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及其生产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及其生产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00
决定日:2009-08-1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1106491.9
申请日:2001-02-2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俞仁杰
授权公告日:2005-06-29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湖北绿世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路剑锋
合议组组长:魏屹
参审员:程跃新
国际分类号:B65D 3/26;B65D 65/42;B65B 51/2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现其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专利号为01106491.9、名称为“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1年2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6月29日,专利权人为湖北绿世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全纸板热封易开罐,采用纸质开口器、圆柱或圆台形的由罐身、罐盖、罐底压合成的罐体组合而成,罐体的罐盖上面预留有灌装饮用口及扩展口,与纸质开口器配合,罐体的内外表面附着有聚乙烯,其特征在于,由罐身、罐盖(1)、罐底(7)组合成的罐体(5)为一次性成型的白卡纸板罐体,白卡纸板罐体内外表面附着的聚乙烯是起密封防渗漏作用的高密度聚乙烯涂层(6)。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其特征在于,罐体(5)外表面的高密度聚乙烯涂层(6)外有图片、文字、符号及其组合的标识。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其特征在于,罐体(5)的罐盖(1)上面预留的灌装饮用口(2)及扩展口(3)的形状为三角形或半圆形或矩形,灌装饮用口(2)及扩展口(3)相互拼合的形状为方形或圆形或菱形。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采用专用模具、设备,纸产品的成型工艺,纸产品的成型工艺包括涂覆聚乙烯层、进行图片、文字、符号的印刷、制作罐体、配装开口器,其特征在于,

A、使用一定克重的白卡纸板;

B、对白卡纸板双面涂覆高密度聚乙烯层;

C、在附着高密度聚乙烯涂层(6)的白卡纸板表面上进行图片、文字、符号的印刷;

D、使用具有电阻加热和超声波加热功能的专用设备,在模具上通过电阻热或超声波加热的滚边热封方式制作纸质罐体(5);

E、在有灌装饮用口(2)和扩展口(3)的罐盖(1)上,配装纸质开口器(4)。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具有电阻加热和超声波加热功能的专用设备,在不同容积的圆柱形或圆台形模具上,将温度控制在200℃-300℃之间,时间设定在0.5秒-2秒;通过滚边热封的方法,完成罐身、罐底(7)、罐盖(1)的合成,形成便于密封的全纸质的罐体(5)。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的白卡纸板(8)为150克/米2-400克/米2。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对白卡纸的双面涂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其用量控制在180毫克/米2-200毫克/米 2之间。

8、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用环保水基油墨,在含有高密度聚乙烯涂层的白卡纸板(8)上进行图片、文字、符号的印刷。

9、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白卡纸板密封罐的罐盖(1)上留有的矩形或半圆形或三角形的灌装饮用口(2)和扩展口(3),通过热封方式完成纸质开口器(4)与密封纸罐的合成,成型为全纸板热封易开罐。”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俞仁杰(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1998年11月4日、公开号为特开平10-291529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23页;

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1980年2月12日的美国专利文件US4187768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共14页。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文字上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还有扩展口,但权利要求1中所谓的灌装饮用口和扩展口均为设置在罐盖上面的开口,二者连在一处,可以视为一处开口,也即被对比文件1中的一处开口所公开,故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已全部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不具有新颖性;即使将“扩展口”视为区别技术特征,则权利要求1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增大出口面积,便于饮用内部所盛物质”,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灌装饮用口”的出口面积无法满足饮用要求或灌装要求时,会很容易想到将口部变大或设置扩展口,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能力范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而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件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见说明书第0015自然段),其同样不具有新颖性,同时,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仍不具有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灌装饮用口”的出口面积无法满足需要时,会很容易想到根据需要扩大出口面积,并且很容易想到在原灌装饮用口的旁边进行扩大,以构成一个更大的出口,至于扩大的开口采用何种形状,则可以根据需要任意设置,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创造性。

