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亭(单向亭)-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收费亭(单向亭)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3
决定日:2009-08-26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830072710.0
申请日:2008-03-17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徐鹏
授权公告日:2009-04-15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谭昌建
主审员:王美芳
合议组组长:王霞军
参审员:雷婧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25-03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决定要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对一般消费者而言,这些差异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9年4月15日授权公告的200830072710.0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收费亭(单向亭)”,其申请日是2008年3月17日,专利权人是谭昌建。

针对上述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徐鹏(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4月2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请求人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0235580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附件2:本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共1页。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与附件1显示的产品用途相同,属于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和相近似比较。二者在整体上均为单向弧面亭体,亭体前端均为弧面设计,亭体中部均有面积较大的玻璃窗体。二者的主要不同点为亭体两侧面的窗户面积不同、两侧面的对称性不同、侧面的窗户框架布局不同、后端面门的设计不同、亭体的顶面和底面设计不同。但这些不同点是局部的、细微的差别或者使用时不容易看到和看不到部位的设计变化,对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显著影响,二者构成近似设计。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的规定受理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09年5月31日将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文件转送专利权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6月23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合议组成员告知通知书和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8月19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30日收到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专利权人认为:二者的窗户和门设计不同,亭体的弧度不同,主视图、后视图及左、右视图是惯常看到的部位,这些部位的差异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近似判断构成显著影响,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2009年7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请求人,通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请求人于2009年7月1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明确表示不能参加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仅有专利权人一方委托代理人出庭,请求人未出席口头审理,合议组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合议组当庭告知专利权人合议组成员变更,专利权人对合议组成员无回避请求。专利权人详细分析了本专利和在先设计的不同之处,包括门一侧的檐部形状、门和窗的形状、收费亭前部的弧度及二者的图案等,并坚持认为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也不相似。

在上述审理的基础上,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法做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法律依据

基于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合议组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证据认定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1为02355804.0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是“收费亭(5)”,经合议组核实,该附件所示内容真实。该专利的公告日是2003年1月29日,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2008年3月17日,属于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外观设计,附件1可以作为评价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请求人提交的附件2是本专利的电子公开文本打印件,用于说明本专利情况。

外观设计对比

附件1公开了一款收费亭的外观设计(下称在先设计),本专利是收费亭的外观设计,二者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类别的产品,具有可比性,故对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作如下对比:

本专利的图片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简要说明记载了“俯视图、仰视图为不常见面,省略俯视图、仰视图。” 其所示产品呈带有一个弧形窄立面的长方体形。两个宽立面由上至下依次为檐部、窗户和护围,檐部带有箭头、椭圆等图形组成的图案,檐部后端均有三列透气格栅;透明窗从亭的中部横向延伸至弧形立面边缘,两个立面的透明窗外轮廓呈对称式设计,但窗户的分隔不同,一侧为完整的透明窗,另一侧透明窗则被横向窗框分为上下高度相同的两部分,下面的部分又被纵向窗框分为左右两部分;与窗户平齐的是一个与下部护围相同的不透明板,该板与透明窗间被一个自檐部下沿延伸至亭下沿的纵向框分隔开。弧形窄立面的檐部、窗户和护围与宽立面的高度相同,窗户为完整的正方形透明窗。垂直窄立面整体可分为檐部和门,檐部有六列透气格栅,门的左上角有一个小透明窗。(详见本专利附图)

在先设计公开了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其公开的产品呈带有一个弧形窄立面的长方体形,由上至下依次为檐部、窗户和护围,檐部略凸出于主体,护围上带有按矩阵排列的点状图案。两个宽立面呈对称式设计,窗户横贯整个亭身,并被纵向窗框分为三块透明窗,靠近垂直窄立面的两个窗户间的纵向窗框向下延伸至收费亭的下沿;弧形窄立面的檐部、窗户和护围与宽立面的高度相同,窗户为完整的正方形透明窗;垂直窄立面整体为“品”字布局,上部为檐部,下部左侧为窗和护围,下部右侧为门,其中檐部、窗和护围的高度与宽立面的相同,长方形透明门自檐部下沿延伸至亭下沿。(详见在先设计附图)

将本专利与在先设计相比较可以看出,二者存在相似之处:收费亭的前端均为弧形,两个宽立面和弧形立面的檐部、窗户和护围的高度比例相似。

二者同时具有以下明显差异:

两个宽立面的透明窗整体形状和分隔不同;

垂直窄立面的整体布局及门的设计不同:本专利的是一扇左上角带有小透明窗的大门;在先设计的是门、窗和护围的“品”字型分离式设计,且整个门为透明的;

檐部不同:本专利的檐部与主体为一体式设计;在先设计的檐部则略凸出于主体;

图案不同:本专利的是箭头、椭圆等图形组成的图案,且在两个宽立面的檐部;在先设计的是按矩阵排列的点状图案,且在护围部。

合议组认为:对一般消费者而言,二者存在的上述形状和图案的明显差异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因此,二者属于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4.综上所述,本专利与在先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三、决定

维持200830072710.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左视图 主视图 右视图





后视图



立体图









本专利附图







俯视图



  

左视图 主视图 右视图





仰视图





后视图





在先设计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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