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911
决定日:2009-08-1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10097263.9
申请日:2007-04-28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09-03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王森
合议组组长:董晓静
参审员:徐伟锋
国际分类号:F24F 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第26条第3款、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第2条第1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发明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9月3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10097263.9,申请日是2007年4月28日,专利权人是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作相应的运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
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
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2、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所述空调器包括主机和遥控器,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通过所述遥控器上的键盘设置自定义曲线;
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
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
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之后由MCU控制芯片根据RAM中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在相应的时间段设置预定的运行参数,并通过所述运行参数来控制所述空调器主机作相应的运转;
其特征在于,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
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
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
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
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时间间隔为所述遥控器内部预先设定的恒定时间间隔。
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次特征在于,调节设定温度的步骤通过操作所述遥控器上的“ ”键和“-”键实现。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过程中,如果在预定的时间内没有按任何按键、或者按下遥控器上的开关键或模式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
6、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设定所述睡眠曲线的过程中,按下遥控器上的睡眠键,则退出自定义睡眠曲线设定状态,改变睡眠模式。
7、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按“设置”键,所述遥控器的主芯片从所述记忆芯片中调取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数据,并传送给所述遥控器的显示单元,所述显示单元显示所述的自定义睡眠曲线,从而查询用户所定义的睡眠曲线。”
针对本专利权,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人同时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公开日为2004年1月21日、公开号为CN146908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2:公开日为2006年9月27日、公开号为CN183799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导致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4月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补充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其中补充的证据为:
附件3:公开日为1997年7月23日、公开号为CN1155055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附件4: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15日、公开号CN266385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附件5:公开日为2000年5月26日、公开号为特开2000-146271A的日本专利文献及部分中文译文;
附件6: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中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表格及正文,以及专利权人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复印件共9页。
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5、权利要求1?7不具有创造性;6、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
请求人于2009年5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5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7月15日举行口头审理。随同口头审理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所附附件副本和其于2009年5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专利权人。
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于2009年7月1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和范围为: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第2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或4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3及公知常识、或附件4、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创造性。双方就上述无效理由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请求人使用附件6来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对附件1?6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5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7是否清楚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出现了两个“其特征在于”,不能清楚地表明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划界范围,而且这与权利要求2的划界范围是不一致的,从而导致权利要求1、2不清楚。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3?7也因此不清楚,所以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控制空调器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方法,其中出现了两个“其特征在于”的用语,第一个“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对该方法涉及的操作步骤进行限定,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后是对该方法涉及的操作步骤中的“自定义曲线”这一操作进行进一步限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权利要求1的内容可以清楚地确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范围,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划界不清楚会导致权利要求1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分别为两项独立权利要求,两者之间并无引用关系,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划界范围不一致会导致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