(4)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所述专用设备具有电阻加热和超声波加热功能,在模具上通过电阻加热或超声波加热的滚边热封方式制作纸质罐体;②罐体的罐盖上面还预留有扩展口。基于此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采用具体方式来实现对纸质罐体的热封;2)增大出口面积,以便于饮用罐内物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对比文件2 (US4187768)公开了一种纸质容器的制作方法,其中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例部分以及附图1、2):使用具有超声波加热的滚边热封方式,将涂覆有聚乙烯涂层的纸板制作成纸质容器主体(1),由于超声波加热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专利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提供一种具体加热方式来实现纸质罐体的制作,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至于电阻加热方式,则是热封领域极其常见的加热方式。对比区别技术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灌装饮用口”面积过小无法满足饮用需要时,则会很容易想到设置扩展口以增大出口面积,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畴。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而得出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5-8均对权利要求4做了进一步限定,分别涉及“加热温度和时间”、“白卡纸克重”、“高密度聚乙烯用量”以及“采用何种油墨进行印刷”,这些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畴,并且采用何种纸张和如何印刷并不是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而进行常规选择或者通过有限次数的常规试验而得到合适选择,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8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能力范畴,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有创造性时,其仍然不具有任何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5月20日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增加以下无效理由:

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中虽然提到了专用设备和模具,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得知该专用模具究竟为何种结构,该专用模具的特征、方案均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了解所述的专用模具,也无法实现其相应的目的、方案,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了解所述的设备为何种设备,及其结构和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并未清楚介绍该技术特征,导致该技术特征不清楚、不完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4中有相同的表述,因此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实现;(2)特征B白卡纸板双面涂覆高密度聚乙烯层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在白卡纸板高密度聚乙烯层下面的白卡纸表面上无法进行印刷,不能实现,权利要求4中有相同的表述,因此权利要求4及其从属权利要求5?9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实现;(3)说明书及权利要求1中的一次性成型是针对白卡纸板还是罐体不清楚,如何一次性成型也不清楚,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3也存在相同问题。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的规定。此外,请求人还认为,权利要求4、6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3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5日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日将请求人于2009年5月2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请求人一方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范围为:(1)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证据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明确表示放弃权利要求4、6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的无效理由。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的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证据认定

对比文件1为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对比文件2为美国专利文件,经核实,合议组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其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故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新颖性、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鉴于专利权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在指定期限内也未针对对比文件1、2的中文译文的内容提出异议,故合议组对对比文件1、2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认可。

2、关于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9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装容器(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0006-0027自然段以及附图1、3-6),包装容器由筒身1、通过热封等方法安装于该筒身1下端的底盖2和安装于筒身1上端的上盖3构成,上盖3上设有一个开口部位5(相当于本专利的罐装饮用口),通过热封等方法安装的用于密封该开口部位5的拉环6(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口器)。筒身1的层压复合材料,至少由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层21、纸杯原纸22、无机氧化物薄膜的树脂薄膜23及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层21A依次积层形成的层压复合板构成。底盖和上盖的层压复合材料,至少由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层31、高强度的树脂薄膜层32、纸杯原纸33、无机氧化物薄膜的树脂薄膜34及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层31A依次积层形成的层压复合板构成。拉环的层压复合材料,至少由含有纸基材41、无机氧化物薄膜的树脂薄膜42及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层43依次积层形成的层压复合板构成。位于层压复合材料外侧及内侧的可热封的聚烯烃树脂可使用高密度聚乙烯。层压复合材料的纸杯原纸可使用尺寸稳定性强的白纸、茶色纸、纯白滤纸、牛皮纸、板纸、加工纸等纸材。所述纸杯原纸上可以印刷上文字、图形、记号、图案、花纹等。可使用纸板制作出各种形态的包装容器,可制作出圆锥形、角形、圆形等任何一种形状的容器。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中罐盖上预留有扩展口;(2)由罐身、罐盖、罐底组合成的罐体为一次性成型的白卡纸板罐体。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使得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全纸板热封易开罐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包装容器实质上不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2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具备新颖性。



