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50
决定日:2009-07-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52939.8
申请日:2007-06-16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陈琪
授权公告日:2008-08-1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琳
合议组组长:欧岚
参审员:余仲儒
国际分类号:D21H27/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多篇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多篇对比文件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多篇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8月1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52939.8,申请日是2007年6月16日,专利权人是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无胶复合薄膜(3)。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流延聚丙烯薄膜。
7. 根据权利要求2、3、4、5或6所述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针对本专利,陈琪(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4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和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1987年1月14日,公开号为CN8510537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0页;
附件2: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8月25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3535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5页;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11月23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417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3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5月4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以下附件(编号续前);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146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公开号为CN1246134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共14页;
附件6: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9月1日,授权公告号为CN2336444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4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4与附件1、2或3的结合,或附件5与附件1、2、3或4单独结合,或附件6与附件1、2、3、4或5的结合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7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8日举行口头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5月13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给了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转给了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专利权人当庭明确放弃2009年6月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修改替换页,并当庭提交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请求人对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宣布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该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2. 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3. 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4.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5.一种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特征在于:它包括纸质层(1)、印刷在纸质层(1)上的油墨层(2)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2)上的无胶复合薄膜(3),所述的无胶复合薄膜(3)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31)的流延聚丙烯薄膜,所述的功能层(31)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和证据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5相对于附件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明确放弃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无效理由。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6的真实性、公开性均没有异议。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详细陈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具体理由,并结合证据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意见,进行了充分答辩。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很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 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基础
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6,保留了权利要求7,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这种修改方式属于删除式修改,且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故本决定以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8日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本专利授权公告的说明书第1-3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以及摘要为审查基础。
2、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附件1-6,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上述附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由于上述附件均为中国专利文献,且其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它们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实现薄膜材料的具体手段、性能、功能等,同时没有公开实现功能层材料的手段,以及这些材料的性能、标号,何时添加等技术手段,也未记载这些材料是现有的材料,并认为不是任意选择或放置均能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因此本专利公开不充分。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并提出了技术方案:包括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无胶复合薄膜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中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并且限定所述的薄膜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所述功能层为乙烯-丁烯共聚物、乙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乙烯-丁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共聚物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乙烯-丁烯-辛烯共聚物的马来酸酐接枝改性物或它们的任意共混物、以上共聚物或改性物或共混物分别与氢化石油树脂的再共混物。上述这些材料均是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并可通过商购获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基础上,即可使用上述材料制得本专利的预印刷纸材,解决其技术问题,并获得所述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专利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功能层、油墨层的内含不明确,其作用和构成材料也不清楚;权利要求中“复合”的功能、作用和方式含义也不清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中记载了所述的功能层的作用是将无胶复合薄膜与油墨层热合,并且给出了功能层的具体材料;油墨层的作用则是使纸材具有广告、标识的效果,油墨层在纸材上要么全层覆盖要么部分覆盖,均可以构成层状结构,而且,无论是功能层的材料还是油墨层的材料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已有的材料;其次,关于“复合”,由权利要求书中说明书中的“无胶复合薄膜为含有可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可知,本专利中所述的“复合”是指热合,其功能和作用是使功能层与油墨层结合在一起,而“热合”工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发明目的和效果是赋予印刷品光亮、亚光,形成典雅的外观。