请求人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认为权利要求3?7也不清楚,但由上述评析可知,请求人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2不清楚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7不清楚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缺少探测环境温度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一种控制方法,探测环境温度在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倒数第8行作了描述,因此这个步骤是必不可少的,属于实现发明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但没有写在相应的权利要求书中,导致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探测温度的装置可以在主机中,主机的温度高于设定温度就会制冷,或者它可以是在遥控器中,这两种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通常采用的、所公知的,但由于遥控器与主机所处位置的温度不一致,会导致探测温度装置在主机或遥控器中所实现的制冷效果是不同的,两者测定的温度有差异,因此探测室内环境温度是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2?7也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设计一种按照自定义曲线运行的空调器及其控制方法,从而空调用户更方便地调节适合自身睡眠习惯的温度曲线,使空调器的睡眠功能更加贴近最广大用户的使用要求。尤其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即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喜好及地理环境,通过遥控器随时自定义曲线,从而调节出舒适的睡眠环境。而独立权利要求1中已经限定了如何设置自定义曲线以及控制空调器按此曲线运行的方法,由此即可解决上述技术问题。至于请求人主张的探测温度,由于对于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空调器控制方法而言,在其主机或遥控器中必然要设置探测环境温度的装置,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隐含记载有该技术特征,因此未将其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不导致权利要求1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基于同样的理由,由于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所以权利要求2?7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请求人认为:“探测环境温度”是本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未提及探测环境温度这一实现发明目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相关内容,探测温度不同会导致空调运行曲线不同,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与请求人提出的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相同。上述问题导致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上述理由实际上是基于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7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由上面的评述可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利用公知技术就能够解决温度测定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7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7不存在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缺陷,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双方认可本专利的公开文本即是原始文本,并以此为基础来判断本专利是否超范围。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2没有在原始申请文本中出现,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在原申请中没有记载,因此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认为说明书也超范围。
合议组经审查,本专利在提交申请文件之后、公布之前未进行过修改,因此本专利的公开文本的内容与原申请文件相同。在公开文本的权利要求7和8已记载了用户设置自定义曲线的步骤,即本专利授权文本权利要求1的内容。授权的权利要求2与权利要求1相比,两者的区别为请求人上述内容在原申请中无完全相同的记载。公开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第3行及附图3、4记载了:在自定义睡眠模式下,直接调用用户自定义睡眠曲线运行,如果两秒内连续按3次“设置”键,遥控器便进入用户自定义设置状态,此时遥控器上定时时间显示“1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首先调节“ ”键和“-”键,可以改变对应的设定温度(例如,图3中设定为23度),调节完成后,按“确认”键确认;若无需改变温度,则直接按“确认”键即可。此时遥控器定时时间处自动增加1小时,显示“2小时后”。设定温度“88”处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所对应的温度并闪烁。 重复上述两个步骤,直到完成“8小时后”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一条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此时遥控器恢复原定时时间显示以及原设定温度显示,同时显示自定义睡眠图案。上述文字段落是本专利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其公开的内容为遥控器可以1个小时为时间间隔来连续地设定或确定温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授权权利要求2中请求人所争议的相关内容。综上,通过原申请权利要求7和8以及说明书第6页第14行?第7页第3行及附图3、4,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2的内容,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修改超范围的无效宣告理由也不成立。至于请求人关于说明书超范围的理由,其未在请求书及补充意见陈述书中具体说明,且无效宣告请求应针对权利要求书提出,因此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权利要求1?7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它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请求人用附件1、4评价本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对此予以确认,并认为附件1、4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特征,“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是在遥控器中的常规操作,且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体的设备,由此权利要求1中的操作步骤也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出的;并且由于这种设备已在附件1中公开,则其使用方法也是大众可直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机的控制方法(参见附件1说明书第1页第5段至第5页第1段),它包括主机中央微处理器、显示器、按键;还包括遥控器上的微处理器、显示器、按键及红外发射管及主机红外接收管;空调机的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和遥控器的微处理器(5)内,都在它的数据储存器(11-1和11-5)中固化了单元控制程序,能分别发出开\关机、制冷\制热\抽湿\平风、健康设备开\关、换气阀开\关、风速强\中\弱档、导流电机定向斜上\水平\斜下\流动、蜂鸣器开\关、外接电器通\断等控制指令;而在程序储存器(12-1和12-5)中设有若干个可按各个时间段内设置状态连续执行的单元式控制门电路。通过遥控器上的按键(7)、显示器(6)控制、编排微处理器(5)内的程序储存器(12-5)的有关参数,结合数据储存器(11-5)微处理后经红外发射管(8)向主机红外接收管(4)发送,指令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推动其内部的动力驱动电路(13)控制压缩机(25)、加热泵(26)、健康设备(22)、蜂鸣器(27)、风机(21)、换气阀(23)、导流电机(24)以及外接电器供电控制接口等按预置程序运行;也可以直接在主机上的按键(3)、显示器(2)控制、编排主机中央微处理器(1)内的程序储存器(12-1)的有关参数,结合数据储存器(11-1)微处理后推动其内部的动力驱动电路(13)控制空调机各部件按预置程序运行,从而适应不同使用者的需要。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上述特征的集合在下文中简称集合特征A)没有被附件1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3)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在遥控器中的常规操作,且附件1公开了一种具体的设备,由此权利要求2中的操作步骤设置也是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推出的;并且由于这种设备已在附件1中公开,则其使用方法也是大众可直接得到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1相比可知,请求人所述的上述特征并未在附件1中记载也不能由附件1的记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而且除此之外,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将自定义曲线数据保存在所述空调器主机的MCU控制芯片自带的RAM中”以及“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也没有被附件1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集合下文简称集合特征B),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
