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路灯(白玉兰)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85
决定日:2009-08-17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330120733.1
申请日:2003-12-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陆昌顺
授权公告日:2004-07-2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审员:吴大章
合议组组长:李巍巍
参审员:尹春霞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6-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3条
决定要点:无论一般消费者对使用状态下的路灯进行观察还是从事路灯制造、销售和购买的人员的观察都可以明显察觉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差别。本专利和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7月28日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路灯(白玉兰)”(下称本专利),其申请号是200330120733.1,申请日是2003年12月31日,原专利权人是宁波燎原灯具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宁波燎原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本专利,陆昌顺(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与本专利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在国内公开出版,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和第9条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无效。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作为证据: ???? 附件1:200330108379.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2:02340590.2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3: 02378189.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附件4:本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和上述出版物上记载的外观设计相近似。????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并于2009年5月12日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 2009年6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0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口头审理。 ????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委托代理人出席口头审理。请求人当庭声明放弃专利法第9条的无效宣告理由,放弃附件1、附件2作为证据。专利权人对附件3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双方当事人就本专利和附件3记载的外观设计的相近似性进行了辩论。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和口头审理时请求人的声明,合议组对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3是02378189.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电子公开文本的打印件,专利权人对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组采纳该证据。附件3的公开日为2003年7月23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属于专利法第23条规定的在先公开发表的出版物,适用本案。
3、关于相同、相近似的对比
附件3记载了一种路灯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与本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
本专利公告包含六幅视图(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如图所示,本专利的路灯的整体形状近似纺锤形,可以分为前、后两壳体和发光体三个部分,后壳体与前壳体的结合部所在的平面与本专利整体的纵轴斜方向相交,所述结合部呈台阶状;发光体近似椭圆形球冠,位于前部壳体的下方。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由六幅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和立体图)表示,如图所示,在先设计整体形状近似半个椭球形,上部的壳体自椭球上部向下具有数道坡状的台阶,下部由凸出的发光体和近似平面的壳体组成。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对比,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本专利后部壳体与前部壳体的结合部所在的平面与本专利整体的纵轴斜方向相交,所述结合部呈台阶状;而在先设计不具有这种设计。上述区别体现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在组成部分和整体的外轮廓形状上存在明显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合议组认为:无论一般消费者对使用状态下的路灯进行观察还是从事路灯制造、销售和购买的人员的观察都可以明显察觉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差别。故本专利与在先设计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4.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的规定,其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200330120733.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主视图
左视图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主视图 后视图
右视图
俯视图 仰视图
立体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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