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76
决定日:2009-08-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81725.0
申请日:2007-10-2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吕礼立
授权公告日:2008-12-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徐溢灿
主审员:陈海平
合议组组长:冯涛
参审员:方华
国际分类号:B24B19/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具有不同的发明构思,且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专利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1?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3日公告授权的,专利号为200720181725.0,名称为“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0月22日,专利权人为徐溢灿。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包括设在外壳前部的夹头部件,和设于外壳内的气缸部件,筒夹座、大轴承设于外壳后部内,进气轴前部的入气导套固定在大轴承后的外壳内,进气轴中后部外面设有开关器,其特征在于:在进气轴的出气入口与进气轴的入气管件的固定螺纹之间设有进气轴的开关螺纹,开关器旋设在进气轴的开关螺纹上;在入气孔与入气导套之间、在出气出口与入气孔之间、在出气入口与进气轴的开关螺纹之间分别设有环形槽,环形槽中分别设有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在开关器内分别设有与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分别密封接触的第一环形密封面、第二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所述三个环形密封面的内径依次小;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外径依次小。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圆管型的开关器的中后部内套设塑料开关,前部的内壁上设有第一环形密封面。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塑料开关前中部的外表面设有若干个纵向的导气槽,导气槽卡在开关器内的中后部;不设导气槽的塑料开关呈圆管形,后部设有连接在开关螺纹上的内螺纹,中前部的内壁上设有第二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

4、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在出气入口与出气出口之间设有环形的挡气厚片;挡气厚片设于塑料开关的第二环形密封面内侧;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挡气厚片、第三橡胶密封圈的外径依次小。

5、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开关器处于气体关闭状态时,开关器的第一环形密封面,塑料开关的第二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分别与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密封接触。

6、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开关器处于气体开通状态时,第二橡胶密封圈则处于开关器的第一环形密封面内侧;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分别与第一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接触。

7、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入气孔、出气出口、出气入口在进气轴上左右两侧各设一个;导气槽均匀设于塑料开关外环周上。

8、根据权利要求1或3所述的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其特征在于:塑料开关的第二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之间设有90角的连接面。”

2?吕礼立(下称请求人)针对本专利于 2009年5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以下3份对比文件(复印件)作为证据:

对比文件1: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94206079.2,授权公告号为CN2211884Y(授权公告日为1995年11月8日),共14页;

对比文件2: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98223132.6,授权公告号为CN2327499Y(授权公告日为1999年7月7日),共8页;

对比文件3: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01242199.5,授权公告号为CN2493348Y(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5月29日),共8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5月18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转给了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意见陈述。

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3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对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书进行了反驳,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

2009年7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寄给请求人。

3?请求人于2009年6月14日提交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第26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下述对比文件(复印件)作为补充证据:

对比文件4: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95101428.5,授权公告号为CN1058207C(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8日),共25页;

对比文件5: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00249492.2,授权公告号为CN2443182Y(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8月15日),共22页;

对比文件6: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96209262.2,授权公告号为CN2287071Y(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8月5日),共7页;

对比文件7: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200580013551.0,授权公告号为CN1961135A(公开日为2007年5月9日),共33页。

2009年7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请求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补充证据副本转寄给专利权人。

4?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11日向请求人及专利权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22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按期举行,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席人员的身份与资格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

请求人对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所使用的相应证据具体说明如下:

以对比文件4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口头审理前所提出的其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及证据均放弃。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所提交的对比文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前述请求人于2009年6月14日提交的附有补充证据的意见陈述书的书面答复,合议组随即将上述书面意见转交给请求人。

其后,双方当事人就涉及本案的理由和事实发表意见并进行了辩论。

辩论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再针对本案提交新的书面意见。

5?合议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对本案作出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本专利的创造性:

1)请求人主张:其所提交的对比文件4可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打磨机用机头”,其公开于本专利申请日之前,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本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系本专利的已有技术,可用于评判本专利的创造性。

2)合议组以对比文件4为基础对本专利创造性评述如下:

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文如下:

“1、一种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包括设在外壳前部的夹头部件,和设于外壳内的气缸部件,筒夹座、大轴承设于外壳后部内,进气轴前部的入气导套固定在大轴承后的外壳内,进气轴中后部外面设有开关器,其特征在于:在进气轴的出气入口与进气轴的入气管件的固定螺纹之间设有进气轴的开关螺纹,开关器旋设在进气轴的开关螺纹上;在入气孔与入气导套之间、在出气出口与入气孔之间、在出气入口与进气轴的开关螺纹之间分别设有环形槽,环形槽中分别设有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在开关器内分别设有与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分别密封接触的第一环形密封面、第二环形密封面、第三环形密封面,所述三个环形密封面的内径依次小;第一密封橡胶圈、第二橡胶密封圈、第三橡胶密封圈外径依次小。”

现将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中与上述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技术内容加以引述并对比如下:

