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基于软硬件协同管理的电源管理方法-无效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基于软硬件协同管理的电源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3827
决定日:2009-08-21
委内编号: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0410029895.8
申请日:2004-03-31
复审请求人:
无效请求人: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
授权公告日:2006-04-26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李明;陈灿华
主审员:田宁
合议组组长:朱芳芳
参审员:哈雅坤
国际分类号: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如果由于其没有清楚地记载某些技术特征而导致该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则该项权利要求不清楚。
全文: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4月26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基于软硬件协同管理的电源管理方法”的200410029895.8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3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26日,专利权人为李明、陈灿华。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基于软硬件协同管理的电源管理方法,其特征是:电源管理系统置于电脑内或数码设备的电池单元内且利用管理程序进行管理时,管理程序通过管理软件界面或者自动调整设定电源输出值和其他功能选项后,通过硬件驱动的解释将参数经标准数据线路传递给电路部分的单片机单元,单片机单元将修改参数保存后,依据参数值和管理流程对输出值和其他功能进行调整并予以执行。

所述管理流程具有以下步骤:

(1)电脑开机时,电路部分的单片机控制单元根据设定参数判断由USB控制器还是管理系统管理电源输出,若由USB控制器管理,则系统无动作,若由系统管理,进入步骤(2),此项为电源管理系统和USB控制器共同管理USB口电源输出时的步骤,如果是电源管理系统使用另外的电源输出端口,那么在电脑开机时直接进入步骤(2),若电源管理系统直接作为USB控制器的电源管理部分,下述步骤仍有效,并增加步骤(6);

(2)有内置电池,系统判断使用电脑外接电源还是内置电池作为电源输入端,若使用内置电池,则系统切换电源输入端为内置电池,并进入步骤(3),若用电脑电源,系统切换至电脑电源,进入步骤(3);

(3)系统判断电源输出端口是否仍保持输出,若无输出,直接进入步骤(5),若有输出,则进入步骤(4);

(4)系统根据参数判断是否要求电源输出端口恢复为默认的输出,若是,将输出电压电流值恢复为默认值,并转入步骤(5),若未做要求,保持原输出值不变,进入步骤(5);

(5)管理程序更改了输出电压电流值和其他功能选项,其他功能选项的参数设定值将即时生效,若此时管理系统作为USB控制器的电源控制部分时,进入步骤(6),若由管理系统独立管理,进入步骤(7);

(6)判断管理程序作出的参数修改是通过管理程序介面更改还是程序依据USB口所连接设备的供电要求自动调整,若通过管理界面,则进入步骤(7),若自动更改,则管理程序将输出值更改为设备需求值后转入步骤(8);

(7)系统根据设定参数判断输出电压电流值的更改是否即时生效,如果不是即时生效,则输出端口输出值不变,在电脑关机并且设定了“关机后仍保持输出”选项后才生效,若即时生效,进入步骤(8);

(8)将USB电源输出值更改为变动值,若是系统此时使用的为电脑内部电池电源,进入步骤(9),若使用电脑外接电源,进入步骤(10);

(9)系统监控输出电压电流值,判断总输出功率是否超出限定参数,若是,则提醒用户,并在关机后才输出,若未超出,进入步骤(10);

(10)若电脑关机,系统根据设定参数判断在电脑关机后是否仍要求电源输出端口保持输出,若保持输出,则在关机后仍然保持电源输出,并转入步骤(1),若未要求保持输出,则进入步骤(11);

(11)系统在电脑关机后不再保持电源输出,并转入步骤(1)。”

针对本专利,东芝电脑网络(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3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以下附件作为证据使用:

附件1:申请号为200410029895.8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的公开文本,下称证据1),共33页;

附件2:公开号为特开2001-24296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下称证据2),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9月7日;

附件3:公开号为特开2004-38292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下称证据3),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2月5日;

附件4:公开号为CN 1302148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4),共19页,其公开日为2001年7月4日;

附件5:公开号为CN 1484162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5),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4年3月24日;

