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涡轮式吸尘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4217
决定日:2009-11-1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20054553.5
申请日:2008-01-0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北京电星舒利电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9-01-0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大亮
主审员:张度
合议组组长:穆丽娟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A47L 9/16,A47L 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独立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产品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实质上相同,不具备新颖性。
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的特征是将公知材料用于公知的用途,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惯用的技术手段,且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2009年1月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涡轮式吸尘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专利号为 200820054553.5,申请日为2008年1月9日,专利权人是孙大亮。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涡轮式吸尘器,由吸尘器的电机头部和集尘桶组成,其中电机头部包括提手、上面盖、电机压盖、电机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底座安装在电机压盖和集尘桶之间,所述电机头的内部装有吸水电机,在吸尘器的电机头下部装上滤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置滤芯的框架为PP材质,滤芯的过滤纸质由多元酯材质构成。
3、如权利要求1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集成桶的后部设有置物架,集尘桶的前左上方为桶接座,桶接座是一圆形的开孔,用于连接吸尘软管。
4、如权利要求1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集尘桶的开口处与电机底座相连密封,电机底座通过卡扣固定在集尘桶的边缘。
5、如权利要求1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机底座的中间设置有一阶梯孔,阶梯孔的底部放置一浮球,上部装有电机橡胶垫圈橡胶垫圈上放置装有吸水电机。
6、如权利要求5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吸水电机的周围放置滤棉,将电机压盖与电机底座扣在一起,通过螺栓固定。
7、如权利要求1或3所述涡轮式吸尘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芯和桶接座之间,电机底座上设置有一块长的半弧型挡板。”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称本专利),北京电星舒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相对于以下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请求人提交的作为证据的附件有:
附件1:ZL95224516.7,授权公告日为1997年8月27日;
附件2:CN1611176A,公开日期为2005年5月4日。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6月2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并补充证据如下:
附件3:购销合同复印件1页;
附件4:03651360号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1页;
附件5: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试验报告及证书复印件7页。
2009年7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9月2日举行口头审理,并将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及其补充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0日提交无效宣告请求答辩书,主要论述本专利与附件1和附件2在气流控制上的区别。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27日将上述答辩书转送请求人。
请求人于2009年8月31日针对上述答辩书提交意见陈述书。
口头审理于2009年9月3日如期举行,请求人的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专利权人缺席。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放弃附件3-5,并确认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4,5相对于附件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用于评述权利要求1-7创造性的组合方式有:以附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6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9月4日再次收到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答辩书提交的补充意见。
至此,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双方当事人已充分发表意见,可以在此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证据
附件1,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附件1,2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暇疵,接受附件1, 2作为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7新颖性、创造性的对比文件。
关于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限定了以下技术特征:
涡轮式吸尘器由吸尘器的电机头部和集尘桶组成;
电机头部包括提手、上面盖、电机压盖、电机底座;
电机底座安装在电机压盖和集尘桶之间;
电机头的内部装有吸水电机;
在吸尘器的电机头下部装上滤芯。
