别特征b)中锁紧片(6)后端与推送器(13)前端的鸭嘴配合,第一弹性元件12安装在套管7的前端处和向外突出并在铅芯卡管(6)的后端部形成的阶梯部之间相当于区别特征b)中锁紧片(6)中部还有凸台,凸台与内套管(8)间置有弹簧(9)。可见,区别特征b)已被附件2公开了,并且解决了铅芯卡死的技术问题。
综上,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遇到卡死和没有笔杆或笔杆损坏的问题时,有动机将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应用到附件1,得到发明所述的技术方案,从而解决其技术问题。因此,在附件1结合附件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锁紧片(6)结合面有轴向过铅凹槽,过铅凹槽前段细,后端粗”已被附件2公开,在铅芯卡管6的结合面形成有过铅芯插入管60和铅芯夹紧部62,铅芯插入管60粗,铅芯夹紧部62细(参见附件2的附图20-25及其说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过铅凹槽的前端有着一个小于半圆的截面”已被附件2公开,在铅芯夹紧部62形成小于半圆的截面(参见附件2的附图20-25及其说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1 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笔尖(1)后端与外套管(5)前端的通孔过盈配合,锁紧片(6)前端的最大截面尺寸小于外套管(5)前端的通孔直径”,该特征为自动铅笔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还有一对卡座(14)通过扣位与外套管(5)后端连接,推送器(13)前端被卡座(14)限位在内套管(8)之内,敞口的橡皮座(18)后端挤有一橡皮擦(19)”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有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外套管(5)之外套有笔杆(10)”已被附件2公开,附件2中的外侧柱体1和套管7之间的中间元件在自动铅笔中的位置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外套管(5)相当,该外侧柱体1相当与本专利中的笔杆(参见附件2的附图13及其说明),该附加技术特征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相同,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6也不具有创造性。
决定
宣告03225806.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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