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69
决定日:2009-08-12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520118109.1
申请日:2005-08-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美昕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12-0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福建美馨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刘铭
国际分类号:A61M1/00A61M2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那么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篇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2月6日授权公告的ZL200520118109.1号、名称为“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权人是福建美馨医疗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日是2005年8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2月6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包括软吸引袋或硬吸引罐(1)和盖(2),盖上设有倾倒口(3)和倾倒口盖(4)以及病人体液吸入口(5)和软管接头(6),其特征在于在盖上的倾倒口(3)内径设有一槽沟(7)及四个楔形环(8);在倾倒口盖(4)的外径设有与倾倒口相匹配的一个槽键(9)及四个另一楔形环(10),倾倒口盖(4)盖在倾倒口(3)上锁住;在病人体液吸入口(5)的外径设有齿纹(11),而在软管接头(6)的内径设有与病人体液吸入口外径的齿纹相匹配的齿纹(12),软管接头与病人体液吸入口通过齿纹连接锁定。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盖(2)上设有止流阀(13)和止泡沫剂加入装置(14)。”



针对上述专利权,美昕医疗器械(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2份证据用来评价创造性:

证据1(下称对比文件1):US5637104号美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

证据2(下称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2749871Y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月4日;



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二者相比其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在病人体液吸入口的外径设有齿纹11,而在软管接头的内径设有与病人体液吸入口外径的齿纹相匹配的齿纹12,软管接头与病人体液吸入口通过齿纹连接锁定”,然而管道之间或者管道与软管之间采用齿纹连接,目的是增加相互间的摩擦力,使之不易脱落,这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识,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附图4也显示了连接管道37上设有齿纹,给出了管道可采用齿纹连接的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关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盖上设有止流阀13和止泡沫剂加入装置14”,请求人认为,止泡沫剂加入装置和止流阀都是已知的部件,权利要求2将上述已知产品组合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和的技术效果仍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此外对比文件2也公开了在瓶盖上设置止溢阀27和单向阀26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使用方便的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这种装置系统是在负压的情况下,通过管道将病人体内的废液吸入袋中,因此在盖2上必须设有气体出口,并且该出口是与负压装置相连接的,而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这一必要技术特征,因而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有关规定;(3)基于上述第(2)点相同的理由,在没有与负压装置相连接的气体出口的情况下,说明书中也没有对废液如何被引流到废液袋中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3月17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本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逾期未答复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请求人于2009年4月1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补充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并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一步陈述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4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6月16日进行口头审理,随同该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14日补充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及意见陈述书转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潘立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专利权人委托公民代理人董同源参加了此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2的真实性及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均没有异议。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只有通过负压才可以把体内的液体吸入到软袋中,而本专利没有与负压装置连接的出口,也没有连接负压的装置,因而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此专利权人认为:虽然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具体说明负压装置,但这并不代表没有这个装置,在本专利说明书多处提到了本专利的装置有负压,由于负压并不是本专利发明点所在,因此没有在权利要求中详细记载。

关于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在病人体液吸入口的外径设有齿纹”虽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但是通过齿纹之间的配合进行锁定的方式与软管相连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硬罐和软袋是配合使用,而本专利中硬罐和软袋是或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存在不同。此外,对比文件1、2都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沟槽,本专利中的螺纹斜面与对比文件1中的楔形块不是同一个部件,本专利的槽沟和槽键是配合使用起到定位作用的,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槽键,其附图6标号为44c的部件是止动键,并且不认可齿纹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专利的开口和套管上均设有齿纹,可防止脱落。

关于权利要求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无效理由,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附图4标号为37的部件下方的齿轮状截面所代表的部位就是安装止流阀的部件,此外对比文件2附图3、4中的止溢阀27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止流阀,虽然对比文件1、2中都没有公开止泡沫剂加入装置,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此专利权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阀门看不出是什么类型的,而本专利中的止流阀是一种非机械式的止流阀,其没有浮动部件,靠高分子材料与体液的作用止流,且本专利中的止流阀和止泡沫剂加入口是结合使用的。

口头审理结束后,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进一步阐述了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以及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意见,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刚性小罐(即硬吸引罐)与弹性袋体(即软吸引袋)存在一一对应关系,而至于刚性小罐与弹性袋体是配合使用还是选择性使用并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且本专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软吸引袋、硬吸引罐两者的选择性使用相对于两者配合使用来说能产生任何新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刚性小罐和弹性袋体的情况下,两者是同时使用还是只使用其中一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四个锁紧部分44a,46b,每个锁紧部分均带有斜面,倾倒口内径上的锁紧部分还设有一止动器44c,通过旋转倾倒口盖45,使盖45外径上的锁紧部分46b的斜面与倾倒口43内径上的锁紧部分44a的斜面啮合,当转到一定位置时,止动器44c便阻止盖45继续转动,从而保证盖45被锁定在倾倒口43上,形成气体密封和流体密封的界面,此外,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0还公开了“在斜面的锁紧部分上可设有卡销(即相当于本专利中的槽键9),以便将斜面锁紧元件固定在完全啮合的位置上”,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的倾倒口盖内径上的4个锁紧部分44a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倾倒口内径上的4个楔形环8”,对比文件1中的倾倒口盖外径上的4个锁紧元件46b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倾倒口盖的外径设有4个另一楔形环10”两者都是通过旋转倾倒口盖使螺纹或者楔形斜面相互啮合,达到盖与倾倒口密封的目的,对比文件1中的止动器44c以及锁紧部分中的卡销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槽沟7和槽键9,都是起到对倾倒口盖旋转定位的作用;(3)对于管道与接头之间采用齿纹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对比文件1中图4显示的裙筒39内的止流阀就是通过接头与真空端口37的连接采用的也是齿纹连接;(4)权利要求2中止流阀和止泡沫剂加入装置都是市场上已知的产品,权利要求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只不过是一种已知技术的简单叠加。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4日向专利权人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请求人于2009年6月2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转给专利权人,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答复。