(4)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的新颖性
由上述评述可知,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1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1也具备新颖性。
(5)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本案中,请求人认为:附件4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的特征“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隐含公开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附件4公开了一种可实现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的空调器(参见附件4权利要求1?6、说明书第1页第17行至第7页第4行,说明书附图1、2)。 包括室内机、运行电路、控制装置,其中,运行电路的控制电路中还设有可保存空调运行参数的可擦写存储设备,运行电路中还设有指示运行状态及接受控制指令的显示电路;控制装置还包括用于发送指令使空调器选择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及切换的按键。控制装置可以是遥控器。每个用户自定义运行模式的具体运行参数可以在空调器生产时写入初始参数。用户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参数保存在可擦写存储设备中。空调开机时,处理器D101读取存储设备D102数据,判断标志位,是否为自定义运行模式,如果不是就按常规运行模式运行,如果是就按最后一次选择的自定义运行模式运行,假设最后一次选择的自定义运行模式为自定义运行模式2。用户可以通过遥控器发出选择其他自定义运行模式的遥控指令,假设选择自定义运行模式3,显示电路红外接受头N301接受遥控指令,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D101通过接受的指令判断用户选择的是自定义运行模式3后,从存储设备D102读取自定义运行模式3的参数,然后调节空调按选择自定义运行模式3的参数相应状态运行。 如果要改变某一自定义运行模式的运行参数,假设要改变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运行参数,先通过遥控器发出切换到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指令,显示电路红外接受头N301接受遥控指令,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D101通过接受的指令判断用户选择的是自定义运行模式1后,从存储设备D102读取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参数,然后调节空调按自定义运行模式1的参数相应状态运行,这个时候通过遥控器改变此模式下的运行状态,指令通过红外接受头N301送入处理器D101,处理器调节空调按照改变后的参数运行,同时把改变后的参数写入存储设备D102中。这样就完成了一个自定义运行模式运行参数的修改。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以及“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设置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进一步包括: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设定第一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第一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直接确认,所述遥控器在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一设定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设定温度,则将设定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所述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时间间隔内保持所述第二设定温度;如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 (上述特征的集合下文简称集合特征C) 没有被附件4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
(6)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特征“用户进入自定义设置状态;遥控器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一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一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该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一设定温度;接着,遥控器自动增加1小时,并显示上次设定的睡眠曲线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所对应的温度,如果用户不需要改变温度,则直接确认,则遥控器在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该温度;若用户需要改变温度,将该温度调节至所需的第二设定温度,则遥控器在所述的第二个1小时的时间间隔内保持第二设定温度;重复上述温度设定的步骤,直至完成整个睡眠时段的温度设定,从而完成所述自定义睡眠曲线的设定”,但这是隐含公开的,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附件4相比可知,请求人所述的上述特征并不能由附件4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异议地确定,并未隐含公开,而且除此之外,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当设置完成后,所述遥控器将已设置好的自定义曲线数据存储在所述遥控器自带的记忆芯片中”、“通过所述遥控器的红外信号发射单元将所述自定义曲线数据按编码格式发送给所述空调器主机的红外信号接收单元”、“所述自定义曲线为自定义睡眠曲线”以及“所述遥控器为具有时间间隔定时功能的遥控器” 也没有被附件4公开(上述特征的集合下文简称集合特征D),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实质上不同,所以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
(7)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4的新颖性
由上述评述可知,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因此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3?7相对于附件4也具备新颖性。
关于权利要求1?7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一部分技术特征在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没有公开,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不能从现有技术中得到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则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1)关于证据和现有技术
专利权人对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经核对后认为附件1?5的公开日期均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因此上述附件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5的公开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2)关于权利要求1?7相对于附件1和2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附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为集合特征A。附件2(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书)公开了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中操作f为:(1)按“时段”键,进入时段运行模式即定时运行模式,(2)按“功能”键,此时语音提示“请您设定时段时间”,时间显示屏显示“00:00”,(3)按“ ”键或“-”键,调整设定值,(4)按“功能”键,将光标移至“快捷”处,按“ ”或“-”键,设定快捷8,(5)按“功能”键,将光标移至温度显示屏,(6)按“ ”键或“-”键,设定室温,(7)按“确认”键,进入下一时段设定。
