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车辆用辅助卸载装置及使用该装置的车辆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90
决定日:2009-08-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207689.1
申请日:2002-03-1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兖州腾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3-04-0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贾新建
主审员:郭晓立
合议组组长:张 娅
参审员:岑 艳
国际分类号:B60P 1/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请求人提供的二份对比文件公开了一项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4月9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02207689.1、名称为“车辆用辅助卸载装置及使用该装置的车辆”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2年3月15日,专利权人为贾新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安装在车辆的车厢和车架之间的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两个沿车厢的长度方向间隔安装在车辆的车架大梁上的伸缩式压力缸,和向所述压力缸输送压力流体的压力泵,所述伸缩式压力缸均匀排列于大梁的中心线上,其缸体部分沿竖直方向连接于所述汽车大梁,而该伸缩式压力缸的活塞杆的顶端分别与车厢底部活动连接,从而能够横向摆动。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式压力缸的缸体部分也活动连接于所述车辆大梁,并且能够横向摆动。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车厢的两侧相对于大梁中心线分别对称地设置至少一对连接装置,用于将所述车厢两侧连接在车架上。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装置包括一个II型块,该II型块连接在车厢底板上、在车大梁衬架的承重螺栓上方,但与该承重螺栓之间留有一定间隙,在该II型块的下方设有一个可脱开的安全销,用于将所述承重螺栓保持在II型块中。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车辆大梁的尾部安装有一个由压力泵驱动的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该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的缸体固定在汽车大梁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承块通过铰链连接。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活动连接是铰链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缸是油缸。
8.根据权利要求1或5所述的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泵是车辆本身的油泵。
9.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该车辆使用了权利要求1-8中任何一个所述的辅助侧翻卸载装置。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种车辆,其特征在于,所述车辆是半挂汽车。”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兖州腾飞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部分无效。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4和6-10不具备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人同时提交了2份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78848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2月27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2:“双向侧卸式自卸半挂车”,朱文 等,矿山机械,2002年2月,复印件共1页;“油缸下降超速与平衡阀的选择”,杨承先,矿山机械,2002年2月,复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6-10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30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请求人于2009年4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提交如下4份附件:
附件3:公开号为EP0618104A1,公开日为1994年10月5日的欧洲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7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309983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3月10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附件5:公告号为DE4122155C2,公告日为2001年12月13日的德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附件6:公告号为CN2039285U,公告日为1989年6月14日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附件3为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不同的是未明确限定液压缸均匀排列在车架上,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被附件4-6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附件4公开,因此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9、10也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声明删除权利要求1-4、6-10,仅保留权利要求5,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其特征在于,在车辆车架尾部安装有一个由压力泵驱动的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该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的缸体固定在汽车车架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撑块通过铰链连接。”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6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并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25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双方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口头审理,并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在本次口头审理中确认并记录了以下事项:
?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的修改文本遗漏了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故当庭重新提交权利要求书替换页补入相关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安装在车辆的车厢和车架之间的辅助侧翻卸载装置,包括至少两个沿车厢的长度方向间隔安装在车辆的车架大梁上的伸缩式压力缸,和向所述压力缸输送压力流体的压力泵,所述伸缩式压力缸均匀排列于大梁的中心线上,其缸体部分沿竖直方向连接于汽车大梁,而该伸缩式压力缸的活塞杆的顶端分别与车厢底部活动连接,从而能够横向摆动,其特征在于,在车辆大梁的尾部安装有一个由压力泵驱动的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该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的缸体固定在汽车大梁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承块通过铰链连接。”
