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全自动豆浆机及其制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51
决定日:2009-08-1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03112424.0
申请日:2003-06-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济宁市百运通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8-2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
主审员:岑艳
合议组组长:白剑锋
参审员:张琪
国际分类号:A47J31/00,A23L1/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在其他现有技术中公开,并且为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自动豆浆机及其制浆方法”的03112424.0号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3年6月17日,授权时的专利权人为王旭宁,后变更为杭州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它包括制浆部、煮浆部和电路控制系统,制浆部由料斗(3)、水箱(44)和循环粉碎研磨装置组成,煮浆部由电热盘(39)和煮浆杯(35)组成,电路控制系统包括控制电路板(31)和电磁阀组件(22),所述的循环粉碎研磨装置包括一个粗粉碎部分和一个精研磨部分,还包括一台循环泵(10)和循环管(26),所述的精研磨部分由一定磨头(8)和一动磨头(9)组成,动磨头(9)套装在定磨头(8)内,其间留有间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粗粉碎部分形成于动磨头(9)的上端面,与之成一体结构。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粗粉碎部分是一剪切刀(6)。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粗粉碎部分形成于定磨头(8)的上端部,在该部,动磨头(9)与定磨头(8)之间的间隙要大于其下部的间隙,形成一“V”形开口,可以对物料进行粗粉碎。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动磨头(9)与定磨头(8)均为直齿磨头,两者动态转动单边间隙为0.03~0.6mm。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泵(10)为一叶片泵,它与动磨头(9)同轴安装在电机长轴(14)上。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循环泵(10)为一叶片泵,它形成于动磨头(9)的下端面,与之成一体结构。
7、如权利要求1~6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料斗(3)的下端部设置有挡料圈(4)。
8、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一排浆管(27)与电磁阀相连,其另一端与煮浆杯(35)相连通。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浆管(27)的另一端插入煮浆杯(35)的液面内。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浆管(27)与进浆咀(29)相连通,进浆咀(29)外设有过滤器(30)。
11、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煮浆杯(35)的上方设有防溢装置(32、33)。
12、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箱(44)中设有加热装置(42、43)。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水箱(44)中的水经由一下水器(2)进入料斗(3)中,该下水器(2)对水进行分配,使水沿料斗(3)壁流下。
14、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的制豆浆方法,该方法包括进料、粉碎、制浆、煮浆等工艺,在对豆粒进行粗粉碎之后,再进行精研磨,并通过循环管路使浆料进行循环,以提高浆液中颗粒的细度,其特征在于:粉碎过程中转子的转速为1000~3000转/分。
15、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粉碎过程中转子的转速为2800~2900转/分。
16、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对物料进行粉碎研磨之前,使水温达到70℃~86℃。
17、如权利要求14或15或1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完成制浆工艺之后,利用水箱(44)中的热水对制浆装置自动进行清洗。”
针对上述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济宁市百运通厨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5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公告日为1991年5月22日、公告号为CN207719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复印件,共8页;
证据2:授权公告日为1994年9月7日、专利号为93206096.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3:授权公告日为1998年12月9日、专利号为97218294.2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5页;
证据4:公开日为2002年2月20日、公开号为CN13362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共12页;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1月2日、专利号为01218022.X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证据6:公开日为1997年7月8日、公开号为JP9-173222A的日本专利文献说明书及其相关部分中文译文复印件,共11页;
证据7: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11月21日、专利号为00212777.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复印件,共6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7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6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2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所公开,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5所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4的结合或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5月2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6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7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请求人确认其无效理由及证据使用方式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7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6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2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5所公开;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7均不具备创造性。专利权人对证据1-7的真实性及证据6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专利权人当庭提交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的书面意见陈述,合议组当庭将该意见陈述转送给请求人,并当庭告知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之内提交针对上述意见陈述的答复,逾期未提交不影响合议组审查。