本专利权利要求中缺少薄膜和油墨层的具体材料名称、构造、成分、比例、工艺等,缺少实现上述效果的技术特征;也缺少实现“油墨层与空气隔绝”和“复合”的必要技术手段,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且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具体地,本专利在权利要求中记载了薄膜的材料可以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双向拉伸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双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双向拉伸聚苯乙烯薄膜和流延聚丙烯薄膜,并指出“复合”是指热合,而这些薄膜的材料、形成油墨层的材料以及热合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采用上述薄膜材料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并客观上产生将油墨层与空气隔绝,并赋予印刷品光亮、亚光,形成典雅的外观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6、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多篇对比文件相比均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技术效果均未在对比文件中公开,且该多篇对比文件中不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上述对比文件的技术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多篇对比文件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中聚丙烯薄膜、乙烯和丁烯等形成的复合层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薄膜和功能层,两者材料和作用也相同,由于附件1的薄膜广泛用于多种领域,食品包装等,因此附件1也公开了纸质层和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而且很多纸质层上均印有文字或图案,因此公开了纸质层,也公开了油墨层。附件2描述纸塑复合结构为纸质层1与塑料薄膜层2结合,其表面是功能层。功能面与纸类复合取得高光泽、亚光的效果,胶板纸、铜板纸本身进行印刷必然有印刷层,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保护胶板纸或铜版纸上的油墨,隐含油墨层。附件2可以与附件1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附件3为纸塑复合用预涂复合膜,具体公开了膜及受热软化黏合剂和功能层,其中没有直接公开油墨层,但是油墨层属于隐含公开的内容(理由同前)。附件3还可以与附件1或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附件4公开了油墨层,其与附件1?3之一结合即可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附件5用于包装商品,包装商品是给商品提升价值产生美观,都是用油墨实现,隐含油墨层。附件5还公开了乙烯共聚物,功能性材料。附件5还可以分别与附件1?4之一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5的创造性。附件6公开了载体层、印刷层保护层,载体层对应纸质层,印刷层为油墨,保护层是保护油墨,保护层为喷涂在印刷层表面耐热胶和透明薄膜。本专利没有描述复合,喷涂也是复合,附件6或者附件6分别结合附件1?5之一可以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附件1公开了由拉伸结晶聚丙烯层和至少在其一面上层压了复合物层后共同组成的拉伸复合聚丙烯薄膜,其中复合物B主要是由乙烯、丙烯或丁烯-1构成的均聚物或共聚物。附件2公开了一种纸塑复合结构,包括纸质层和热合在纸质层上的塑料薄膜层,该纸塑复合结构为两层结构,塑料薄膜层为双轴拉伸聚丙烯(BOPP)无胶复合膜,其表面是功能层,为改性PP,其中功能层采用的是经接枝改性的特种热封材料,改性的方向是低温性和高极性,使改性材料既与PP具有良好的粘合性,又与纸张具有良好的热合性。附件3公开了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膜,由塑料薄膜层和经受热软化,涂覆在塑料薄膜层表面,冷却固化后复合在一起的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或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的粘合层组成,所述塑料薄膜层是聚丙烯树脂双轴拉伸膜,或聚酯树脂双轴拉伸膜。附件4公开了用于冰砖、雪糕的包装薄膜,它由内层和外层组成,在所述内层和外层之间设置有一中间层,所述中间层为油墨印刷层,所述内层为聚偏二氯乙烯或丙烯酸涂布在中间层表面,外层为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可选择PET薄膜、PE薄膜等公知薄膜。附件5公开了取向共挤薄膜,包括至少一层外层,所述外层包括乙烯共聚物,外层与聚丙烯芯层接触,通过共挤然后取向制备,主要适用于包裹或包装各种商品。附件6公开了一种信息广告宣传媒体,它主要由载体层、印刷层和保护层构成,所述载体层为纸质、塑料或金属,所述印刷层为油墨和发光材料,并至少在每页印刷层的表面上粘贴或叠合有防水的保护层,所述保护层可为喷涂在印刷层表面上的耐热胶和透明薄膜或透明树脂、透明的蜡层,所述印刷层中的发光材料为荧光墨,所述载体层为纸张、纸板、塑料膜、塑料板、金属板或金属箔。
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与附件1-6分别相比可知,附件1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油墨层及它们的位置关系,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拉伸聚丙烯薄膜的热合性能,又不降低其突出特性-透明度和光泽。附件2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及其与其它层的位置关系,功能层所用材料也与本专利不同,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改变现有纸塑复合设备的前提下不产生有毒气体、复合强度高、加工简便的环保型纸塑复合结构。附件3中至少未公开油墨层及其与其它层的位置关系,且采用了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或乙烯-乙烯醇共聚树脂的粘合层和预涂工艺,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粘合剂对环境的污染,提供一种制作和使用时无毒不污染环境,且简单方便的纸塑复合用预涂塑料薄膜。附件4虽然有油墨层,但是,其中并不含纸质层和保护油墨的功能层,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了降低成本,提供一种成本低廉、且兼具防水、密封、耐油性能的用于冰砖、雪糕的包装薄膜。附件5中至少未公开纸质层和油墨层以及它们的位置关系,且功能层所用材料与本专利也不同,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保持双轴取向聚丙烯膜的光学性能同时降低热合温度、改善热封合强度和热粘性。附件6中所述的保护层是喷涂在印刷层表面的耐热胶和透明薄膜,而本专利采用的是热合工艺,并明确是无胶复合,附件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为提高媒体的吸引力而提供一种具有发光性能的信息宣传媒体。而本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有效保护预印刷纸材上的油墨、产品整体质量好,耐用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其与附件1-6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相同。关于请求人认为附件1、2、3、5中隐含公开了本专利的油墨层,合议组经审查认为,虽然上述附件中公开了其产品广泛用于食品包装和纤维包装等方面,纸塑复合结构保护纸张的印刷面、产品具有可印刷性且用作包装材料等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只能得出这些附件公开的产品在使用时有可能需要有印刷层,却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这一印刷层是印刷在纸质层上并再在其上复合有薄膜。由此可见,附件1-6均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具有纸质层、印刷在纸质层上的油墨层及热压复合在油墨层上的无胶复合薄膜,且薄膜层含有能与油墨热合的功能层的经无胶复合的预印刷纸材。而且,附件1-6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应用于附件中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5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请求人也未举证证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从公知常识中获得上述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由附件1-6相互结合或者与公知常识结合均得不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同时,本专利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油墨层与空气隔绝,避免被所接触的化学品或空气腐蚀,有效保护油墨层不被刮破损坏,大大提高覆膜纸品的整体质量、广告效应和耐用性,赋予印刷纸品光亮或哑光典雅的外观,利于产品的推广使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请求人主张本专利相对于附件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第200720052939.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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