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搁盘架(A型桌式)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73
决定日:2009-08-13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30028557.7
申请日:2007-03-19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阿诺尔多斯?TH.B.M?纳雷斯
授权公告日:2008-01-1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锦江酒店设备器具制造有限公司
主审员:李巍巍
合议组组长:张凌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07-99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整体构成及各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二者在中轴高度方向上排列的杆的数量不同。因二者在中轴上分布的杆数量较多,具体数目上的微小差别不会引起一般消费者视觉上的特别关注,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近似。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16日授权公告的200730028557.7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搁盘架(A型桌式)”,申请日是2007年3月19日,专利权人是锦江酒店设备器具有限公司。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阿诺尔多斯?TH.B.M?纳雷斯(下称请求人)于2008年12月2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认为:附件1至附件4都公开了一种搁盘架,与本专利产品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而且搁盘架的构造和设计也相同,因此,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外公开发表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附件1:2000年版 LOCKHART重型机械《LOCKHART HEAVY EQUIPMENT》杂志的封面及第62页的彩色复印件共2页;
附件2:2004年秋季版 国际酒店管理《hote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杂志的封面及第65页的彩色复印件共2页;
附件3:2005年冬季版 国际酒店管理《hote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杂志的封面及第51页的彩色复印件共2页;
附件4:2006年春季版 国际酒店管理《hote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杂志的封面及第79页的彩色复印件共2页;
附件5:本专利外观设计公报彩色复印件共1页。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1月20日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壹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权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答复意见。
2009年3月3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2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请求人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回执,也未参加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1至附件4由英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该公证书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进行了认证,该公证认证原件中附有附件1至附件4的杂志原件。同时,请求人还提交了上述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确认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先公开发表),认为附件2中第29页所示的产品图片(右边第2幅图片中部的产品)与本专利是相同的。因此,应当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2009年6月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所递交的公证认证及中文译文的复印件转送专利权人,并告知如需要核对原件,应在该通知答复期满前到专利复审委员会查看原件,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针对2009年6月5日的转送文件通知书专利权人逾期未答复。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2004年秋季版的《hote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国际酒店管理)杂志的封面及第65页的彩色复印件,口头审理当庭请求人提交了附件2的公证认证文件及该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该公证认证件是由英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并由中国驻英国大使馆进行了认证,其中包括附件2杂志的整本原件,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3.1的有关规定,请求人在口头审理时所提交的附件2公证认证文件及该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不视为新证据,合议组对附件2的公证认证文件及该公证认证文件的中文译文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附件2国际酒店管理(HOTEL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出版日期为2004秋季版,根据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其出版日期可推定为2004年12月31日,该出版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7年3月19日)。因此,附件2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3.相同相近似比较
附件2第2页(即杂志的第65页)右侧中部公开了一款搁盘架的立体图(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均是托盘架,二者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外观设计相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包括主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1.后视图与主视图相同,省略后视图;2.左视图与右视图相同,省略左视图。”根据图片观察,本专利在中轴上均匀分布有两种长度不同的杆,沿水平方向交叉伸出。中轴的上方有一与其垂直的横杆,下部为十字形支架。(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的是一幅立体图,根据该立体图可知,在先设计中轴上均匀分布有两种长度不同的杆,沿水平方向交叉伸出。(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比较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合议组认为:二者的整体构成及各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均为由中轴上均匀分布有沿水平方向伸出两种长度不同的杆,中轴的上方有一与其垂直的横杆,下部为十字形支架。在二者的整体构成及各部分的形状均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容易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混同或误认。因此,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应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 结论
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其申请日以前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的外观设计相近似,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5.鉴于上述已经得出本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结论,本决定对请求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作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730028557.7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附图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