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86
决定日:2009-08-18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008059.0
申请日:2007-08-2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8-12-17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主审员:赵鑫
合议组组长:杨军艳
参审员:李晓娜
国际分类号:G01F15/00;G01F15/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份对比文件与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但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的,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份对比文件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2月17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专利号是200720008059.0,申请日是2007年8月27日,专利权人是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为:

“1、一种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由显示仪表(1)、安装底座(2)、力感应传感器(3)、壳体(4)、靶体(5)、力传递杆(6)、限载保护装置(7)组成,其特征在于:所述力感应传感器(3)由测感元件应变片(31)和全密封结构的应变体(33)组成;应变体(33)可采用全密封式应变体,全密封式应变体中部设有隔层且形成上沉孔(A)和下沉孔(B),应变片(31)紧贴于全密封结构的应变体(33)上沉孔(A)侧壁;应变片(31)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仪表(1)连接;所述力传递杆(6)固定于应变体(33)的下沉孔(B)内。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所述靶体(5)固定于力传递杆(6)的下端伸入壳体(4)腔内,且靶体(5)的受力面呈弧面状。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所述限载保护装置(7)为磁性感应式,安装于力感应传感器(3)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的一侧,其响应的过载检测磁感应探头(71)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仪表(1)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其特征在于:所述力感应传感器(3)套设安装在所述限载保护装置(7)内,通过螺栓与所述安装底座(2)连接,紧固于安装底座(2)上,之后再与所述壳体(4)的上座通过螺栓紧固安装,使力感应传感器(3)与限载保护装置(7)置于壳体(4)腔室内。”

针对上述专利权,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与此同时,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授权公告号为CN2404102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0年11月1日;

附件2:N.P.Cheremisinoff编辑的流体力学百科全书第一卷,《流量现象和测量》的封面页、封一、封二页及其第1408~1412页的中文译文复印件,共7页;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编号为(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7202号的公证书及其所附17张照片的复印件,共12页;

附件4:授权公告号为CN2859465Y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7日。

结合其提交的上述附件,请求人提出的具体无效理由为:(1)附件1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其区别之处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应变体还有一下沉孔并且权利要求1中还具有限载保护装置,但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未见其下沉孔设置的任何积极效果,作为设一螺纹孔便于与靶杆连接,显然为机械的常用连接方式,为常规的技术手段,而限载保护装置是仪器仪表中进行过载保护的一种习惯采用的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而且附件3为在先公开销售的靶式流量计,其设有一限载保护装置螺钉,也起着限载保护作用,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附件2所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4分别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常识技术,因此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3)附件4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本专利的限载保护装置虽为磁感应式,但说明书中并未给出任何的说明和效果,其与附件4的过载保护器作用一样,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进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流量计包括“限载保护装置”,但对于限载保护装置是何结构、在流量计中的位置均未描述,因此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本专利说明书中关于限载保护装置和传感器的安装位置的描述前后矛盾,造成说明书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12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并告知专利权人在收到该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并于2009年6月1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指出本案定于2009年7月15日进行口头审理。

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2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各项无效理由均不成立,具体理由为:(1)附件3的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08年7月28日,该公证书只是公证了取证的过程,不能证明其所涉及的产品实物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并且附件3中没有公开本专利的技术方案。(2)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与附件1~3相比,均存在区别特征,且附件1~3未对区别特征给出启示,因此本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相对于附件1~3具备新颖性、创造性。(3)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为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对比可知,本专利减少了附件4中的传感器座体3这一部件,从而结构更加简单、紧凑,而功能没有消失,相反更加安全、可靠;另外,本专利的限载保护装置7与附件4的过载保护套7的技术特征也不同,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而且附件4既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未给出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创造性。由于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因而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4也具备新颖性、创造性。(4)本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已从整体上反映了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5)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后,均知道力感应传感器安装在限载保护装置7内,装有磁感应探头71的限载保护装置7与靶片及流体流向相一致,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对权利要求已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009年7月15日,口头审理如期进行,请求人泉州日新流量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倪聪明及其委托的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有限公司的专利代理人张松亭出席了口头审理,专利权人泉州恒劲科博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长铭及其委托的公民代理人王建通出席了口头审理。

请求人在口头审理当庭明确其无效理由是本专利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无效。

请求人当庭表示: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与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的一致;附件2应当为一本英文书籍,但没有提交英文原文,仅提供了相应的中文译文。专利权人当庭表示:由于附件2只是中文译文,没有相应的原文,因此附件2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附件3的原件在案件号为W510405一案中曾提交过,专利权人曾核实过,但是记得从附件3的原件来看,其中发票、合同、实物的型号不一致,而且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曾承认实物经过检修;请求人表示附件3的原件可以在本次口头审理后提交,专利权人表示如果请求人庭后出示附件3的原件,由合议组代为核实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专利权人对附件1、4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

