钻井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钻井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89
决定日:2009-07-29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260475.0
申请日:2003-08-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4-09-0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王乐康
主审员:武兵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E21B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技术领域相同不是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必要条件,只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关键是确定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仅以现有技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就得出不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申请日为2003年8月2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9月8日、名称为“钻井机”的03260475.0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王乐康。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钻井机,由固定支架(1)、活动架体(5)、主工作架(6)、油缸(2)、电机(3、8、10)、变速箱(7)、泥浆泵(9)、油缸(2)、滑轮组(11、14)、卷扬机(4)、钢丝绳(15)和钻杆(13)等组成,其特征在于:主工作架(6)上设置滑道板(16),滑道板上设有长孔和圆孔,分别套接在固定支架(1)和活动支架(5)上的转轴(29、30)上,固定支架上焊有两个固定滑套(20),分别套在活动支架的立柱上;活动支架与油缸的端头铰接,油缸外壳与固定支架铰接;变速箱和泥浆泵通过法兰相连接,并通过滑套(12)安装在主工作架上,变速箱空心轴下端与钻杆(13)连接,上端与泥浆泵(9)的入口相通,主工作架(6)上设置滑轮组(11、14),固定支架上设置卷扬机(4),滑轮组和卷扬机通过钢丝绳(15)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井机,其特征在于:滑道板夹角(16)呈135°。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钻井机,其特征在于:活动支架(2)的工作台面上开有一圆孔,圆孔边缘设有二段圆弧板(27),形成两个长槽(28),钻杆(13)端头设置凸台,凸台与圆弧板上的长槽相配合,固定钻杆。”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邯郸市田野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2、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2日的01211443.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1);

证据2:公告日为1990年1月31日的89206816.7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7日的00232525.X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9页;

证据4: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10月8日的0228195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5:公告日为1990年11月28日的90206036.8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4月20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宣告请求及附件清单中所列证据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9日收到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和证据的补充意见,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同时,请求人明确放弃提出无效请求时提交的证据2-5,补充提交了证据2’-4’如下: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0月18日的99252053.3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下称对比文件2);

证据3’:公告日为1990年4月11日的89211135.6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0页(下称对比文件3);

证据4’:公告日为1991年4月3日的90208561.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下称对比文件4)。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有活动架体5,说明书最后一段有活动支架2,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有活动架体1,附图中也没有给出活动支架或活动架体的明确结构;权利要求1中有固定滑套20,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2段有固定滑套32,但固定滑套是指哪个部件及其结构如何不清楚;说明书中缺少对钻井装置工作的说明,没有描述泥浆泵泵出的泥浆从何而来,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主工作架翻转机构,以及(2)变速箱和泥浆泵、钻杆及其连接关系。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已经被对比文件2或4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已经被对比文件1或3公开,并且将泥浆泵直接安装在工作架上的变化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力范围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或4)和常识的结合、对比文件1、2(或4)、3和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对滑道板角度的限定无意义,故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的特征不清楚,故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9日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4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25日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请求补充理由和证据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分别转送给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4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5日收到专利权人针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第一,请求人没有指出说明书中具体哪个技术特征没有进行清楚、完整的说明,也没有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中的哪个技术特征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并且本专利已应用于生产实践,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第二,权利要求1清楚描述了机架的各个部分之间的连接关系,并且钻进部分不是为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3相对于附件4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并且请求人以附件1-5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3的创造性,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一般引用一项或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的规定不符。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9日将专利权人提交的上述意见陈述书转送给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和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3或1、3、4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并且评价创造性时采用的对比文件篇数过多,双方当事人就其各自观点进行了充分的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依职权引入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要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7月21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公知有一般钻杆的一端具有外螺纹接头,活动支架的工作台面上对应地设有圆孔,钻杆穿过活动架体的工作台面上圆孔,为了更好地固定以及拆装钻杆,本专利钻杆端头上设有凸台,并与其对应地在活动架体的工作台面所开具的圆孔边缘设有二段圆弧板27和两个长槽28,在钻杆的拆卸过程中需要借助拆卸器。专利权人对具体的拆卸过程进行了说明,并且认为,参照本专利的钻杆结构以及活动架体上对应的工作台面上的圆孔结构,不需要经过创造性地劳动就可以实现上述的拆卸过程。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4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比文件1-4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记载的技术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电动钻机,由车体24,立柱,液压伸缩杆19,钻井架23,电机2、10,减速机3,泥浆泵18,滑轮1,卷扬机21,钢丝绳和钻杆11等组成。立柱的一端固定在车体24上,另一端与钻井架23铰接(该立柱位于对比文件1的附图1中靠右侧,没有标注附图标记,与车体24共同相当于本专利的固定支架);液压伸缩杆19的一端与钻井架23铰接,另一端通过油缸与车体24相连(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液压伸缩杆为实现伸缩功能必然与充满液压油的缸体配合工作,液压伸缩杆和缸体共同构成油缸,因此,油缸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隐含公开);液压伸缩杆19、立柱和钻井架23三者共同构成翻转装置,通过液压伸缩杆19的伸缩,使钻井架绕其与立柱的铰接点在工作和非工作位置之间转动。滑轮1固定在钻井架23的底端,卷扬机21设置在车体24上,滑轮1和卷扬机21通过钢丝绳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5-19行,附图1)。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I)主工作架(6)上设置滑道板(16),滑道板上设有长孔和圆孔,分别套接在固定支架(1)和活动支架(5)上的转轴(29、30)上,(II)固定支架上焊有两个固定滑套(20),分别套在活动支架的立柱上;活动支架与油缸的端头铰接,油缸外壳与固定支架铰接;(III)变速箱和泥浆泵通过法兰相连接,并通过滑套(12)安装在主工作架上,变速箱空心轴下端与钻杆(13)连接,上端与泥浆泵(9)的入口相通”。