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书面意见陈述的主要意见如下:(a)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还存在“所述的粗粉碎部分形成于动磨头(9)的上端面,与之成一体结构”这一区别技术特征,而证据7、3中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7的定齿、转齿的位置关系、结构与本专利的动磨头、定磨头不同,证据7、3的技术领域、技术任务、用途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因此证据1、7、3的结合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2、4也未记载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证据2的粉碎部分的结构及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的动、定磨头不同,证据4的循环粉碎部分的结构及连接关系与本专利的循环粉碎研磨装置不同,因此证据1、2、4的结合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此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创造性;(b)权利要求14是使用权利要求1的全自动豆浆机的制豆浆方法,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4也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4中对转速的限定是与本发明“在提高出浆率的同时降低转速、减少噪音”的技术任务相对应,没有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0日提交了针对专利权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的答复,主要观点如下:(1)证据3、7是与本专利相近的技术领域,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2)证据1中的粉碎刀具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粗粉碎部分,并公开了“粉碎刀具4位于动磨盘5的上端面,与之联结成一体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包括一台循环泵(10)和循环管(26),动磨头(9)套装在定磨头(8)内。
本案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7均为专利文献,属于公开出版物,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及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实对证据1-7的真实性及证据6中文译文的准确性予以确认。证据1-7的公开日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现有技术用来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13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7、3的结合或证据1、2、4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1或7所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6所公开,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7或2所公开,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3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8、10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1或4所公开,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1-1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证据5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3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全自动豆浆机”,包括由粉碎和过滤组件组成的制浆装置及煮浆装置和控制装置等,设置有粉碎组件和过滤器10的制浆容器6底部开设有出浆口13,它连接有加热管16,并通过浆液提升管17而与盛浆杯18相通,而盛浆杯18放置在加热器15上,所述的粉碎组件由粉碎刀具4和动定磨盘5、7组成,上面的定磨盘7固定在外壳体9上,上部有盛料腔8,下面的动磨盘5和粉碎刀具4均由电机通过联轴器3直接带动,控制装置由过热保护温控器、定时程控器等组成(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第5页第17行、附图1-3)。
证据7公开了一种“新型胶体磨”,在进料斗内具有粗粉碎机构,粗粉碎机构由刀杆和刀片组成,4-8个刀片沿刀杆轴线呈螺旋型排列,用刀杆末端的螺纹与电动机轴相联,定齿加工成上、下两体式,上半部定齿的内圆锥面上加工出粗齿,下半部定齿的内圆锥面上加工出细齿,与电动机轴相联的转齿外圆锥面的上半部加工出与定齿上半部内锥面上的粗齿相同齿距的粗齿,其外圆锥面的下半部加工出与定齿下半部内锥面上的细齿相同齿距的细齿(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页第27行-第2页第10行、附图1-3)。
证据3公开了一种“湿式循环搅拌磨机”,泥浆泵4由管道与卸料口8和筒体5上部相通,不断地将磨机内尚未粉碎好的浆料从底部卸料口抽出,再从磨机筒体5上部送入,这样形成浆料由磨机筒体5自上到下连续循环,直到浆料粉碎达到要求(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1页倒数第2行-第2页第5行、附图1)。
证据2公开了一种“薯类、豆类浆渣自动分离机”,加工豆类用的粉碎部件有动磨头18、定磨头17,动磨头18安装在搅龙轴14上,定磨头17与磨头座26固定在一起,定磨头17内锥面上设有数根凸起的直齿,而动磨头外锥面上设有凸起的螺旋齿数根(参见该证据的权利要求1、附图1、3、4)。