由上述可知,首先,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与附件1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其次,附件2涉及的是直接对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操作面板进行操作,从而设定不同时段的室温和炉温,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个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再次,附件2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2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A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A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针对权利要求2,请求人认为结合针对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评述,权利要求2限定的时间间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且时间间隔为1小时在附件2中已经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附件2公开的是一种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智能控制系统,其与附件1所属的??术领域不同;其次,附件2涉及的是直接对超音频红外线电磁感应加热器的操作面板进行操作,从而设定不同时段的室温和炉温,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个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再次,附件2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2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B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B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请求人还认为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手段,或被附件2公开,所以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7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是不能成立的。
(3)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附件1或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公开的内容和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经查明,附件3公开了一种模拟自然气候节律调节室内气候的方法和装置(参见附件3说明书第7页倒数第5行至第13页以及附图5),其中温度日调节特征曲线、湿度日调节特征曲线和气压日调节特征曲线的控制点由其图5所示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上的开关和按键设定输入。设定方法如下:将MP上的主开关K置于SET位置,显示屏LED上将出现“INT?-”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决定是否进行初始化,初始化后LED上出现“P=(1-4)?-”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待控制对象数目,数目应在1-4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3,这时的控制对象为温度TEM、相对湿度RH和气压P。接着LED上出现“PN=(1-24)?-”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控制点数目,数目应在1-24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2,这就意味着控制点以2小时为间隔。随后LED上出现“PT0=(15.0-25.0℃)?-”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零点时温度控制的目标值,数值应在15.0-25.0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7.5;接着LED上出现“PT2=(15.0-25.0℃)?-”提示字样,提示操作者输入2点时温度控制的目标值,数值应在15.0-25.0间选定,在本实施例中选17.2,依次完成温度设定。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与附件1或附件4分别存在区别,即集合特征A、集合特征C,附件3涉及的是直接对一空调器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进行的以一定时间为间隔的温度设定操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种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而且,附件3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3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A或集合特征C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或附件4)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A或集合特征C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4、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请求人还认为在附件1或附件4的基础上,结合附件3公开的内容和公知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出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2与附件1或附件4分别存在区别,即集合特征B、集合特征D;附件3涉及的是直接对一空调器的专用可编程控制器面板MP进行的以一定时间为间隔的温度设定操作,而本专利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的是一种通过遥控器设定好自定义曲线后使空调器按照设定好的自定义曲线来运转的这样一种整体的控制方法,两者的技术方案、发明构思完全不同;而且,附件3没有记载、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综上,附件3没有给出将集合特征B或集合特征D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附件1或附件4)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现有证据也没有表明该集合特征B或集合特征D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2相对于附件1、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或附件4、附件3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4)关于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前的内容是公知常识,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后的设定自定义曲线的具体步骤;权利要求2前序部分的内容是公知常识,附件3结合公知常识公开了特征部分的设定自定义曲线的具体步骤,因此权利要求1和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经审查认为,首先,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中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前的内容是公知常识或权利要求2前序部分的内容是公知常识的主张,并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次,附件3的内容如前所述,显然附件3未公开第二个“其特征在于”之后的设置自定义睡眠曲线的步骤,也没有给出可按照如本专利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温度设定方法来进行操作的技术启示,且权利要求1或2与附件3之间的区别也不属于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技术手段,所以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
(5)关于权利要求3?7的创造性
请求人认为在前述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且被附件1、或附件2、或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被附件2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或被附件5公开,所以权利要求3?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3?7从属于权利要求1或2,如上所述,由于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1或附件4结合附件3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或权利要求1、2相对于附件3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3?7不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也不能成立。
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请求人认为:空调器和遥控器都是现有技术,对现有技术中的设备和遥控器所作的操作没有对现有技术改进作出任何贡献,因此权利要求1?7不是新的技术方案。
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理由实际上是认为权利要求1?7为现有技术,因此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由上述可知,请求人所提出的理由及证据的组合方式并不能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7为现有技术,而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因此请求人有关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外,请求人提交了附件6来证明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合议组认为附件6只是本专利在实质审查过程经历的过程,这与权利要求1?7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关联性,因此请求人的该项主张也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200710097263.9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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