就区别技术特征(I)而言,主要体现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在翻转装置的结构上略有不同。具体而言,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滑道板固定设置在主工作架上,固定支架的一端通过转轴与滑道板上的长孔相配合形成铰接,活动支架的一端通过转轴与滑道板上的圆孔相配合形成铰接,固定支架、滑道板和活动支架三者共同构成翻转装置,通过活动支架的升降运动,使滑道板连同与其固定连接的主工作架在工作和非工作位置之间转动。同时,由于滑道板上的长孔设计,使得主工作架上的长孔可以和固定支架上的转轴产生相对运动,从而使主工作架在围绕固定支架旋转的同时产生平移运动。而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翻转结构中,液压伸缩杆、立柱均与钻井架形成铰接配合,由于在钻井架与立柱的铰接处缺少长孔结构,使得钻井架只能绕立柱旋转运动。

经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压装料机构,该机构由滑道1、滑块2、翻转支架3、油缸4构成,油缸4的一端活动固定在集料装置5上,另一端与翻转支架3活动固定连接,翻转支架3以该连接点进行转动。翻转支架3的一端固定在装料装置6上,另一端与滑块2活动连接。滑块2嵌装在两端封闭的滑道1内,沿滑道1垂直上下移动,滑道1设置在油缸4的上方与集料装置5固定连接(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4段-第2页第2段,附图1-2)。其中,滑道1、滑块2、翻转支架3、油缸4、集料装置5、装料装置6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长孔、转轴、滑道板、活动支架、固定支架、主工作架,并且滑道1、滑块2、翻转支架3、油缸4共同构成翻转结构。并且在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5段公开了“滑道的长度可根据提伸的高度设置,因此机构的提伸高度大,通过一只或两只并联油缸与翻转支架,翻转支架与滑块活动连接,使一只油缸能连续做两个动作,动作的连贯性好”,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了利用滑块2与滑道1的滑动配合,使装料装置6在绕集料装置5旋转时可以沿滑道1平移的技术启示。并且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滑道1设置在集料装置5上,将滑块2设置在翻转支架3上的情况下,采取相反的布置方式,即,将滑道1设置在翻转支架3上,将滑块2设置在集料装置5上只是对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上述布置方式的简单变形,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上述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翻转结构进行改进,将立柱和钻井架23之间的铰接旋转结构通过使用滑块、滑道配合方式改变为能够在旋转时进行平移运动的结构,并且这种改变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显而易见,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就区别技术特征(II)而言,固定滑套的作用在于给活动支架提供导向和定位。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液压伸缩杆与钻井架直接铰接,中间缺少活动支架,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活动支架仅是液压伸缩杆的延长,用于扩大液压伸缩杆的工作范围,在液压伸缩杆和钻井架之间增设活动支架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设有活动支架的情况下,为了给活动支架提供必要的约束以对其进行导向和定位,设置例如固定滑套的导向定位装置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至于该区别技术特征(II)中所限定的铰接连接方式,由于油缸、活动支架在推动主工作架旋转的运动过程中在固定支架、油缸、活动支架之间的连接点处会发生旋转运动,因此固定支架、油缸、活动支架之间通常采用铰接连接方式以适应两两之间的旋转运动,因此,采用铰接方式也只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就区别技术特征(III)而言,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作用在于将变速箱和泥浆泵固定在主工作架上并与钻杆相连,从而使结构紧凑。