附件6:授权公告号为CN 2496067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6),共10页,其公告日为2002年6月19日;

附件7:申请号为200410029895.8的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即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共26页。

请求人认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3)本专利说明书未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来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5)本专利法权利要求1中存在不清楚之处,导致其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本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的方案不是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规定的客体。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09年3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随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专利权人。

请求人于2009年4月9日即提出无效请求一个月内补充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以下附件:

附件9:公开号为特开2003-195985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下称证据7),共9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7月11日;

附件10:公开号为特开2003-44177A的日本公开特许公报的复印件(下称证据8),共21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2月14日;

附件11:公开号为US 5884086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9),共16页,其公开日为1999年3月16日;

附件12:公开号为CN 144415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0),共16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

附件13:公开号为US 5560022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1),共41页,其公开日为1996年9月24日;

附件14:公开号为CN1444151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2),共13页,其公开日为2003年9月24日;

附件15:公开号为US 6074775A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复印件(下称证据13),共42页,其公开日为2000年6月13日;

附件16:证据2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6页;

附件17:证据3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7页;

附件18:证据7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5页;

附件19:证据8全文的中文译文,共27页;

附件20:证据9全文的中文译文,共19页;

附件21:证据11附图5A、5B的中文译文,共2页;

附件22:证据13摘要的中文译文,共1页。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6和补充提交的证据7-13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09年4月2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09年6月16日对本案进行口头审理,同时将请求人于2009年4月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以及附件清单所列证据及中文译文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参加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没有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合议组成员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了变更,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没有异议,并且对合议组成员没有回避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专利权人表示已经针对请求人的无效请求以及补充理由和证据于2009年6月12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口审当日合议组还未收到该意见陈述书。为保证口审顺利进行,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正文的复印件转交给请求人。

专利权人明确表示对证据1-13的真实性以及公开日期均没有异议,对外文证据相关部分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没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为:(1)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2)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2-13及公知常识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在第一种证据组合方式中,以证据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在证据2的基础上分别结合证据3、4、5、6和公知常识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在第二种证据组合方式中,以证据8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使用证据8结合证据10、11、12以及公知常识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7、9、13仅作为公知常识类证据使用。

以此为基础,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了意见。

口头审理结束后,合议组收到了专利权人于2009年6月12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经核对,其正文内容与专利权人当庭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正文复印件的内容一致。

至此,合议组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经充分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地限定其请求保护的范围,如果由于其没有清楚地记载某些技术特征而导致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则该权利要求不清楚。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三个部分:电源管理系统、管理程序、单片机单元,这三者相互作用,构成整个权利要求1的内容,但是,总体来研究权利要求1,不清楚电源管理系统的构成,不清楚管理程序的构成,不清楚单片机单元的构成,不清楚这三者分别是由软件构成还是由硬件构成,也不清楚三者的相互连接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

而专利权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至第16页的描述可知,所述电源管理系统可以包含单片机和运行于所述单片机中的管理程序,而管理程序等同于管理流程,是运行于所述单片机或USB主机控制器中的软件程序。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软硬件协同管理的电源管理方法,其包括电源管理系统、管理程序和单片机单元三个部分。然而在当前权利要求1中:首先,没有清楚地限定所述电源管理系统的系统构成,因此,既不清楚电源管理系统包括哪些组成部分,即不清楚其是由硬件单元构成的还是由软件模块实现的或者由硬件和软件共同实现的,也不清楚构成电源管理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连接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其次,没有清楚地限定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电源管理系统”、“管理程序”和“单片机单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三者之间是如何相互作用和协同工作的。综上所述,由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存在上述不清楚之处,导致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另外,对于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尽管在本专利说明书中对其中涉及到的电源管理系统等也进行了具体的描述和体现,但是关于电源管理系统的系统构成以及电源管理系统、管理程序和单片机单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等技术特征没有记载或体现在权利要求1中,由此而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不能成立。

鉴于已经得出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结论,对于其它无效请求的理由和证据在此不再评述。



三、决定

宣告200410029895.8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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