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头外壳(Q仔)-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头外壳(Q仔)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56
决定日:2009-08-05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30043777.3
申请日:2004-06-25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5-01-0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张思诺
主审员:王霞军
合议组组长:钟 华
参审员:王 红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16-03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9条
决定要点: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申请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5 年 1 月 5 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摄像头外壳(Q仔)”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 其申请号是 200430043777.3 ,申请日是 2004 年 6 月 25 日,专利权人是张思诺。

针对本专利权,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0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主要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形状相近似的产品向国家知识产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430038649.X号外观设计专利图片和著录项目复印件7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在先申请专利的产品都是摄像头,其功能和用途完全相同,从各视图观察二者QQ企鹅的椭圆形头、较胖的身体、围巾、翅膀、摄像头构成的主体形状相同,差别仅在于支撑座的不同,但二者的差别对于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没有影响,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 2008 年11月14日将无效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因专利权人地址不详,信件被退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4日已公告告知的形式送达给专利权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议组成员回避请求。

至此,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9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9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是200430038649.X号外观设计专利著录项目和图片复印件,其申请日是2004年4月16日,授权公告日是2005年1月5日,产品名称为“摄像头(QQ企鹅型)”,专利权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合议组核实,该著录项目内容和图片与该专利公报公开的内容相符,其真实性可以确认,其属于他人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申请、之后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下称在先设计),因此,可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证据使用。

3.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对比

本专利公开了产品六面视图和立体图,如图所示,本专利摄像头设计为卡通企鹅造型。整个身体近似长椭圆形状,一条长围巾围成环状将企鹅身体分为头部和腹部,头部包括圆形的眼睛和长椭圆形状的嘴,整个腹部设计成弧形面,腹部中间位置设计为圆形摄像头,翅膀在腹部的两侧,身体的下部有一小支撑座连接企鹅的脚。(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产品四面视图、立体图和闭合状态参考图,简要说明载明省略后视图和仰视图。如图所示,在先设计摄像头设计为卡通企鹅造型,整个身体近似长椭圆形状,一条长围巾围成环状将企鹅身体分为头部和腹部,头部圆形的眼睛一睁一闭,嘴设计为椭圆形,整个腹部设计为弧形面,摄像头安装在腹部中间位置,翅膀在腹部的两侧,企鹅的脚部设计为两个相交在一起的球面支撑着身体。(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进行比较,二者摄像头均为卡通企鹅造型,身体各主要部位形状设计近似,二者主要不同点仅在于:本专利企鹅的两个眼睛为全睁的,而在先设计企鹅的眼睛为一睁一闭;本专利企鹅的身体与脚之间有一支撑座,而在先设计企鹅脚部直接与身体连接。合议组认为,二者近似的整体形状,已给一般消费者留下了相近似的整体视觉印象,其区别点仅在于企鹅眼睛的睁开或闭合变化,属于面目表情上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身体与脚支撑座的变化属于局部细微的差别,尚不足以对整体外观设计产生显著的影响。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结论

《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七章第1节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对于外观设计而言是指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综上所述,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申请了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的规定。

5. 在已经得出上述审查结论的基础上,本审查决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不再进行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30043777.3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后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立体图闭合状态参考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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