经查,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工程钻机,机架1上装有动力头4,动力头可在机架滑轨上移动,动力头内连接钻杆5的出力轴3为空心圆管,钻杆5亦为空心圆管,出力轴上方安装水龙头2,水龙头接水泵或泥浆泵(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5页第4-7行,附图1)。动力头4、机架滑轨、出力轴3分别对应于本专利的变速箱、滑套、变速箱空心轴,并且该对比文件3也给出了将动力头和泥浆泵设置在机架上,并且通过动力头中的空心轴与钻杆相连以达到结构紧凑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3给出的上述教导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变速箱、泥浆泵布置在主工作架上并通过空心轴与钻杆相连。虽然在该对比文件3中,动力头与泥浆泵通过水龙头连接,但是采用法兰连接也是常见的连接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3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4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并且评价创造性时采用的对比文件篇数过多。

对此合议组认为,技术领域是否相同只是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技术领域相同也不是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的必要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关键是确定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在整体上是否存在技术启示,而不能仅以现有技术与本专利的技术领域不同就得出现有技术不存在技术启示的结论。另外,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规定的“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只是强调了在一般情况下,评价实用新型创造性应当注意现有技术的数量,但并未禁止使用多项现有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评价创造性,相反,在现有技术中存在明确的技术启示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结合多项现有技术对创造性进行评价,并且也不与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相悖。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2.2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滑道板夹角(16)呈135°。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操作情况选择合适的滑道板夹角,只要保证滑道板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即可,因此,选择滑道板的夹角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关于权利要求3不清楚的问题

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限定了工作台面, 但是并未对工作台面的位置及其与活动支架的连接、配合关系进行清楚限定,说明书或附图也未对此进行详细描述或显示,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工作台面的位置及其与相关部件的连接、配合关系。另外,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还限定了“钻杆(13)端头设置凸台,凸台与圆弧板上的长槽相配合,固定钻杆”,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钻杆在工作过程中应当旋转并伴有升降运动,不应固定,而权利要求3中的上述技术特征限定了通过凸台与长槽配合使钻杆固定,并且说明书或附图也未对此进行详细描述或显示,虽然说明书第3页最后1行记载了“通过钻杆的正反转,实现钻杆的拆卸”,但同样没有对工作台面的工作状态及如何实现快速装卸钻杆作出清楚解释,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了解工作台面的工作状态及其工作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针对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21日提交的关于权利要求3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答辩意见,合议组认为,虽然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对权利要求3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说明,但仍然没有清楚解释工作台面位置及其与周围相关部件的连接、配合关系。另外,专利权人认为,“活动支架的工作台面上对应地设有圆孔,钻杆穿过活动架体的工作台面上圆孔”,然而,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钻杆在钻井过程中需要在圆孔内旋转,而通过凸台与长槽配合能够实现钻杆的固定,专利权人并没有对工作台面在钻井操作过程中应当保持怎样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才能确保钻杆的旋转和固定功能不相冲突进行具体解释,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清楚知晓工作台面在钻井操作过程中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方式。因此,合议组对专利权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三、决定

宣告0326047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