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清楚,可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对比文件1为美国专利文献,请求人提交了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对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经审查,合议组认可对比文件1的真实性,其文字记载的内容以请求人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由于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因而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就本案而言,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医用安全密闭真空体液引流装置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医用体液引流装置,用于抽吸去除外科领域中多余的流体,与本专利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中文译文第3页第13段至第5页第6段,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附图1-8):该抽吸容器10包含顶盖20以及容纳在一个刚性壳体或刚性小罐60内的弹性袋体50,顶盖20上包括有管状倾倒口43,其中倾倒口上覆盖有盖子45,顶盖20上还设有患者端口41(相当于本专利中的病人体液吸入口),其与患者管道64连接,管状倾倒口43内径带有四个锁紧部分44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倾倒口内径设有的四个楔形环),它们彼此之间间隔90度,每个锁紧部分44a均带有一个坡形斜面44b和一个止动器44c,盖子45的管状体部分46与管状倾倒口43相配,在盖子45的管状体部分46的外周上带有与锁紧部分44a相配的四个锁紧元件46a(相当于本专利中的倾倒口盖外径上设有的四个楔形环),每个锁紧元件46a均呈斜面坡形,并与每个斜面44b互补一致,当转动盖45时,锁紧元件44a与46a相互形成螺纹啮合,将盖子锁紧;止动器44c可防止盖子继续转动,也可防止盖子反转;锁紧部分形成螺纹啮合的部分还可以设置卡销,以便将锁紧元件固定在完全啮合的位置上;处理收集到的废液时可将盖子开启,丢弃流体,也可保持系统完好,将容器与废液一起丢弃。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引流系统通过旋转盖子45,使得倾倒口43内径上四个锁紧部分44a与盖子45的管状体部分46的外周上带有的四个锁紧元件46a形成螺纹啮合,从而达到将盖子45锁紧在倾倒口上的目的,这与本专利中倾倒口盖外径上的四个楔形环与倾倒口内径上的四个楔形环相互配合从而锁紧倾倒口的锁紧方式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区别在于:①. 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关于“槽沟”和“槽键”的技术特征;②. 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软管接头”以及“在病人体液吸入口(5)的外径设有齿纹(11),而在软管接头(6)的内径设有与病人体液吸入口外径的齿纹相匹配的齿纹(12),软管接头与病人体液吸入口通过齿纹连接锁定”;③本专利中的软吸引袋或硬吸引罐是可择一使用的,而对比文件1中的刚性小罐60与弹性袋体50是配合使用的。

关于上述区别①,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锁紧元件的螺纹啮合部分上设有卡销,从而将倾斜锁紧元件固定在一个完全啮合的位置上,即,对比文件1同样可以实现将锁紧盖与倾倒口锁住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虽然在实现锁紧功能时所采用的具体实施方式不同,但是无论是本专利中的槽键和槽沟配合,还是对比文件1中的卡销,都是机械领域中常用的锁紧方式,也就是说,为了实现将锁紧盖与倾倒口锁定在啮合位置,在锁紧盖和倾倒口上的相应部位设置槽键和槽沟,或者设置卡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只是一种常规选择而已,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使用的需求来进行选择具体的锁紧方式;对于区别②,软管直接连到引流装置的端口上,与软管通过软管接头连接到引流装置的端口上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都只是常规选择,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为了连接两段管道,通常可采用在两个管道接合处设置相互匹配的齿纹,进而用齿纹配合的方式将两管道连接起来,因而在采用软管接头连接病人体液吸入口时,在软管接头的内径和病人体液吸入口的外径上分别设置相互配合的齿纹,进而采用齿纹配合方式将二者连接起来,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③,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软吸引袋和硬吸引罐是彼此配合使用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单独选择其中之一用于接收引流出的废液。因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得出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在盖(2)上设有止流阀(13)和止泡沫剂加入装置(14)”。为了防止引流装置中的体液流出而在引流装置上设置止流阀,以及为了防止吸入的体液产生过多的泡沫从而影响正常的使用而在所吸入的体液罐内加入止泡沫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很容易想到的。专利权人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所采用的止流阀是一种非机械式止流阀。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本专利的权利要求2中并没有限定所述止流阀是非机械式止流阀;②.此外,利用高分子材料的膨胀特性进行止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一种常规的技术选择,因而在引流装置上设置非机械式止流阀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应予以无效,因而对于请求人针对本专利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合议组不再进行审查。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决定

宣告200520118109.1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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