证据4公开了一种“加工豆浆用的剥皮研磨机”,在研磨机27里研磨的混合物在旋转叶片28的推动下通过出口34喷出到方型筒20里边,方型筒里边的混合物被循环性地磨碎,研磨机27的出料管29上端和分离阀门30结合在一起,分离阀门30的右边连接了循环管32,左边连接通往过滤器的连接管31,方形筒内豆料经循环性磨碎达到要求后,打开阀门30经连接管31被送往过滤器(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3页第5-30行、附图1-5)。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存在以下区别技术特征:(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粉碎研磨装置采用了循环粉碎方式,具有使浆料进行循环的循环泵和循环管,而证据1未公开“循环粉碎研磨装置”及“还包括一台循环泵(10)和循环管(26)”;(2)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将定磨头套装在动磨头外面,而证据1中是将定磨盘7安装在动磨盘5的上面,因此证据1未公开“动磨头(9)套装在定磨头(8)内”;(3)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粗粉碎部分与动磨头上端面成一体,而根据证据1的图1及相应文字描述可看出,证据1中的粉碎刀具4、动磨盘5分别位于定磨盘7的上、下方,两者显然并非一体结构,因此证据1未公开“所述的粗粉碎部分形成于动磨头(9)的上端面,与之成一体结构”;(4)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煮浆杯是用于直接加热磨好的浆液,而证据1的浆液是在加热管16中加热,浆液沸腾后才喷入盛浆杯,该盛浆杯并不用于直接加热浆液,因此证据1未公开“煮浆杯(35)”;(5)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磁阀组件(22)用于控制循环管、排浆管、排污管的开闭,而证据1中并未公开“电磁阀组件”。
一方面,证据3仅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3中所起作用仅为增强研磨效果、提高粒度均匀性,而在本专利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电机转速高造成运行噪声大的技术问题,因此并不存在将证据1、3结合起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而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被证据7所公开,但是证据7中仅公开了粗粉碎机构9与转齿10都与电动机轴相联,并未公开粗粉碎机构9与转齿10之间是一体的,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没有被证据7所公开;由于证据7、3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5),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将证据1、7、3结合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粗粉碎部分与动磨头上端面形成为一体,可以简化机械结构、提高粉碎效率,并且本专利的煮浆杯加热豆浆效率高,电磁阀可进行电子控制,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7、3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一方面,证据4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但区别技术特征(1)在证据4中所起作用仅为使豆料磨碎达到要求,而在本专利中主要是为了解决电机转速高造成运行噪声大的技术问题,因此并不存在将证据1、4结合起来解决本专利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证据2仅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证据2、4均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5),也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将证据1、2、4结合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将粗粉碎部分与动磨头上端面形成为一体,可以简化机械结构、提高粉碎效率,并且本专利的煮浆杯加热豆浆效率高,电磁阀可进行电子控制,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专利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证据1、2、4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证据5公开了一种“分离式豆浆机”,包括控制器、电机、粉碎器、杯体、加热器,其粉碎刀5固定在刀架座4上,蒸汽通过气管9对杯体8内豆浆加热(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全文、附图1、2)。
证据6公开了一种“咖啡磨”,具有转磨26、固定配置于转磨周围的将与该转磨之间的咖啡豆粉碎并从下方排出的边磨28(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中文译文第2页第2段-第3页第3段、附图1-4)。
由此可见,证据5未公开上述任一区别技术特征,而证据6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5),因此即使将证据5、6与证据1、7、3或证据1、2、4结合起来,也不能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因而,从属权利要求2-1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14-17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4及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17均不具备创造性。
经查,证据1公开了一种使用“全自动豆浆机”的制豆浆方法,该方法包括进料、粉碎、制浆、煮浆等工艺,刀具4首先对黄豆进行粗切,然后落入定动磨盘之间精磨,浆液流入制浆容器的出浆口,并通过加热管而被快速加热,当豆浆达到沸点时从提升管汽化提升至喷嘴而直接喷入盛浆杯(参见该证据的说明书第4页第13行-第5页第17行、附图1-3)。
本专利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使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豆浆机的制豆浆方法,根据上述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可知,即使将证据1、3或证据1、4结合起来也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自动豆浆机,因此权利要求14的制豆浆方法与证据1、3或证据1、4结合所得到的制豆浆方法相比,其所采用的制豆浆装置不同,并且权利要求14中对转速的限定也未在证据1、3、4的任何一篇中公开,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为公知常识,因此即使将证据1、3或证据1、4与公知常识结合起来,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技术方案,并且采用本专利的全自动豆浆机的制豆浆方法,可在提高出浆率的同时降低转速、减少噪音。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4相对于证据1、3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或证据1、4与公知常识的结合均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相应地,从属权利要求15-17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17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决定
维持03112424.0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叁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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