筛分设备-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筛分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01
决定日:2009-07-3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2159946.7
申请日:2002-12-3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7-11-14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孙刚
主审员:张立泉
合议组组长:弓玮
参审员:唐轶
国际分类号:B07B 1/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11月14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筛分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为02159946.7,申请日为2002年12月30日,专利权人为孙刚。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筛分设备,该筛分设备是一种筛面振动而筛箱和机架不振动的筛分设备,其特征为:本发明筛面的运动轨迹为圆运动;筛面布置在装有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激振力通过弹簧传递给机架;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从入料到排料,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所述筛面的振幅为l5?30mm,振动强度为5?9,倾角为l5?30°、且筛面为弹性筛面。

2 根据权利要求l所描述的筛分设备,其特征在于:整体筛面由多个独立振动的单个筛面组合而成;筛面上的筛丝按一定间距排列,固定在筛丝板上;筛丝板上打有孔,不允许筛丝和筛丝板相互窜动;两个筛丝板之间的跨距,根据筛丝直径大小的不同可以进行调节;筛丝选用弹簧钢、工具钢或根据耐磨要求而热处理过的合金钢。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描述的筛分设备,其特征在于:筛面上的筛丝顺向排列,筛分过程筛丝具有二次振动功能,物料透筛时有自清理筛面能力。”

针对上述专利权,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l、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1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且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l:专利号为3642133的美国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及其译文,公开日为l972年2月15日,共8页。

证据2: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干法筛分理论及应用”复印件,l999年3月第一次印刷,封面、版权页、77、82、83页,共4页。

证据3:1999年6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振动筛设计规范》JB/T 9022?1999复印件,封面、前言页和第l8页,共3页。

证据4: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破碎与筛分机械设计选用手册”复印件,2001年5月第一次印刷,封面、版权页、435、449页,共4页。

证据5:专利号为02159947.5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复印件,申请日为2002年12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2月26日,共8页。

结合上述证据,请求人认为证据l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l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相对于证据l不具有新颖性。而且,证据2和证据3公开了指导振动筛设计的有关数据特征,证据4公开了“按筛网运动的轨迹又分为圆振动筛和直线振动筛”;“筛箱及筛面在振动器的作用下,产生圆形、椭圆形或直线轨迹的振动”和“具有圆形轨迹的惯性振动筛为圆振动筛”,这些相关振动筛设计的工具书和标准规范中所公开的一些技术特征,也使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而且,权利要求l中的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只说工作时不同步,没有任何意义,该特征表述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筛面为弹性筛面”以及权利要求2中的“不允许筛丝和筛丝板相互窜动,根据筛丝直径大小的不同可以进行调节,根据耐磨要求而热处理过的合金钢”均表述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的功能性语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请求人还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和证据5的权利要求1、2除了文字表达方式略有不同外,实质上是相同的,属于相同的发明创造,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l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1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证据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并同时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答复。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21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l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请求人明确无效理由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或3或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证据l?5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l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没有指出有异议的地方,也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中文译文准确性的书面意见,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视专利权人认可中文译文的准确性。

在此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证据l?4均为公开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证据l?4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尽管专利权人对证据l的译文准确性有异议,但是专利权人没有指出有异议的地方,也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对中文译文准确性的书面意见,因此合议组视专利权人认可中文译文的准确性。而且,证据l?4的公开日或印刷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l一4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l?3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其中权利要求1中的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只说工作时不同步,没有任何意义,该特征表述不清楚。此外,权利要求1中的“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筛面为弹性筛面”以及权利要求2中的“不允许筛丝和筛丝板相互窜动,根据筛丝直径大小的不同可以进行调节,根据耐磨要求而热处理过的合金钢”均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3出现功能性语言。例如振幅和振动强度如何调节,筛丝直径如何调节,根据什么样的现场安装条件和处理量,都不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表述不清楚,对此,合议组认为,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表述的是本专利筛面工作时的振动频率不同和/或各段筛面振动存在时间差的上位概念,这样的限定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而且,权利要求l中的“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筛面为弹性筛面”以及权利要求2中的“不允许筛丝和筛丝板相互窜动,根据筛丝直径大小的不同可以进行调节,根据耐磨要求而热处理过的合金钢”等特征的表述分别是对筛面的组合方式、筛丝和筛丝板的固定方式和筛丝材料的选择等技术特性进行限定,属于通行的机械领域的表述,能够被本 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理解,因此这些表述是清楚、完整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l款的规定。合议组对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或2或3或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经查,证据1公开了具有一组或多组筛分单元的振动筛,在一个主筛框上,有一个筛分组或多个筛分组,每组由串联安装的筛分单元组成,每个单元以自主的方式相对于前面所述的筛框振动,每个单元弹性安装在筛框上。例如通过弹簧5支撑。采用1mm筛孔筛分粉状产品时,其相应的频率可能是3000脉冲/分,振幅大约为l.5?2mm,采用20mm筛孔筛分产品时,振幅为10?12mm(说明书译文第l页5?7行,l3?16行)。筛框l的倾角很陡为30°,每个筛分单元3或4都由一个偏心块振动器9传动(说明书译文第2页5?19行,图1)。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可以看出,上述证据1中的“筛分单元3、主筛框l、支撑结构2、弹簧5、振动器9”对应于本专利中的“筛面、筛箱、机架、弹簧、激振器”,但是区别在于证据l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筛面的运动轨迹为圆运动;筛面布置在装有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所述筛面的振幅为l5?30mm,振动强度为5?9”。

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1中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有新颖性。

经查,证据2公开了节肢振动筛,筛机网体分离,筛网分节振动,筛网托架分三节,每节都通过一次减震弹簧与筛体弹性连接。只有筛网振动,筛体不参振,三节筛网的安装倾角都有单独的激振源,每节筛网都有单独的激振源,首节为圆振动(参见82?83页)。证据2还公开了高幅低频圆振动筛,该筛采用了低振动频率和大振幅,全振幅在15?25mm(参见77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2公开的两种振动筛分别相比可以看出,区别在于证据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筛面布置在装有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振动强度为5?9,倾角为l5?30°,且筛面为弹性筛面”。

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2中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2具有新颖性。

经查,证据3公开了振动强度K,根据目前的机械水平,K值一般在3?8的范围内。筛面倾角(,对圆振动筛一般取15°-25°(参见第l8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3相比可以看出,区别在于证据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筛分设备是一种筛面振动而筛箱和机架不振动的筛分设备,筛面布置在装有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激振力通过弹簧传递给机架;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从入料到排料,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所述筛面的振幅为15?30mm,且筛面为弹性筛面”。

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3中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3具有新颖性。

证据4公开了振源为激振器的振动筛,筛箱及筛面在振动器的作用下,产生圆形、椭圆或者直线轨迹的振动。具有圆形轨迹的惯性振动筛为圆振动筛。圆振动筛的筛面为倾斜布置,15°-25°(参见第449页)。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4相比可以看出,区别在于证据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筛分设备是一种筛面振动而筛箱和机架不振动的筛分设备,筛面布置在装有激振器的单根大梁上;筛面根据现场的安装条件和处理量要求可多段自由组合;激振力通过弹簧传递给机架;多段筛面工作时不同步;从入料到排料,多段筛面的振幅和振动强度可以调节;所述筛面的振幅为l5?30mm,振动强度为5?9,且筛面为弹性筛面”。

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非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证据4中的技术方案属于不同的技术方案,故本专利权利要求l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4具有新颖性。



三、决定

维持02159946.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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