“打磨机(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旋转开关式气动刻模机”)用机头A由具有动力部1′发动机组件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气缸部件”)、研磨?抛光工具单元2(其中包括有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夹头部件”与“筒夹座”的部件)、供气用接头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进气轴”)、机壳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外壳”)和把手部5(对应于本专利中的“开关器”)等构成。”(参见对比文件4第8页第8-9行、图1)

“上述供气筒部23包括一体地形成的利用将其内部隔开的一部分成凸缘状突出的中间凸缘状突出部23c分隔前后的前筒部23a和后筒部23b,后筒部23b,其内部形成通到上述中间凸缘状突出部23c为止的后侧供气通路23b-3,同时,在后端竹节状的接续部23b-1的前方形成外螺纹23b-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开关螺纹”),在该外螺纹23b-2的前方形成与后侧供气通路23b-3部分连通的第1供气孔23b-4(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气入口”);前筒部23a形成与联络供气通路141连通的前侧供气通路23c-1,同时,在上述中间凸缘状突出部23c的前方形成与上述前侧供气通路23c-1连通的第2供气孔23c-2(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出气出口”),在该第2供气孔23c-2的前方,形成直径略比上述中间凸缘状突出部23c大的用以嵌入密封环23c-3(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二橡胶密封圈”)的前侧凸缘状突出部23c-4。”

(参见对比文件4第11页倒1行至第12页第10行)

对比文件4图1中:标号131所指相当于本专利的“大轴承”;“后筒部23b”上的“外螺纹23b-2”之右侧的密封圈(无标号)相当于本专利的“第三橡胶密封圈”。

上述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相应于本专利密封圈的结构件周边也对应具有与之相配的“环形槽”和“密封面”。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4中的零件33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第一密封橡胶圈”。

合议组的相应意见如下:

在本专利中对“第一密封橡胶圈”的作用有下述记载:

“在入气孔4与入气导套1之间、在出气出口5与入气孔4之间、在出气入口6与进气轴2的开关螺纹7之间分别设有环形槽9。环形槽9中分别设有第一密封橡胶圈10、第二橡胶密封圈11、第三橡胶密封圈12。圆管型开关器3的中后部内套设塑料开关17,前部的内壁上设有第一环形密封面14。塑料开关17的中前部的内壁上设有第二环形密封面15、第三环形密封面16。三个环形密封面的内径依次递减小。第一环形密封面14、第二环形密封面15、第三环形密封面16与第一密封橡胶圈10、第二橡胶密封圈11、第三橡胶密封圈12分别密封接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14行)

“当开关器3处于气体关闭状态时,开关器3的第一环形密封面14,塑料开关17的第二环形密封面15、第三环形密封面16分别与第一密封橡胶圈10、第二橡胶密封圈11、第三橡胶密封圈12密封接触。当开关器3处于气体开通状态时,第二橡胶密封圈11则处于开关器3的第一环形密封面14内侧;第一密封橡胶圈10、第三橡胶密封圈12分别与第一环形密封面14、第三环形密封面16接触。”(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8-3行)

即该“第一密封橡胶圈10”的功能是与“圆管型开关器3”的“前部的内壁上设有”的“第一环形密封面14”共同构成对压力气体的密封。

对比文件4中对该零件33的结构与功能有以下叙述:

“供气用接头3具有前端部13和供气筒部23,前端部13利用上述导引凸条34从机套4的后方开口部方向不能转动地嵌合,并与后护圈11b相接触;供气筒部23与前端部13相连接,供气用接头3利用螺母10进行紧固。

上述前端部13具有与供气筒部23及后护圈11b的联络供气通路141连通的入口和与该后护圈11b的联络排气通路151连通并且外端开放的出口,在该出口的外侧后面部分,在同一圆周上等间隔地设有4个硬质合成树脂制的板状的第1突起33(参见图9)。

如图1和图9所示,螺母10在其中央部设有穿通上述供气筒部23的尺寸自由的孔10a,同时,在其周围间隔地设有凹形的夹具 (图中未示出)的插入用台阶部10b,在与上述第1突起33对应的前面,在同一圆周上等间隔地设有12个板状的第2突起10c,通过利用与插入用台阶部10b嵌合的夹具(图中未示出)使之转动进行紧固,利用第2突起10c使第1突起33发生弹性形变并达到紧固,从而利用第1突起33的弹性恢复力和第2突起10c与第1突起33的嵌合紧固效果而牢固地固定在一起,不会松动。”

(以上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11页第7行至倒数第2行)

即该“第1突起33”的功能是使“螺母10”在“紧固”后“不会松动”。

由上述对对比文件4中的“第1突起33”与本专利中的“第一密封橡胶圈10”所作的对比可以看出:它们在对比文件4与本专利的技术方案中的安装位置、结构以及功能均不相同;在对比文件4中并不具有其安装位置、结构以及功能与该“第一密封橡胶圈10”相对应的部件。

综上所述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的技术方案具有不同的发明构思,且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并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8均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200720181725.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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