附件1公开了一种吸尘器,如说明书第2页所述,该吸尘器有一集尘桶(3),集尘桶(3)内置放有一过滤部份(2),在下敞口的外壳罩(10)与集尘桶(3)之间容装有动力装置(1),动力装置(1)是由下部的底座(8),装放在底座(8)上部的动力组件(7)及罩盖(9)构成的,罩盖(9)上有一外壳罩(10)上排气管(21)相对接的接头(20),动力组件(7)是由电机(13),连接在电机(13)出轴上部的散热风扇(15)及连接在电机(13)出轴下部的吸气叶轮(14)构成,底座(8)下部设有浮筒(11)和浮筒滑架(12),底座(8)中心开有与位于其上部吸气叶轮(14)内部通的进气栅孔(17),吸气叶轮(14)周边开有排气孔(16),其特征在于:底座(8)为一阶梯盆状壳体,进气栅孔(17)开设在底座(8)最下部盆腔的底壁中心处并与吸气叶轮(14)的中央吸气口对正,在吸气叶轮(14)上部套设有一与罩盖(9)的下凸环状凸缘(29)相扣压密封并将电机(13)与吸气叶轮(14)隔绝的密封垫(18),罩盖(9)的中部上凸有电机罩(24),沿电机罩(24)周侧延伸出进气管座(25),进气管座(25)与外壳罩(10)内侧对应处的进气管罩(27)对扣形成进气管(28),电机罩(24)顶壁开设有与进气管(28)相通的进气栅孔(26),下敞口扣碗状的外壳罩(10)与阶梯盆状底座(8)的上部台阶面(81)相扣连并形成周边排气隙(31),在阶梯盆状底座(8)有的上部台阶面(81)处设有与罩盖(9)的下翻环沿(91)插嵌密封的环形卡槽(22),系统排气通道(34)是由阶梯形盆状底座(8)内腔与罩盖(9)扣装后构成的下部独立分隔空间、吸气叶轮(14)的周边排气孔(16)及排气管(21)构成的,冷却气流的吸入通道(35)是由外壳罩(10)与罩盖(9)扣装后构成的进气管(28),电机罩(24)上部进气栅孔(26)及外壳罩(10)上的进气栅孔(32)构成的,冷却气流的排出通道(36)是由电机罩(24)周边的排气孔(30)及罩盖(9)与外壳罩(10)间的排气隙(31)构成的独立排气通道。
附件1公开的吸尘器与本专利同样属于涡轮式吸尘器,主要参见图4,其动力装置1和集尘桶3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电机头部和集尘桶即特征(a);动力装置是由下部的底座8,装在底座8上部的动力组件7及罩盖9构成的,且如图4所示上部有一提手,底座8安装在罩盖9和集尘桶3之间,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和(c);动力组件7是由电机13,连接在电机13出轴上部的散热风扇15及连接在电机13出轴下部的吸气叶轮14构成,对应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在动力装置下方集尘桶内有一过滤部分2,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通过以上对比可见,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吸尘器与附件1公开的吸尘器实质上相同,附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本申请灰尘堵塞尘隔的问题,并且达到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h)集尘桶的开口处与电机底座相连密封,电机底座通过卡扣固定在集尘桶的边缘。
如附件1图3、4所示,动力装置1与集尘桶3之间通过卡扣固定;底座8与集尘桶3之间密封连接是维持吸尘器正常工作必备的条件,该特征已被附件1隐含公开。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f)放置滤芯的框架为PP材质,滤芯的过滤纸质由多元酯材质构成。
按照本专利说明书中公开的有限信息来理解,PP材质是制作吸尘器外壳常用的聚丙烯材料的习惯称呼,而多元酯是一种具有结实、透气和耐磨特性的纤维材料,工业上被广泛用做滤芯材料,二者均属于公知材料的公知用途。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g)集成桶的后部设有置物架,集尘桶的前左上方为桶接座,桶接座是一圆形的开孔,用于连接吸尘软管。
附件1图3中显示有一圆形吸入口6,用于连接外接管将尘埃和水吸入集尘桶。
附件2公开了一种吸尘器的集尘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其图4中亦有一起同样作用的圆形吸入口11;而置物架属于与本专利的目的和效果完全无关的一个配件,在吸尘器上配置方便置物的置物架属于公知常识。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或是附件1、2结合公知常识均不具备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i)电机底座的中间设置有一阶梯孔,阶梯孔的底部放置一浮球,上部装有电机橡胶垫圈橡胶垫圈上放置装有吸水电机。
如附件1图4所示,动力装置即电机底座8为一阶梯盆状壳体,其上方是电机,下部设有浮筒11和浮筒滑架12。附件1的浮筒与浮球的作用和效果相同,均是在吸水达到一定水位时由浮子封闭电机吸入口,属于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另外,在电机与底座之间设置橡胶垫圈属于惯用技术手段。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5的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j)吸水电机的周围放置滤棉,将电机压盖与电机底座扣在一起,通过螺栓固定。
无论是对本专利还是附件1的吸尘器而言,在电机周围必须要放置过滤材料以防止灰尘进入电机,滤棉即为一种惯用的过滤材料,同时,通过螺栓固定也是惯用技术手段,二者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没有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1结合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
引用权利要求1或3的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是:
(k)滤芯和桶接座之间,电机底座上设置有一块长的半弧型挡板。
如附件2图6、7所示,该吸尘器的集尘桶上设有一个半弧形的流动引导板14,相当于权利要求7限定的半弧形挡板,二者引导气流的作用完全相同。在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新颖性、权利要求3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相对于附件1结合附件2不具备创造性。
关于附件1与附件2结合的技术启示, 附件2公开了一种吸尘器的集尘桶,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如果要在附件1的基础上解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和能力从附件2的技术方案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采用附件2公开的半弧形流动引导板,实现权利要求7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4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3、5-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该被宣告全部无效,合议组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820054553.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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