双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对本案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专利权人表示其答辩意见详见其于2009年6月23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并当庭进一步强调了:(1)权利要求1与附件4相比,传感器的安装方式不同,技术效果不同。(2)磁感应探头虽是现有技术,但没有启示应用于流量计中,探头必须要结合具体场合进行选择,不同的场合应当使用不同介质的磁感应探头。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也进一步强调:(1)权利要求1中的传感器与底座的连接结构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进一步地记载,即使其结构与附件4有差别,也都属于本领域的技术常识,容易实现,不具备创造性。(2)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磁性感应式限载保护装置在本专利说明书中没有任何具体说明和数据支持,因此其应当与附件4的过载保护器相同;而且如果如专利权人所述,磁感应探头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则权利要求3中使用磁感应式限载保护装置的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请求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4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1.关于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4为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该附件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合议组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该附件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关于权利要求1

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全密封冲量力感应式流量计,附件4公开了一种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参加附件4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2、3),并具体公开了所述应变式靶式流量计包括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显示仪表)、上下固定座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安装底座)、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力感应传感器)、受力信号发生体6(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靶体)、传递杆5(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力传递杆)、过载保护套7(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载保护装置),其中下固定座22呈中空状,传感器座体3嵌设于下固定座22的内腔上部,容纳传感器座体3的下固定座22的四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壳体。所述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包括筒体4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应变体)和贴设于筒体41内壁上的两片应变片42,应变片42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1连接,筒体41设有底部411(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全密封式应变体中部设有的隔层),传递杆5的顶部固定连接于筒体41的底部411上,且筒体41与传递杆5的连接口为盲孔结构(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下沉孔),从附件4的附图2、3中能够明显看出筒体41的结构是中部隔断的、包括上下盲孔的全密封式结构,应变片42贴附于上盲孔的侧壁上,传递杆固定于下盲孔内。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附件4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没有传感器座体这一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在该技术方案中力感应传感器是直接与安装底座连接的。而附件4的技术方案是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固定于传感器座体3上,将传感器座体3嵌设于下固定座22的内腔上部,从而实现传感器与固定座的连接。

合议组认为,上述区别只是安置传感器方式的不同,无论是直接将传感器设置于安装底座上还是将传感器先置于传感器座体上,形成整体后再固设于安装底座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安装方式,而且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能够根据实际需要来决定是否需要增加传感器座体来进一步稳固并保护传感器,因此在附件4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自身已有的技术知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4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专利权人认为附件4中的过载保护套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限载保护装置不同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对限载保护装置进行具体限定,而附件4中的过载保护套也是一种限载保护装置,因此合议组对该意见不予支持。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靶体(5)固定于力传递杆(6)的下端伸入壳体(4)腔内,且靶体(5)的受力面呈弧面状”,附件4(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2、3)中记载了受力信号发生体6(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靶体)固接于传递杆5的下端,传递杆5伸入下固定座22的中空腔体内,受力信号发生体6与流体流向相对应的受力面呈凸起弧面状,可见附件4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限载保护装置(7)为磁性感应式,安装于力感应传感器(3)与流体流动方向一致的一侧,其响应的过载检测磁感应探头(71)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仪表(1)连接”。附件4的过载保护套7在与流体流向的方向一致的内侧面设有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的外侧壁相对应的刚性过载限位块71,刚性过载限位块71上对应于应变式测力传感器4的一侧壁上设有过载检测探头72,过载检测探头72通过导线与信号处理及显示装置1连接。虽然附件4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磁感应式限载保护装置,没有采用磁感应探头,但磁感应探头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的,对此专利权人也予以认可。专利权人还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多种磁感应探头,必须要结合具体场合进行选择,不同的场合应当使用不同介质的磁感应探头,并且现有技术中没有启示将磁感应探头应用于流量计中。对此,合议组认为,利用磁感应探头检测元件的位移距离是其已知的一种用途,虽然将磁感应探头应用到流量计这一领域中时,必须要结合流量计的具体应用场合选择合适的磁感应探头,但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能够进行的选择,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流量计的使用中需要检测传递杆的偏移距离时,想到选用合适的磁感应探头应用于流量计中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力感应传感器(3)套设安装在所述限载保护装置(7)内,通过螺栓与所述安装底座(2)连接,紧固于安装底座(2)上,之后再与所述壳体(4)的上座通过螺栓紧固安装,使力感应传感器(3)与限载保护装置(7)置于壳体(4)腔室内”。附件4中的传感器4也是置于过载保护套7之内,传感器4与过载保护套7均固定于传感器座体3上,传感器座体3嵌在下固定座22的内腔上部,上下固定座21、22连接,从而使传感器4与过载保护套7置于下固定座22中空腔室内。虽然附件4中传感器4、过载保护套7以及上下固定座21、22之间的安装方式有别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中限定的安装方式,但是上述这些安装方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容易想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二)基于以上评述可知,本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4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应予以全部无效,因此本决定不再对请求人提出的其他无效理由及证据作出评述。

决定

宣告200720008059.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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