?审查所依据的文本:专利权人于2009年5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替换页,明确删除权利要求1-4和6-10,仅保留权利要求5,其修改时机和修改方式均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存在明显错误,未将从属权利要求5所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特征记载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中。专利权人当庭重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克服了上述缺陷,因此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所依据的文本为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及授权公告的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摘要和摘要附图。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附件5为外文文献,请求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交中文译文,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附件4和附件6所属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工作原理均与本专利原权利要求5(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不同,不能破坏本专利的创造性。合议组将上述文件当庭转送给请求人。
?无效理由、范围及证据的使用:请求人明确本案的无效宣告理由为本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即,授权公告文本中的权利要求5,下文统一称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且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无效理由属于超期新增的无效理由,合议组不予接受,当庭仅审理关于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表示使用如下三份证据(重新编号):对比文件1(CN2478848Y,即原附件1),对比文件2(CN2309983Y,即原附件4)和对比文件3(“双向侧卸式自卸半挂车”和“油缸下降超速与平衡阀的选择”,即原附件2)结合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放弃其余证据。
?证据质证:专利权人表示未见到对比文件1-3的原件,不能确定其真实性,请合议组代为核实,对合议组核实的结果无异议。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充分陈述了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最终使用3份证据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中国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合议组经核实对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真实性予以确认。鉴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故其公开内容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对比文件3为期刊复印件,请求人未提交原件,也未提交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其它文件,合议组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故不采用对比文件3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3公开了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的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特征部分的大部分特征,仅“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未被公开,然而这种液压缸在本领域中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专利权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3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两个沿车厢的长度方向间隔安装在车辆的车架大梁上的伸缩式压力缸”和“所述伸缩式压力缸均匀排列于大梁的中心线上”两个特征,但同时认为装置几个压力缸是由车厢长度和吨位确定的;② “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没有“双作用压力缸”应用于挂车车厢尾部。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自卸车双侧翻车厢中央举升、锁止及定位装置,其中的举升油缸1相当于本专利的伸缩式压力缸,举升油缸1安装在车架5(相当于本专利的大梁)的中心线上,缸体部分沿竖直方向连接于车架5,活塞杆的顶端与车厢底部活动连接(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页第3段,附图1)。由举升油缸1可以推断出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必然还包括向所述举升油缸输送压力流体的压力泵,即压力泵这一特征被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①本专利在车辆大梁的尾部安装有一个由压力泵驱动的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该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的缸体固定在汽车大梁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承块通过铰链连接;②安装在车架大梁上的所述伸缩式压力缸至少有两个,以及所述伸缩式压力缸均匀排列于大梁的中心线上。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②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正如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时所述,压力缸的数量与挂车车厢长度和载重吨位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压力缸,在配备多个压力缸的情况下,各压力缸均匀排列有利于受力的均匀性,属于常规设计。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汽车自救装置,可在车辆被陷时自救之用,由车架1、车轮3和安装于车架上的液压油缸2(对应本专利的压力缸)组成,液压油缸2可安装于后轮后部(即,车辆尾部),液压油缸的缸体固定在车架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承块连接,使用时将液压油缸2放下,起动油泵,液压油缸2向后下方作用推动汽车移动(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页第8-15行,附图1-3)。对比文件2的图1是液压油缸2在非使用状态收置于车架上的示意图,图2是液压油缸2推动汽车时的示意图,图3是液压油缸2作千斤顶顶举汽车时的示意图,从这三幅附图中可以看出,在液压油缸2的三种不同状态下,支承块与油缸活塞杆之间的连接角度不同,说明支承块?ˉ以围绕活塞杆转动,这种连接关系本领域中通常采用“铰链连接”实现。本专利进一步限定了车辆尾部安装的压力缸为双作用单活塞压力缸,双作用压力缸是指活塞的伸出和缩回均由液压油控制的压力缸,属于现有液压缸中的一种,在本专利中使用这种液压缸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由此可见,区别技术特征①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从而实现侧向卸载货物和辅助汽车移动的双重功能。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权人还认为,本专利中车辆尾部设置的压力缸能使车辆发生左右方向的移动,而对比文件2中的液压油缸用于在前后方向推动汽车,两者的作用方向不一致。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仅记载了“在车辆大梁尾部安装压力缸,压力缸的缸体固定在汽车大梁上,活塞杆顶端向下方伸出,与一个支承块通过铰链连接”,但并未明确限定车辆在压力缸的作用下只能在左右方向移动,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亦不能确定其只能在左右方向移动,故专利权人的主张缺少事实依据,合议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决定
宣告00207689.1号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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