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793
决定日:2009-08-20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720111477.2
申请日:2007-07-02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薛寿权
授权公告日:2008-06-18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浙江东南电器有限公司
主审员:孙治国
合议组组长:龙安
参审员:林静
国际分类号:H02J3/01;H02J3/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决定要点: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则通常应当认为其具有进步性,进而具备创造性。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6月18日授权公告、名称为“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的200720111477.2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7年7月2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东南电器有限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包括底座(1)、躯壳(2)和滤波器主体,其特征在于:该滤波器主体是由超微晶体(6)制成的闭路磁环铁芯装于一塑料盒(3)内,并用盖(4)将其盖好,电缆线(5)在塑料盒(3) 上绕成三组构成的,三组电缆线(5)分别代表无功补偿电路中的A、B、C 三相,且A、C相按逆时针方向旋绕在塑料盒(3)上,B相按顺时针方向旋绕在塑料盒(3)上,滤波器主体装于底座(1)的中心,电缆线(5)的两头分别接到底座(1)上两边的专用接线端子上,底座(1)四角还开有专用安装定位孔(14),躯壳(2)套装于底座(1)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滤波器主体用螺丝(7)、螺母(8)、平垫(9)和弹垫(10)装于底座(1)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缆线(5)两头分别用组合螺丝(13)接到底座(1)两边的专用接线端子的内侧。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躯壳(2)上有固定钩(11),套入底座(1)时与底座(1)上的凹槽(12) 配合。”
针对本专利,薛寿权(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具体理由为:
“附件1的权利要求l中铁芯为纳米晶体制成的闭路磁环铁心,其中纳米晶体就是本专利中的超微晶体(6),附件1权利要求1中的铁芯位于环形壳体内,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由超微晶体(6)制成的闭路磁环铁芯装于一塑料盒(3)内,并用盖(4)将其盖好’。附件1权利要求1中的‘线圈共三组,并按差模法绕在环形壳体上’,所谓差模绕法是技术术语,即A、B、C三相电路绕成A、C相与B相反相,即A、C相为逆时针方向绕制,B相为顺时针方向的绕制,反之A、C相为顺时针绕制,B相为逆时针方向绕制。见附件1的图1,A、C相线圈为实线,B相为虚线。其作用是防止闭路环型铁芯磁路被短路,线圈感抗为零那就失去抑制功能。因而该技术特征就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缆线(5)在塑料盒(3)上绕成三组构成的,三组电缆线(5)分别代表无功补偿电路中的A、B、C三相,且A、C相按逆时针方向旋绕在塑料盒(3)上,B相按顺时针方向绕在塑料盒(3)上’。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滤波器主体装于底座(1)的中心,电缆线的两端分别接到底座(1)上两边的接线端子,底座四角还开有专用安装定位孔(14),躯壳套装于底座(1)上’是本技术领域的常规通用方式,且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将底座(1)和躯壳(2)放在前序部分,说明发明人也承认底座(1)和躯体(2)使用在滤波器上是公知技术,且附件2公开的滤波器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前公开了底座和壳体,附件2中的壳体就相当于本专利的躯壳,只是名称不同而已,本专利仅仅是将附件1的专利产品装到底座(1)上,然后再套在躯壳(2)上,因此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附件l和2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任何创造性的劳动,即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关于纳米晶晶体和超微晶体的说明可以参见附件3,上海米创电器有限公司的简介和产品性能的介绍。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所述的滤波器主体用螺丝(7)、螺母(8)、平垫(9)和弹垫(10)装于底座(1)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所述的电缆线(5)两头分别用组合螺丝(13)接到底座(1)两边的专用接线端子的内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的权利要求4中‘所述的躯壳(2)上固定钩(11),套入底座(1) 时与底座(1)上的凹槽(12)配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有创造性。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了下述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ZL200520140531.7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2月21日,共5页;
附件2:专利号为ZL200320107394.8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22日,共8页;
附件3:上海米创电器有限公司的样本复印件,共4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6月22日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本案合议组于2009年7月15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7日举行口头审理。
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附件1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以下技术特征: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包括底座(1)和躯壳(2),滤波器主体装于底座(1)的中心,电缆线(5)的两头分别接到底座(1)上两边的专用接线端子上,底座(1)四角还开有专用安装定位孔(14),躯壳(2)套装于底座(1)上。附件1仅公开了“裸露”的谐波抑制器,该谐波抑制器的线圈3的各个接头是外漏的,由此给安装和使用造成不便,在安装接线时不好定位,且导线会出现过长或过短的现象而影响安装和使用,甚至造成危险。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结构简单,接线安装方便准确,使用安全的有益效果,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是本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虽然附件2公开了底座和壳体,但是其底座和壳体的结构与本专利完全不同,并且附件2与本专利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其滤波器主体的结构不同,附件2既没有明确的记载,也根本不可能存在解决本专利的安装接线易定位、接线方便安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的结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有创造性。
口头审理于2009年8月17日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出庭资格均无异议,对合议组成员均无回避请求。合议组当庭把专利权人于2009年8月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交给请求人,请求人当庭签收,并明确表示不再需要答复期限。请求人明确其无效理由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与书面意见一致;附件3仅作为参考资料。专利权人对附件1、附件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附件3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坚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意见。
经过上述审理程序,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证据
附件1和附件2均为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中国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亦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因此附件1和附件2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评述本专利的创造性。由于请求人明确附件3仅作为参考资料,因此合议组不再对该证据进行评述。
2、关于审查文本
由于专利权人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则通常应当认为其具有进步性,进而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如下特征:a一种低压无功补偿用谐波滤波器,包括b底座(1)、c躯壳(2)和d滤波器主体,其特征在于:e该滤波器主体是由超微晶体(6)制成的闭路磁环铁芯装于一塑料盒(3)内,并用盖(4)将其盖好,f电缆线(5)在塑料盒(3) 上绕成三组构成的,三组电缆线(5)分别代表无功补偿电路中的A、B、C 三相,且A、C相按逆时针方向旋绕在塑料盒(3)上,B相按顺时针方向旋绕在塑料盒(3)上,g滤波器主体装于底座(1)的中心,电缆线(5)的两头分别接到底座(1)上两边的专用接线端子上,底座(1)四角还开有专用安装定位孔(14),躯壳(2)套装于底座(1)上。
附件1涉及一种低压回路谐波抑制器,其中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附件1权利要求书及附图1):一种低压回路谐波抑制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包括铁芯(2)和线圈(3) 组成的滤波器(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d),铁芯(2)为由纳米晶体制成的闭路磁环铁芯,且该铁芯(2)位于环型壳体(1)内(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e),线圈(3)共三组,并按差模法绕在环型壳体(1)上(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f)。
可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特征b、c、g。
由此可以确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单,有专用安装定位孔和专用接线端子,用户接线安装方便的谐波滤波器,防止在安装接线时不好定位,且导线会出现过长或过短的现象而影响安装和使用。
附件2涉及一种高电压瓷介电容滤波器,其中公开了如下特征(参见附件2权利要求1及附图):它包括一金属底座、一壳体(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c)。通过上述比对可知,附件2并未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
请求人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并没有证据表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g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次,具有该特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提供了一种结构简单的谐波滤波器,取得了用户接线安装方便等有益的技术效果(参见本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8-10段),故其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具有一定的进步。因此,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
本专利权利要求2-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包含了权利要求1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在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请求人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4相对于附件1和附件2以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无效宣告理由也缺少足够的证据支持和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三、决定
维持ZL200720111477.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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