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39
决定日:2009-08-04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17683.7
申请日:2007-01-20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张福聚
授权公告日:2008-01-02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蒋德春
主审员:王博
合议组组长:刘敏飞
参审员:陈晓亮
国际分类号:F23J 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2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17683.7,申请日是2007年1月20日,专利权人是蒋德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包括若干个安装于机架(7)上的渣盘(1),和用于将这些渣盘(1)上下叠放的连接装置(2);所述的每一个渣盘(1)包括固定连接在一起的一个筒形侧壁和一个渣板(11),所述渣板(11)的下侧设有用于与渣板(11)和侧壁一起形成水套的底板(12),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水套内设有分别与渣板(11)和底板(12)接触的支撑装置。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装置由若干组间隔设置的V型翼板(13)构成。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组V型翼板(13)均环绕于渣盘(1)的中心,相邻的两组V型翼板(13)之间的空间形成水流通道,所述水流通道分别与该渣盘(1)的进水口(3)和出水口(4)相通。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每一组V型翼板(13)均间断设置。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装置(2)包括固定于每一个渣盘(1)的相应位置上的连接座(21),和用于将这些连接座(21)固定连接在一起的螺纹连接装置(22)。”



针对本专利权,张福聚(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1、2、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0月30日,授权公告号为CN2519133Y(专利号为02215010.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5年5月11日、公开号为CN1614312A(申请号为200310108500.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3: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2804649Y(专利号为200520072222.0)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授权公告号为CN2760399Y(专利号为20042010882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包括附件5.1、附件5.2:

附件5.1: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3卷的版权信息页、第20-164页的复印件,共2页;

附件5.2:徐灏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年9月第1版、1992年9月第3次印刷的《机械设计手册》第4卷的版权信息页、第34-36、32-325页的复印件,共3页;

附件6: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板式换热器(GB16409-1996)》的复印件,共4页;

附件7:中国标准出版社1989年12月第1版、1989年12月第1次印刷的《中国国家标准汇编43(GB4451~4514)》的版权信息页及GB4458.1-84页的复印件,共2页。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5分别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4分别与附件5.1或附件5.2或附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1-3分别与附件4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4分别与附件5.1或附件5.2或附件6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3、4因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5.2或附件7评述,也不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0日向双方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5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口头审理。

在指定的期限内专利权人未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陈述意见或者修改权利要求书。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明确表示其无效理由、证据、范围为: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之一分别与附件5.1、附件5.2或附件6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也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4分别与附件5.1、附件5.2或附件6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在上述评述方式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用附件5.2或附件7评述,也不具有创造性。请求人明确表示没有其他的无效理由、证据及评述方式。专利权人认为权利要求3、4的评述方式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附件1-5、7的真实性无异议,对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合议组明确,请求人应在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提交证明,以证明附件6的真实性,由合议组代为核实。专利权人对此表示同意。在此基础上,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8日提交了用于证明附件6真实性的原件。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附件1-7,专利权人对附件1-5、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虽然对附件6的真实性有异议,但请求人于口头审理后提交了证明其真实性的原件,合议组经核实确认附件1-7的真实性,同时由于附件1-7均为公开出版物,且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本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实用新型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实用新型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即实用新型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

附件1公开了一种盘式冷渣机(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1、说明书、附图1),包括基座、电机、转柱,基座上有立柱,立柱上有至少有两层环槽,环槽为夹层中空结构,夹层有进水口及出水口,环槽有出渣口,上层的环槽出渣口与下层的环槽相对,环槽内有若干片等距的刮板,刮板与转柱上的转盘连接。

附件2公开了一种多层盘式冷渣机(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附图),包括底座、立柱、电机、减速箱、传动齿轮组、转柱,立柱上有至少二层环槽,环槽为夹层中空结构,夹层接有进水口和出水口,最上层的环槽上有落料导向管,每层环槽有出渣口,环槽内有若干片刮板,刮板有转动轴与转柱连接,转动轴上有扭簧。

附件3公开了立体多层旋转式冷渣排渣机(参见附件3权利要求1、说明书及附图1),多层冷渣盘(2)垂直叠加在一起,在多层冷渣盘(2)的中心有多节短轴连接而成的转轴(5),在每一节短轴上分别连接刮板(16),可随转轴(5)一起转动的刮板(16)位于冷渣盘(2)内,且刮板(16)的长度略小于冷渣盘(2)的内径,在每一层冷渣盘(2)的底盘上分别设置便于物料从上层冷渣盘流动至下层冷渣盘的通道(19),在冷渣盘(2)的底盘内设置便于冷却水流过的空腔(18),在最上层冷渣盘(2)的上面设置顶盖(1),在顶盖(1)上设置加料口(17),及排气口(14),在底层冷渣盘(3)上设置出渣口(20)。