下面对权利要求1-9的创造性进行评述。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合议组认为,(1)罐盖上预留扩展口的目的在于??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扩展饮用口的面积,但是,使用者使用纸质罐装容器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展饮用口的出口面积,这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紧邻饮用口预留扩展口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由筒身、底盖和上盖构成的包装容器为一次性成型,但是,无论是一次性成型,还是分步骤成型,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均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白卡纸板,也是制作纸质容器的常规原料。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现其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罐体(5)外表面的高密度聚乙烯涂层(6)外有图片、文字、符号及其组合的标识”,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纸杯原纸上可以按照通常的印刷方法印刷上自己喜欢的文字、图形、记号、图案、花纹等”(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的0015自然段),无论是将所述文字、图片、符号等印在纸板上还是印在纸板外的高密度聚乙烯涂层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2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罐体(5)的罐盖(1)上面预留的灌装饮用口(2)及扩展口(3)的形状为三角形或半圆形或矩形,灌装饮用口(2)及扩展口(3)相互拼合的形状为方形或圆形或菱形”,合议组认为,灌装饮用口及扩展口的形状,及其拼合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3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进行对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使用一定克重的白卡纸板,在附着高密度聚乙烯涂层的白卡纸板表面上进行图片、文字、符号的印刷;(2)使用具有电阻加热和超声波加热功能的专用设备,在模具上通过电阻热或超声波加热的滚边热封方式制作纸质罐体;(3)权利要求1中罐盖上预留有扩展口。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纸杯原纸上可以按照通常的印刷方法印刷上自己喜欢的文字、图形、记号、图案、花纹等”(参见对比文件1译文的0015自然段),无论是将所述文字、图片、符号等印在纸板上还是印在纸板外的高密度聚乙烯涂层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至于白卡纸板,也是制作纸质容器的常规原料;(2)对比文件1中由筒身、底盖和上盖构成的包装容器也是通过热封形成的,虽然没有公开具体的加热设备、加热方式、热封方式,但“使用具有电阻加热和超声波加热功能的专用设备,在模具上通过电阻热或超声波加热的滚边热封方式制作纸质罐体”这种利用“热封”工艺制作纸质容器所采用的设备、方法均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利用超声波加热制作纸质容器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译文的实施例);(3)罐盖上预留扩展口的目的在于??使用者可以根据需要扩展饮用口的面积,但是,使用者使用纸质罐装容器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扩展饮用口的出口面积,这是经常遇到的问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紧邻饮用口预留扩展口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显而易见的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实现其技术效果,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加热的温度为200-300℃之间,时间设定在0.5秒-2秒。所述的温度范围和时间为利用“热封”工艺制作纸质容器的常规参数选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5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采用的白卡纸板为150克/米2-400克/米2”,从属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对白卡纸的双面涂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材料,其用量控制在180毫克/米2-200毫克/米 2之间”,而无论是采用150克/米2-400克/米2的白卡纸板制作纸质容器,还是高密度聚乙烯材料的用量控制在180毫克/米2-200毫克/米 2之间,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均属于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在它们所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6、7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用环保水基油墨,在含有高密度聚乙烯涂层的白卡纸板上进行图片、文字、符号的印刷”,而环保水基油墨为一种公知的油墨,因此,在权利要求8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在白卡纸板密封罐的罐盖上留有的矩形或半圆形或三角形的灌装饮用口(2)和扩展口(3),通过热封方式完成纸质开口器与密封纸罐的合成,成型为全纸板热封易开罐”,其中,灌装饮用口及扩展口的形状,及其拼合的形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对比文件1中的拉环6(相当于本专利的开口器)也是通过热封的方式安装的,因此,在权利要求9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条件下,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鉴于根据上述无效理由已经得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加以评述。

决定

宣告0110649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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