附件4公开了一种盘管笼屉式冷渣器(参见附件4说明书、附图1、2),由盘管笼屉1、?转刮板装置2、?转传动装置3、电动减速机4、屉板5、屉帮6、半圆形(或波形)盘管7、支架8、冷却水入口联箱9、冷却水出口联箱10、炉渣入口11、炉渣出口12等组成。盘管笼屉式冷却受热面1安装在支架8上,盘管笼屉式冷却受热面1由多层盘管笼屉受热面叠合而成,每一层盘管笼屉受热面由屉板5、屉帮6及盘管7组成,盘管7焊接在屉板5与屉帮6上,它们被支承在冷渣器支架上,盘管7为半圆形或波形。热渣在两层盘管笼屉的夹层中,与冷却水盘管作相对移动,将热渣的热量释放并传递给冷却水盘管中的冷却水,从而达到冷却热渣的目的。附件4附图2所示的盘管笼屉结构中示出了大致上水平的屉板5和位于其下方的用粗实线标示出的波纹状的盘管7,波纹结构的每个波峰与屉板5之间用两条大致上平行的短竖线连接。

将附件1-4分别与权利要求1比较,附件1-4都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装置,且该特征与附件1-4中已有的特征相比不属于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分别相对于附件1-4均具有新颖性。

在口头审理中,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装置”,请求人认为附件1-3中的出渣口的侧壁能够对环槽/冷渣盘(均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渣盘)的上下板进行支撑,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结构。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1-3中的出渣口仅相当于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落渣孔14,其并不能等同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装置,其目的只是为了形成一个落渣的通道,不是用来对上下板进行支撑的结构,因此附件1-3中的出渣口不能构成对权利要求1中支撑装置的公开。

关于附件4的方案,请求人认为附件4附图2中屉板5与盘管7之间的两条短竖线表示屉板5和盘管7之间的焊接结构,即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支撑装置。关于冷渣器内水的流通方式,请求人认为有两种解释,第一种解释是粗实线所标示的盘管7实际上仅是一个波纹形板,水在屉板5与盘管7之间流通,另一种解释是粗实线本身就是能够走水的盘管,同时在盘管7和屉板5之间也通水。专利权人认为,波纹形粗实线就表示能通水的盘管,两条竖线的用途无法推测。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附件4记载了“盘管7焊接在屉板5与屉帮6上,它们被支承在冷渣器支架上,盘管7为半圆形或波形……热渣的热量释放并传递给冷却水盘管中的冷却水”,但附件4并没有明确记载盘管7怎样焊接在屉板5与屉帮6上以及附图2中屉板5与盘管7之间的短竖线所表示的具体结构及作用,从附件4的附图2中也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屉板5与盘管7之间的短竖线就是两者间的焊接结构,并起到支撑装置的作用,因此,附件4并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在所述水套内设有分别与渣板(11)和底板(12)接触的支撑装置”。

如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3具备新颖性,而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1作进一步限定,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附件3也具备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之一分别与附件5.1、附件5.2或附件6之一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也不具有创造性。

附件5.1、附件5.2均涉及普通机械零件的加固结构,公开了3种常见肋板的布置方式以及不同尺寸的双层壁与单壁平板的静刚度和固有频率的对比,附件6公开了波纹式的板式换热器结构。

合议组认为,附件1-3中均没有给出在水套内设置分别与渣板和底板接触的支撑装置的启示,附件5.1、附件5.2、附件6中也没有给出将其中公开的结构应用于流化床锅炉冷渣装置,并在冷渣装置的水套内设置分别与渣板和底板接触的支撑装置的启示,因此附件1-3之一与附件5.1或附件5.2或附件6之间均没有结合的启示,无法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附件4中也没有公开在水套内设置分别与渣板和底板接触的支撑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中得到启示想到在水套结构中设置支撑装置,更无法进一步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方案中,由于水套内具有支撑装置,其在起到支撑作用的同时,还起到了增大散热面积的作用,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之一分别与附件5.1、附件5.2或附件6之一的结合具有创造性,相对于附件4也具有创造性。

权利要求2-5均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5均增加了附加技术特征,并且请求人认为附件7仅公开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从而由于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之一分别与附件5.1、附件5.2或附件6之一的结合或相对于附件4均具有创造性,因此请求人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20017683.7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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